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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提出反对意见后,主持审判的法官仍同意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陪审团进行了五个多小时的评议后,宣告米兰达有罪。
米兰达面临四十到五十五年的监禁。
米兰达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失败后诉之美国最高法院。
[审判]
1966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以5:
4的表决结果,推翻了原市法院对米兰达的有罪判决。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在说明推翻该案原判决的理由时说:
被单独隔离进行讯问的作法是与我们国家的最珍视的准则之——不能强迫某个人把他自己牵连进刑事案件一执法机关的工具,而这种工具是人们长期以来认为、而且十分合理地认为值得为之付出代价的。
米兰达在警局官员第一次对他进行讯间时就必须享有正当程序权利的要求,这些程序性的保障措施(权利)包括:
1、在提出任何问题之前,该嫌疑人必须被告知:
(1)他有权保持沉默;
(2)他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他;
(3)他有权在接收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无论该律师是私人聘请还是法官指定的;
2、该嫌疑人对上述告知列举之权利的任何放弃都必须作出“明知且明智的”表示,同时也必须是自愿的;
3、如果该嫌疑人在审讯的任何阶段上“以任何方式表示”要求律师在场的意愿,该讯问就必须立即中止,直到获得一位律师之时;
4、如果该嫌疑人“以任何方式表示他不愿意接收讯问”,讯问就不得开始,如果已经开始应该停止(哪怕是该犯罪人已经给出了归罪信息),并一直等到该嫌疑人以向律师咨询井同意接收进一步的审讯。
菲尼克斯警方在警局拘留米兰达的时候对他进行了第一次讯问,米兰达在未被告知享有辩护权利,又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和没有要求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①
[评析]
最高法院推翻对米兰达有罪判决的直接依据,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奉行的非任意自白的排除法则: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所作的自我表白心迹或自己说明自己意思的陈述,都必须是基于被告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即被告人自愿供述。
作为被告人口供的自白必须具备上述性质,否则应予排除,自白排除法则的理论依据,在不问时期是各不相同的,有一个从“防止虚假”到“正当程序”的理论“进化”过程。
由于文化上的血缘关系,美国法律制度和判例所规定的许多原则、制度和法则,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在英国法的发展史上找到它们的雏形或原型。
美国证据法上的自白排除法则,渊源于英国历史上的“考门罗原则”(一说是1215年6月15日英国的贵族迫使国王约翰所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大宪章》),②意在把基于不当的自白或不自由的自白,从证据中排除出去。
在早于米兰达案一百多年前的1783年,英国法院就在“英国诉沃利克沙尔”案的判决中表达了这种思想:
任何人都享有免除自证有罪的特权,以防取得的供认有不可靠的危险。
③
自白排除法则在美国被认为是一项宪法所赋于的特免权。
1791年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五修正案)第5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他自己的证人。
”在美国的判例法和某些证据法典中发挥作用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特免权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证人的特免权,另一类是被告人的特免权,被告人特免权的内容包括:
被告人不得被强迫在刑事诉讼中作证,甚至不能被强迫进行宣誓或站在证人席上。
④在这里,由于对自白的排除法是以对供述人人权的关注为基点的,从而区别了基于虚假排除说的传统的自白徘除和基于正当程序的自白排除法则。
在美国,自白的任意性在取得公理的地位之后,自白法则更多地开始关注自白时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相应地,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有关自白法则的依据,也由“供述的任意性”转向了“程序的违法性”。
⑤如1943年的马科普案(McnabbV.U.S)和1957年的马洛里案(MolloyV.Hongan),判决认为如果自白是在联邦官员将被告延长拘禁期内所得或侵犯其律师帮助权,或未遵守沉默权告知的规定,不问此项自白之可信任性与自愿性如何一与此无关,在联邦法院的刑事审判中都不得采用。
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的判决中,又将这些规则延伸到了侦查阶段,并最终树立了自白排除规则沿革史上里程碑式的法则一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直接规范了国家官员在对被关押人员进行讯问时的职权行为,它的全部内容是对被告人的忠告,也是对每个警员的“忠告”。
在西方引进的影视片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警察对被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厌其繁地反复下列台词一它们就是米兰达规则现实的生活形态一米兰达忠告:
米兰达忠告卡片①
不少人会认为“米兰达规则”有不分敌我、古板繁琐,但主要是助纣为虐的倾向。
在美国本土,联邦最高法院因本案而遭受的批判和指责也一直没有停息过。
批评者,包括一些专业的团体如国际警察首脑协会与美国地方律师协会,声称关于(警察)进行讯问时需要有辩护律师在场的决定,会加重(司法)制度的负担,使认定有罪的数字减少。
这将削弱打击犯罪的力度,放纵骚乱和犯罪,恶化社会治安环境。
②正当程序无疑使得对犯罪者进行逮捕、定罪和惩处更加困难。
对米兰达规则指责基本上是来自人们这样的困惑:
对一个作了供认的杀人犯,为什么单纯地由于他在向警察官员供述罪行时没有律师在场或警察疏忽履行一些繁文褥节,就应予释放?
