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黔项目 临近既有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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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
吴剑何声军
成员:
甘传伟黄卓英陈宏魁牛宵生王喜建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本项目部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生产目标,建立营业线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从组织上、制度上、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
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投标书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制订分阶段、分项目的安全控制细化措施,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3.及时与有关运营、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全面履行约定的责任。
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落实记名制度,指定专人检查,确保施工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4.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培训制度。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营业线施工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加强劳务工管理,进行劳务工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
5.建立定期营业线施工安全、质量检查分析制度,不断总结完善,全面掌握营业线施工安全动态。
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事故苗头,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查找原因、落实措施,并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第三章施工安全审批
第六条铁路建设中与营业线并行范围的施工安全审批应严格执行部、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渝黔公司工程、安质部和铁路局设备管理部门双重审批制度。
第七条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或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必须纳入路局的月度施工计划管理。
施工计划的申报、审核、批准按《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施工慢行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一般规定
1.营业线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简称《技规》)、《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简称《安规》)、《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定》、《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2.营业线施工项目,开工前应按照铁路局有关规定,申报审批施工计划,未经审核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
3.施工前,项目部要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加强作业卡控,不得超范围施工,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的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现场配合人员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4.营业线封锁区间或限速条件下施工时,应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封锁区间和限速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5.影响既有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实行“坐台制”,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经施工负责人授权的驻站防护员)驻行车室,与车站值班员保持联系,随时将列车运行情况通知施工现场,反馈施工现场的信息,并按规定办理登记、销记手续。
6.在营业线上施工,应按《技规》和《安规》规定设置施工安全防护,未设好防护不得开工。
施工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
驻站防护员和工地防护人员必须经过铁路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必须严格执行“呼唤、应答”和“预报、确保、复诵”制度。
7.监督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得进行营业线施工。
第九条施工限速慢行前的准备工作
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提前完成人员、材料、机具、设备的准备以及预铺、预拼、预调、预试等工作。
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总指挥、安全员、防护员、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驻站联络员等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达自己的工作岗位,充分做好施工准备;
人员联络采用对讲机进行,封锁前统一对讲机频道,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联络畅通。
施工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
在施工前,要对准备工作进行详细的检查,尤其是对防护信号标志的种类和数量、工器具的数量和状态、滑轨和滑轮的设置位置和稳定状态等要仔细检查,清除一切安全隐患。
第十条施工限速慢行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1.施工限速慢行中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作业标准等,并按施工网络计划各节点的时间安排有序进行,卡控严格。
施工中严禁超范围作业。
2.施工中如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或不能按规定速度运行时,施工负责人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行调延长时间或限速运行。
