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重点总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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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学技术性
现代环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又是生态问题,现代环境保护工作是一种科学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旨在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工作服务的环境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的基础上。
环境法既要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又要遵循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
作为环境法科学技术性的反映,是它含有许多法定化的技术性规范和技术性政策。
如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规程、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等。
环境法中的许多规定措施都来自环境科学研究成果,没有环境科学技术,就没有切实可行的环境法规。
(四)公益性
环境质量的改善,不仅对所有阶级社会带来利益,而且造福其子孙后代。
为支持、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法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一种公益事业。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
1、保护和改善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以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持续发展”
环境资源法的作用
环境法的作用也称环境法的功能,它表示环境法存在的价值。
环境法的作用可以从环境资源、环境保护和法律的重要性这三个方面来认识。
环境资源法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环境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
(2)环境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
(3)环境法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
(4)环境法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政策的好教材。
(5)环境法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环境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根据《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3条、第46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制定,1999年修改)第2条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法的适地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为什么说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环境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2.环境法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
3.环境法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
4.环境法已具备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体系、规模和地位,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
5.其他理由
环境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仅仅指人与人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始终以环境为媒介,人与自然的关系也离不开人与人的关系。
3.人与环境资源在不同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可以成为主体,也可以成为客体。
4.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是其具有广泛性。
在中国,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一切单位和个人。
2.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3.权利与义务有相对性
环境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
1.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都与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资源有关
2.权利和义务既是把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即人与人联结起来的纽带,又是把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即人与环境资源联结起来的纽带
3.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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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是指环境保护符合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建设)效益、社会(发展)效益和环境(保护)效益的统一,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该原则的内容
1.该原则正确反映了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简称环境与发展的关系)
2.该原则突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实质
3.该原则体现了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确定了国家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地位
4.该原则是对人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眼前、局部和长远、整体利益的综合考虑
5.该原则明确了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内容:
1明确防与治的辩证关系,是先进环境保护战略和科学的环境管理思想的体现;
2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明确防治环境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措施;
3集中当代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精华,使环境保护战略、环境管理思想更加全面、完整和科学;
4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指导原则;
5明确科学不确定性与环境保护实际行动的关系,是当代科学技术的产物。
意义:
1可以获得投资省、收效大的效果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拿出很多资金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
实行这一原则,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可以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由消极的应付转为积极的防治。
该原则的贯彻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和宏观调控,是贯彻该原则的关键
2.建立和健全各种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是贯彻该原则的基本途径
3.综合运用各种预防手段
4.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环境科学技术水平
环境责任原则
“环境责任原则”又称“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
“污染者付费”,是指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
“利用者补偿”,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开发者养护”,是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不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
“破坏者恢复”,是指因开发环境资源而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负有恢复整治的责任。
该原则的内容:
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第一,明确了“环境责任”的含义和条件,以及与环境保护基本义务、环境民事责任和其他违法环境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第二,明确了政府和环境污染源单位的不同责任
第三,谁污染谁承担责任(是中国污染防治政策的核心)
第四,谁破坏谁承担责任(是中国资源保护、自然保护政策的核心)
第五,谁主管谁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是中国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
第六,合作责任和协作责任(共同责任原则)
第七,环境责任与环境利益的公平以及利益增进
其意义在于:
第一,明确了开发利用者的责任,有利于企业和个人积极防治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第二,明确了政府和污染源单位的不同责任。
第三,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实施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企业和个人积极防治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实行环境责任原则,有利于环境资源的节约利用,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和保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3、加强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环境管理
4、建立健全其他环境责任制度和各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
环境民主原则:
又称为公众参与原则,是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环境民主原则得以发展的两大理由:
一是公民环境权理论和民主思想的结合;
二是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和民主运动的结合。
对环境民主原则的理解:
第一,明确了公民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三,可以使公众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
第四,使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1.有利于调动各行各业和广大群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共同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2.有利于吸收群众参加环境管理
环境民主原则的贯彻
第一,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第二,保障环境资源诉讼权
第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第四,探索民间环保团体的运作模式
第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的职能
环境资源标准是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持和保证,是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所遵循的技术基础和准则。
分级: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
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造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一般说来,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其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
1)具有规范性
2)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其制定象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五类两级组成。
