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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I
AbstractII
引言1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2
2灵活就业人员谁会保障问题的研究现状3
2.1国外的研究3
2.2国内的研究3
3存在问题3
4灵活就业及其对社会保障的挑战产生原因4
5我国学者的研究5
6政策建议6
7结语6
参考文献6
谢辞13
引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
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成为扩大就业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和基金总量的重要增长点。
但与此同时,灵活就业人员也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1.1社会保障体制是经济繁荣的关键,也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社会契约的重要支撑力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社会保障为前提的市场经济。
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的前提,而不是结果。
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正面临着新的更大的挑战:
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
二是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三是现行制度仍需要完善。
而三个方面的挑战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能否突破的关键环节。
而目前,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庞大,且人数在继续增长。
2003年城镇新增劳动力l000万人,加上现存的600多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近800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需要就业的劳动力达到2400万人。
按照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7左右测算,劳动力年度供大于求在l400万左右。
尤其突出的是,全国大龄下岗失业人员超过300万人,用人单位一般很少招用,而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其中不少人的自身能力又难以适应,这部分人成为就业的特别困难群体。
另据中科院国情研究中心估计,如果人口迁移的限制政策转为鼓励政策的话,到2010年全国城镇人口可能达到6.5亿~7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6%~5O%,到2020年至少还将有3亿农村人口进城。
据“五普”数据,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4%,据估计,中国农村人口约占世界农村人口的1/4(24.9%);
中国是以农业为主的劳动力结构,农业劳动力占全国总劳动力的50,估计中国农业劳动力约占世界农业劳动力的1/3左右;
我国现有3.3亿农村农业劳动力,其中剩余劳动力约占1/2,大约1.6亿~1.7亿人。
灵活就业将是这些劳动力中的大部分的主要就业形式。
因此,如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得不好,必将不仅影响到社会保障基本功能的发挥,而且更严重的是将影响到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和体制的完善。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现状
1.国外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以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改良主义者的“福利国家论”、凯恩斯的“充分就业”与“有效需求不足”理论、贝弗里奇报告、萨缪尔森的观点为基础。
其制度在19世纪80年代形成以后.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的发展阶段。
而在7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石油危机,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和调整,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也进入了调整时期。
原来福利国家以及非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对国民是全面覆盖,灵活就业问题矛盾不突出,但是70年代后期遇到了基金来源不足等问题,出现了“福利困境”,因此不得不设法扩大基金收入的来源,减少支出,扩大就业,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由此而产生。
目前西方国家对灵活就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对扩大就业的作用以及女性灵活就业问题。
对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研究.主要是对经济环境变化的调适以及对相应法律的修改方面。
各国政府对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基本沿用与正规就业同等对待的办法。
有的按照工作时间比例,有的按照工作性质、岗位差异来确定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的水平和标准。
为了扩大灵活就业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各国政府对灵活就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如:
日本政府在第六个雇佣对策基本计划(2001~2010)中提出:
“通过推进非全日制就业、家庭就业以及扩大派遣就业领域等就业政策的实施,使多种灵活就业得以顺利发展’’①;
美国于2000年7月通过了《临时工人平等法)>
(EquityforTemporaryWorkersAct),。
规定临时工人在12个月内工作满1000小时以上,则和正规雇员一样,获得同样的津贴,而在此之前规定,临时工人必须在上年工作1250小时以上才可以享受正规雇员的津贴;
荷兰政府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无论何类雇员,一律有权享受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只要岗位相同.工作时间相同,雇员获得的薪金就相同;
西班牙1995年法律规定,临时就业的工时、工资、加班费,以及带薪休假等都将通过集体协商决定。
2.国内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我国一方面长期受封建社会家庭养老习惯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影响,国家只对正规就业人员实行全面包干的社会保障制度。
而在当前就业结构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正规就业为主,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灵活就业为主转变的时候.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就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涉及到社会保障覆盖面和社会保障功能发挥的重要问题。
因此,我国学者也开始对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研究。
主要涉及的问题如下。
(1)关于灵活就业的概念界定。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认为,灵活就业是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几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而刘杰锋等研究人员则认为灵活就业是“城镇各种非规范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劳动活动形式”。