他们呼吁,“不能因治安官犯错,让犯罪人逍遥法外”。
但最高法院并未为这些批评所积聚起来的阴影所笼罩住。
作为自由社会的一个标志是司法独立,法院有责任、也有能力维护作为自由社会基石的人权观和价值观。
对于这一点,美国公众是深信不疑的。
最高法院可以担当公众(或国家)利益代言人这一角色,它应当成为“在美国人民明确价值观的重大的全国性讨论中的领袖。
”③虽然米兰达规则可能超过了宪法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子义范围,它仍然应该被认为是对宪法条文的一种合理的演绎。
警察不允许享有强迫被讯问人回答问题的法定权力,无论他们采用了何种形式。
在讯问的所有阶段,任意一项指控都意味着被告人有要求律师在场的念头,在此以前不得进行任何提问。
①米兰达在警局官员第一次对他进行讯间时就必须享有正当程序权利的要求,警察只有在给完一系列的忠告后,才拥有交流与讯问的权力。
未经正当程序而获取的被告人的口供,一律不得用来作为反对被告人的证据。
早在1835年,作客美国的法国人托克维尔就深深地感触到“美国人赋于了法院以无限的政治权力”,“美国的最高法院,不管从其职权的性质来说,还是从受审人的范围来说,均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
”甚至可以说“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
②到了1937年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最高法院一改稳重、保守的政策倾向,愈来愈显得希望能“有所作为”。
印仗马歇尔巧取来的“违宪审查权”,最高法院不时挥舞着宪法条文扮演了一个超立法机构的角色,以至被小罗斯福斥为“国会第三院”。
最高法院委婉地申辩,因为民主政治陷于停止,其他部问无力应付紧急问题或未能实践自身的责任,他们才能要求“有所作为”。
不存在侵犯宪法赋于其他机构的权限的问题。
③另一方面,出于对自由社会的责任、忠诚和奉献,他们必须时刻光大合众国的立国、治国之本一联邦宪法,使宪法的精髓能够滋润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和每一个公民的心身。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联邦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明确规定:
非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第十四条修正案对各州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
程序法上的正当程序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④正义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也是评判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
正当程序体现了正义对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只有基于正当程序所进行的审判和判决,才能被认为是公平的。
米兰达规则的形成还得益于西方刑事诉讼法则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首要的仍是美国政治传统上对自由的热爱和对法律一特别是程序法的信任和维护,以及最高法院点石成金般的权威。
二、米兰达权利如何增加破案成本?
一是抑制嫌疑人自白。
根据早期的调查数据显示,米兰达判决之前的讯问成功率为55%到60%。
例如,1960年加里佛尼亚州两个城市中的自白率分别为88.1%和58.1%。
1961年底特律的一项调查显示自白率为60.8%,到1965年稍稍降低至58.0%。
1960年纽黑文的自白率为58%-63%。
但根据卡塞尔(Cassell)在1996年对盐湖城地区检察官办公室进行的实证调查的数据,总体的自白率仅有33.3%,明显低于米兰达判决之前的水平,因此能够验证米兰达规则使自白率有所降低的假设。
同时,在未实行米兰达规则英国和加拿大,自白率都超过60%,英国警察在61%-85%的案件中都能得到嫌疑人自白,在加拿大这一数字为70%,这些也说明美国适用的米兰达规则对嫌疑人自白有抑制作用。
二是规制警察权力。
在许多情况下,犯罪的实物证据,如杀人凶器等作案工具,警察无法全部找到或根本没有,而又找不到证人。
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口供就成了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证据,而米兰达权利在这重要环节规制警察权力,这就意味着,如果警方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找到其他突破僵局的有力证据,案件很可能就无果而终,大大增加了警方的工作和心理压力。
三是使执法程序复杂化,增加了时间成本。
警察在侦查阶段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有严格期限的,米兰达权利让警察的执法程序更加复杂,并且前文提到,被告人行使米兰达权利的效果在于终止讯问程序,讯问必须终止或延后,如果警察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找到其他线索,就必须放人。
因此,强硬地要求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米兰达警告”是不现实的。
为避免警察权力在重要情形下受限,联邦最高法院和一些州法院通过了一系列“例外”规则。
(一)“公共安全例外”:
“公共安全例外”是非法证据排除的一条规则,,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4年纽约州诉夸尔斯一案的判决中认可的。
根据该判例,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提问如果是基于对公共安全的关心而合理作出的,那么即使警察在拘押讯问前没有向其发出"
米兰达警告"
由此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归罪陈述也可以被采纳为证据,并且,该例外的适用不依赖于个别警察的主观动机。
1980年11月11日中午,两名警察在纽约市皇后区巡逻时,一名妇女向他们报案,声称自己刚刚遭到一名黑人男性的强暴,并向警察描述了罪犯的身高、穿着,告诉他们他刚刚进入了附近一家超市,此人身上带有枪。
其中一个警察进入了商店发现了符合那名妇女描述的被告。
