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事故及其应急计划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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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事故及其应急计划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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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事故及其应急计划中
化学事故及其应急计划--中
(六)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国际上称作化学品安全信息卡,简称MSDS或CSDS)是一份关于危险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4年就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和编写要求做出了规定,颁布了ISO11014标准。
我国对1996年制订的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版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
1、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作用 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主要作用体现在5个方面:
(1)是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流通、安全使用的指导性文件。
(2)是应急作业人员进行应急作业时的技术指南。
(3)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处置、贮存和使用各环节制订安全操作规程提供技术信息。
(4)是化学品登记注册的基础。
(5)是企业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规编写和向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且要5年更新一次。
2、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
(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2)成分/组成信息;
(3)危险性概述;
(4)急救措施;
(5)消防措施;
(6)泄漏应急处理;
(7)操作处置与储存;
(8)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9)理化特性;
(10)稳定性和反应性;
(11)毒理学资料;
(12)生态学资料;
(13)废弃处置;
(14)运输信息;
(15)法规信息;
(16)其他信息。
安全技术说明书采用“一个品种一卡”的方式编写,同类物、同系物的技术说明书不能互相替代;混合物要填写有害性组分及其含量范围。
有关数据和资料要真实、可靠。
说明书的内容每5年更新一次。
(七)危险化学品的包装 1、包装分级 按包装结构强度和防护性能及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将危险品包装分成三级。
I级包装货物的危险性大,包装结构强度要求高,防护性能好。
Ⅱ级包装货物的危险性较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防护性能较好。
Ⅲ级包装货物的危险性小,包装强度和防护性能要求低。
此外,《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规定了危险品包装的4种试验方法,即堆码试验、跌落试验、气密试验、液压试验。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提出了如下的基本要求。
(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
(2)包装应质量良好,其构造和封闭形式应能承受止常运输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不应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撒)漏,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允许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3)包装与内装物直接接触部分,必要时应有内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包装材质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导致削弱包装强度。
(4)内容器应予固定。
如属易碎性的应使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材料或吸附材料衬垫妥实。
(5)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
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顶部容积)。
除另有规定外,并应保证在温度55℃时,内装液体不致完全充满容器。
(6)包装封口应根据内装物性质采用严密封口、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
(7)盛装需浸湿或加有稳定剂的物质时,其容器封闭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水、溶剂和稳定剂)的百分比,在贮运期间保持亦规定的范围以内。
(8)有降压装置的包装,其排气孔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内装物泄漏和外界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量不得造成危险和污染环境。
(9)复合包装的内容器和外包装应紧密贴合,外包装不得有擦伤内容器的凸出物。
(10)无论是新型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还是修理过的包装均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的要求。
(11)盛装爆炸品包装的附加要求:
①盛装液体爆炸品容器的封闭形式,应具有防止渗漏的双重保护。
②除内包装能充分防止爆炸品与金属物接触外,铁钉和其他没有防护涂料的金属部件不得穿透外包装。
③双重卷边接合的钢桶、金属桶或以金属做衬里的包装箱,应能防止爆炸物进入缝隙。
钢桶或铝桶的封闭装置必须有合适的垫圈。
④包装内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包括内容器,必须衬垫妥实,在运输中不得发生危险性移动。
⑤盛装有对外部电磁辐射敏感的电引发装置的爆炸物品,包装应具备防止所装物品受外部电磁辐射源影响的功能。
3、包装标志 我国颁布实施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D190—1990)两个标准。
前者规定了运输包装件上提醒贮运人员注意的一些图示符号,如防雨、防晒、易碎等以及相应的操作。
后者规定了危险货物图示标志的类别、名称、尺寸和颜色,共有危险品包装标志21种、19个名称,其中爆炸品有3个包装标志。
在化学品包装上需加贴安全标签。
(八)化学品的贮存 我国颁布实施了《常用化学危险物品贮存通则》(GB15630—1995)。
该通则对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贮存场所的要求、贮存安排、贮存限量、贮存管理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贮存方式 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共分3种:
(1)隔离贮存
(2)隔开贮存(3)分离贮存 2、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1)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来贮存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危险化学品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
(3)危险化学品的露天堆放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防护用品。
(4)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l90—1990)的规定。
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设置包装标志。
(5)根据危险物品的危险性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禁忌物料配置见《常用化学危险物品贮存通则》(GB15630一1995)附录A。
(6)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3、对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要求
(1)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 (3)贮存场所的电气符合下列要求:
①危险化学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符合《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Jl6—1987)(2001年版)的要求。
②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5)贮存危险化学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4、贮存安排及贮存限量
(1)危险化学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热、潮湿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潮湿积木的建筑物中贮存。
(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
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爆炸类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性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等隔离贮存。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必须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7)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和接近酸类物质。
(8)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5、危险化学品贮存管理
(1)危险化学品入库要检验,贮存期间应定期养护,控制贮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
(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检查,验收、登记后方可入库。
(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锌、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消防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喷淋系统。
(5)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装卸人员也必须进行必要的教育;消防人员除了应具有一般消防知识外,还应进行专门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处理程序及方法。
(6)危险品库工作人员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操作程序工作,以消除贮存中的事故隐患。
进行入库验收,检查其包装有无水湿、酣淋或沾染其他物品,封口是否严密,有无破损、漏撒。
(7)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
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8)危险品库保管员除执行班前班后和风、雨、雪的前、中、后的安全检查外,还必须每3个月对库存危险品检查一次。
(9)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保管员必须每日检查并记录仓库温湿度,如达不到要求,采取通风或降潮措施。
(10)危险品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种危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
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11)加强对防雷、防静电设施和防爆电气的检查,确保其工作可靠。
6、储罐区管理
(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2)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3)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耀区有关的管道、电线穿过防火(护)提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5)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他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6)储罐应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九)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具体内容如下:
(1)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
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来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海撩,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后必须洗刷干净。
(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7)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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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 事故 及其 应急 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