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嘉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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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应急领导机构
2.2.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
区委宣传部、区纪委(区监察局)、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经商科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牧业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粮食局、区国资办、区海事处、区气象局、国网嘉陵供电分公司、移动嘉陵分公司、电信嘉陵分公司、联通嘉陵分公司、区消防大队、嘉陵客运站、嘉陵驻军8741部队、区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2.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组织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3)组织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重大事项;
(5)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3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
其主要职责为:
(1)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有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7)完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4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区政府办: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涉外事务。
区纪委(区监察局):
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公安分局:
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
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区财政局: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教育局:
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区经商科局: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协调应急通讯需求;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区民政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区人社局:
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区国土分局:
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环保局:
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
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
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区建设局:
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
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区水务局:
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
负责对水利工程及所管辖水库库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区农牧业局:
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
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区林业局: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卫计局:
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粮食局: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储备物资,保障突发事件地区的粮食市场供应。
区国资办:
配合协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旅游局:
参与旅游团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安监局: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生产环节涉及环境安全的生产储存设施风险源监管工作;
负责判断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和性质,查明安全生产事故释放的化学品种类和数量。
区海事处:
负责航运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
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国网嘉陵供电分公司:
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
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移动嘉陵分公司、电信嘉陵分公司、联通嘉陵分公司: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嘉陵客运站:
负责本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供运输保障。
区消防大队:
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嘉陵驻军8741部队、区武警中队: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组织驻嘉部队、武警中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和宣传报道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
区环保局。
组成部门:
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职责:
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报告、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3.2应急监测组
区水务局、区农牧业局、区林业局、区安监局、区气象局。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3.3污染控制组
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牧业局、区林业局、区消防大队、嘉陵驻军8741部队、区武警中队等。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2.3.4事件调查组
区监察局。
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牧业局、区林业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国网嘉陵供电分公司等。
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2.3.5医疗救治组
区卫计局。
区经商科局。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2.3.6应急保障组
区发改局。
区政府办、区教育局、区经商科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粮食局、区旅游局、国网嘉陵供电分公司、移动嘉陵分公司、电信嘉陵分公司、联通嘉陵分公司等。
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3.7治安维护组
区公安分局。
区交通局、嘉陵驻军8741部队、区武警中队。
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
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2.3.8宣传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记者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正面引导舆论。
2.4专家组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有必要时,应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请求市级专家组支持。
2.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区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
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3小时内报区政府。
3.2预防工作
3.2.1加强风险排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定期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全面预防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一厂一册”的标准建立并定期更新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3.2.2加快平台建设
区环保局协助市局建设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平台,及时掌握全区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基本信息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现状以及各类污染物质的基本处置方法等信息,实现“环境风险点源清楚、环境应急处置方式清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清楚、流域和区域环境敏感点位清楚”。
3.2.3加强预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完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2.4加强风险评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辖区内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
重点开展石化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2.5加强日常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3.2.6加强应急联动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及发布
根据《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依次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将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嘉陵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同时依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实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2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
(5)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如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预警支撑系统
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系统、环境应急资源动态管理系统、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库管理系统、环境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环境应急预警平台、环境应急处置系统、环境应急事件评估系统。
4应急响应
4.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4.1.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1.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1.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4.2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增援。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4.3应急响应程序
4.3.1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环境保护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建议,省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先期处置。
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
市人民政府将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现场调查、事件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4.3.2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环境保护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建议,省政府立即启动预案,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市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积极配合省级有关部门的现场调查、事件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3.3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4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区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4.4信息报告及通报
4.4.1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及个人;
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
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4.4.2报告时限和顺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及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由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局。
发生Ⅰ、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区人民政府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发生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区人民政府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发生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4.3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主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主要内容: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
续报在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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