第十一条施工限速慢行完成后的安全控制
施工完成后,施工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线路符合《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7条要求,确定所有工器具、材料及施工机械全部撤离并处在列车行车安全距离之外且稳固,信号试验彻底、联锁正确,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并办理开通手续后方能恢复设备使用。
第五章安全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部要认真组织学习设计院提供的的营业线施工安全交底、指导性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
第十三条项目部组织做好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编制,进一步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安全动态。
第十四条建立完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施工中真正做到“自控、互控、他控”,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及时消灭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设备管理单位要建立施工行车安全监督体系。
应根据铁路工程营业线施工范围的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等具体情况,委派责任性强、熟悉业务的安全检查人员,对各种施工在涉及行车安全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并做好安全监督人员上前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部应接受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对提出的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防止施工惯性事故的安全管理重点
第十六条控制软土路基坍塌下沉规定
1.严格控制软土路堤填土速率,应采用薄填慢铺,每层填筑厚度不得大于0.3米,纵向伸铺,并分层碾压密实,不得倾斜堆积。
两侧护道和路堤必须同时填筑,填料及密实度应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填石路堤要控制填石级配,在路基填筑过程中,要加强边桩位移观测及营业线两侧路肩位移观察,如Ⅰ、Ⅱ线间发生裂缝和5mm/天的位移,应立即停止填土或卸载直到稳定,同时与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对营业线进行养护和整修。
2.对于未作处理的软土路基,根据地基检算的要求,要保证设计对铺轨前预压沉降的固结期,填土施工期不得少于3个月,且观测桩的位移数及路肩观测位移数小于允许值,并放置6个月才可铺轨。
3.软土路堤若采用反压护道加固,要按设计施工图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护道高度和宽度。
被填筑的河床或取土坑的标高要严格按照施工图,不得加深。
4.预应力管桩和搅拌桩、旋喷桩加固地段施工时,应在营业线一侧设一排观测桩,观察桩位移超限,立即停止施工,待分清原因和稳定后再打桩或填筑。
5.搅拌桩、旋喷桩施工应严格按设计图施工,不得随意取消或加桩。
施工时,应先从新线外侧坡脚开始施打,逐渐向营业线一侧,严禁先从新线与营业线间处开始,以免影响营业线的稳定。
当水塘深超过1米,水面宽超过8米时,必须填筑渗水土至水面作施工平台,方可施打搅拌桩、旋喷桩。
6.开挖营业线路堤影响边坡稳定的,基坑应采用档板桩支撑开挖,对既有路肩片石墙的拆除,应采用跳槽办法,拆除后及时回填,分段长度不宜超过10米。
第十七条与营业线邻近、并行地段进行机械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1.在营业线邻近、并行地段进行机械施工时,不论是作业或停留,施工机械均不得侵入铁路限界。
机械施工作业时,工地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员。
火车通过施工地段时,必须停止机械施工作业。
2.为防止机械侵限,在新线与营业线接近等高地段,在靠营业线一侧距离钢轨外侧2m处应设置明显的限界桩和防护绳,限界桩高出地面不得少于1m,每10m设置一根,并选择地形较宽阔的地点作会车和转头地点,以防止机械转头或交会时侵限。
3.施工机械在营业线路堑边上推土作业时,在靠营业线一侧应留出不少于2m厚的隔墙,以防止施工机械向营业线滑落。
4.机械进入营业线路堑高坡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在工地设安全防护员,以便一旦出现险情时,立即进行防护。
5.自卸汽车不准将翻斗升起在营业线旁运行。
6.在营业线堑坡或堑顶上修筑便道或公路,应在便道或公路靠营业线一侧基础稳定处设置防护石墩,以防止汽车在运行过程中滑落到既有线上。
7.严禁在电缆、管线径路2m之内使用挖掘机、推土机、履带式拖拉机作业。
第十八条既有桥涵改建施工安全规定
1.改建施工中应随时观测既有线路与桥涵状态的变化。
当需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不得影响原有建(构)筑物的稳定。
2.加固线路时应采用钢便梁,不得使用轨束梁,当采用低高度便梁时,梁端支撑处应垫硬木。
3.在加固线路时,应保持轨道线路绝缘良好。
在无缝线路施工前,当需变更线路锁定范围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后,方可施工。
4.桥涵作业应在列车运行的间隔时间内进行。
开挖工作坑时,坑顶缘距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2m。
当工作坑需要度过汛期时,路基边坡应加固防护。
第十九条涵洞接长施工安全规定
1.既有线涵洞洞门拆除施工时,应先进行既有线路基的防护、加固。
基坑开挖以人工开挖为主,在既有线坡脚之外采用机械辅以人工开挖的开挖方式。
2.既有线涵洞接长施工前,应及时进行既有线的加固、防护,根据每个涵洞的具体情况,采用钢便梁进行既有涵洞卸载,在涵洞接长施工时保证既有涵洞的稳定性。
3.路基边坡采用钢轨桩进行防护,钢轨采用P50轨,利用打桩机打入,间距0.5m,其间加设木衬板,木衬板厚5cm。
钢轨桩防护长度应以保证路基边坡稳定为准。
如涵洞翼墙或护锥较高,施工时分段拆除及时支护,循环进行以确保路基边坡稳定。
4.盖板涵接长基坑开挖采用明挖基础法施工,基础及涵身采用M10浆砌片石砌筑,墙顶C15混凝土采用光面竹胶板现场立模浇筑,钢筋混凝土盖板采用集中预制办法。
5.拆除原有护锥或较高的端、翼墙,如影响边坡稳定的,要分段拆除;
如拆除后有坍塌危险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支护加固方案。
6.新旧涵洞接头处的基坑开挖后,要立即砌筑基础和边墙,及时回填路基边坡,使既有路基稳定后再继续施工。
7.事先改移排水系统,雨季施工时应做好防水围堰,并对既有线路基边坡稳定采取有效措施。
8.与既有线并行的涵洞施工时,尽量少挖既有线边坡;
如涵身伸入既有线边坡之内时,施工完毕要将边坡回填夯实。
第二十条涵洞基坑开挖安全规定
1.基坑开挖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提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基坑顶面应提前做好地面防、排水设施。
