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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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物
2.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为《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资产(以下简称“租赁物”)。
2.2承租人指定审计机构对出租人进行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有)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租赁物清单
3.1《租赁物清单》详见附件2。
4租赁物的购买及交付
4.1出租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
4.2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的确定方式及金额根据双方签署的《租赁物购买价款确认书》(附件3)确定。
4.3出租人同意在下列付款条件全部满足后,在《租赁物购买价款确认书》列明的付款时间将租赁物购买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租赁物购买价款确认书》中承租人指定的账户:
(a)本合同已经生效;
(b)出租人已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押金、租赁手续费及其他款项(如需要);
(c)出租人收到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担保文件(如有)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签署版本;
(d)若本合同约定承租人或其他担保方应就本合同提供担保,并且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手续的,出租人收到该担保登记证明文件;
(e)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产权证明、加盖承租人公章的原始发票复印件等必要的文件;
(f)出租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得到满足(如有)。
4.4因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发生的税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并支付。
4.5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第4.3条的约定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租赁物所有权自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并视为出租人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且承租人已接受租赁物。
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时间以银行划付时间为准。
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署时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确认书》(附件4)。
无论承租人是否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确认书》,均不影响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租赁物完整所有权的事实。
4.6因租赁物系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并不改变占有和使用,出租人不承担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5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
5.1起租日为出租人按照本合同第4.3条的约定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时间以银行划拨款凭证或收款收据所记载的较早的日期为准),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直至《租赁附表》(附件5)列明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
5.2本合同的租赁期限、期数等详见《租赁附表》中的相关约定。
6租赁成本、租赁利率、租金及租金支付日
6.1租赁成本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双方同意计入租赁成本的费用之和。
6.2租赁利率的确定方式以《租赁附表》中双方确定的方式为准。
6.3租金是指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赁成本以及按照租赁利率所计算的利息(以下简称“租赁利息”)之和。
6.4租金支付日是指承租人应将租金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账户的到账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承租人须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并自行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6.5出租人根据《租赁附表》约定的租赁利率,并以本合同第4.2条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作为租赁成本,计算制作《租金支付表》(概算)(详见附件6),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后,出租人将以实际付款日为起租日制作《实际租金支付表》(详见附件7),《实际租金支付表》通知承租人即可,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
6.6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实际租金支付表》所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提前、迟延支付租金或缩短、延长支付期限。
6.7本合同及任何附件项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是无条件的,承租人须按期足额支付且不得附有任何抵销、扣减,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情形除外。
7租金的调整
7.1租赁期限内,租金的调整按照《租赁附表》中确定的方式执行。
7.2若双方在《租赁附表》中选择按照浮动租金方式调整租金的,因租赁利率调整导致租金金额发生变化,出租人无需事先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附件8)。
承租人在此确认,承租人同意《租金调整通知书》内容并据此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若《租金调整通知书》与本合同及《实际租金支付表》不一致,则以当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承租人收到的最后的《租金调整通知书》内容为准。
8租赁押金
8.1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押金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租赁押金金额及支付详见《租赁附表》的约定。
8.2承租人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出租人有权直接从租赁押金中扣除承租人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发出的补足租赁押金的通知及时补充租赁押金,若承租人未按要求补足租赁押金,出租人有权使用承租人其后每次交付的租金优先补足租赁押金。
8.3出租人占有租赁押金期间,租赁押金不计息。
在《实际租金支付表》所规定的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且承租人未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租赁押金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如冲抵后仍不足以支付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则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在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补足;
如冲抵后尚有余额,则余额部分退还给承租人。
租赁期限内如遇租赁利率调整导致《实际租金支付表》中的租金变化的,则应根据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计算最后一期租金金额。
