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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级施工安全措施:
电务段、车间、工区三级组织的施工均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的差不多内容应包括:
施工前的预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后的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第三章 作业纪律
第8条电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纪律:
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采纳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升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
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第9条严禁抢点、偷点施工、修理作业。
第10条严禁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畴施工、超范畴修理作业。
第11条设备检修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
1.为做好信号设备的养护修理,提升设备质量,减少人为故障,应认真执行《关于严禁使用封连线及其它违章手段进行电务作业的通知》(铁运〔1999〕154号)的各项规定,防止违章作业。
2.利用天窗点内时刻进行拆卸、更换、测试等工作时,应登记起止时刻,如不能按时复原使用,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提出停用该项设备,并采取保证安全行车的应急措施。
3.信号开放后,不得测试与该进路有关的设备或对其性能不清晰的设备电气特性(利用微机监测进行自动测试除外)。
4.禁止在营业线上使用单轨车。
第12条 加大“天窗修”治理。
严格落实天窗点内、点外作业项目。
一切阻碍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和检(维)修作业,一律纳入天窗点内进行,并按照作业范畴、作业性质,利用不同的天窗完成。
第13条电务部门对道岔手摇把的治理必须严格按《技规》第186条和《关于印发<
道岔手摇把使用治理方法>
的通知》(南铁电字〔2004〕335号)规定,建立登记签认制度,并实行统一编号,集中治理。
电务人员日常检修及施工需使用手摇把时,按以下方法办理:
1.电务人员在天窗点内检修设备需使用手摇把时,应向有关车站申请并在所属车站的《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及消记,在天窗点内且在申请的天窗单元内使用手摇把检修道岔时,可不另行向车站申请登记要点。
2.其他缘故需使用车站保管的道岔手摇把时,应由电务人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需使用手摇把的缘故、数量及号码,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签认后,开锁取出道岔手摇把交给电务人员使用。
使用完毕后,电务人员要及时如数交回,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核对无误后放回箱内加锁,电务加封后进行销记,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签认。
3.信号中修队不得配有手摇把,修配所个人检修用的手摇把,只能在修配所内使用。
其他电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手摇把时,必须由信号工区配合人员到车站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携带或使用非本站申领的手摇把。
第四章 联系要点和登(销)记
第14条联系、要点、登记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在天窗内无法完成的拆卸、安装、移设、更换、测试等工作,需中断设备使用时,应填写信号施工要点申请打算表,申请列入铁路局月度施工打算进行实施。
施工前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登记,接到批准施工调度命令,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作业(经批准列入铁路局月度施工打算的区间作业,须取得登记站值班员要求调度员同意的通知后,方可作业)。
2.利用天窗对信号设备进行集中检修时,作业前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作业。
3.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第一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用设备,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方可进行处理。
4.发觉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需赶忙抢修时,应赶忙通知车站值班员及电务段调度,并及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电务处,同时按规定登记,申请故障天窗,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公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
