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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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厂房、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厂房、设施与设备应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相适应,并对厂房、空气净化级别、设施、设备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内应无污染区;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
生产区域应与研发、检验等区域分开。
第十九条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须划分清楚。
所有物料的标示必须明确。
台帐应清晰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二十条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并具备防蝇、蚊、蟑螂、鼠和防异物混入的措施。
仓储环境及控制应符合规定的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如需冷藏,应配备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记录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化学物料的存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全血、血浆、动物组织、组织切片、对照用血清样品以及生产中使用的菌株、细胞株、动物应在单独的库区放置,并做好明确的标示,只允许专门人员进入并负责保管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
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生产区域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清洗、配料、分装、包装等区域。
第二十四条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明确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和设施应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进行配备和控制。
应建立独立的无菌检验或微生物限量检测系统,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
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
要有防尘、通风、以及防蝇、蚊、蟑螂、鼠和防异物混入等措施;
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有换鞋、更衣、洗手、消毒等设施;
生产场地的地面应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
操作台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便于清洗、消毒,不可用木质或油漆台面;
应有适当的消毒设施,并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
应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第二十六条具有传染性或需要防止污染的物料的处理应在1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
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的包装、配液、分装、干燥以及胶体金、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干化学法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应在10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
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各组分的制备应在30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
酶类和其他蛋白类试剂的生产环境至少应满足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详细要求)
第二十七条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生产和检定应在独立封闭的建筑物中进行,应防止扩散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第二十八条生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试剂等涉及到使用阳性样品时应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防护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生产过程中涉及生物安全要求时,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的相关要求;
生产中的废液、废气等废弃物应有完备的回收与无害化处理措施,应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第三十条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险品,企业应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从事危险性生产人员的劳动防护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过程中涉及阳性血清等血液制品时应建立阳性隔离室;
强毒微生物、高危致病因子、高度污染物的操作区域应与其他生产区域隔离,保持相对负压,配备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无害化处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生产过程中涉及细菌、病毒培养和操作时应建立符合要求的独立的细菌/病毒室,设置与培养相适应的物料准备间、人员准备间和操作间,面积应与产能相适应,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
有传染性或致病性的细菌/病毒培养和操作应在隔离区内进行,并配备专用设备与器具,不应造成扩散或污染。
第三十三条生产过程中涉及细胞培养和处理时应建立符合要求的独立的细胞室,配备与细胞培养相适应的物料准备间、人员准备间和操作间,面积应与产能相适应,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
第三十四条生产过程中涉及到对动物进行免疫或其他处理时,应建立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要求的与生产区不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动物室,配备与动物饲养和试验相适应的动物饲养间、准备间、操作间,面积应与产能相适应,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
动物室不应对厂区及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五条生产过程中涉及到放射性元素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隔离和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灭菌的,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灭菌设备,确定灭菌规程并定期进行验证。
第三十七条如果企业自行制备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满足工艺用水的要求并通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滋生;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的材料应无毒、无害、耐腐蚀。
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制备、储存、输送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
应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
如需制备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
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八条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应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和器具,建立设备台帐。
明确生产、检验设备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建立维修、保养、验证管理制度。
生产、检验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
第四十条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四十一条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内应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
定期对除湿设备进行维护,监测室内空气湿度。
第五章物料采购、入库与验收
第四十二条应建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所用物料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回收的控制程序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应确定外购、外协物料的清单,明确物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对物料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级管理。
严格遵守质量要求进行采购和验收,按照物料的质量要求制定入库验收准则。
第四十四条应建立供方评估制度,所用物料应从具有资质和经过评定为合格供方的单位采购。
对已确定的合格供方应建立名录并定期进行评估,保存其评估结果和评价记录。
第四十五条主要物料的采购资料应能够进行追溯,应按照采购控制文件的要求保存供方的资质证明、采购合同或加工技术协议、采购发票、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进货检验报告或试样生产、检验报告。
外购的标准品和质控品应能证明来源和溯源性。
主要进口物料还应提供生产厂商的资质、产品质量证明,必要时应提供口岸证明。
生产方式为分包装生产的产品还应提供原产品生产厂商的授权书、产品标准和检测报告,必要时应追溯原生产厂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状况。
第四十六条应按照不同物料的性状和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管理。
物料应按照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年。
应定期盘点清库,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条件变化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七条生产和检验用的菌毒种的来源、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生产用细胞应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
应建立细胞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志。
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对所用原料的来源和性质有详细的记录并可追溯。
第四十九条生产用动物应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符合要求的动物,应详细记录其来源、种属、清洁等级、健康状况、繁殖、饲养条件,有专人负责饲养和管理。
第五十条应建立包装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控制程序,严格印制、领用、回收、销毁。
第六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五十一条应制定生产所需的工序流程、工艺文件和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确定质量控制点,并规定应形成的生产记录。
应制定各级生产控制文件的编制、验证、审批、更改制度。
第五十二条应按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生产环境的清洁规程,明确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等要求。
对生产环境进行定期检查或检测,确保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
生产需要冷藏的试剂产品时,必要时应配备缓冲冰箱。
第五十三条应进行每批产品物料平衡核查。
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五十四条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应内容真实、数据完整,经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记录不得任意涂改;
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十五条不同种类的试剂产品的生产应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相互混淆和污染。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混淆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前一种产品生产结束必须进行清场,确认合格后才可以入场进行其他生产,并保存清场记录。
相关的配制和分装器具必须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处理。
第五十七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
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应做到定期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工艺用水的检验周期。
采用外购工艺用水,除按照物料采购规定外,还应配备相应的储水条件和水质监测设备,明确水质要求和保存期限。
