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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奖对象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市科技奖设重大科技成就奖、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授予以下个人:
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重大科技成就奖每次授奖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七条
科技创新特别奖授予以下企业创新团队:
在本市国民经济第一线,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生产和销售,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重点领域取得关键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科技创新特别奖每次授奖数不超过10个。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以及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一)技术发明项目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
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
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的开发及其应用推广。
(三)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四)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五)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是指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发现,其论著公开发表(或出版),并已被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学研究项目。
科技进步奖每次授奖数不超过40项。
第九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候选人,应在申报前最近的三个年度内,曾获得国家科技奖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且均为第一完成人。
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综合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综合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额达25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综合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推广应用xt-in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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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综合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重大发展,在权威科技杂志上刊登,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第十条
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企业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业取得了关键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二)在本技术领域开展多项科技研发创新活动,近两年内获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取得2项以上该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
(三)近两年中,平均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新增利税1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
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项目必须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稳定应用后,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较大的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转化程度高,能发挥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四)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上有科学理论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或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主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采纳。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一)一等奖必须具有同类技术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技术难度大,创新程度高,关键性技术有重大突破,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
(二)二等奖必须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技术难度大,创新程度高,解决了重要的技术问题,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用显著,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或具有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解决了本市迫切解决的技术难题,在本市影响较大,对促进本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
(三)三等奖必须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程度较高,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本市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意义。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特别奖对授奖企业创新团队人数实行限额,不超过10人。
科技进步奖单个项目授奖人数和授奖组织数量实行限额,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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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单位不超过3个;
二等奖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
三等奖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授予的个人是指市科技奖候选人,应当是该研究成果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授予的组织是指市科技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市科技奖的申报工作;
(二)提出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委员人选,报市政府批准;
(三)审核市评委会的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四)处理市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
市评委会由科技、教育、经济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4名,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科技管理与合作科。
第十八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业(学科)评审组;
(二)
评审重大科技成就奖,作出获奖人选的决议;
(三)
评定创新特别奖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作出科技创新特别奖获奖企业创新团队的决议;
(四)评定和核准各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初评结果,作出市科技进步奖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五)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若干名。
由市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当年申报市科技奖项目的具体情况,从市内外同行专家、学者中提议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名单,报市评委会审定。
专业(学科)评审组组成人员由市评委会每两年一聘。
第二十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和市评委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市科技奖应在市评委会规定的时限内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不参加本评审年度评选。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技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存在技术实质性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排序出现非实质性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
(五)稳定应用期不满一年的项目;
(六)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的,而且未被引用或采纳的。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未获奖的成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符合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在下一个评审年度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市科技奖。
第二十四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市评委会下设的相应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补正?
?
评审。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32pt;
(一)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评定科技?
创新特别奖,应当由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二)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各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初评结果提交市评委会评定。
(三)市评委会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重大科技成就奖应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多数投票表决通过;
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投票表决通过;
核准三等奖时,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多数投票表决通过。
(四)专业(学科)评审组和市评委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申报市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以市评委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其申报项目的评审。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
其中重大科技成就奖由市长签署。
第二十八条
科技创新特别奖奖金5万元。
科技进步奖奖金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重大科技成就奖奖金30万元,其中15万元为获奖个人所得,15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作为科研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国家、省科技奖的成果和项目,市科技奖不再重复评审和授奖。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实质性异议为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申报书填?
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
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奖励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异议应在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
。
逾期不予受理。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市评委会办公室对接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实质性异议交由专业(学科)评审组组织有关专家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交由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市评委会办公室的协调工作,不得以无正当理由推诿和延误。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三十二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向市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市评委会裁决。
并将裁决结果通知异议人或异议单位。
第三十三条
异议自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告结束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纳入当年度授奖范围;
两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纳入下一个奖励年度的授奖范围;
两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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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技术 奖励 办法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