第15条联系、要点、登(销)记有关要求:
1.《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按填写项目不同分为分路不良轨道电路区段、日常两种,分路不良轨道电路区段登记本在封面注明“分路不良轨道电路区段”字样。
车务、电务共同确认的分路不良轨道区段及分路不良整治等内容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分路不良轨道区段”中登记。
行车设备临时发生故障、修理天窗、驼峰(峰尾)检修(月度施工方案中T字头的项目)、使用手摇把、设备联合检查、破封使用加封的按钮等,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日常”中登记。
2.检修作业时由检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非集中联锁车站由检修人员在运转室办理,并与扳道员取得联系);
施工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办理;
故障处理时,由故障处理人员负责办理。
3.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相互配合施工作业时,应由作业主体单位牵头,适时通知,分不登记(修理天窗除外),工务、电务等单位为作业主体单位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中登记,如供电单位为作业主体单位时,在《接触网检修登记簿》中登记。
4.进行施工或检修作业前,必须核对作业时刻、作业内容和阻碍范畴等,并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登记时刻的规定:
Ⅰ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天的16时前;
Ⅱ级施工,在施工前1小时;
三级施工,在施工前40分钟登记完毕;
修理天窗作业为提早40分钟。
5.检修作业或故障处理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
施工作业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其结果应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履行销记手续。
6.车务部门破封后,电务部门要及时确认破封缘故(有微机监测设备的要调阅监测数据进行确认),按标准格式进行销记。
存在疑咨询的应赶忙查明缘故,并向车间和电务段调度汇报。
7.信号设备的加封、加锁应保证封印完整不失效。
按规定需加封加锁的设备,必须加封加锁,每次检查加封后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写明封印完整,使用计数器时还应写明计数器号码。
信号工区接到车站破封使用加封按钮的通知后应及时到行车室加封,时限规定如下:
①有楼内工区的车站(场)在接到通知后赶忙加封;
②工区所在地的车站由值班人员在每天19时~20时到行车室检查并补封;
③外站(场)为到该站(场)工作时检查并补封。
8.登(销)记的内容一经车站值班员签认,任何人不得任意涂改。
联系应使用标准用语,语义应简明、确切,做到相互复诵。
附件1: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填写样张
附件2: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填写样张
第五章 事故及故障处理
第16条 为降低事故缺失,压缩故障延时,电务部门必须制定应急预案,以保证准确、迅速地处理信号事故和故障,尽快复原设备正常使用,减少对铁路运输生产的阻碍。
第17条应急预案应包括:
指挥机构与职责;
人员分工与和谐;
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事故及故障处理程序;
不同设备类型及防洪防火抢修方案;
重要系统及设备有关厂家技术支持方案;
应急设备及器材(器具)的备用;
技术图纸图表的配备;
管界示意图和公路里程图;
交通工具、照明设备及通信手段和联络方式;
应急抢险队伍的组成与演练;
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预防与卡控措施;
后勤保证措施等内容。
第18条发生事故和故障必须按“三个清”、“三及时”和“三不放过”制度进行处理和分析。
三个清:
处理故障要做到时刻清、地点清、缘故清;
三及时:
接到故障通知及时赶赴现场;
对设备故障及时组织处理;
若不能及时修复或缘故不清时应按技规328条规定及时登记停用设备保证行车安全。
四不放过:
事故缘故分析不清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第19条电务段、车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和需要,配齐应急抢修器材和装备,并加大治理,确保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20条当发生信号事故或故障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电务段、车间应加大对应急抢修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模拟演练,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能够做到正确指挥、严格按故障处理程序,尽快排除险情和故障,复原设备使用。
附件3:
故障处理作业程序
第21条当发生与信号设备有关联的机车车辆冲突、脱轨事故时,信号修理人员应会同车站值班员记录设备状态,派人监视、爱护事故现场,不得擅自触动设备,并赶忙报告电务段调度。
第六章 事故及故障治理
