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白语言统一现金客户协议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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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该等资料有任何变更,本人/吾等将会通知阁下。
本人/吾等特此授权阁下对本人/吾等的信用进行查询,以核实上述表格所载资料。
1.2 阁下将会对本人/吾等户口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阁下可以根据联交所及证监会的规定或应其要求,将该等资料提供予联交所及证监会。
2.法例及规则
阁下按本人/吾等的指示而进行的一切证券交易(「交易」),须根据适用于阁下的一切法例、规则和监管指示的规定而进行。
这方面的规定包括联交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公司」)的规则。
阁下根据该等法例、规则及指示而采取的所有行动均对本人/吾等具有约束力。
3.交易
3.1 除阁下(在有关交易的成交单或其它合约单据内)注明以自已本身名义进行交易外,阁下将以本人/吾等的代理人身份进行交易。
3.2 倘沽盘是有关非由本人/吾等拥有的证券,即涉及卖空交易,本人/吾等将会通知阁下。
3.3 本人/吾等会就所有交易支付阁下通知本人/吾等的佣金和收费,缴付联交所征收适用征费,并缴纳所有有关的印花税。
阁下可以从户口中扣除该等佣金、收费、征费及税项。
3.4 就每一宗交易,除另有协议外或除非阁下已代本人/吾等持有现金或证券供交易交收之用,否则本人/吾等将会在阁下就该项交易通知本人/吾等的期限之前向阁下交付可实时动用的资金或可以交付的证券,或以其它方式确保阁下收到此等资金或证券。
倘本人/吾等未能这样做,阁下可(如属买入交易)出售买入的证券〉;
(如属卖出交易)借入及/或买入证券以进行交易的交收。
3.5 本人/吾等将会负担阁下因本人/吾等未能进行交收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及开支。
3.6 本人/吾等同意就所有逾期未付款项(包括对本人/吾等裁定的欠付债务所引起的利息),按阁下不时通知本人/吾等的利率及其它条款支付利息。
3.7 就买入交易而言,倘卖方经纪未能于交收日内交付证券,导致阁下须买入证券进行交收,本人/吾等毋须为买入该等证券的费用向阁下负责。
4.证券的保管
4.1 由阁下寄存妥为保管的任何证券,阁下可以酌情决定:
(如属可注册证券)以本人/吾等的名义或以阁下的代理人名义注册;
或存放于阁下的往来银行或提供文件保管设施的任何其它机构妥为保管。
如属香港的证券,该机构应为证监会认可的提供保管服务机构。
4.2 倘证券未以本人/吾等的名义注册,阁下于收到该等证券所获派的任何股息或其它利益时,须按本人/吾等与阁下的协议记入本人/吾等的户口或支付予转账予本人/吾等。
倘该等证券属于阁下代客户持有较大数量的同一证券的一部份,本人/吾等有权按本人/吾等所占的比例获得该等证券的利益。
4.3 本人/吾等并无根据《证券条例》第81(3)条以书面授权阁下:
将本人/吾等的任何证券存放在银行业机构,作为阁下所获垫支或贷款的抵押品,或者存放在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履行阁下在结算系统下之责任的抵押品借贷本人/吾等的任何证券基于任何目的以其它方式放弃本人/吾等的任何证券之持有权(交由本人/吾等持有或按本人/吾等的指示放弃持有权外)
5.代本人/吾等保管的现金
代本人/吾等保管的现金须依照适用法律不时的规定,存放于一家持牌银行所开立的一个客户信托账户内(此等现金不包括阁下就交易取得,而且须为交收而转付或转付予本人/吾等的现金)。
6.风险披露声明书
本人/吾等知道证券价格可能及必定会波动,任何个别证券的价格皆可上升或下跌,甚至可能变成毫无价值。
买卖证券不一定获利,而且存在着可能损失的风险。
本人/吾等也知道将证券交给阁下保管可能存在风险。
例如当阁下持有本人/吾等的证券而阁下无力偿债时,本人/吾等取回证券的时间可能会受到严重阻延。
本人/吾等愿意承担此等风险。
7.一般规定
7.1 所有本人/吾等户口内的证券均受制于阁下的全面留置权,以确保本人/吾等履行对阁下代本人/吾等买卖证券而产生的责任。
7.2 倘阁下没有依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对本人/吾等的责任,本人/吾等有权向根据《证券条例》成立的赔偿基金索偿,惟须受赔偿基金不时的条款制约。
7.3 倘阁下的业务有重大变更,并且可能影响阁下为本人/吾等提供的服务,阁下将会通知本人/吾等。
7.4 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已详阅并同意本协议书的条款,而且该等条款已经以本人/吾等明白的语言向本人解释。
7.5 本协议书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且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行。
palign=right客户姓名:
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
____________
附件
palign=center现金客户协议之补充协议
palign=left致:
_________
帐户号码:
______________
本人/吾等兹引述贵公司与本人/吾等于订立有关买卖证券之协议(「协议」)。
本补充协议所采用之词语,除另有所指明外,均与该协议所采用或界定者含有相同意义。
由于贵公司同意以本人/吾等之名义开设及运作用贵公司就买卖证券不时设立之互联网网站及服务(「互联网服务」)所用帐户(「互联网帐户」),本人/吾等兹同意按下列条款及条件就运作互联网帐户订立补充协议:
1.本人/吾等同意使用本人/吾等不时获提供之互联网服务
(a)作为贵公司与本人/吾等就买卖证券下达指不示之唯一沟通渠道,及
(b)作为贵公司与本人/吾等就一切其他有关互联网帐户之事宜(包括进入互联网帐户及传送资料、户口报表、通知、要求书及其他文件)进行沟通之唯一渠道。
