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人才住房定向配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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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人才住房定向配租管理办法
光明区人才住房定向配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人才住房的定向配租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赁价格和处分条件等,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人才群体定向配租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在本区就业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方面人才: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归国留学人员须取得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2)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指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引进我市的人员);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医师;
(4)取得内地、香港、澳门或境外高等院校学历的港澳台、外籍人士(须经教育部学历认证);
(5)经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或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四条【领导小组职责】区保障性安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人才住房分配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决策、协调区人才住房分配相关工作,并研究审议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申报类别、《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配租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配租方案及特殊情形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局。
第五条【区住房建设局职责】区住房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
(二)负责人才住房的配租工作:
建立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申请库,受理并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入库申请;配合区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评分标准》;负责制订配租方案、签订合同、办理入住等具体配租工作;
(三)负责人才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区委、区政府以及领导小组交办有关人才住房的事项。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制订工业,商贸服务,文化创意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负责核查企(事)业单位申报的统计数据;
(二)区教育局负责制订学校及幼儿园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
(3)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制订科技科研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金融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制定工业,商贸服务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
(5)区民政局负责制订社会组织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
(6)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制订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
(7)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制订文化创意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订医疗卫生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
上述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还应配合区住房建设局审核申请入库的企(事)业单位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配合区住房建设局对入库企(事)业单位进行不定期核查工作。
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光明区税务局负责核查企(事)业单位申报的纳税数据,光明社保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光明登记所等部门或单位,以及区财政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区住房建设局做好人才住房的配租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供应计划】区住房建设局应当根据人才住房建设筹集、需求等情况,制订区人才住房年度供应计划,纳入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布。
第九条【安居平台】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建立光明区智慧安居平台(以下简称安居平台),并在安居平台中开展人才住房的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安居平台应当与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租金标准】 人才住房的租金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60%左右。
人才住房租金定价方案、市场商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深圳市人才住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面向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仍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租,每次续租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入住职工的租赁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面向港澳台或外籍人才个人配租人才住房的,租赁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续租期满需要继续租住人才住房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二条【面积标准】 人才住房以人才家庭为基本单位确定配租面积,配租面积以家庭人口数量为主要考量因素,建筑面积标准如下:
(一)单身人才、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35平方米左右;
(二)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
(三)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
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家庭人口数的限制,配租90平米左右的住房。
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的总人数予以确定。
第二章面向存量企(事)业单位配租
第一节分类和建库
第十三条【配租原则】面向存量企(事)业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应当采取“量化标准、分类申报、常态受理、常态审核、积分排序、集中配租”的方式实行。
第十四条【专人负责】存量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人才住房工作,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人才住房工作。
第十五条【单位类别】参与人才住房配租的企(事)业单位分为九大类别,分别为:
工业类,商贸服务类,文化创意类,学校及幼儿园类,科技科研类,金融类,社会组织类,人力资源服务类,医疗卫生类。
区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光明区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扶持政策以及光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区住房建设局调整申报类别,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住房申请库】区住房建设局在安居平台中建立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申请库(以下简称申请库),并在申请库中开展存量企(事)单位的人才住房申请、受理及配租工作。
第十七条【评分标准】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税收、统计贡献、人才规模、行业荣誉等因素制订《评分标准》,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布。
《评分标准》应当包括入库条件、申报类别、积分细则、申报材料、配额上限等内容。
《评分标准》应当定期调整,调整的间隔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评分标准》所确定入库企(事)业单位的配额上限,是该单位人才住房的最高配租数量,每一批次或累计配租房源原则上均不得超过配额上限。
第十八条【限额突破】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在光明区税收、产值、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突出影响或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经领导小组审定可以在人才住房配额上限进行适当突破。
第二节 入库和排序
第十九条【分类申报】具有人才住房需求的光明区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九大单位类别选择拟申报的类别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入库申请。
同一单位只能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资格条件】企(事)业单位进入申请库,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或统计关系之一在光明区,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
(二)《评分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企(事)业单位申报条件;
(三)申请日前两年内未出现节能环保、诚信、劳资关系、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入库流程】企(事)业单位进入申请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评分标准》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入库申请。
区住房建设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
申请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核。
受理入库申请后,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建设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
(四)入库。
申请单位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建设局纳入申请库。
第二十二条【入库排序】区住房建设局按照《评分标准》对入库企(事)业单位进行评分排序,结果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布。
第二十三条【信息变更】排序期间,在库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税务登记、人才规模、所属行业、行业荣誉等信息或申报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区住房建设局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移出申请库并书面告知;符合条件的,根据核查结果调整排序并及时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布。
第三节 配租及流程
第二十四条【配租规则】人才住房根据企(事)业单位的排序及需求按批次进行配租,具体规则如下:
(一)每一批次的房源总数按照企(事)业单位类别进行划块。
各类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房源分配比例,由领导小组根据光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各类申报单位的税收、统计贡献、人才规模、行业荣誉等因素在配租方案中予以确定。
(二)在每一类企(事)业单位中,每家单位排序积分分值占总申报单位总积分分值的比例为A,每家单位申报的房源数量占总申报房源数量的比例为B。
其中,排序积分的附加权重为70%,单位申报数量的附加权重为30%,则每家单位拟分配的房源数量C=每一类单位的总供给房源*(A*70%+B*30%)。
(三)若拟分配房源总数小于认租企(事)业单位需求总数,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企(事)业单位排序及需求划定配租的企(事)业单位范围。
(四)企(事)业单位每批次配租房源累计不得超过《评分标准》确定的配额上限。
累计配租房源达到配额上限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纳入人才住房配租范围。
前款房源配租规则,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由区住房建设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入住条件】入住职工住房的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但同一套住房以集中居住方式安排多名职工入住的情形除外:
(一)入住职工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入住职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计入家庭人口数。
(二)入住职工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
(三)入住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之日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入住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五)入住职工及配偶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与申请单位已签订全职的劳动合同且合法有效。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配租人才住房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配租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的人才认定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区住房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配租流程】 人才住房按批次配租,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通告。
每一批次房源具备配租条件的,区住房建设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发布配租通告,配租通告包括:
1、房源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位置、户型面积、交付时间、租金标准等;
2、配租条件、方式、程序;
3、认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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