此外,武汉大学的万国明则认为,应该区分弹性就业与灵活就业的区别,应该把弹性就业作为一种独立的就业方式。
(2)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及其运作模式。
刘杰锋等人认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基金应该以个人缴款为主,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供款基准制,社会保障目标是以世界银行专家为代表的市场化主流观点,与其相应的社会保障运作模式应该是俾斯麦式;
而刘福垣等研究人员认为,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是劳动力消费税。
劳动力消费税的税源是企业的毛利润,社会保障资金应该纳入政府财政的年度预算,并同社会学意义的社会保障资金区别开来,不建立个人账户,也不建立社会账户,当代的人花当代的钱,养当代的人,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收益基准制,社会保障目标是国际劳动组织(ILO)和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的社会性目标,与其相应的社会保障运作模式是贝弗里奇模式。
而陈少晖认为应该采取混合制,他提出:
“既要对目前我国的现收现付制实行改革,又不能以单一的供款基准制为目标取向。
现实的选择应当是先顾当前,兼顾后代。
改革后的近期社会保障体制模式应当是混合型的,即在受益基准制为主的情况下,实现部分供款基准制,并视条件成熟程度逐渐加大供款基准制的比重。
”
(3)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受益对象以及受益水平。
刘杰锋等人认为受益对象应该是:
“具有城镇户口和相对稳定经济收入,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而刘福垣等人认为:
“对保障对象来说,他必须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个人有资产、有购买力的不是社会保障对象。
哟必须限定在个人收入不足以维持最低生存费用这个范围的公民之内。
同时认为自耕农和小业主不能直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只有他们进人劳动力市场后才能成为社会保障对象。
农民只有举家迁入城市转化为市民,才能享受和市民同等的社会保障.但前提条件是他们必须把原来集体的财产(含耕地在内)按劳动力平均份额折价归个人所有,带入城市作为社会保障金,一次性交给政府,计人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对受益水平问题.刘杰锋等研究人员认为,应该根据个人缴费水平来确定。
而刘福垣等人则认为社会保障资金应按需分配,政府提供的只是个人支付能力和生存必需费用的差额.差多少补多少。
在社会保障标准面前人人平等,不区分劳动力素质、级别和贡献。
三、存在问题
与发展对策总体上国内外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从业人员构成复杂且流动性大。
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有的来自城镇,有的来自农村。
来自城镇的从业人员中,有相当数量是下岗、失业、停薪留职、退休返聘人员。
复杂的人员构成成为其拒办社会保险的挡箭牌。
再者,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变化无常,难以查清,给社会保险扩面和接续保险关系带来了难题。
二是部分用人单位劳资双方参保意识差。
不少个体私营企业雇主认为社会保险是国企的事,与非公有经济组织无关;
有的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买保险”,把社会保险等同于可以自愿参加也可以不参加的商业保险,有可“买”可“不买”的观念。
而从业人员普遍对社会保险政策缺乏了解,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他们的思想意识中没有“参保”、“养老”的概念,也不会积极主动寻求国家和政府的帮助,而是主要依靠“自保”,对企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抱无所谓态度。
还有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迫于就业压力不敢向雇主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
三是制度缺位,缺乏针对和适应灵活就业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中对灵活就业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空白的。
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在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上向前迈出了一步,但它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是管理规范不够,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消极参保。
由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只面向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因此在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上以企业为主。
近年来,为方便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的省、市社会保险机构相应设立了个人缴费窗口,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办理日常性参保事务,但由于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个人自我管理为主,缺乏必要约束机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对这些人员的管理上受职能限制,约束力有限,相关部门也远未形成管理合力,从而出现部分个体、私营从业人员即使参保,最终也会采取各种措施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形成实际上的“参保即停保”的消极参保局面
四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的理解各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目前的国内外研究对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的构成缺乏相对准确的认识。
例如,没有把进城农民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主体来研究。
五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需求层次及其结构缺乏正确的认识。
四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与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充分地结合起来研究,也没有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置于更广泛的社会大背景下充分地进行分析。
五是在制度设计方面很大程度上仍旧基于传统正规单位为服务对象的考虑.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殊性考虑不足。
因此对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需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以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比较发达地区的现状作为研究的重点区域,综合运用社会学、经济学、系统科学、博弈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与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充分地结合起来,在国际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置于更广泛的社会大背景下进行实证研究,从而才有可能提出可行的关于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建议。