2.本人/吾等同意贵公司可利用电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按本人/吾等就通讯用途不时知会贵公司之任何号码向本人/吾等寄发任何通知、要求书及其他讯息,所有讯息于寄发(倘以电报或电子邮件方式)或传达通讯(倘以电话方式)时或确认成功传讯(倘以传真方式)后均被视为已接收,而贵公司或贵公司之代表毋需签署有关通知、付款通知书或通讯。
3.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已阅毕及明白有关使用、运作及操作贵公司网站向本人/吾等提供之互联网服务之条款及条件,并进一步确认该等条款及条件可不时修改,而且该等条款及条件就本人/吾等在使用互联网服务及互联网帐户对本人/吾等具约束力。
4.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乃互联网服务之唯一获授权使用者,并同时按补充协议及贵公司互联网网站不时列载之条款及条件使用互联网服务。
本人/吾等同意不会利用不正当手段干预或更改或进入或尝试进入补充协议授权本人/吾等进入之部份以外之其他部份。
5.本人/吾等同意
(a)对本人/吾等于互联网服务使用之身份及登入密码保守秘密,并使用该密码买卖透过互联网服务交易之所有证券;
(b)透过使用本人/吾等之身份及登入密码买卖于互联网服务中之所有证券交易对自本人/吾等应具约束力,并视作由本人/吾等进行交易,而本人/吾等应对所有透过互联网服务作出之指令负上全责;
及
(c)于贵公司互联网网站所记录之交易内容,待贵公司以书面向本人/吾等以书面确认后,即属最后及最终之记录。
6.本人/吾等承诺,倘本人/吾等知悉任何其他人士在未获授权之情况下使用或登入本人/吾等之身份及登入密码或互联网服务或透过互联网服务提供之任何资料,则即时通知贵公司。
7.本人/吾等承诺
(a)可不时透过互联网服务或其他方式取得之分析、评论及市场、财务及其他资料(「资料」)乃由贵公司所编制或取自联交所或与贵公司可能有或不一定有关连之第三者服务供应商;
(b)资料之版权乃由贵公司、有关服务供应商或第三者所有人拥有,本人/吾等承诺,除供本人/吾等作个人之非商业用途外,不会以任何形式使用、复制、转发、发放或商业性使用任何该等资料;
(c)贵公司及/或资料供应商概不就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准确程度、可依赖程度、完整性或适时性)或本人/吾等倚赖透过互联网服务提供之任何资料或按该等资料作出之决定承担任何责任。
8.本人/吾等同意支付所有贵公司就使用互联网服务而不时收取之认购及服务费用(如有)。
9.尽管补充协议本附录有所规定,贵公司有权在毋需通知本人/吾等之情况下全权终止本人/吾等登入互联网服务或其任何部份。
10.本人/吾等承诺,就违反补充协议或任何人士因就本人/吾等使用互联网服务而提出之任何索偿,全面赔偿贵公司、贵公司之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之索偿、申索、诉讼、亏损、损失、成本(包括法律费用)及开支。
11.本人/吾等承诺及同意,贵公司、贵公司之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及代理毋需就因互联网服务或任何通讯设备或设施之故障,受到干扰或失灵、或互联网服务及/或其所载资料在未获授权之情况下被登入、篡改或更改、或贵公司不能控制或预期之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任何证券交易所实施限制、证券暂停买卖、恶劣天气情况、地震及罢工)而导致指令之传送、收讫、执行或确认出现延误或失败而使本人/吾等蒙受或可能蒙受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且倘本人/吾等于透过互联网服务与贵公司通讯时遇上困难,本人/吾等应使用本人/吾等可使用之其他方法与贵公司通讯。
12.本人/吾等承认及接纳以下为使用互联网服务作为通讯方式所涉及之风险
(a)互联网上通讯公司,属于不可靠之通讯及资讯提供媒介,以该方式沟通及提供服务之安全性、可靠性及容量视乎多项不受贵公司控制之因素影响,包括服务供应商之营运及该等供应商及其他用户使用之设备及设施;
(b)互联网服务或任何通讯设备或设施可能出现挤塞、受平扰、断线或未能传送之情况,或于传送及接收指示及其他资料或于执行及确认指示时发生错误、遗漏或延误,可能导致指示不能按互联网上列出之价格执行;
(c)互联网服务及/其他任何部份或内容可能会遭擅自接入、擅行改动、修改或变更而可能导致资料被操控、非法使用、盗用或遗失资料,包括本人/吾等之个人资料。
13.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已阅读本补充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并以本人/吾等明白之语言完全解释本补充协议之内容,本人/吾等接纳本补充协议之条款及条件。
14.除本补充协议所述者外,协议内容所有条款及条件应具全面效力及生效。
协议所指之所有「本协议」乃指本补充协议所补充之协议(由本补充协议日期起生效)。
客户(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董事(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用(11907)
下载
以下无正文,使用前请删除。
备注:
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固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
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钍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
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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