五类: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以及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两级:
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
环境质量标准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的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目标,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的浓度和数量所作限制控制的规定。
环境基础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的所做的规定。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抽样、分析、试验等方法为对象而制订的技术规定。
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指对环保工作和环境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标定仪器、检验测试方法、进行量值传递和质量控制而由国家法定机关制定的能够确定一个或多个特性值的物质和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
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某项人为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重要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综合性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专项规划在该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综合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它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c)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公众参与是规划环评的必经程序(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是环境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同时制度:
1.同时设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同时施工: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将环境资源保护工程纳入施工计划、建设进度,做好环境资源保护工程施工组织工作,保证环保设施施工所需要的资金、材料供应,落实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阶段的要求。
3.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的规定,履行验收手续,经批准后才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环境资源许可制度,又称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环境资源行政许可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环境资源行政许可活动的制度化和法定化。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决定、期限、听证、监督检查、处理
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可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1.申请。
由申请人向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为审查所必需的各种材料,如图表、说明或其它材料。
2.审查。
有权颁发环境资源保护许可证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包括程序上的审查和实质性的审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并征求各方意见。
3.决定。
发证机关对环境资源保护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要求,就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颁发环境资源保护许可证。
经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要求,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调整,待满足法定要求后,重新提出申请。
拒发许可证的,应当说明拒发的理由。
4.监督。
许可证颁发后,主管机关必须对持证人执行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包括索取有关资料、检查现场设备、实地监测排污情况、发出必要的行政命令等。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有关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依据、范围以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规定的总称。
排污收费既是环境管理中的一种经济手段,又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具体执行方式之一。
具体的规定(依据/排放标准):
向水体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超标排污费;
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或处置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排污费;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征收排污费。
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制度,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指排污者必须依国家环保局的规定向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排放、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有关防治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污染物排放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申报。
(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打下基础)
总量控制制度:
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的法律规定。
地表水,是指地球陆地表面的水体,即江河湖泊、池塘水库中的水体
我国关于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⑴在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⑵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⑶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标准。
⑷防止船舶污染地表水。
我国划定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我国为煤烟型大气污染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原则
1.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管理原则(专门性原则)
排量减量化;
功能资源化;
影响无害化。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2.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全过程是指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全过程。
3-5略
管理医疗废物和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特别规定(了解)
1)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的规定。
2)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3)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4)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噪声污染的特点:
噪声是感觉性公害,具局部性和多发性和暂时性特点。
噪声污染的危害:
⑴影响工作和休息。
⑵损害听觉。
⑶引发疾病和其他危害。
175分贝以上的噪声甚至可致人死亡。
⑷危害财物。
强噪声会造成机械疲劳,震裂墙壁,仪器失灵。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重点是噪声排放申报登记;
正常使用)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重点是噪声排放申报登记、夜间施工。
)
自然资源的特征:
1.自然资源的自然属性
表现为:
地域性、整体性和客观性
2.自然资源的社会经济属性
3.有用性(能被人使用、掌握的)、多用性和有限性
新《水法》在水资源权属方面,实行单一的国家所有制,确立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原则
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好处:
1.改变了原来的单纯区域管理模式,确立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新模式
2.在进一步完善了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的体制,确立了统一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具体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探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规:
1.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2.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4.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
5.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
6.严格管理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
7.加强进出口(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防止动植物病虫草害的传播,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境。
野生植物管理的法律规定P332-333
广义的自然保护区,是指由国家法律加以特殊保护的各种自然地域的总称,不仅指自然保护区,还包括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自然遗迹等对象所在保护地区。
狭义的自然保护区,是指以保护特殊生态系统、进行科学研究为主体为主要目的而划定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可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P336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水土保持的主要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规划制度
●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度
●水土流失监测和公告制度
●水土保持方案和“三同时”制度
●水土流失治理的行政代执行制度
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的构成:
主体:
(1)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具有法定的环境资源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
客观方面:
1)行政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违法行为,便不构成行政责任。
2)危害后果(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非必要条件)
1.在一些场合,它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2.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它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即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3.在法律明文规定只有“危害后果”较重时,它才成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观方面:
只要其在客观上有行政违法行为,就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不必探究其主观状态。
客体:
包括国家、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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