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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位继承:
由兄终弟及(为主)――父死子继――嫡长子继承
三、司法机关
王、司寇及其下设的正、史等审判官
四、监狱
囹圄、羑里(商朝监狱的代称)
第三章西周法制
一、宗法制
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
二、礼
1、礼的产生与发展
渊源于夏商之礼;
发展:
以礼为法:
把有关礼仪的典章制度与各项规范法律化,使之变为调整社会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礼与刑的关系:
P40
(1)礼的内容和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3)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P42
地位:
指导礼、刑适用的基本原则;
含义:
礼不下庶人是指奴隶主贵族享有的等级特权奴隶不能享有;
刑不上大夫并不是指奴隶主贵族犯罪不受处罚,而是指奴隶制贵族犯罪不受一般的刑罚方法制裁。
三、立法指导思想
1、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思想在法制方面的要求。
2、亲亲、尊尊
四、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1、《九刑》:
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吕侯制《吕刑》:
为西周穆王时期吕侯所制关于赎刑。
“训夏赎刑”
3、法律形式:
誓、诰、命、礼、遗训、殷彝
五、刑事立法
1、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在犯罪的处罚上区别对待。
(2)明德慎罚
2、定罪量刑原则
•耄悼不加刑:
耄:
80、90岁以上,悼:
7岁以下
•区分眚与非眚、惟终与非终:
眚:
过失,非眚:
故意;
惟终:
惯犯,非终:
偶犯。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区分主观动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量刑。
•罪疑从赦:
附从轻,赦从重。
•刑罚世轻世重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3、刑名:
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
执行方法多
流刑:
商朝出现
徒刑:
周朝出现
拘役:
赎刑:
以金赎罪
没为官奴婢:
身份刑
4、罪名
不孝不友罪
群饮罪
六、民事立法
1、所有权制度
•土地:
“傅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王有,分封诸侯
“田里不鬻”
•奴隶:
奴隶主私有,可以买卖。
2、遗失物处理
“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3、契约关系
质剂--买卖契约:
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长曰质,短曰剂。
土地买卖契约:
朋为价值尺度
傅别--借贷契约
租赁契约:
西周承认以土地为标的物的租赁关系
损害赔偿:
财产所有权受保护,土地、奴隶可以用于损害赔偿
七、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立法
(1)婚姻关系的缔结条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不婚附远(笼络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厚别(别于同宗,防止混乱伦常)
•结婚年龄:
30而娶,20而嫁
•六礼—自西周时起婚姻缔结法定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2)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自西周时起婚姻关系解除条件和限制。
七出:
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家庭立法
•父权家长制统治
•夫权统治:
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3、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八、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
大司寇:
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小司寇:
中央直辖地区司法机关;
士师:
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2、地方司法机关
乡士、遂士
3、诉讼制度
(1)起诉
•区分刑、民事诉讼
讼:
以财相告
狱:
相告以罪
•不得以卑告尊
•起诉交纳诉讼费
(2)审判
•五听:
西周的证据的审查判断制度。
“以五声听狱讼”。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成:
西周的判例,可作判案参考。
•乞鞠:
上诉制度,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
4、监狱:
圜土、囹圄
第四章春秋战国法制
一、春秋法制
1、奴隶制瓦解
•井田制的破坏
•郡县制出现
•礼制衰落
2、成文法公布
(1)郑国铸刑鼎
子产
公元前536年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邓析私造竹刑
公元前501年郑国
(3)晋国铸刑鼎
晋文公、赵盾、范宣子先后制定成文法,赵鞅公布范宣子制定的成文法。
(4)楚国:
楚文王作仆区法、楚庄王作茆门法
3、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第一次:
子产--叔向
•第二次:
赵鞅--孔丘
二、战国法制
1、战国变法
•魏国李悝变法:
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制定法经。
•楚国吴起变法:
废除旧贵族特权,明令法审、推行法治。
•商鞅变法
●变法内容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整顿户籍,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奖励告奸;
奖励农业生产;
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
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统一度量衡制度。
●变法意义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特别是秦国,改革比较彻底,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立法概况
•李悝制《法经》
•商鞅改法为律
3、立法指导思想:
法家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4、李悝的《法经》
•历史地位:
中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体例
六篇:
盗、贼、囚、捕、杂、具。
•历史意义:
初步确立封建法制的原则、体系;
为封建经济的形成、巩固起一定作用。
第五章秦朝法制
一、立法概况
1、指导思想
•法令由一统
两层含义:
一是全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
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于一。
•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加强立法,要求作到凡事皆有法式。
•以刑杀为威
表现为两方面:
一是法网严密;
二是严刑重罚。
2、《云梦秦简》
•1975年出土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55支
•组成:
《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诊式》
•地位
3、法律形式
律、令、式
法律答问
廷行事
程、课
二、刑事法律
1、刑名
•死刑:
具五刑、族诛
•肉刑:
•作刑:
•迁
•赀:
财产刑
2、罪名
盗徙封罪:
秦朝的一种罪名。
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
对此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
以古非今罪
非所宜言罪
3、定罪量刑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
“甲小未盈六尺-----”
•区分有无犯意
•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与不端端:
故意
•合并论罪
•共犯加重:
五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自首减刑
•诬告反坐
三、行政法律
1、皇帝制度的建立:
中央集权统治
2、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
三公九卿制:
行政、军事、监察
地方:
郡县制
3、职官管理
选任:
三重选官法
考课与奖惩:
大考与平时考课五善、五失
四、民事法律
1、所有权:
所有权的对象扩大;
私有制得到保护
2、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
借贷契约
租赁契约
3、婚姻家庭立法
允许良贱通婚,但不允许与他人逃亡妻结婚;
出赘制度建立:
子壮家贫则出赘
五、经济法律
1、自然保护
秦统治者已经懂得如何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秦简《田律》里规定:
(1)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
但人死做棺材,砍伐所需木料不受季节限制。
(2)不到夏天,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
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3)不准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
不准毒杀鱼鳖;
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4)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5)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
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2、农业生产管理:
P107
3、官营手工业管理:
工律、均工律、工人程
4、市场贸易管理:
工律金布律效律关市律
(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金布律》规定:
在出售的商品上要系签标明价格。
价格不到一钱的小商品可以不标价。
《关市律》规定:
要当着买主的面将钱放进小孔瓶中,否则罚一甲。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秦朝货币有三种,即钱(铜钱)、金(黄金)、布(布帛)。
黄金贵重,为“上币”;
布帛笨重,不便携带,但在当时充当一般等价物;
铜钱为“下币”,便于携带。
《金布律》规定,钱十一折合一布。
规定布的规格是“布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
为保证铜钱和布帛的正常使用,规定商品出售人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
(3)规定了度量衡的使用和管理
《工律》规定:
有关官吏每年至少要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
允许有误差,但误差不能超过千分之四。
当时衡制统一标准一石是120斤,合1920两。
误差不许超过8两,否则主管官吏要赀罚1盾,如果超过16两,则罚一甲。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皇帝
廷尉--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郡守、县令:
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2、诉讼制度
•告诉形式:
自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与官告
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
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
勿听。
•爰书:
调查、勘验笔录
•读鞠:
宣读判决秦汉时期,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请求再审
•监狱:
囹圄
第六章汉朝法制
一、立法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到儒家思想
1、轻徭薄赋约法省禁:
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
2、德主刑辅:
汉朝武帝时期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把刑、礼结合起来使用。
二、立法概况汉律六十篇
1、刘邦“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萧何制《九章律》:
汉律核心
《法经》六篇加户、兴、厩三篇合为9篇
3、汉武帝修律:
完成汉律60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叔孙通制《傍章律》18篇
张汤制《越宫律》27篇
赵禹制《朝律》6篇
4、东汉恢复旧律
5、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三、行政立法
1、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
三公:
丞相、太尉(大司马)、御史大夫(大司空)
尚书台九卿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前期郡县与王国、侯国并存;
中期后:
郡县与王国、侯国没有区别;
