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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入谈判,由新加入方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原有缔约方和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方之间进行;
三是重新谈判,任何缔结方由于国内形势变化需要修改执行中的关税减让表,它应根据GATT第28条规定,与初始谈判国和对修改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
8.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
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9.GATT授权条款:
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GATT缔约方通过一项决议,题为《对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全面参与的决定》,因为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待遇,也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该项决议通称“授权条款”。
10.BOT(建设—经营—转让):
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1.共同海损:
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12.国际重叠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13.国际经济仲裁:
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4.国际贸易术语:
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村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15.要约:
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6.根本违反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17.先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18.汇票:
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19.跟单托收:
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20.不可撤销信用证:
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
21提单: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2清洁提单:
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
23已装船提单:
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24航次装船合同:
又称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5定期租船合同:
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
2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它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申请,并交纳保险费后而订立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说明,是当事人处理理赔和索赔的重要依据,是出口商在CIF条件下向银行办理结汇所必须提交的单据。
27委付:
是海上保险的一种制度,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委付是一咱权利的转移,是一种物权的代位权。
28代位求偿权:
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29关贸总协定:
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运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30约束关税:
是指每一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31自由贸易区: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组成的贸易集团,其内部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有的在投资、服务贸易自由方面也作出安排,但集团对外没有共同的关税和贸易政策,其成员在与第三国的关系上保持独立;
32保障条款:
其含义是:
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
33普惠制:
即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34专有技术:
也称技术决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35许可协议:
是指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36限制性商业条款:
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等。
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
37跨国纳税人:
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38国际税法:
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39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
是指国际税收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40跨国经常性所得:
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恒久或经常获得的所得,而不是临时性的所得。
41跨国资本所得:
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实现的所得。
42国家税收管辖权:
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形势的征税权力。
43国际双重(重复)征税:
44税收抵免:
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
45国际逃税:
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46国际税收协定: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书面文件。
47国际经济争议:
是指国际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
48调解:
是在不嫩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
49仲裁协议:
是指合国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50协商:
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
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贡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51国际避税:
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别或漏洞,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利公开的合法手段,以减轻或不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52免税法:
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应允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
53经济全球化:
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的流动。
54电子单证:
也称作EDI,翻译为电子表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55商品检验:
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56不可抗力:
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57仲裁条款:
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
58卖方违约:
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
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59五国际贸易支付:
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具体体现,指在买卖双方之间对货款及其附属费用的计价结算以及支付方式和手段。
60托收:
是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方式。
61信用证:
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
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62限制性原则:
是指任何非公约成员国如未能充分保护本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成员国可对首次出版时系非公约成员国国民而又不在成员国内有惯常住所的作者的作品的保护加以限制。
63技术:
是指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形设计、一项实用型式或一种植物新品种,或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力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等方面。
64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关于产品制造、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知识转让,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
65国际投资:
是指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标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66国际投资法:
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67双边投资条约:
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与条约之总称。
68代位权:
是指投资者母国对其投资者在东道国同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后,母国政府取得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有关权益和追偿权。
69契约争议:
是指投资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因对契约的解释、履行、修改或废除而产生的争议。
69.1非契约争议:
是指在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与外国投资者并无投资契约关系的情况下,同东道国方面原因或投资者的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70国际贷款:
又称“国际借贷”、“国际信贷”,这是指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
71融资租赁:
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72临时仲裁机构:
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按仲裁地所属国的仲裁法律规定,自行选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73象征性交货:
是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74《海牙规则》:
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
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75专利权独立性原则:
是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
76商标权独立性原则:
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败。
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他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77商标:
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78直接投资:
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
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79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8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
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81居民税收管辖权:
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82实际全损:
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83推定全损:
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84单独海损:
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85反倾销税:
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86不质疑条款:
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87国际经济诉讼:
也称国际民商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88征用(征收):
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89外资企业:
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90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
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9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92承诺:
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93倾销:
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94商标权:
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95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6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97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用“诉讼与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98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99信用证中的受益人:
指有权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和中间商。
息。
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利息后,将其余的钱付给持票人。
100票据贴现:
所谓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
在这里,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及时得到资金,把未到期的汇票,背书以后转让给银行,支付一定的利
101背书: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什么是空白背书(无记名背书)?
102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或不完全背书,它是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仅签章于汇票背面或粘单上的背书。
空白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只有背书人签章一项。
其他如背书文句(即票面金额让与之意思)和背书日期等均为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与否,由背书人决定。
空白背书与完全背书的不同仅在于空白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
除此,其他各种应记载和任意记载事项均与完全背书一致。
103空白支票:
就是出票人签发支票时,有意将支票上应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留给出票人以后补填记载的支票。
这是由于交易中的某些事项暂时不能确定,待日后确定才能补填。
104票据变造:
是指,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经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的,除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105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
专利权独立原则意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
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106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
107根本违约: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108许可协议中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109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110有约必守原则:
就国家间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1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即跨越一国边界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的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因素,而合同的标的则为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112发价:
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盘”。
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113“货物相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必已在合同中写明,构成合同的重要部分。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的这些规定相符,这便是所谓“货物相符”问题。
货物相符,是卖方交货义务的重要内容。
114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就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
他出卖这些货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
《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要求”。
115“预期违反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即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116风险移转:
所谓风险,指的是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例如盗窃、火灾、船舶的沉没、飞机的失事等。
风险移转,是指风险承担的移转,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移转。
在国际货物买卖,依据合同,货物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移转给买方。
货物的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移转。
117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通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其初只是一些习惯做法,但一旦有了习惯,人们便会有意、无意地照着习惯去做,并且逐渐觉得其中有些习惯好,在进行贸易的时候应该那样做,甚至彼此愿意相约遵守这些习惯,这时习惯便上升为惯例,即在法律意义上取得了法律效力的习惯。
对于惯例的法律效力,有很多国家的法律,还有些国际条约,都加以认可。
118《华沙——牛津规则》:
1928年国际法协会华沙会议编纂了CIF方面的惯例,称为《华沙》规则;
后经该协会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改称《华沙——牛津规则》,全文21条。
119支票:
票据的一种,是一种支付工具,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委托该行在见票时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凭证。
120汇付:
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种常用支付方式。
是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
在汇付这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行汇票的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
实践中,汇付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之分。
121付款交单:
依交单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代号为D/P,即买方只有在实际交付了汇票上载明的货款之后,托收行或代收行才将各种单证交给他,从而他才可凭单提货。
付款交单托收方式,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122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代号为D/A,这是卖方以买方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即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就可以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而于汇票到期时付款。
此种方式,当然只适用于远期汇票托收;
即期汇票是没有承兑问题的。
123反倾销:
所谓“倾销”,指的是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那么一种情况。
当倾销情况发生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反倾销措施,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
124反补贴: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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