8.4如在租赁押金对应的冲抵日前,本合同因任何原因无效、被撤销、解除或终止的,则租赁押金用于抵扣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扣完毕后仍有余额的,出租人在抵扣完毕后将余额无息退回至承租人。
9租赁手续费
9.1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手续费,租赁手续费金额及支付详见《租赁附表》中的约定。
9.2出租人在收到租赁手续费后向承租人开具等额发票,租赁手续费收取后不予退回。
10租赁物所有权
10.1自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起,出租人即成为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
10.2出租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租赁物上附上所有权标志,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添加该等标志,并保证其不被移走或对其进行遮盖。
10.3在不影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
10.4出租人有权随时采用通讯或现场调查的方法,查询、检查租赁物的状态,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10.5租赁物附着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上时,不改变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10.6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任何有损于出租人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情况,承租人应采取措施减少该等损失,并立即向出租人通报。
11租赁物登记
11.1为保障出租人所有权,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出租人办理租赁物或租赁交易相关登记,出租人作为发起登记的当事人,负责办理登记手续。
11.2就租赁物登记事宜,承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a)承租人应充分协助出租人办理一切与登记有关的事宜,自出租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发出要求之日起三日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办理登记所需要的任何信息及书面资料;
(b)承租人不得对出租人登记的任何事宜提出异议或申请异议登记;
(c)承租人登记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自该变化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办理变更登记(如需要);
(d)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因登记或查询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有)由承租人承担。
12租赁物的占有、使用
12.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承租人应在《租赁附表》规定的地点范围内严格按照租赁物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使用租赁物,不得使用不合格人员操作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处于完好运转状态。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变更租赁物的设置地点。
12.2承租人仅按照租赁物的设计用途及正常商业用途使用租赁物,并应承担因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2.3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
(a)将租赁物转让、抵押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并不得转租给其他任何人或采取其他任何方式损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b)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约定的设置地点;
(c)将租赁物作为承租人承担其民事责任的财产,或若发生承租人破产时将其纳入承租人破产财产范畴;
(d)对租赁物进行任何增加、拆改、添附等(正常维修保养除外),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外观、性能、品质等。
12.4因租赁物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出租人因此遭受到任何索赔、诉讼,导致出租人支付任何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承租人应无条件立即给予赔偿。
承租人的上述赔偿义务在本合同被撤销、终止或届满后继续有效。
13租赁物的保管、维修和维护
13.1承租人负责保管、维修、维护租赁物并承担全部费用,承租人可与租赁物的供应商(或其代理人)签订维修合同,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并遵守以下原则:
(a)承租人应妥善使用、保管租赁物,采取定期维修和不定期检查等措施,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同行业的有关规定或习惯;
(b)承租人需要更换租赁物的零部件时,应尽量使用原制造厂家生产的同规格、同型号零部件。
若采用代用件,承租人应使用符合租赁物技术条件及性能的代用件,且应保证代用件的使用不会对租赁物的价值造成减损;
(c)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随意添加或卸载租赁物的任何部分以改变租赁物的技术条件和性能。
13.2承租人因保管、维修和维护对租赁物进行的任何更换、添附或更新的零部件、装置和服务,自动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并自动免费转归出租人所有。
13.3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维修和维护行为不影响租赁期间的持续计算、承租人的支付义务及本合同的履行。
14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与索赔
14.1鉴于出租人从承租人处购买租赁物,再将该租赁物出租至承租人,租赁物的数量、质量、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售后服务等事项均由承租人全部负责,出租人对此不作任何保证。
如供应商所交付的租赁物在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质量、数量等方面不符合供应商和承租人签订的有关租赁物购买和建造的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或在上述交易合同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等,由承租人负责直接向供应商索赔或主张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4.2若承租人与供应商就租赁物质量问题或索赔事宜达成任何协议,应事先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质量问题处置或索赔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承租人与供应商就租赁物质量问题或索赔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的,承租人应在达成上述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原件交由出租人备案。
14.3承租人不得以与供应商签署的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或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租金、接受和承租租赁物等在内的全部义务。
15租赁物的毁损及灭失
15.1承租人确认,自承租人接受租赁物之日起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租赁物毁损及灭失的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
若发生上述毁损、灭失情形,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15.2如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
出租人可通知承租人采取下列任一方式处理,并由承租人负担所需的一切费用,在处理期间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支付义务等不受任何影响:
(a)将租赁物修复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b)更换经出租人认可的与租赁物的物件同等状态、性能和价值的物件。
更换后的物件自动免费成为出租人所有的财产。
