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详细的抵押合同协议附配偶声明条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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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____(含)起,至_______止(具体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保管担保财产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
第三条担保期限
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生效后,直至抵押权人的主债权消灭前,抵押担保始终有效。
第四条抵押物
1、抵押物为:
抵押物权属证书种类及编号: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3、抵押人认可由抵押权人(或其委托第三方)对抵押物的价值所做出的估价和认定。
第五条抵押人须提交文件
抵押人在本合同正式签署前,至少须向抵押权人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能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件;
2、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3、抵押物权属证明;
4、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抵押人最高权力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如有)出具的关于同意抵押担保的决议,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章程、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及有关资产情况说明;
5、其他抵押权人合理要求抵押人提供的文件。
第六条抵押文件的移交和返还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时,将其持有的与抵押物有关的文件、证书、证明及有关资料移交给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暂时保管;
在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的担保债权消灭后,抵押权人应将该等材料返还抵押人。
第七条抵押登记
1、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手续由抵押人主办,抵押权人提供相应的配合,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人应在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等交抵押权人保管。
2、若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法按照法律要求办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就此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应另行提供足额担保。
3、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抵押物的占有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
抵押人在占有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
抵押权人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2、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九条保险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问题按如下第①种方式处理:
①不办理保险。
②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
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
保险金额不低于借款合同贷款本息;
保险合同放置于抵押权人处。
抵押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或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十条抵押人的承诺和保证
1、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瑕疵,抵押不存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情形。
2、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独立的、完整的、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财产如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3、抵押人的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4、抵押人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设定抵押后再出租的,抵押人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
5、抵押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设立过抵押,或虽已抵押但已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该抵押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抵押前,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对抵押财产进行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财产。
6、抵押人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抵押人除了已向抵押权人披露的担保外,不存在以任何形式为他方提供担保。
8、抵押人除了已向抵押权人披露的诉讼或仲裁外,目前不涉及任何诉讼或仲裁。
9、抵押人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内部决议、授权手续已经完成,并保证完成全部审批、核准手续。
(如抵押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
)
10、抵押人签订本合同,系其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未违背抵押人公司章程或任何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其它合同、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11、抵押人提供的与抵押担保有关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名誉担保
抵押人承诺以自身名誉向抵押权人担保,即如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由此而造成抵押权人的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否则,抵押权人有权依法通过非诉或诉讼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行使担保权利,并在全国或地区的各种媒体上披露抵押人的上述不良信誉及未能履约的详细信息。
第十二条抵押人、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对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等。
2、抵押人应办妥履行本合同需要的所有批准、同意、审批或登记手续。
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授权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抵押物。
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声明放弃抵押物。
5、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
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
6、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抵押人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
7、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2)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4)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
(5)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或侵害;
(6)抵押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抵押人为自然人的);
(7)抵押人(抵押人为非自然人的)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
8、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9、在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抵押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其所享有的任何追偿权。
10、在抵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抵押人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侵害;
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11、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仍以原抵押物在原抵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2、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未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抵押人仅按原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13、抵押权人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14、抵押办理登记的,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抵押权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如保管有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抵押人。
15、抵押人若发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章程等变化,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该等变化均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6、抵押人应当遵守作为抵押人而应遵守的其他义务。
17、如主合同同时存在其他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而无需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抵押权人放弃其他担保权利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其他担保权利的,仍有权依照本合同行使抵押权利。
第十三条抵押权及其实现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即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
2、抵押权人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1)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
(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违约金;
(4)利息、罚息;
(5)本金。
抵押权人有权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4、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四条抵押物价值的变化
1、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出现贬损,或出现其他非抵押权人原因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危及抵押权人利益的,应当由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抵押权人可提前拍卖或变卖抵押物后将价款提存;
2、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如拍卖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抵押权人债权时,由抵押人以其他财产对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即构成对抵押权人的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承诺和保证条款;
(2)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义务、责任;
(3)抵押财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施以查封、冻结、拍卖或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而未向债权人提供替代担保;