第22条信号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南昌铁路安全监管办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方法(试行)》(南铁安监发[2007]2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23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阻碍。
故障处理完后应及时登记复原设备使用,如需申请试验时,应及时登记申请试验时刻。
第24条信号设备故障分为责任、非责任故障。
1.责任故障是指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修理不当或设计制造缺陷所造成的设备损坏或阻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隐瞒、谎报、查不清缘故,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雷击损坏设备或人为破坏、偷盗等缘故造成的设备故障。
信号责任故障按缘故分为电务责任和外界责任。
⑴电务责任是指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修理不当所造成的设备损坏或阻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隐瞒、谎报、查不清缘故,应采取防范措施而未采取致使雷击损坏设备、人为破坏、偷盗等缘故造成的设备故障。
⑵外界责任是指设计、产品制造缺陷、保质期外的产品质量咨询题、工务病害、电化干扰、供电质量、通道质量、尖轨卡物和外界施工作业阻碍等缘故造成的设备故障。
2.非责任故障是指自然灾难、人为破坏等及其他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和设备不能承担的外部缘故。
第25条 其他或未阻碍设备正常运用的设备故障,按设备故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治理。
第26条信号设备、器材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质量发生故障由供应商(生产厂家)承担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缺失。
第27条设备质量不良造成设备故障,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验收等单位责任的,由有关单位(部门)承担责任。
未按规定采纳行政许可、强制认证、定点厂生产的产品,或采购不合格、不达标的产品,造成设备故障时,由采购、采纳单位(部门)承担责任。
第28条营业线施工中因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治理等缘故造成的设备故障,由有关单位(部门)承担责任。
如设备治理单位监督不力,由设备治理单位(部门)承担责任。
第29条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部门),或在结合部发生的设备故障,不能判定要紧缘故时,由有关单位承担同等责任。
第30条发生信号故障的报告制度:
1.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信号工区应赶忙向车间值班人员和段调度报告。
2.段调度应及时向铁路局电务调度报告。
3.当发生阻碍较大的故障时,应赶忙逐级上报。
第31条信号故障治理的其他要求:
1.发生信号设备故障后,段、车间、工区应及时分析,并填写《行车设备故障分析记录簿》和《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应按内容及格式如实填记,并长期储存。
2.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电务段应在规定时刻内组织分析,并及时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和《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
3.发生事故,须及时将事故详细情形逐级上报。
第32条信号设备故障率、信号设备故障延时(或平均延时)按路局的年度指标进行操纵。
第七章 技术作业安全要求
第33条检修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发觉不良的,应及时更换。
检修人员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
工长每月检查1次;
电务段每年检查许多于1次。
第34条工区应备有急救药箱,所有人员应把握预防作业损害、触电和外伤处理知识。
第35条禁止扒乘机车或列车;
禁止从行驶中的机车或列车跳上、跳下。
第36条在站内、区间作业时要求:
1.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其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刻进行作业。
2.在站内、区间上道进行施工、检修、整治时,应当设安全防护员,实行专人防护,并实行双人作业(双人作业指在1名安全防护员所防护的区域内有2名及以上作业人员)。
在小站分咽喉作业时,须按咽喉分不设置安全防护员,当作业人员较分散,1名安全防护员难以满足防护要求时,可按照具体情形,适当增加安全防护员数量;
在25组及以上道岔的大站作业时,可按照具体作业情形,将作业范畴划分为若干个区域,按区域设置安全防护员。
安全防护员的防护范畴必须在当日工作安排中予以明确。
安全防护员与被防护对象之间的距离,必须确保其能够对被防护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和防护。
安全防护员不得站在任何可能侵入列车接近限界的处所,以确保安全防护员自身安全。
