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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等知识。
能力目标:
强化学员法律意识,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思想目标:
培养学员做懂法守法的现代新型技术工人的信心。
重点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的含义及意义。
难点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
课型
理论课(新授)
教法
讲授法、板书演示法、案例法
教学环节
课堂主要教学内容
一、组织教学
目视全员,自我介绍;
点名,讲明课堂纪律并宣布上课。
二、导入新课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介绍学习本节课的目的和意义,并提出一些简单问题,激发学员的兴趣。
第一课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1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
1、什么是方针
比喻指导工作或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
2、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新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由原来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8个字增加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个字。
3、《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日期及意义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和贯彻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增强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其意义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4、安全第一的三层含义
(1)职工生命安全第一。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煤矿企业要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要牢固树立职工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
(2)职工身体健康第一。
煤矿生产不能以损害职工健康为代价,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第一;
(3)各项工作安全第一。
煤矿工作千头万绪,有许多工作需要做各级领导和每位职工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切切实实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之间的相互关系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
只有重视安全,才会去做预防工作。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总结我国数十年来安全生产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结晶。
所谓“安全第一”是指在处理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时,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安全第一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客观规律的要求,是安全管理的长期指导原则。
“安全第一”主要包括:
①在组织劳动生产中,确立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第一位的原则,尽最大的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和发生职业病;
②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把严守安全法规、充分满足安全卫生需要的条件摆在第一位,不允许强调其他方面特殊而发生有损于安全生产的行为;
③任何生产和经营活动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要服从安全保障,坚持排除了不安全因素后再生产;
④衡量企业工作时,把安全生产作为首要的内容来考核。
安全生产不好的企业,不能被评为先进企业。
2、“预防为主”是指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中,把预防措施置于主导地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事故或事故险兆发生之前。
“预防为主”主要应包括:
①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及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时,要全面考虑其技术条件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要求,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②有计划地不断更新工艺设备,尽量采用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卫生的本质安全水平;
③采用系统工程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加强经常性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④深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灾消灾能力;
⑤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并加强监督检查。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工作。
要实现安全第一,就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只有预防,才能做到安全。
不预防,就意味着要必然发生事故,安全就是一句空话。
事故发生了,再采取任何措施都晚了,只能是马后炮。
虽然也很重要,但挽回不了损失。
在预防和事故的关系问题上,只有以预防为主、预防为先,才能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预防为主的指导原则是要求我们在抓安全工作时必须打进攻仗、打主动仗,不能打被动仗。
在抓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和办法中,要始终强调一个“积极、主动、预先”的原则。
抓宣传、抓教育、抓培训之所以重要,道理即在其中;
抓制度、抓检查、抓总评,道理亦在其中;
抓处理、抓处分、抓纪律,道理更在其中。
“预防为主”还意味着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科普知识和先进的技术装备,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改善和创造优良的生产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隐患和不良行为。
第二课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2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管理、装备和培训”三并重原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
“管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
先进有效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即使装备比较差,只要管理科学,安全生产就有了保障。
“装备”是人们向自然斗争的武器,先进的技术装备不但有很高的效率,同时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
“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
只有高素质的人才能使用高技术的装备和进行高水平的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进行。
所以,管理、装备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三大支柱。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1985年,在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煤炭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十条标准,其内容为:
(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
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
(2)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干部不是好干部,不能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
把安技措工程、安全培训等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工作计划。
完不成安全工作计划不能算完成承包计划,要追究经济责任。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尽职尽责,并以履行职责好的坏定奖惩。
(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物资保证供应,安全上该花的钱必须花。
(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
(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8)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9)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
(10)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煤矿企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的措施,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四个必须”和“十个纳入”。
(1)“三个方面”
下大力气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向管理要安全。
管理的重点放在现场执行煤矿安全法规,提高工程设备安装质量,切实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时间、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加强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装备水平,实行科学治理。
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建立参加培训的激励机制,同时制定相应的强制性培训措施。
(2)“四个必须”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原煤炭部制定的“安全第一”的十条标准。
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多年来颁布的各项规定和指令。
在体制改革中,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加强,不能削弱。
在企业扩大自主权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之后,必须保证煤矿安技措工程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3)“十个纳入”
安全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行政正职直接抓安全,开好安全办公会议,定期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各项计划。
各种远景规划、调整计划、年度计划等都要包括安全工程,并在资金、材料、设备及劳动力方面优先保证安全工作纳入班组、区队建设工作之中。
在加强班组、区队建设时,要以安全为首要内容。
安全工作纳入科学技术管理轨道,采用安全系统工程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
安全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安全不好的单位负责人不能重用和提拔,发生事故受到处分者不能晋级、长工资。
安全工作纳入评比竞赛条件。