被告当时正走向货柜,看到警察后,立即转身跑向商店后方,警察携枪追赶,但被告在拐角处失去踪影,几秒钟后警察再度发现被告,于是令其停下并对其进行了拍身搜查,在他身上发现了一个空枪套。
警察以手铐铐住被告,并询问他枪在哪里,被告用头点了点墙角的一堆空纸箱,说:
“枪在那里。
”随后,警察在一个空纸箱内找到枪,正式逮捕被告,并给予其米兰达警告。
被告表示愿意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警察随即询问该枪是否是其所有,如果是,在何处购得等问题。
被告承认那支枪是他的,是在迈阿密购得。
被告随后以非法拥有武器罪被起诉,纽约州审判法院以被告未被给予米兰达警告为由排除了被告人最初的供述和随后搜获的枪,并认为被告人随后的供述是违反米兰达规则而得到的“毒树之果”,也应当排除。
这一裁决在上诉法院得到维持。
控方不服,就证据是否应予排除问题一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就该案进行听证,并于同年6月12日以5比4的决议作出裁决,创设了“公共安全”的例外。
(二)“抢救例外”
它是指:
在抢劫案中,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捕时被害人不在现场,警察便可以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要求他说出被害人的下落,以便营救被害人,而不必事先向他提出米兰达警告。
1978年人民诉里德尔一案中加州最高法院确立了阻却米兰达规则的三种情形:
1.情势紧急,而无其他手段可化解危机;
2.为了尽快救援处于生命危险之人;
3.侦讯者侦讯的主要目的及动机在于救人。
(三)弹劾证据的例外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案例表明,违反米兰达规则所得到的供述虽不能用作实体证据,但可以采为弹劾证据,在被告出庭作证时对其可信性提出质疑,实际上还是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加以使用的。
因为政府不得使用非法取得的证据对被告定罪是一回事,但被告利用非法取证说谎又是另外一回事,不能允许被告利用政府无法使用证据质疑其可信性而作伪证。
每个刑事被告都有权选择是否出庭作证,但是这一权利并不是说被告有权犯伪证罪。
既然被告自愿选择出庭作证,他就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
(四)常规登记例外: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宾夕法尼亚州诉穆尼兹案中创设了“常规登记问题的例外”。
在该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酒后驾车,在警察让他当场进行的三项清醒度测试中表现糟糕并且承认自己喝了酒。
于是警察逮捕了他,将他带到登记中心,告知他在这里的言行将会被录像,但并未给予他米兰达警告,随后询问了被告人的姓名、住址、身高、体重、眼睛颜色、出生日期和当时年龄。
警察的第八个问题是“你知道你第六个生日的日期吗”,被告人说不知道。
在进行清醒度测试和被要求进行呼吸测试时,被告作出了有罪供述。
当他拒绝进行呼吸测试时,警察才第一次告知其米兰达权利。
在审判中,录音和录像部分都被采纳为证据,被告被定罪。
被告以录像带应予排除为由向法院提出重审动议,但被拒绝。
宾夕法尼亚高等法院推翻原判,认为录像部分不属于第五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但录音部分应全部排除。
对此裁决,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只有被告人对“第六个生日”问题的回答构成在拘禁讯问中获得的供述,也只有这一供述应当适用米兰达规则予以排除。
这不仅仅是因为他做出了回答,而且可以从他回答的内容中得知他不知道自己第六个生日的确切日期,由此可以推导出他的精神状态十分混乱,其回答具有自我归罪的性质,因此予以排除。
警察的前七个问题虽然构成拘禁讯问,从表面上看应当适用米兰达规则予以排除,但实质上这些问题只是出于“保存记录”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进行登记和审前工作的必要数据,不具有“自我归罪”的性质,因此属于“常规登记问题的例外”,不予排除。
三、米兰达权利有何意义?
米兰达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免于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规范了警察执法,保障公民权利,为法官提供明确断案标准。
这项警告对司法过程的重要影响,因为这项声明确保了被还押疑犯所提供的证供的可信性,即使疑犯在侦讯时提供假口供,亦不会因为提供假口供或发假誓而受到惩处。
而另一方面,这项声明亦在某情度上保障了疑犯避免被屈打成招。
因此,现时世界上采用普通法系的地区都吸纳了这项警告的精神,以保被扣押人士的权利及司法的公正。
自1996年后,已成为表示缄默权及不自证己罪权利乃是国际普遍认可的准则,也是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所阐述的公正审判理念之核心内容,因此时至今日,欧洲也逐渐采用,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对嫌犯宣读这段警告。
“对警察权力的限制”这一点是最受争议,也是最重要的。
说它受争议,是因为它牺牲了事实正义(possibility);
说它重要,是因为它使得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拥有了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砝码,打破了警察权力的垄断,维护了程序正义。
这样的取舍,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毫无疑问,米兰达权利限制了警察权力,增加了警方破案成本,对破案率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它保障了嫌疑人的权利,让国家公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在侦查阶段更趋于平等,这有利于执法公正。
我们不能光追求高破案率,因为这很可能造成警察权力膨胀导致冤假错案,以及更可怕的后果,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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