第五十八条在生产过程中,应建立产品标识和生产状态标识控制程序,对现场各类物料和生产区域、设备的状态进行识别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生产过程应具有可追溯性,应对物料及产品的追溯程度、追溯范围、追溯途径等进行规定;
应建立批号管理制度,对主要物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批号管理,并保存和提供可追溯的记录。
第七章检验与质量控制
第六十条
质量部门应对取样、留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合格品放行、不合格品评审、协助评估合格供方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事项制定操作规程。
并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质量检验数据及趋势。
第六十一条质量检验部门应设立独立的检验室,根据需要设置待检、检验、留样、不合格品等标识,区分放置,配备专门的检验人员和必需的检验设备。
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设置。
第六十二条检测仪器应按照产品标准进行配备,并建立档案和台帐。
对计量器具需要制定周期检定计划,定期检定并保存检定报告,应做到帐、卡、物一致,仪器上检验状态标示应清晰明显。
第六十三条质量检验部门应定期或在使用前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查验检定状态,并加以记录。
应规定在搬运、维护期间对检测设备的防护要求,投入使用前根据需要进行校准。
当发现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第六十四条对检测中使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应建立台帐,并记录其来源、批号、效期、溯源性、进货验收记录、主要技术指标、生物学特性、最佳保存条件、保存状态等信息。
应定期复验其性能并保存记录。
第六十五条应建立留样检验制度,规定留样比例、留样检验项目、检验周期和判断准则。
留样检验报告应注明留样品批号、效期、检验日期、检验人、检验结果等信息。
留样期满后应对留样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归档。
第六十六条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外购物料,可以通过委托检验或试样的方式对其质量状况进行验证。
应保存试样批号、试样生产记录、检测报告、操作人员签字、批准人员签字等相关记录。
第六十七条应提供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记录),应有检验人员和产品放行批准人的签字。
检验报告(记录)应真实、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和伪造。
第六十八条产品的检验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十九条企业应定期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按照本细则要求对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内审报告。
企业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实行自查、自纠,保存审核报告和纠正、预防措施记录。
第七十条包装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后印制、发放、使用,应与注册批准的内容、样式、文字相一致。
并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八章文件与记录
第七十一条生产企业应按YY/T0287标准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十二条生产企业应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程序文件:
1文件控制程序;
2记录控制程序;
3管理职责
4设计和验证控制程序;
5采购控制程序;
6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7检验控制程序;
8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9数据统计与分析控制程序;
10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11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2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13用户反馈与售后服务控制程序;
14质量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
15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第七十三条生产企业应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基本规程和记录,并根据产品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1厂房、设施、设备的验证、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2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3菌种、细胞株、试验动物、血清等物料的保管、使用、储存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4安全防护规定和记录;
5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和记录;
6采购与供方评估管理制度和记录;
7工艺流程图、工艺标准操作规程、
8各级物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9批生产、批包装、批检验记录;
10试样管理制度及记录;
11工艺用水规程和记录;
12批号管理制度及记录;
13标示管理制度
14校准品/质控品管理规程及记录;
15检测仪器管理及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和记录;
16留样管理制度及记录;
17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18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制度及记录、
19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20用户反馈与处理规程及记录;
21环境保护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22产品退货和召回的管理制度;
23人员管理、培训规程与记录;
第七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编制、更改、审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受控的现行文本。
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七十五条应按程序对记录进行控制,制订记录的目录清单或样式,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管、检索、处置的职责和要求,确定记录的保存期限。
记录应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规定签字。
。
第九章不合格品控制与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七十六条应制定对不合格品控制的有关职责、权限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专区存放,防止不合格品非预期使用,并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并保存记录。
第七十八条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确认产品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应保存评审和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并在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之后应验证其有效性。
第十章产品销售与用户服务
第七十九条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
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召回。
销售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
品名、批号、效期、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人、发货日期、运输方式。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八十条应指定部门负责调查、接收、评价和处理顾客反馈意见,保持记录并定期汇总和分析用户反馈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八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退货和召回的程序,并保存记录。
退货和召回记录内容应包括:
品名、批号、规格、效期、数量、退货和召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企业应建立产品不良事件、质量事故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三条企业对用户的产品质量投诉应进行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
对所发生的不良事件、质量事故还应当按规定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
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品等。
主要物料:
试剂产品组成中在性能上起到主要作用的成分。
验证:
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分包装生产:
将外购的其他生产厂商的成品经过分包装成为本厂产品,但不改变产品的成分和性能,或只改变包装标签的生产方式。
批:
生产条件相对稳定时所生产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某种产品确定的数量。
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
据此可追溯和审查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
生产批:
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某种产品确定的数量。
注:
对有些连续生产的产品,有时难以划分生产批,出于管理的需要,常以每一工作日或班次生产出的产品作为生产批。
待验:
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态。
批生产记录:
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物料平衡:
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
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
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工艺用水:
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水。
洁净室(区):
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
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顾客反馈:
用户对所购买使用的产品向生产厂家以书面、口头、电讯等形式告知的关于该产品在性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五条用于血源筛查和按照特殊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第八十六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第一条对生产环境有净化要求的产品除应当满足《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用要求外,其生产条件还应满足本附录的要求。
第二条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第三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四条企业应提供洁净区内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空气调节、配电照明等平/立面图。
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区厂房应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
第五条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六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应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七条洁净车间安全门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平时密封良好,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能保证畅通。
第八条洁净区应配置空气消毒装置,有平面布置图、编号和使用记录。
第九条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应指定地点存放,存放地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
第十条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一条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
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二条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第十三条操作台(板)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异物,便于清洗、消毒,不可用木质或油漆台面。
第十四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
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洁净室(区)的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试剂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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