15.3如出租人认为租赁物已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从物理上或从经济上修复的程度时,则出租人有权选择如下任一方式处理:
(a)终止租赁,并向承租人发出《终止租赁通知书》(详见附件9),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所有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以及其他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
承租人应立即按照《终止租赁通知书》中规定的款项一次性全部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账户。
在承租人履行完毕上述款项的支付义务后,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自动解除;
(b)要求承租人自行承担费用替换与原租赁物在性能、价值上相同或更先进的租赁物,替换租赁物自动成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本合同项下租赁继续进行且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承租人并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要求标识公示和维护出租人所有权,并承担相关义务及责任。
16保险
16.1承租人就租赁物的投保应符合以下要求,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a)若本合同签订前承租人未能对租赁物投保的,承租人应当自本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出租人的要求向出租人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出租人指定的险种,且出租人为唯一受益人;
(b)若本合同签订前承租人已投保的,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根据本合同约定将保险的唯一受益人变更为出租人,承租人已投保的保险不符合出租人要求的,承租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另外投保;
(c)保险金总额应始终不低于租赁物的重置成本,且保险应持续有效,若需续保,承租人应在每次保险到期前十五日内办理续保事宜;
(d)对于第15.3(b)条项下的替换租赁物,承租人应即时并自付保险费购买保险,且出租人为所有权人和唯一受益人;
(e)若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未付清全部租金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款项,承租人应继续按本条约定为租赁物投保。
16.2若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为租赁物投保或续保,出租人可自行投保或续保,但应由承租人承担一切费用,承租人应在上述费用发生后或经出租人要求后(以较早者为准)三日内向出租人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
16.3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租赁物没有保险、保险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以及保险金额不足等,而产生的所有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16.4如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由双方指派人员共同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以保障出租人领取保险金。
16.5如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应按如下顺序支付如下款项:
(a)在发生本合同第15.2条或第15.3(b)条情况下,按如下顺序偿付所有款项:
(i)履行本合同第15.2条或第15.3(b)条情况下所需的相关费用;
(ii)违约金;
(iii)损害赔偿金;
(iv)已到期未付租金;
(v)其他应付款项。
(b)在发生本合同第15.3(a)条情况下,按照如下顺序偿付第15.3(a)条下所有款项:
(i)违约金;
(ii)损害赔偿金;
(iii)已到期未付租金;
(iv)全部未到期租金;
(v)名义价款(如有);
(vi)其他应付款项。
16.6如果出租人未取得保险金或取得的保险金不足以偿付第16.5条的费用和款项,承租人仍有义务在收到出租人发送的通知后三日内对不足部分承担支付义务或向出租人进行补偿。
17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17.1租赁期满且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双方按《租赁附表》确定的方式处理租赁物,处理租赁物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a)承租人以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
租赁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名义价款。
在收到名义价款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至承租人,出租人向承租人发送《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确认书》(附件10);
(b)续租:
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该租赁物,续租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
(c)自动归承租人所有;
(d)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于本合同到期后十日内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并保证租赁物完好无损(正常使用产生的损耗除外)。
18提前履行
18.1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租金。
18.2提前支付的金额、方式及租赁物的处理由双方另行协商。
18.3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租金,出租人已收取的租赁手续费不予退还,亦不免除提前履行前已经发生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9陈述与保证
19.1出租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a)出租人系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融资租赁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b)出租人已取得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和批准,签署本合同的代表已取得正式授权;
(c)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状况,包括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能为承租人取得盈利等,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
19.2承租人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a)承租人是合法登记注册、依法有效存续和营运的独立法人/机构;
(b)承租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承租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合同的代表已取得正式授权;
(c)承租人签订本合同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法规,也未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和/或协议的约定;
(d)承租人保证其向出租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资料、财务资料、担保资料等;
(e)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公司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自该变化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
(f)承租人进行重组、兼并收购、合并、分立或重大资产处置,应事先通知出租人并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g)承租人保证租赁物转让给出租人前,对其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h)承租人保证转让给出租人的租赁物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查封、扣押、被强制执行、被监管、投资入股等权属瑕疵或障碍,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
