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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各主要海洋产业将呈现出以下特点:
海洋渔业寻求可持续发展,低速增长;
海洋交通运输业稳步前行;
滨海休闲旅游业成为海洋经济新亮点;
海洋油气业开发力度不断加强。
同时,海洋产业结构将不断优化升级,邮轮游艇和滨海旅游业、海洋科研、海洋风电产业先进海洋装备制造业等新兴产业,因自身具备较大的开发潜力,在各项政策的扶持下,前景广阔。
2、主要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经验
●海洋政策先行,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宏观导向
主要沿海国家纷纷制定本国的海洋经济管理政策和法规。
美国2010年奥巴马签署《关于海洋、海岸带与五大湖管理的总统行政令》,协调促进海岸带及五大湖地区的海洋经济发展,之前,2007年出台新海洋战略《面向21世纪海上合作战略》;
日本2008年发布《海洋基本计划》,推动海洋资源和专属经济水域等的开发及利用,振兴海洋产业及强化国际竞争力;
欧盟2007年制定《欧盟综合海洋政策蓝皮书》;
韩国2004年出台了海洋政策文件《海洋韩国21》,确立了将韩国建设成为世界第五大海洋强国的目标,提出要通过蓝色革命,大力维护和扩展国家海洋权利与利益,依靠振兴和发展海洋产业,使韩国从陆地型国家发展为海洋型国家;
加拿大制定了《加拿大海洋战略》(2002)和加拿大海洋行动计划》(2005)。
●建立综合管理与协调机制,为海洋经济提供组织保障
据统计,全世界约有100个沿海国制订了海洋综合管理计划并实施了海洋综合管理,许多国家已建立了综合管理与协调机制。
2009年美国奥巴马总统签署备忘录,决定成立部际间海洋政策特别工作组,其任务是围绕美国海洋、海岸与大湖区管理和这些区域的资源保护与利用问题提出建议;
美国还设立由总统直接领导的国家海洋委员会,俄罗斯成立了由总理任主席的海洋委员会等。
2007年,英国国会下院科学和技术专门委员会发表报告建议成立一个海洋科学机构,直接负责与公众的接触、教育、与工业界合作,协调海洋观察领域。
韩国于1996年8月成立了海洋水产部,整合了原来分散在13个涉海部门的海洋业务职能和机构;
日本设立了首相领导下的海洋政策本部,新设海洋政策担当大臣。
此外,各国不断强化海上执法力量,建立统一、多功能、准军事化的海上执法队伍,由新成立的海洋主管部门来管理海上统一执法队伍已成为新的趋势。
加拿大设立海岸警备队,韩国设立海上警察厅,英国拟设立海洋管理组织之下的执法队伍等。
●出台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海洋产业发展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都注重海洋开发与利用,推动海洋产业的发展。
例如,在新能源方面,2011年美国出台了《国家海上风电战略:
创建美国海上分电产业》,目的是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海上风电的成本,并以更加高效和先进的规划推动海上风电行业的发展,以确保美国在海上风电领域的领先地位;
2010年,英国发布《海洋能源行动计划》,提出在政策、资金、技术等多方面支持新兴的海洋能源的发展。
在矿产资源和油气方面,日本2010年出台《海底资源能源确保战略》,提出在涵盖钓鱼岛群岛海域的东海及部分太平洋海域探勘海底热水矿床。
英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出台了《海上石油开发法》。
在海洋渔业方面,韩国国务会议,表决通过了《优化渔业结构方案(修订案)》,越南总理阮晋勇批准了总投资额为40万亿越盾的“到2020年越南水产养殖计划”。
三、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动态
2010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38439亿元,比上年增长12.8%。
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7%。
其中,海洋产业增加值22370亿元,海洋相关产业增加值16069亿元;
海洋第一产业增加值2067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8114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18258亿元。
海洋经济三次产业结构5∶47∶48。
据测算,2010年全国涉海就业人员3350万人,其中新增就业80万人。
从统计数字看,我国海洋产业在国际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海洋交通运输业,我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和货物吞吐量保持了连续八年世界第一。
目前世界集装箱吞吐量前20位港口,我国占8个,而世界货物吞吐量排名前20位港口中,我国更是占了一半之多。
2010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首次超越新加坡,跃居世界第一大港;
浙江省的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跃居世界第一,海运船队规模跃居世界第三。
海洋船舶修造业,2010年,我国造船完工量、新承接船舶订单量、手持船舶订单量三大指标全面超越韩国,成为世界造船第一大国。
有关研究显示,在可预期的三年内,我国造船完工量占世界市场份额可达40%左右,将保持世界领先水平。
海洋渔业,中国是渔业大国,1989年我国水产品产量超过了日本和俄罗斯,跃居世界第一,此后的多年一直稳居世界第一。
我国的海产品产量约占世界的四分之一,其中海水养殖产量约占世界的四分之三,海洋捕捞占世界的比重接近五分之一。
海洋盐业,中国是世界主要产盐大国,连续多年原盐产量位居世界第一。
中国的盐产量主要来自海盐、井盐和湖盐。
其中,又以海盐为大宗,约占全球海盐总产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近两年由于盐田面积的减少,我国海盐逐步被井矿盐赶超。
四、主要沿海省市发展海洋经济的政策
21世纪是海洋经济世纪,陆地资源短缺、人口膨胀、环境恶化等矛盾日益突出,人们纷纷把目光转向了海洋,沿海省市加快了对海洋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并且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倚重海洋。
海洋经济已涉及到国民经济的20个门类,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近10%,海洋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重要组成部分。
沿海省市相继出台相关规划和政策,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主要政策包括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海域使用政策、海岛政策、土地政策、对外开发政策等,多种政策措施联合使用。
浙江、广东、山东三个试点地区发展海洋经济的政策,参见以下表格。
表1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政策情况表
政策类别
政策条目内容(条数)
主管部门
财政税收政策
(5)
增加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研投入;
财政部
加大对远洋渔业和国内海洋捕捞业转型升级扶持力度;
浙江省建立海洋经济专项资金,加大对海洋产业、海岛基础设施、海洋生态和资源保护等项目的支持;
浙江省财政厅
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集中的海域使用金,加大支持浙江省海岸带与无居民海岛整治与修复、海洋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的力度;
支持海岛市县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事业发展,增加安排专项补助,适当降低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政策
(12)
积极运用金融租赁方式提供信用支持,拓宽船舶制造和航运企业融资渠道;
发改委、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支持综合运用银团贷款等形式,满足海洋产业重大项目信贷资金需求;
推进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
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
引导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浙分支机构积极发展船舶融资、航运融资、物流金融、海上保险、航运保险与再保险、航运资金汇兑与结算等航运金融服务。
支持当地区域性银行开发航运金融产品。