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取消参加各类评比的资格。
安全工作纳入工资的奖金分配办法之中。
要求安全、质量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
安全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合同。
安全指标作为完成合同规定的重要内容。
安全工作纳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
检查、讨论安全生产状况、研究措施和意见作为职代会的重要议题。
安全工作纳入各级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并作为评定优劣的主要依据。
第三课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煤矿法律法规体系由四个层次构成。
即: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行政规章
1、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3、地方性法规
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4、部门行政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称为部门规章。
二、煤矿安全法律的种类
1、《劳动法》
是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高速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部法律,其中有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2、《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是1992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适用于所有矿山的安全生产活动,对煤矿也是适用的。
3、《矿山资源法》
是198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1996年修订的关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保护的一部自然资源法。
其中有少量关于矿产开发和安全生产的规范,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
4、《煤炭法》
是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煤炭开发利用的一部能源法律,其中有一些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规范。
三、煤矿安全法规的种类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是在政论机构改革、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管体制改变之后,于2000年11月由国务院发布的专门规范国家如何对煤矿安全进行监察的行政法规,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矿山安全法》不适应现实的问题。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是1994年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专门对乡镇煤矿的规划、生产、安全等管理进行规范,也是《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在乡镇煤矿方面的细化。
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是国务院分别于1989年、1991年出台的行政法规。
也是煤矿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
、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现任追究的规定》
是2001年出台的行政法规,也是煤矿安全事故行政现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5、《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
是分别于1992年、1996年颁布的部门规章,大部分是关于安全技术的规范,也有部分安全管理的规范。
四、什么事煤矿安全法规
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
煤矿安全法规就是讲的煤矿相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介绍
《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意义:
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体现了"
三个代表"
、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2.安全生产监督权3.安全生产知情权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7.拒绝违章指挥权.8.紧急避险权9.批评、检举、控告权10.投诉上告权11.赔偿和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⑵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
1.服从煤矿安全检查监察机关监察管理的义务.
2.遵守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
3.维护矿山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义务.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的义务.
6.纠错改正的义务.
7.改善工作环境的义务.
《矿山安全法》
1、立法的目的
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的发展.
2、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作为现阶段矿山劳动安全立法的唯一目的
3、主要内容:
共八章50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缺德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险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炭法》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
(1)开发规划制度;
(2)生产许可制度;
(3)办矿审批制度;
(4)安全管理制度;
(5)加工利用制度;
(6)经营管理制度;
(7)矿区保护制度;
(8)矿工特殊保护制度;
(9)监督管理制度
(10)《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一是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为,依法建立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二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建设和生产,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预防煤矿事故.三是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使用明火明电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
有关煤矿或者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③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7)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煤矿安全规程》
1、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其意义就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包括总则、井工部分、露天部分、职业危害和附则五部分内容共751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1)立法必要性
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
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
(2)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Z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可见,《行政处罚办法》确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Z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定的安全规程、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
鉴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所以《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消防法》规定由GA机关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
第四课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1、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称为煤矿“三大规程”。
2、怎样才能保证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在安全管理、特别在安全技术上总的规定,是我们煤矿职工从事生产和指挥生产最重要的行为规范。
必须严格遵书,并落实到行动上。
自觉做到遵章守纪。
3、违法及其制裁、犯罪及其特征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律制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者的制裁。
犯罪是指严重违法行为。
其特征是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受刑法处罚性。
4、法律制裁有哪些种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5、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举例
2010年6月21日凌晨1点40分左右,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井下火药爆炸事故,当班下井75人,28人生还,47人遇难。
另据报道,该矿属于资源整合技改矿井,设计能力为9万吨,原采矿许可证已于2010年6月6日到期,事故发生时,该矿属于违法组织生产。
正是此次发生事故的兴东二矿,之前就存在瞒报事故的嫌疑。
据多家网络媒体报道,2010年4月23日,该矿曾发生重特大瓦斯突出安全事故,导致11人遇难。
但是,就在各界对此事议论纷纷之时,平顶山新闻网刊登了一份署名为“卫东区调查核实举报兴东二矿问题工作组”的调查结果说明。
这份名为《关于核实举报“卫东区兴东二矿瓦斯爆炸”
的情况说明》称:
“经过现场核实,入井勘察,兴东二矿主、副、风井井筒及井架完好无损,无爆炸冲击迹象,风井风机(主扇)运行正常,井下各种气体参数正常,防爆门完好无损,也无爆炸冲击现象,井下未发现人员伤亡,初步认定无瓦斯事故发生。
”
2010年3月31日,河南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也曾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44人遇难。
该矿同样属于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原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事发时处于停工停产整顿阶段,事发原因也是因为矿主擅自违法组织生产。
2010年3月份,曾经连续发生了神华集团骆驼山煤矿透水事故、华晋焦煤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和河南伊川国民煤业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等三起特大矿难。
这些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引发煤炭需求持续快速增长,是持续上涨的煤炭价格以及持续向好的煤炭企业盈利情况。
正是因为有了源源不断的煤炭需求,有了煤炭价格的持续较快上涨,逐利的特性才使得一些矿井可能会在没有对地质结构条件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的情况下匆忙上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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