对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
可见,灵活就业人员的自我参保意识欠缺、养老保险法制建设与管理工作不规范,是造成现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主要原因。
但这些问题出现和存在的根源还在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存在的诸多缺陷。
因此,必须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本着“低缴费、低待遇、开放式、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在制度上重新设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养老难题。
四、灵活就业及其对社会保障的挑战灵活就业也称非典型性就业、非正规就业,它是与劳动力市场数量上、实践上、功能上、薪金上出现的弹性化相应而生的。
我国学者认为,灵活就业是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几方面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化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赵建国、苗莉,2005)。
任远等学者(2007)将灵活就业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劳动者就业岗位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从事指令性工作,在合同期内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属工薪劳动者,用人单位遵照有关法律和就业合同内容履行雇主义务。
包括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简直就业、远程就业六种就业方式,劳动者的就业岗位都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应的就业合同。
二是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就业岗位虽然也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也从事指令性工作,但是一般双方不签订老偶的那个雇佣合同,如待命就业。
三是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工作是自己争取创造的。
劳动者不予任何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只是提供产品或技术、劳务服务,属非工薪劳动者。
包括承包就业、独立就业、自营就业、家庭就业等。
因此,灵活就业的“灵活”这一特点导致了灵活就业人员难以被纳入到常规的缴费型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如果社会保障制度要发挥其“安全网”的作用,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就需要建立一个与常规缴费型社会保障体系不同的新的社会保障体系。
所以说,当前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难题在于:
不论就业形式如何,既能够向劳动者提供基本收入保障,又要保持劳动者现有的生活水平。
而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障形式很难达到这样一种要求。
五、我国学者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许多专家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针对不同内容进行了研究。
首先从研究视角来看,可以分为宏观研究、分层研究以及性别研究。
1.宏观研究。
曾煜(2008)认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非正规性,使这些劳动者往往难以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因此,需要在理念上、制度上和管理上,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做出必要的调整,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实效性。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新制度的特色应体现广覆盖、低费率、易转移。
此外,工会应探讨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的维护。
陈旭东(2008)认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是中断参保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续保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灵活就业意愿、妨碍再就业的不利因素。
建立或接续社保关系的主要制约因素包括现行政策的制度缺乏吸引力和激励机制;
受灵活就业人员自身特点的制约;
社会保险管理方式粗放。
他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的建议:
理顺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
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改进服务技术手段,提高管理能力。
2.分层研究。
肖云,刘慧(2008)将研究视角定位在低层灵活就业群体。
她们将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缺乏劳动技能等原因而无法进入正规单位就业,并且工资水平低、生活条件差、文化程度大多是小学及其以下、就业竞争力弱,处于灵活就业群体的下层或者底层群体称为低层灵活就业群体。
认为低层灵活就业群体的出现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给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社会保障强大的“安全网”功能不但有利于低层灵活就业群体保障基本生活,也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低层灵活就业群体对养老、医疗、以及工伤、失业等保险有着强烈的参保意识,但是由于目前各种保险项目的设计以正规劳动关系为前提、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兼容、户籍制度的制约以及宣传力度的不够等都使得参保情况不容乐观,甚至有一部分人不了解社会保障制度,这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不但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和实施力度、增强社会保障的公信力,并逐步打破城乡壁垒、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具有兼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
3.性别研究。
章国曙(2008)从性别的视角出发,认为社会保障和福利不足是女性灵活就业者就业的困境之一。
他认为,一是要建立适应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可由再就业基金和个人共同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专为女性量身定制的综合风险保险。
用城市职工平均缴费做参考标准,以小时或工作日为单位,由雇主在计发劳动报酬时将社保成本一并计入发给从业者,然后由个人“自愿自由”独立投保。
此外,应尽力做好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托底保障工作。
二是要建立适应灵活就业的女性生育保障制度。
尽快建立起一视同仁的生育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生育期女性也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和产假、育儿假工资,变生育保障费用由单位发放为社会统一发放。
其次,从研究内容看,学者们大多从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方面的研究周静锋,王庆川,胡正路(2008)认为在灵活就业人员有很强认同感和强烈的参保意愿的前提下,其低参保率的原因有:
(1)有关部门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现有制度存在缺陷。
各地在参保办法等方面各不相同,跨地就有可能被排挤在制度之外缴费水平单一。
(3)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在问题。
宣传不够,服务水平不高。
为此,他们提出要将灵活就业人员作为特殊群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各地制定方案应实现全国统一,以防跨地就业而断保;
实现缴费水平、周期、方式等多样化;
适当放宽参保条件(有将养老与医疗捆绑的,人为设置障碍),增加保险险种的可选择性;
设置直接面对个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窗口”,简化参保程序,并提供一条龙的服务;
改进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管理能力;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毛瑛(2006)等根据2005年对陕西省西安、宝鸡两市灵活就业人员的调查,利用Logistic回归模型探讨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结果表明:
灵活就业人员的文化程度、户籍类型、灵活就业前原工作单位性质、商业健康保险购买情况成为影响其参保的主要因素。
合理的医疗保险制度安排可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需求。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方面的研究周精灵、黄爱芳(2007)分析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特征以及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政策及建议。
她们认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包括覆盖范围小;
参保率低且参保不积极;
管理服务不到位。
对此,她们提出:
(1)要改变单纯以正规就业人群为主要参保对象的观念作;
(2)实行弹性的养老保险政策;
(3)完善政府优惠扶持政策;
(4)运用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5)加大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
陶似玉(2007)认为如此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已成为目前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关节点。
但由于对“灵活就业”缺乏明晰的界定及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成为了将这类群体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难点。
他通过介绍现阶段理论界对“灵活就业”的界定,并根据这类群体特点,从两个角度对灵活就业群体进行了分类。
在分析了现阶段将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的难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瓶颈在于:
(1)对“灵活就业”的内涵与外延的明晰界定是开展“扩面”工作的根本。
(2)按灵活、低标准的原则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中。
以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和内容方面,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分析。
从各个学者的研究可以看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存在者许多问题。
总体看来,当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存在问题一是缺乏统一性;
二是参保人数少,保障能力弱;
三是保障体系不完善。
对此,学者们提出了许多相似的建议:
(1)出台全国性的法规政策;
(2)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
(3)实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代理机制;
(4)实行广泛的社会激励机制;
(5)先行做实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
(6)加大宣传力度等。
此外,学者们的研究视角和内容,也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六政策建议
首先是制度设计要先行,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形式多变、劳动关系松散、劳动报酬低微、着眼当前利益等特点,在制度安排上体现“低缴费、低待遇、开放式、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重新设计一种定位准确、费率适中、方式灵活、管理规范的新制度,体现“基本结构保持统一,缴费实行低标准准人,待遇水平按缴费年限确定,管理方式灵活方便”的制度设计目标,以吸引更多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切实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其次是政策要到位,要改变传统的以正规就业人群为社会保障主要实施对象的观念,树立灵活就业群体应成为社会保障保障对象的观念,统一政策和完善制度。
目前,以正规部门就业为基点的社会保障体系显然不适用于灵活就业群体。
因此,有必要对非正规部门和灵活就业人员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
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比例应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比例应更灵活。
失业缴费则可以减免。
要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劳动安全,减少工伤风险。
在劳动保护水平上,也只能要求非正规部门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而逐步完善等等。
第三是规范管理,重视并解决好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建立起专门负责解决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管理部门,改进和完善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组织体系,提高组织办事机构的效率,并针对不同类别的灵活就业群体,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开设专门窗口,直接接待和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参保,也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实现整体参保。
针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不同灵活就业群体,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这就对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管理部门在管理和制度上进行创新。
一旦管理不到位,就容易出现“一刀切”或“撒胡椒面”的局面。
第四是实行灵活的相关政策,确定合理的缴费基数,允许参保者在缴费工资下限和上限之间自由选择缴费基数。
针对不同参保者不同的缴费需求,允许参保者自由选择缴费基数,但由于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是作为第一支柱的保障项目,国家对每位参保者提供相应补贴。
因此,必须限定参保者的缴费工资下限和上限,在下限和上限之间进行自由选择。
上海市的缴费基数确定方法值得借鉴:
上海市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工资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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