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书记员业务知识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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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教学部分主要采用演示操作法和技能竞赛教学法
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课件)
教学过程
学时分配
教学内容
理论教学
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职责概述。
1
实训内容
立案庭书记员的基本工作任务。
见下
备注
【案例教学法】课程任课教师通过展示正、反两方面的书记员工作实例,以此既能提升学生的岗位责任意识,强化自己的职业素质养成,又能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演示操作法】该教学法是主要适用于书记员某一具体工作任务操作的教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准确、娴熟的演示,学生具体直观地掌握该项目的操作方法、操作规范及效率评价标准,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技能竞赛教学法】该教学法以竞赛的方式,在同学中分成若干竞赛小组,以完成立案庭书记员工作任务的教学项目为竞赛内容,评选出优胜的小组,以此既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团队意识和责任意识,又能在各组竞赛成绩的比较中查找不足,明确学生的改进方向,在娱乐中运用知识、学习知识,巩固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特点,通过教学设计,合理选择和运用现代教学媒体(例如:
课件、视频等),并与传统教学手段(教材、粉笔、黑板、仪器等)有机组合,共同参与教学全过程,以多种媒体信息作用于学生,形成合理的教学过程结构,达到最优化的教学效果。
本项目中的实训内容具体实施详见实践教学中实训实施方案中项目一
第一节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职责概述
一、立案庭的涵义
本章中,立案庭——是人民法院的窗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通过立案审查,启动诉讼程序以及通过接待信访的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主要负责包括:
(一)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
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三)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四)负责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职责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系统包括四级: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别的人民法院都设置各自的立案庭,各级人民法院因各自审判权限不同,其立案庭的工作职责也会因此有所不同。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工作职能
1.审查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及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2.依法办理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3.核算当事人应预交的诉讼费、执行费、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呈报审批手续;
4.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督办;
5.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职能
1.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审查、登记、立案;
2.负责协调全市法院案件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案件工作,对上诉案件和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登记移送;
3.负责核收诉讼费用;
4.负责诉前证据、财产保全工作;
5.负责各类案卷的调卷和移送工作;
6.负责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等司法救助工作;
7.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8.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9.对不服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
请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复查或再审;
10.对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含进入审判程序后驳回起诉的案件)、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
11.对领导及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负责立案,并在调卷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办理;
12.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三)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职能
1.对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
2.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3.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处理后当事人继续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4.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
5.指导、监督全省法院的申诉、复查工作;
6.负责全省法院督促程序案件的指导和监督;
7.处理非诉来信、来访;
8.核算案件诉讼费,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申请的审查;
9.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10.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11.负责应由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12.对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职能
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
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
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
对其中少数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
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
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庭(办)处理;
2.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3.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4.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5.处理非诉来信、采访。
三、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基本流程
立案庭书记员主要的工作任务是负责辅助承办法官审查、受理各类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和其它非诉案件;
这些工作看似琐碎、简单,但却严谨、重大,马虎不得。
因此,合格的立案庭书记员需要具备三方面的职业能力:
一是,明确各类案件的基本立案工作流程,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熟练掌握立案庭书记员基本工作任务的操作方法,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做到细致用心。
三是,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应对立案庭中较大的工作量。
(一)刑事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基本流程
⒈对一审公诉案件的审查
法官对公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案件移送单回执、换押证上盖章后予以签收→填写立案审批表(参见图表1-1)→经审判长(注:
各地人民法院可能在此会有不同情况,也可能由庭长、院长批准)批准→录入立案信息、登记→将所立案件材料装订整齐,移交相关审判庭办理。
经法官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和材料不齐备的不予签收,即日退回。
刑事审判庭认为所收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和需退卷补充侦查,在7日内作出案件不予受理裁定书的,立案庭收卷后退回公诉机关。
⒉对一审自诉案件的审查
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参见图表1-1)→报审判长审批,审判长批准决定立案的→录入立案信息、登记→向自诉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将所立案件材料装订整齐,移交相关审判庭办理。
3.二审案件的审查
经法官审查,对移送案件材料齐备的上诉案件→即日签收,编立案号登记立案,录入立案信息→将卷宗材料装订整齐移交相关审判庭办理。
对于基层法院立案庭驳回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由立案一庭组成合议庭审理:
①经审理上诉有理的→经庭长(注:
各地人民法院可能在此会有不同情况,也可能由审判长、院长批准)审批后,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②经审理上诉无理的→由审判长(注:
各地人民法院可能在此会有不同情况,也可能由庭长、院长批准)决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审查
1.对一审案件的审查
经法官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当事人诉请内容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初步确定案由→填写立案审批表(参见图表1-2),报审判长(注:
各地人民法院可能在此会有不同情况,也可能由庭长、院长批准)批准→决定立案的→编写立案号、登记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计算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办理司法救助手续→录入立案信息,并将所立案件材料装订整齐,移交相关审判庭办理。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7日内经审判长审批裁定不予受理。
2.对诉前保全申请的审查(参见图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立案庭在处理诉前保全的案件的办案流程为:
经立案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经审判长审批后,接受申请并计算通知当事人交纳保全费用
不符合条件的→经审判长审批后,驳回申请。
3.对二审案件的审查
经法官审查→上诉案件材料齐备的→编立案号、登记立案→录入立案信息,将卷宗材料装订整齐移交相关审判庭办理。
审判庭认为所移交的案件不属于本庭审理范围→经主管副院长批准(注:
各地人民法院可能在此会有不同情况,也可能由庭长、院长批准)同意退案的→审判庭按规定填写退案审批表→立案庭将原立案信息删除→录入新的审判信息,重新移交相关审判庭办理。
4.对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的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立案一庭组成合议庭按照管辖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经庭长(注:
各地人民法院可能在此会有不同情况,也可能由院长批准)审批后,裁定撤销原审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和指定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经审判长审批后,裁定驳回管辖异议。
(三)行政案件立案审查
1.对一审案件的立案审查
对原告的起诉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参见图表1-2)→经审判长批准决定立案的→编立案号、登记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按诉讼费实施细则规定收取规定计算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办理司法救助手续,录入立案信息,并将所立案材料装订整齐,移交行政庭办理。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经审判长审批后,裁定不予受理。
2.对二审案件的审查
经法官审查→上诉案件手续完备的→编立案号、登记立案录入立案信息,将卷宗材料装订整齐移交行政庭办理。
3.对当事人不服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立案一庭组成合议庭按照管辖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经审理认为异议成立的→经庭长(注:
各地人民法院可能在此会有不同情况,也可能由院长批准)审批后→裁定撤销原审裁定,移动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和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继续审理。
异议不成立的,经审判长(注:
各地人民法院可能在此会有不同情况,也可能由庭长、院长批准)审批后,裁定驳回管辖异议。
(四)执行立案审查
法官审查→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当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核算申请执行费,编立案号、登记、录入立案信息,并将所立案材料装订整齐移交执行局办理。
第二节
立案庭书记员的
基本工作任务
(实训内容具体实施详见实践教学中实训实施方案中项目一)
立案庭书记员的基本工作任务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五项内容:
⒈制作应诉通知书与受理通知书;
⒉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⒊记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庭务会讨论案件笔录以及讯问笔录;
⒋协助承办法官计算案件受理费;
⒌录入立案信息;
⒍将立案材料移交相关的审判庭。
一、应诉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的制作方法
(一)受理通知书的制作方法
受理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时,将受理决定及有关事项告知起诉人的司法文书。
(文书样本参见图3)
1、填写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填写本通知书正文部分的要求是:
写明其诉与×
×
(或×
单位)×
(案由)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决定受理。
分项写明告知和有关事项,一般有如下三项
第一项交待诉讼权利义务,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的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按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执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以及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义务等等。
第二项告知原告需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递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项告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金额、时间以及本院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注:
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还应填写递交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等。
)
2、填写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
写明其诉×
单位×
(案由)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案决定受理。
分项写明告知和有关事项,一般有如下三项:
第一项交待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项告知原告需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递交授权委托书;
3、刑事自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应诉通知书的制作方法
应诉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后,通知被诉方应诉的司法文书。
(参见图4)
1、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
填写本通知数正文部分的要求是:
写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对被告起诉的案由,现发送起诉状副本通知被告应诉。
第一项告知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被告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项告知其提交答辩状的份数;
第三项告知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递交授权委托书。
若被诉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增加递交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等。
2、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
一是,写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对被告起诉的案件,现发送起诉状副本通知被告应诉。
二是,分项写明应诉的有关事项,一般有如下二项:
第一项告知应诉过程中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项告知向本院移送据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
和期限,并提出答辩状;
3、刑事自诉案件应诉通知书
写明自诉人的姓名及其对被告人起诉的案由,现发送起诉状副本通知被告人应诉。
第一项告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第二项告知提出答辩状及期限;
第三项告知需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应递交授权委托书。
二、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送达,是指书记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
送达不仅仅是书记员的基本工作任务之一,更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效力、效率的重要法定程序之一。
因此,依法准确的完成送达工作,并将相应的送达凭证归卷,是书记员必须认真履行的工作职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包括六种方式,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
立案庭书记员根据承办法官的指示采取相应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其具体的送达规范将在第三节讲述。
三、录入立案信息
对于经过立案庭同意受理的案件,书记员应及时根据案件登记表的信息将所案件的基本情况录入计算机。
由于法院的该套案件受理系统已经将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事先预设,因此书记员只需要将案件的基本信息按照系统中已经事先预定好的表格进行填写或是在备选框中选定即可。
录入立案信息的这项工作任务由于办公自动化所带来的便利,已经大大减少了书记员的工作难度。
这里需要书记员予以注意和用心的是在录入立案信息的过程中书记员应该如何选择案件案由。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在立案大厅通过审查后,承办法官会在案件上标注好每个案件的具体案由。
但有的时候这些案由并不是与计算机中预设的案由相一致的,这就需要录入信息的书记员需要熟悉各类案件的基本案由,能够在特殊情况下作出准确的选择,以防案件被错分的情况出现。
(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的具体案由详见法律链接)
【经验提示5】案由的正确选择与否与案件能否被分配到正确的审判庭息息相关。
因此,书记员在选择案由的时候必须认真对待,这里需要书记员具备两方面的基本功来完成这项工作。
一是,具备一定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二是,能够从工作经验中汲取信息,归纳总结。
两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四、协助承办法官计算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在该项工作任务中,书记员负责协助承办案件的法官计算案件受理费,具体需要根据四个方面的要求履行职责:
(一)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包括: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包括: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保全措施;
申请支付令;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破产;
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此外,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注意: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此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详见法律链接)
(三)诉讼费的交纳和退还
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关于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申请破产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2、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3、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对于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而对于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5、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6、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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