(4)抵押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或损及债权人正当利益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
抵押人如出现上述违约行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主合同借款总金额的5%,并赔偿抵押权人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2、抵押权人违反了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视为违约,抵押权人应当赔偿由此给抵押人成的直接损失。
3、本合同生效后,抵押人、抵押权人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守约方受到的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在违约金(如有)之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直到守约方的损失得到全部弥补。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独立性
1、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的无效、解除、撤销或终止而当然无效、解除、撤销或终止。
借款合同无效、解除、撤销或终止时,对债务人在该等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2、本合同不因各方的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等的指令、决定等而当然无效、解除、撤销或终止。
抵押人所有义务和责任也不因此而当然免除;
3、本合同项下抵押人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各方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破产、解散、撤销、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事项或变更企业有关登记事项而免除,本合同所列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继人继续承担和履行。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诉讼方式解决,诉讼由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
第十八条通知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对方提出的要求,应均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部列明联系方式送达对方。
2、如任何一方的名称、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变更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否则他方按照原定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即已有效送达。
3、任何通知或要求只要按照上述方式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送达:
(1)如系信函,则为信函发出后第_______个工作日;
(2)如系传真,则为传真发出之日;
(3)如系专人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等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该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本合同的公证与执行
1、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已经详读、完全理解,并一致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自愿接受法律文书全部条款之约束。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白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本合同签订后自愿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办理其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抵押人确认本合同所确定的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本合同所设定的债务、义务无疑义,保证遵守项下一切债务、义务,并承诺若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设定的义务或履行不适当,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此时抵押权人可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1)前述抵押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设定的义务或履行不适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债务人出现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主合同所设定的义务或履行不适当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
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或在债权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时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等等),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没有得到实现。
(2)执行实现的债权范围:
由抵押权人在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依照主合同及本合同内容相应确定。
抵押权人因保护自身权利而产生的相应费用一并纳入该等范围,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拍卖费、印花税、契税、公证费、保险费、抵(质)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
(3)借款分批到期的,抵押权人可针对每笔借款单独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也可针对所有借款统一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后一情形下,所有借款的诉讼时效、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均依最后一笔借款确定。
3、有关执行证书申请的程序、举证责任等具体问题由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时与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所签承诺性文件约定。
(1)依主合同不能确定或不能完全确定借款的具体起止时间、利率、用途等,或其约定与实际起止时间、利率、用途不符的,则据以确定实际起止时间、利率、用途的放款凭证、借款收条等材料可由抵押权人单方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提交,并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根据上述承诺性文件约定的核实程序核实后,即可认定为真实。
该等材料属于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及本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效力自动及于该等材料而无需重复办理公证手续,抵押人的担保责任针对该等材料仍然有效。
(2)抵押权人、抵押人对本合同修改、补充的,或者抵押权人、债务人对主合同修改、补充,或者主合同发生借款展期等情形的,可由抵押权人单方将修改、补充后的合同或针对借款展期等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书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提交,并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根据上述承诺性文件约定的核实程序核实后,即可认定为真实。
该等材料属于主合同或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或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及本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自动及于该等材料而无需重复办理公证手续,抵押人的担保责任针对该等材料仍然有效。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可根据相应法律对强制执行公证过程中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自主判断。
如该等判断与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不符的,抵押权人、抵押人仍认可该等判断。
5、双方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适用于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如本合同相关条款与本条约定冲突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但如抵押权人放弃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或申请签发执行证书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不予签发,或虽然签发但出现相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等等抵押权人不能通过公证实现自身权益情形,则抵押权人、抵押人有关本合同的争议仍按本合同原有的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抵押人承诺不会因为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而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一条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
有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可以用补充协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附件、补充协议,都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附则
1、抵押人、抵押权人均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抵押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按指印、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按指印之时生效;
抵押人、抵押权人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自自然人一方(或其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按指印,以及对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按指印并加盖公章之时生效。
2、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终止:
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已得到全部实现且注销抵押登记(如抵押需登记的);
或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已完全得到实现。
3、在本合同生效期间,抵押权人给予债务人、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主合同、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主合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债务人、抵押人在主合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4、本合同任何条款被依法裁定或判决无效,本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不应受任何影响。
5、因本合同而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拍卖费、变卖费、印花税、契税、公证费、保险费、抵(质)押登记/备案/撤销费、评估费、审批费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公章或签字/名章/指印):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名章/指印):
年月日
共有人/配偶声明条款:
本人(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同抵押人)系抵押人的,系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共有人。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知悉并同意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为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配偶(签字/名章/指印):
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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