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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检查督促社区服务中心保卫大队落实门卫登记检查管理制度。
3.7检验中心
负责对用火作业区域有毒有害气体、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进行采样分析。
3.8生产单位
3.8.1负责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8.2负责对用火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3.8.3负责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填写“安庆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3.8.4负责指定专人对用火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3.8.5用火作业完工后,负责检查确认,并在“安庆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3.9施工单位
3.9.1负责组织人员接受安全教育。
3.9.2持施工任务单,到生产单位申请办理“安庆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3.9.3负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3.9.4负责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填写“安庆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3.9.5负责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
3.9.6用火作业完工后,负责检查确认,并在“安庆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工作内容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用火过程。
4.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4.3用火作业前必须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安庆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4.4用火作业管理的范围
4.4.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4.4.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4.4.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4.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及使用非防爆的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4.4.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5用火作业分级
4.5.1特级用火作业
4.5.1.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米以内区域的用火作业。
4.5.1.2液态烃码头泊位停靠气船时,禁止一切用火作业;
无气船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阀门平台及向管线上游外延15米以内区域一律按特级用火作业办理。
4.5.1.3节假日期间必须进行的用火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5.1.4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进行的用火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5.1.5在运行的液化气罐区、液态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用火作业。
4.5.1.6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4.5.2一级用火作业
4.5.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5.2.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4.5.2.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5.2.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5.2.5油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米以外70米以内的区域;
油码头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4.5.2.6液态烃码头泊位无气船停靠时,阀门平台向管线上游外延15米以外区域(包括距管线两侧15米以内的区域)。
4.5.2.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4.5.2.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4.5.2.9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4.5.3二级用火作业
4.5.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5.3.2工艺系统管网。
4.5.3.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5.3.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且已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5.3.5油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米以外区域;
油码头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从主靠平台边缘向外延伸30米以内的区域。
4.5.3.6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包括操作室、变配电室、办公室等)。
4.5.3.7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5.3.8生产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5.4三级用火作业
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4.5.5固定用火区
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域。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4.6“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6.1办理程序
各级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生产单位[固定资产所在单位的设备或工艺科(组)负责人]提出申请,生产单位安全科(组)会同生产、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逐项检查落实,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单位安排用火监护人,经生产单位领导或有关负责人按审批权限签发批准后实施。
4.6.2审批权限
4.6.2.1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发。
4.6.2.2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单位主管领导或相关领导签发。
4.6.2.3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单位安全科(组)长或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签发。
4.6.2.4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单位安全科(组)技术管理人员或基层单位安全员签发。
4.6.3有效时间
4.6.3.1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4.6.3.2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4.6.3.3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
4.6.3.4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4.6.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
固定用火区的设立,由施工、检修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生产、设备科(组)会签,由各单位安全科(组)审查批准,并报安全环保部和消防大队备案。
固定用火区应设明显标志,严格管理。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4.7外来施工单位在本企业生产区域内施工,由固定资产所在生产单位按本规定“4.6”要求申请并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施工和相关单位意见”栏上签注用火审批意见(其中特级用火作业应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注用火审批意见),双方各派出一名监护人员。
固定资产涉及到另一生产单位辖区内的,还应经涉及到的辖区单位负责人在“施工和相关单位意见”栏上签注用火审批意见。
4.8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用火时
由用火地点所在生产单位按本规定“第八条”要求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注用火审批意见(其中特级用火作业应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注用火审批意见),双方各派出一名监护人员。
4.9电气、仪表、计量设施用火
4.9.1生产装置所辖区域内的电气、仪表、计量设施用火,由该设施所在生产单位按本规定“4.6”要求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电仪部或计量中心协助生产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双方各派一名监护人员。
涉及特级用火作业时,电仪部或计量中心处级领导必须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施工和相关单位意见”栏上会签,其他用火作业由电仪部或计量中心科级领导会签。
4.9.2生产装置区操作室、控制室内电气、仪表设施以及其他变配电间、计量室(间)等特定封闭管理区域内电气、仪表或计量设施用火,由电仪部或计量中心按本规定“4.6”要求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经所涉及的辖区单位负责人会签,双方共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按用火等级审批。
4.10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4.10.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分析合格后,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4.10.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特级、一级用火。
4.10.3各级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10.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4.10.5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分析数据应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要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4.10.6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4.10.7采样分析合格后,1小时内必须用火。
否则,应重新检测或取样分析。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验中心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4.10.8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或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
当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4.10.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4.10.10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和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4.10.11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熔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4.10.12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4.11用火作业人职责
4.11.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4.11.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有权拒绝用火。
4.12用火监护人职责
4.12.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12.2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本单位安全科(组)组织的用火监护有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用火监护工作。
4.12.3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监火时应佩带明显标志;
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12.4用火监护人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
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4.13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液化气、液态烃、油品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罐区、栈台、码头等生产区域应遵循以下条款
4.13.1因施工、检修需进入以上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阻火设施。
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临时通行证”。
4.13.2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易燃易爆生产区域的管辖单位对车辆阻火设施、“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临时通行证”进行检查确认,结合易燃易爆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审查批准并规定行车路线后,方可准许进入。
4.13.3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生产区域。
4.14“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4.14.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4.14.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4.14.3“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单位安全科(组)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6.1 《安庆石化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6.2 《安庆石化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6.3 《安庆石化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6.4 《安庆石化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7附则
7.1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
7.2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8附录
8.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图;
8.2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8.3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8.4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8.5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附录8.1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图
工作流程
主管(协管)
依据文件
相关文件记录
生产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作任务单
施工单位
检维修管理规定
用火作业许可证
检验中心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生产单位、
施工单位、
附录8.2
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No: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用火装置设施部位及内容
用火人姓名
特殊工种类别
特殊工种证件号
监火人姓名
监火人工种
采样检测情况
分析项目
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
采样点
分析结果
采样时间
分析人
采样人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单位
确认人签字
1
用火设备内部物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6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危害
识别
补充
措施
申请用火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施工和相关单位意见
安全科(组)长意见
生产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备注:
上述作业许可证中的“生产单位”系指资产分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公司各作业部(业务部)。
附录8.3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No: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意见
主管领导或相关领导
审批意见
附录8.4
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用火装置设施
部位及内容
生产单位安全科(组)长
或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意见
附录8.5
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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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 安全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