3.在站内、区间上道进行巡养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防护员,实行专人防护,以确保巡养作业安全。
4.在站内、区间上道进行施工、检修、整治、设备检查、巡养等作业时,室内必须指派胜任人员值台(驻站防护员),值台实行专人专岗制,严禁值台人员在值台期间从事与值台无关的其他工作。
电务值台人员必须携带《派遣证》,佩带上岗证,进入车站行车室。
派遣证一式两份,并经车站值班员(在调车场为调车区长)签认后,各持一份。
值台人员要紧负责办理施工联系、施工登销记手续和向施工负责人、工地防护员传达施工命令,预、确报列车运行情形等。
电务值台人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把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形及现场防护员所在具体位置,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觉专门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各参与施工单位应分不派遣驻站联络员,负责与施工主体单位的联络,并及时转达施工命令,预、确报列车运行情形等。
5.信号值台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路局有关联系和防护格式、通知用语的各项规定,并随时与车站值班员联系,准确把握列车运行情形,及时通知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下道避车。
值台人员必须得到现场防护人员的确信回答后,方可停止呼叫。
值台人员与现场防护人员的呼吁应答情形必须由值台人员和现场安全防护员负责记录备查(有条件的车站可安装通话记录装置,值台人员记录即可),记录表格式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在站内(含半自动闭塞区段的接近区段)作业,当列车从邻站动身(当区间大于4个闭塞分区时,以4个闭塞分区为准)在区间作业,当列车距离作业地点许多于4个闭塞分区时,值台人员必须通知室外作业人员和安全防护员。
室外作业人员和安全防护员接到值台人员通知后必须赶忙回复,并停止作业,清理工具材料,下道避车。
在站内(含半自动闭塞区段的接近区段)作业,当列车接近;
在区间作业,当列车距离作业地点许多于2个闭塞分区时,值台人员必须再次通知室外作业人员和安全防护员,提醒和督促室外作业人员下道。
动车组的安全防护按《南昌铁路局动车组旅客列车运行安全方法》(南铁安监发[2007]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安全防护员应与室内值台人员保持联系,把握列车运行情形。
防护员应佩戴标志,携带规定的防护用具,防护员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安全防护员对所辖区域内的行车及人身安全负有监督、防护责任。
防护员在接收到值台人员通知后,应赶忙复诵(通知内容+×
×
明白),并将通知内容赶忙告知现场作业人员(必要时使用高音喇叭)。
必须下道时要采纳高音喇叭、口笛等较刺耳音响通知作业人员,在确认被防护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时方可停止呼叫(或吹口笛)。
安全防护员接到列车从邻站动身,或列车距离作业地点4个闭塞分区的通知时,应监督作业人员及时下道;
在接到列车接近,或列车距离作业地点2个闭塞分区的通知时,必须逐个确认所有作业人员确已下道并进入安全地带,确认后赶忙向值台人员汇报。
在列车到达作业人职员作地点前,安全防护员必须连续监视作业人员位置状态,防止其再次上道。
各单位应按照管内各站场的具体情形,制定相应的联系、防护、试验标准用语。
附件4:
联系、防护、试验部分用语举例
7.室外作业安全防护,不仅要针对高速列车导致的人身损害,也要高度重视调车作业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
8.室外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专用通信联络工具,并在上道前试验确认通信工具良好;
安全防护员除必须携带专用通信联络工具外,还必须同时携带高音喇叭、口笛,并在上道前试验确认通信工具和高音喇叭、口笛良好。
9.室外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自控、互控、他控”制度,要在确保自己及时下道的同时,注意周围其他作业人员的下道情形,相互提醒,共保安全。
10.安全防护员须经电务段培训、考试合格后,挂牌上岗。
11.在站内作业时要时时注意了望列车运行,按照站场线路布置,建立作业安全岛。
有条件的车站应安装列车接近自动音响或语音报警装置。
12.在区间行走时应走路肩;
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时,应持续前后了望;
在复线区间,应迎着列车运行方向行走,并持续前后了望,禁止在邻线和两线中间躲避列车。
13.横越线路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的制度。
禁止从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
在停留列车、车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应与其保持5m以上距离。
14.禁止在机车(动车)驶中检修机车(动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机车(动车)入库或在车站停车检修机车(动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时,应挂红色信号旗或红灯防护,并在操纵手柄上悬挂红色“禁止操纵牌”。
15.禁止在钢轨、枕木上和车辆下部休息。
16.雷雨或暴风时,禁止在信号机上作业;
打雷时,禁止修理避雷器、地线。
17.冬季室外作业时,所戴防寒帽应有耳孔。