东汉末:
州、郡、县三级
2、职官管理
(1)选任
太学
其他官吏来源:
征辟制度、察举
(2)考课:
沿用秦朝
(3)奖惩
(4)致仕:
致仕年龄:
70岁;
致仕后的待遇:
给予一次性的赏赐,级别高的官员还可按时朝见皇帝。
四、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矜老恤幼
(2)亲亲得相首匿:
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3)先自告原其罪:
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到官府认罪,可免除刑罪,但一人犯数罪的只免自首之罪,“造意”者虽自告也不能免其罪。
(4)先请:
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2、刑名
刑罚制度与刑罚改革--文景废除肉刑
(1)改革:
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改革刑制:
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
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景帝先后两次下诏废除肉刑:
第一、减少笞数。
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
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
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2)意义:
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步入文明;
适应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为封建五刑建立奠定基础。
3、罪名
•阿党与附益罪
•出界罪
•废格诏书罪
•群饮罪
•通行饮食罪
•首匿罪
五、民事立法
1、行为能力的确定:
承担徭赋的年龄
2、所有权制度
官田、私田并存严惩盗卖土地行为
•损害赔偿制度
•遗失物:
大者公之,小者私之
3、债
•券书:
买卖契约:
汉代买卖契约叫券书。
凡建立买卖关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借贷限制利息:
“取息过律”
汉律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汉代明确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租佃契约
六、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建立
婚龄:
女子年十五至三十不嫁五算。
提倡早婚。
出赘
•一夫多妾
•离婚:
七去三不去夫有恶行,妻不得去。
财产处理:
弃妻畀所赍
2、家庭制度
•维护父权:
不孝罪同居共财
•维护夫权:
夫为妻纲
夫有再娶之义,妻无二适之文。
3、继承制度
•王位继承:
汉律不承认“非子”(非亲生之子)、“非正”
(非嫡妻之子)的爵位继承权。
•财产继承:
诸子均分
出现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卷书
七、经济立法
1、赋税立法
田赋:
田租
口赋与算赋:
人头税
关税
2、手工业生产管理立法
管理机构:
大司农及属吏对生产徒匠的管理
3、商贸管理立法
均输、平准法;
盐铁酒的专卖法
4、抑商政策:
P153
5、对外贸易立法:
违禁物品禁止与匈奴互市
八、司法制度基本沿用秦朝
•廷尉:
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诏狱
地方送审疑难案件
•地方:
郡、县两级
(1)告劾:
一是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类似于现在的“自诉”;
二是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察举非法”和“举劾犯罪”,类似于现在的“公诉"
。
•告劾的限制——告劾须逐级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除谋反大逆处,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亲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严禁诬告。
(2)逮捕和羁押
(3)审理和判决
鞠狱、断狱:
以五声听狱讼
传复:
经过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
乞鞠:
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请求复审,以三月为期。
(4)执行
行刑机关:
司法机关判决后,重大案件经皇帝裁决后交司法机关执行。
一般案件由县、郡执行,而郡有执行死刑权;
行刑季节,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须在秋冬之际进行,以顺应天时。
秋冬行刑:
霜降以后冬至。
3、春秋决狱
(1)含义:
P161
(2)要旨:
论心定罪
(3)评价:
罪刑擅断兴起;
开儒家经典法律化的先河。
4、监察制度
(1)监察机关
御史大夫
司隶校尉州刺史
(2)监察依据
汉武帝手书六条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
1、三国立法
•蜀:
诸葛亮、法正“共造蜀科”
•吴:
“吴之律令,多依汉制”
•魏:
《魏律》(曹魏律《太和律》)
魏律是魏明帝时旁采汉律,制定的新律,共18篇。
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一次大改革,其中包括:
(1)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增加了十篇,基本上解决了篇少、文荒、事寡、罪漏的缺陷;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改变了具律置后不符合篇章之义的状况;
(3)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各篇的内容,使魏律“文约而例通”;
(4)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
(5)改革了刑罚制度,规定法定刑为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主要成就:
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
首创“八议”。
2、两晋立法西晋《泰始律》(张杜律)
晋律是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又称《泰始律》,共20篇。
曾经杜预、张斐分别注释,因此后人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
(1)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即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
(2)设刑名、法例两篇于律首,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4)规定法定刑为死刑、髡刑、赎罪、杂抵罪和罚金。