靠近基坑上方不得堆土及放置料具等重物。
3.基坑开挖时,在既有线坡脚以外基坑采用挖掘机开挖、人工配合修整。
在既有线坡脚以内基坑采用人工开挖。
不得采用局部开挖深坑及从底层向四周掏土。
在同一坡面相对的上下方,不得上下同时开工,不得在上层挖土时下层运土。
4.基坑顶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载间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质、水文条件及动载大小情况确定,且不应小于1.0m,必要时采取其它措施。
5.用卷扬机牵引小车上坡时,宜用小钢丝绳牵引,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6.在土石松动地层或在粉、细砂层中开挖基坑时,应先做好安全防护;
遇有滑层、裂纹、浸水等情况,基坑壁必须用支撑木或改缓边坡;
当基坑开挖需爆破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中的有关规定;
土质松软层基坑开挖必须进行支护。
7.在排水过程中,当出现大量砂漏、围堰裂缝漏水较大、围堰内侧坍塌等情况时,应暂停抽水,采取加固措施。
第二十一条桥涵顶进施工安全规定
1.桥涵顶进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地段的安全书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施工点的长度及双方应负的安全责任和施工时间。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制定严密的施工方案并报请上级主管技术部门和监理审查后,再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桥梁顶进作业需封锁的内容应向路局提出申请(含慢行计划),并经路局批准纳入施工计划方可施工。
顶进应是不间断地连续作业,以减少顶进阻力和对行车的干扰。
为防止发生意外,应制订紧急预案,并备足一定数量的抢修材料,如道碴、片石、方木、木板、草袋等以防万一。
4.设计单位对桥涵顶进的便梁选用、便梁支墩以及工作坑的位置和开挖放坡率,应根据桥梁的跨度、高度和地质情况,检算路基稳定,在指导性施工方案中提出确保营业线稳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
5.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开挖工作坑不得影响路基的稳定,工作坑的顶进边缘距铁路钢轨中心的距离不得少于3.2m,靠路基一侧的边坡不得大于1:
1.5;
软土地基地段要尽量加大基坑与既有线的距离,确保路基稳定。
6.施工便梁架设后,施工前单位应派专职人员24小时监看检查,坚持每趟列车通过后,检查施工便梁的受力、支墩及施工边坡的稳定情况。
以及轨道几何状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桥涵顶进挖土,应边顶进边挖,不得超挖,顶涵作业轴向超挖不准超过30厘米,上部不准超过1.5厘米,涵管下部135度范围内及桥涵底部不准超挖,以保持原状土的地基。
不准挖“神仙”土、不准拉槽挖土。
顶进过程中应指派专人在每趟列车通过后检查路基、轨面变化和便梁与支墩的技术状态,发现不良情况必须立即停止顶进,进行加固整修处理。
8.跨度大、多孔箱身顶进的便梁架设,箱身顶部要增加横挑梁,使施工便梁成为连续梁,这时顶涵只能利用列车间隙时间进行。
列车通过后,将横梁抄垫板撤除,开始顶进,并有专人负责防护,列车来前,将所有横梁抄垫板垫好,确保行车安全。
9.严格控制顶进涵的水平方向,顶进时要有专人负责控制,及时测量顶进方向及高程,随时采取纠偏措施。
10.顶进到位后,应尽快做好两端挡土设施,恢复线路,达到列车正常运行速度,和设备管理单位办理顶进施工地段安全协议的结束手续。
1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对营业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任意简化和变更、降低安全措施标准。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
软土地段地下水位高,抽水时要特别注意防止路基及其它建筑物下沉、开裂。
12.箱涵顶进过程中监理应到场监督,监理不在现场时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监理应对便梁支墩基坑防护稳定情况作定时检查、评估稳定状况,发现不良状况有权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并进行加固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营业线上进行施工的劳动安全规定
1.路工或民工在营业线上进行作业,必须由工(班)长或由段、队批准,经考试合格的正式职工带班。
在曲线和站内调车繁忙的股道或道岔群作业必须派设经考试合格的正式路工担任防护员方可上道作业。
2.新工人和民工上道前,必须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有专人带领方准上道作业,严禁指派民工和未定职路工单独上道作业。
3.上道作业人员,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服装和防护用品,严禁随意横穿铁路和在铁路道心内、轨枕头和线间距小于5m的两线间行走、坐卧,所持料具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避车严格按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2.1条至第3.2.6条规定办理。
4.作业开始前,施工领导人应认真、全面地作好技术、安全交底,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按规定设置好防护,才能上道作业。
施工作业中,要随时掌握好进度和质量,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严禁超范围施工。
施工完毕,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线路状态合格,机具材料无侵限才能收工。
5.应根据作业情况严格按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条至第2.2.18条规定设置防护。
6.在营业线作业严禁使用齿条式起道机及未经改造的轨缝调整器,在轨道电路区段严禁使用无绝缘装置的道尺、撬棍。
7.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部门、单位和行车组织部门按施工项目分别签定,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等相关内容,未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中维护营业线通信信号电力设备安全的规定
在营业线施工时,除应严格遵守《技规》、《行车组织规则》、《通信、信号、电力维修规则》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新开点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设备管理单位的现场交底,详细了解核实地下管线埋设情况,并在地面作出明确的标记。
2.如设计文件对地下管线没有明确标注或地下管埋设复杂时,施工单位应采用管线探测仪或人力挖探,查明径路,设立标志,并向施工人员交底,在确认不妨碍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方准施工。
3.如因施工须迁移管线、电杆等设备,施工单位应提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签订迁移协议,待迁移完毕后方可施工。