18.上道作业人员或在线路上行走的作业人员及安全防护员不得接打手机或发、看信息或做其他有碍了望、视听和分散精力的与岗位工作无关的情况。
19.检修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时,应打开遮断器。
20.挖坑、沟时,应了解地下设备情形,土质松软处所应有防护和加固措施,以防坍塌。
坑、沟一样不应过夜,不得已时,须采取防护措施。
21.扛抬笨重物品时,每人负重一样不得超过50kg。
第37条在高柱信号机上作业时:
1.离开梯子或站在梯子架外侧工作,须使用安全带。
2.禁止上、下同时作业;
不得将工具、材料放在信号机上;
不准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3.列车通过时,禁止在该股道两侧信号机上停留。
4.不准人扛、手提笨重物品攀登信号机。
第38条在道岔上作业时要求:
1.严禁用手指探入销子孔、各部缺口和牵纵拐滑动面;
严禁手扶导管架邻近的导管。
2.检修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或在道岔动作杆邻近、差不多轨尖轨之间进行检修、清扫工作时,应打开遮断器。
3.在道岔上工作应勤联系、勤了望,工具、材料不得侵入限界。
驼峰、平面溜放作业时,不得盲目断开转辙机遮断器。
第39条在桥梁上、隧道内检修信号设备时,应当设专人防护,并随时与值台人员保持联系,应确保列车通过时躲避在安全地带。
严禁工具、材料侵入限界。
第40条在轨道电路作业时要求:
1.进行轨道电路巡检时,应迎着列车运行方向进行,并持续前后了望。
2.轨距保持杆及轨道绝缘发觉不良时应及时通知工务部门处理和配合更换,更换轨道绝缘时应把阻碍范畴向工务交待清晰,并按《行车组织规则》的规定进行。
在自动闭塞区段更换时应使相应的信号机点红灯。
3.更换轨道电路连接线时应确认区段未被使用,或采取先接后断的更换措施。
自动闭塞区段更换时,应考虑到区段红轨、信号灯光前移对运输的阻碍。
4.移频轨道电路的衰耗电阻经标准化调整固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更换器材后应测试接收设备处于调整状态的指标及接入(滤入)端残压,其残压值不得超过规定值。
双机设备切换试验时,严禁封连发送功出塞孔。
第41条对带有220V及其以上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作业时,一样应切断电源或双人作业。
需停电进行检修作业时,应指派专人负责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警示牌。
复原供电时,应确认全体工作人员作业完毕,脱离带电部件后,方可合闸,摘除警示牌。
对高于36V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带绝缘的工具,穿绝缘胶鞋(室内应站在绝缘垫上);
2.不得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
3.未脱离导电部分时,不得与站在地面的人员接触或相互传递工具、材料。
第42条检修整流、变流及磁饱和等电源设备时:
1.电压高于220V的设备应关闭电源,并通过人工放电,开释电容器电能后,方可开始工作;
2.不准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开路,以免产生高电压击穿设备和危及人身安全。
第43条信号机械室内必须保持清洁,禁止烟火,并应做好以下防火工作:
1.必须备有符合要求的报警和灭火设施,并保持其良好;
2.电缆进出口应采纳防火材料封堵,电力电缆不得与信号电缆同沟敷设;
3.按日常养护周期巡视信号设备,发觉温升专门须及时处理;
4.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严禁用汽油、酒精等擦拭设备的电气接点。
并不得用易燃油擦洗地面和设备。
第44条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时:
1.人身和携带物件(如长杆、导线、工具等)与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有1m以上的距离。
2.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m的处所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应由接触网工区人员安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后,方可开始工作。
作业时应有接触网工区人员在场监护。
拆除临时接地线后,严禁再进行作业。
3.在电化区段任何人不准登上机车车辆顶部,或翻越车顶通过线路,禁止攀登接触网支柱,不得在支柱上搭挂物品。
4.严禁向接触网上搭挂绳索等物,发觉接触网上挂有线头等物,不准接触。
当发觉接触网导线断落时,要远离该处10m以外,将该处加以防护,并赶忙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5.电气化铁路邻近发生火灾时,必须赶忙通知列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或接触网工区值班人员。
用水或一样灭火器浇灭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4m的燃着物体时,接触网必须停电;
距接触网超过4m的燃着物体,可在接触网不停电情形下进行灭火,但水流严禁向接触网方向喷射,并保持水流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以上。
若用沙土灭火时,在距接触网2m以上时,可不停电。
6.电务设备的地线必须连接牢固,接触良好,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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