(5)礼律并重,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按照丧服的五个等级来加减刑罚。
(6)规定一系列保护士族地主和官僚地主特权:
如专门规定了“杂抵罪”,为“官当”雏形。
杂抵罪,就是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7)张斐、杜预作注,开律注先河。
3、南朝立法梁律陈律
4、北朝立法
(1)《北魏律》
魏孝文帝太和年间编纂完成《北魏律》,共20篇。
内容包括:
八议、官当、老小残废减刑免罪、公罪与私罪的区别、再犯加重等;
法定刑包括:
死刑、流刑、宫刑、徒刑、鞭刑、杖刑。
北魏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
首创“官当”;
纳礼入律。
(2)《北齐律》
北齐用了十四年完成修律,共12篇。
确立了重罪十条,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体例为十二篇,以《名例》为首;
首创“重罪十条”;
刑罚:
死、流、徒、鞭、笞五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成就:
第一,封建法律形式趋于完备。
与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的出现,互为补充。
第二,法典体例更加科学。
首先,改具律为刑名律,并置于篇首,起到纲领的作用。
其次,经过长期沿革,北齐律定律十二篇,确定了封建法典篇章体例。
第三,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第四,不断改革刑罚制度,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
第五,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
二、法律内容的发展
1、刑事立法
(1)八议、官当入律,确立封建特权
“八议”最早规定在魏律中,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这八种人包括“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
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官当”是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的一种制度。
北魏律规定:
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以第三年徒刑。
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他们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2)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
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3)“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确立
(4)进一步改革刑罚制度:
A、废处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西魏和北齐都曾颁布诏令,废除宫刑。
至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
B、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曹魏高贵乡公时规定:
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
C、定流行为减死之刑。
北魏和北齐根据“赦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和徒刑之间的中间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空白,魏隋唐时期封建刑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2、民事立法:
P177
三、司法制度
•审判机关
廷尉,北齐扩为大理寺
司法行政合一
•司法行政机关:
尚书台下设司法行政和蒹理刑狱的机构
•建立直诉制度
登闻鼓:
西晋最早创设的向皇帝直诉的制度,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
在朝廷外悬挂一鼓,若有冤屈,可以击鼓以闻。
•死刑复核制度
3、监察制度:
御史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他有权对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
御史台的长官是御史中丞,下设若干御史。
第八章隋唐法制
一、隋朝立法概况
1、《新律》
2、《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开皇三年颁行;
•篇目:
共12篇500条。
•主要内容:
确立封建五刑:
其以北齐律为蓝本,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废除前代车裂等酷刑;
规定八议、官当、听赎之制,创设例减,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
确立“十恶”罪名,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
•地位: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3、隋炀帝制《大业律》篇目增加去除十恶
4、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二、建立较为完备的司法制度
建立三法司,完善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
•司法机构•大理寺:
中央审判机构
•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机构
•御史台:
监察机构
•诉讼制度•登闻鼓(始于西晋)
•死刑复奏
•置律博士
三、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1、礼刑并用;
2、法令简约;
3、宽仁慎刑。
四、唐朝立法概况
1、武德时期:
《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贞观时期:
《贞观律》《贞观令》《贞观式》
3、永徽时期:
《永徽律》永徽令、格、式
长孙无忌等为之作注,称《永徽律疏》,经皇帝颁行,与律合称《唐律疏议》,即唐律。
4、开元时期:
《开元律》、《唐六典》
5、大中时期:
《大中刑事律统类》
刑统:
将律文按性质分门,并将同性质的令、格、式附于各门律文之后编成的法典。
6、唐朝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五、唐律的篇章结构
1、篇目简介:
P196
2、结构
六、唐朝的行政立法
1、《大唐六典》
•立法时间--唐玄宗开元时期
•内容--国家机关的职掌和活动
•性质、历史地位--第一部行政法典,是中国封建法制趋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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