高水平建设宁波航运金融集聚区,吸引金融机构入驻,形成航运金融特色品牌。
引导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用于航运等相关产业项目
支持区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港口航运开发事业。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船舶制造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船舶租赁融资业务;
大力发展航运保险,积极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根据需要对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改造,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允许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银行开立离岸外汇账户;
在两岸金融业监管合作机制下,优先批准台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浙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浙江金融企业,支持设立双方合资的投资基金,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产业政策
(6)
设立浙江省海洋生物相关产业引导基金,用于支持产业基础研发、临床试验、和标准制订,加强海洋生物科技机构、企业和人才的引进。
规划建设宁波、舟山、台州等海洋生物工程产业基地,加快温州中德生命科技园建设,积极形成较强研发和产业转化能力;
浙江省发改委、财政厅
把海水淡化项目纳入市政饮用水工程范畴,加快建设一批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示范城市
浙江省发改委
扶持发展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航运经纪、航运咨询、船舶技术、海事仲裁等航运服务业,拓展产业链和服务功能,建设宁波、舟山、温州等航运服务集聚区;
建设宁波、舟山远洋船员服务基地;
浙江省发改委、交通厅
优先发展高效生态海水养殖,建设一批生态型水产养殖园区;
规划建设一批海洋生物资源精深加工区;
浙江省发改委、农业厅
支持符合条件的货主码头改建为公共码头,提高泊位利用效率。
支持在浙高校加强涉海学科建设,强化与国内外优秀高校、科研机构的学科建设合作,扩大研究生联合培养规模,增强研究生教育实力;
浙江省发改委、教育部
海域使用政策
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集中的海域使用金,加大支持浙江省海岸带与无居民海岛整治与修复、海洋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的力度。
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的涉海工程、和海洋生态保护项目、海洋生态等项目,优先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
发改委、海洋局
适当增加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
开展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
完善渔业水域、滩涂占用补偿制度,规范征占用程序,严格保护渔业生产与渔民权益;
海岛政策
(3)
对国家和省重点海岛保护与开发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将重要海岛海陆集疏运体系建设纳入国家交通和港口规划,加大对桥隧、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发改委、交通部
开展无居民海岛普查,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海岛资源的分类管理与有效保护。
强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合理利用海岛资源。
建立海岛巡查、修复和利用评估制度,禁止开发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
土地政策
(2)
统筹安排全省用地指标,合理确定舟山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在严格论证基础上,适当扩大围填海规模。
国土资源部
保障生态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对外开放政策
引导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浙分支机构积极发展船舶融资、航运融资、物流金融、海上保险、航运保险与再保险、航运资金汇兑与结算等航运金融服务;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将六横、金塘等港区开辟为一级航运开放口岸,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总署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并购境内外相关企业、研发机构和营销网络;
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宁波、舟山设立经营性机构;
研究在有条件地区设立台商投资区,研究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在大陆市场准入等方面先行先试;
在具备条件地区设立对台农业合作区域;
发改委、海关总署
探索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出入境政策。
表2山东省海洋经济发展政策情况表
(9)
研究制定国家引导和扶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蓝色经济区建设给予支持。
发改委
落实国家关于远洋捕捞等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部
加大对海洋资源勘探的投入力度,国家现有海洋资源勘探专项向山东倾斜;
落实国家风力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支持太阳能、潮汐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研究对区内符合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条件的城市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对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安排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围绕落实国家重点扶持政策,2011年山东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区内7市共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以后每年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资金都要有所增加,用于支持蓝色经济区建设。
山东省财政厅
整合省级现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规划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海洋产业发展。
适时启动资源税改革。
投资融资政策
(16)
对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审核等方面给予支持。
制订海洋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引导各类资金投向海洋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国家在安排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发改委、财政部
通过市场化运作,设立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
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
支持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壮大,条件成熟时可根据需要对现有金融机构进行改造,做出特色,支持蓝色经济区建设。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