4.严格禁止挖掘机、推土机、履带式拖拉机等机械在地下管线径路2米以内动土及运行。
人工作业时应做到逐层轻插浅挖,并请维修单位派人协助处置暴露的管线。
5.因施工影响既有通信、信号、电力设备时,应事先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派员配合。
并按《技规》第307第条规定办理登记签认手续后方可开始施工。
6.架空电线路电杆3周围米范围内不得挖坑、挖沟、取土。
当在架空电线路附近弃土、推土时必须保证导线与建筑物距离不少于2米,电杆拉线的根部留土墩半径不少于2米。
7.架空电线路两侧各10米范围内及地下电缆两侧各3米范围不准建房、搭棚。
8.不准在埋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钻探、机械化推土、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碴或倾倒含酸、碱、盐的液体。
9.施工须挖坑、沟、运弃土时,应确保不影响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也不应造成设备隐患,如信号机柱、电杆倾斜,基础松动、碰坏信号导管、导线等。
10.不准在既有电杆、电线、横担、拉线、信号机、握柄、导管、导线等设备上搭挂各种临时线,如确需在既有架空电线路上附挂施工电力线、广播线、施工电话线时,事先应取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11.在站内施工时,当信号开放后,应停止有关工作,严禁扳动(或撬动)已锁闭的道岔,杜绝人为造成轨道电路不能正常工作。
12.因施工造成通信、信号、电力设备损坏或地下设施外露,以及设备处于不正常状态时,施工人员应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车站和电务段、供电段、铁通等有关单位派员抢修,防止扩大损失,保证行车安全。
13.当架空线离地面高度不足4.5米时,严禁机动车辆在下面通过。
第二十四防汛安全规定
营业线防汛工作执行铁道部铁运[2005]182号《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以及公司《防汛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防洪安全控制工作纳入营业线施工方案中,制定安全防洪措施并检查落实,保障营业线施工汛期安全。
第七章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临近营业线施工主要是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距离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设备或设施外缘,向外延伸20米范围(特殊地形、地貌段外延范围由属地设备管理单位确定)内的非爆破施工;
距离铁路行车线中心200米范围内的控制爆破等涉及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
第二十六条临近营业线施工分类管理:
1.临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施工计划管理:
(1)吊装作业时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脚手架、接触网杆及临近建筑物等在作业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5)距离铁路行车线中心200米范围内,经审定须封锁进行的控制爆破施工。
2.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信号高、矮柱信号机基础,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临近既有线距线路中心线200米范围内,经审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控制爆破施工。
(5)新线安装接触网支撑装置、架设承力索、接触线和架空地线,与既有带电设备无电气连接,距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小于3米的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大型运输车等施工机械作业。
(2)不需限速的人工挖掘基坑和人工挖孔桩、人工开挖电缆沟、人工开挖水沟等施工。
(3)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缆沟、电缆沟、给水管路、电力架空线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6)与既有线间距小于8米的铺架施工(架梁、铺轨等作业)。
(7)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A类以及B类的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并受铁路营业线限界限制不能设置防护设施的,纳入施工计划管理,并根据《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施工等级的划分按Ⅰ、Ⅱ、Ⅲ级施工进行管理。
C类临近营业线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结合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划分工程机械的安全作业范围,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标线,实行“一车一人”的专人防护,列车通过前停止作业。
必要时需对营业线运营设备进行迁改、过渡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管理
1.A类及B类纳入铁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B类不纳入铁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纳入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管理,按照《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月度施工计划提报时间、会签流程要求,通过施工计划管理系统单独提报。
3.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上报公司,由公司统一提报路局审批。
第八章安全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安全风险抵押金
为严格考核,进一步强化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属于营业线监督范围的施工项目,我项目部要按工程预算额在施工前,各级主要管理人员要交纳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九条考核办法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责任行车事故,根据事故危害后果,除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违反<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应依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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