19.3担保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承租人承诺在知晓后三日内告知出租人并提供经出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
(a)经营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b)在出租人或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c)担保人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卷入或即将卷入刑事案件或其他法律纠纷的;
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d)抵(质)押物灭失、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的;
(e)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被申请)破产、破产、分立、合并等丧失或降低担保能力的情形。
19.4双方在第19条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终止前持续有效。
20担保
20.1为保证承租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人应向出租人按照《租赁附表》中确定的担保方式提供符合出租人要求的担保并签署担保合同,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0.2如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违约金、名义价款和/或其他应付款项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自行选择要求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0.3若承租人或担保人的信用度下降、担保物价值下降或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担保,作为上述担保的补充或替代上述担保。
承租人应立即满足该等要求。
21信息披露
21.1出租人需了解承租人的经营情况时,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要求定期或随时向出租人提供其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或出租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21.2双方承诺对本合同涉及的有关商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对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披露的信息等给予充分保密,并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公开有关内容(本合同第27.1条的情形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情形除外)。
22违约事项和补救措施
22.1双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2承租人逾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承租人应就逾期支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迟延期间自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次日起,至该款项实际全额支付至《租赁附表》所列明的出租人账户之日止。
违约金从承租人支付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22.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根本违约:
(a)不按期支付任何一期租金,且逾期一个月仍未支付租金;
(b)非法转移财产或抽逃注册资金的;
(c)未通过当年工商年检,或因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d)承租人向出租人借用租赁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发票、产品合格证、所有权证等),经催告七日内仍未归还的;
(e)违反本合同第10条的约定侵犯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经出租人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f)当事人采取第11.1条约定的方式办理登记事宜,承租人未在第11.2(a)条或第11.2(c)条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登记所需信息或将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的;
(g)违反本合同第12条租赁物占有、使用的约定;
(h)违反本合同第13条关于租赁物保管、维修和维护的约定,经出租人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i)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第16条约定办理租赁物保险的;
(j)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第20条的约定提供担保,或出租人合理认为承租人已提供的担保降低或丧失担保信誉或担保能力的,经出租人通知后十五日内承租人仍未提供符合出租人要求的担保;
(k)租赁物被扣押、被执行、被查封或出现其他影响租赁物正常运营的情况;
(l)承租人发生关闭、停业、停产、破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等变更情况或者承租人停止经营任何主要部分的业务、生产计划、销售计划、政府政策等出现重大调整足以影响正常生产,可能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m)承租人进行重组、兼并收购、合并、分立或重大资产处置,未事先通知出租人并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n)承租人违反公平原则处理其业务或资产,或者承租人全部或部分的财产或权利被没收、扣押、征用、查封、强制执行或被剥夺;
(o)承租人发生可能影响履行债务能力的重大事项;
(p)承租人与出租人或任何第三人所签订的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或者承租人在其与出租人或第三人所签订的任何合同项下未能支付其所欠款项;
(q)承租人有其他严重损害租赁物和出租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r)承租人在本合同中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全面、存在重大误导,或违反其作出的陈述或保证;
(s)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形。
22.4承租人发生第22.3条列举的根本违约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出租人采取措施不影响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a)出租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租赁物的使用和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b)宣布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到期,要求承租人部分或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违约金、未到期租金、名义价款(如有)等应付款项,并赔偿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c)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截至解除合同之日的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违约金,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未于合同解除之日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占有期间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该期间自解除合同之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出租人之日止,损失赔偿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付)。
22.5在出租人依据第22.4(c)条的约定要求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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