积极推进金融体系、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开放等领域的改革创新,积极开展船舶、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
支持国内外金融企业依法在区内设立机构。
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健全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积极引进全国性证券公司,支持区内证券公司做大做强。
支持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打造非上市高科技企业资本运作平台。
山东省发改委
规范和健全各类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积极服务海洋经济发展。
促进海域使用权依法有序流转,创设海洋产权交易中心。
建设海洋商品国际交易中心,积极开展电子商务。
商务部
研究设立国际碳排放交易所,重点支持海洋减碳经济发展。
规范发展各类保险企业,开发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保险产品。
海域和海岛政策
依照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各行业用海用岛,合理利用海岛和海域资源,在围填海指标上给予倾斜,优先用于发展海洋优势产业、耕地占补平衡和生态保护与建设。
海洋局
大力推行集中集约用海,对在同一区域集中建设的用海项目、推行优化平面设计的围填海造地和海上飞地项目,实行整体规划论证,提速审批;
对列入中央投资计划和省重点的建设项目,开辟用海审批绿色通道。
国家在海域使用金分配使用上对山东予以适当倾斜,养殖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
发改委、财政部、海洋局
支持山东开展用海管理与用地管理衔接的试点,积极推动填海海域使用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换发试点工作,以及凭人工岛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
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使用未利用地的建设项目,国家在安排用地计划时予以倾斜;
鼓励对宜农土地后备资源进行开发;
区内逐步建立市级土地指标统筹使用和跨市域土地指标统筹使用制度;
组织实施国家级重大土地整治工程,支持开展未利用地开发管理改革试点。
严格执行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管理政策,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安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加大对区内企业在进出口和开展境外投资合作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建立便捷高效的境内支撑和境外服务体系。
发改委、商务部
适当加大对区内出口退税负担较重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和通关便利化,实施分类通关、区域通关改革,逐步推行通关全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
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科学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允许青岛前湾、烟台保税港区在海关监管、外汇金融、检验检疫等方面先行先试;
发改委、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支持外国籍干线船舶在青岛前湾、烟台保税港区发展中转业务。
支持青岛口岸发展国际过境集装箱运输。
在标准化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建设以及检验检疫、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支持设立国家级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表3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政策情况表
财政政策
加大对海洋事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重大科技专项投入力度,国家在安排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时对广东涉海项目给予必要支持。
中央财政在安排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项目时,对广东给予倾斜支持。
在全面落实现行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促进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无居民海岛开发收取的使用金,除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外,对海岛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支持。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各级政府加大对渔港防波堤、护岸、码头、航道等公益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
金融政策
(6)
引导金融资源和社会资金投向海洋经济发展领域。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船舶、海域使用权抵(质)押贷款业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推动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融资。
推进粤港澳海洋开发金融合作,探索在境内外发行海洋开发债券。
发改委、中国证监会
鼓励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洋综合开发企业和项目。
探索设立航运交易所,搭建航运价格指数发布平台和航运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交通部、中国银监会、发改委
大力开展保险业务,推动针对海洋弱势产业的保险产品创新。
适度增加建设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发展海洋优势产业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国家重点项目用海,由国家安排专项用海指标。
大力推进集中集约用海,对规划确定集中集约用海区域的建设用海项目实行整体规划、统一论证,凡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整体论证评审的,规划区域内的单宗用海项目的论证评审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根据《物权法》确定的海域使用权物权属性,探索开展用海项目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
推进建立海域使用并联审核机制,实施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同时进行,提高海域使用审批效率。
严格保护基本养殖水域滩涂,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海洋局、渔业局
海岛开发政策
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促进海岛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人大、海洋局
建立健全无居民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
选择一批适宜的无居民海岛作为全国海岛开发试点,积极探索以旅游度假为主体功能的无居民海岛整岛开发方式。
区域合作政策
(4)
探索建立游艇出入境管理新模式,会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研究粤港澳地区游艇出入境便捷管理措施,为游艇出入境提供通关便利。
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监管和服务,提高口岸通行效率。
合作开展大珠江三角洲地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全面构建环珠江口宜居湾区。
完善区域发展政策,积极推动主体区和联动区的协调发展。
(林香红、朱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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