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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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六条省危化登记中心应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登记人员不得违规操作,不得泄露登记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七条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一)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二)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三)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四)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首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五)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只进行一次登记。
第八条登记企业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
作,配合登记人员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二)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
(三)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四)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咨询服务;
(五)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六)登记企业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章登记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
2.经办人信息。
(二)危险化学品信息
1.原料的基本信息
(1)化学品基本信息;
(2)分类和标签信息;
(3)化学品特别项信息。
2.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基本信息
(2)组分信息;
(3)分类和标签信息;
(4)物理、化学性质信息;
(5)毒理学信息;
(6)生态毒理学信息;
(7)主要用途信息;
(8)危险特性信息;
(9)作业场所暴露信息;
(10)储存的安全要求;
(11)使用的安全要求;
(12)运输的安全要求;
(13)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14)化学品特别项;
其中中间产品不涉及运输安全要求。
(三)重大危险源信息
1.重大危险源基本信息;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列表信息。
四)危险化工工艺信息
1.危险化工工艺基本信息;
2.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学品列表信息。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
2.经办人信息。
(二)进口产品的基本信息
1.进口化学品基本信息;
2.进口危险化学品制造商基本信息:
3.分类和标签信息
4.物理、化学性质信息;
5.毒理学信息;
6.生态毒理学信息;
7.主要用途信息;
8.危险特性信息;
9.作业场所暴露信息;
10.储存的安全要求;
11.使用的安全要求;
12.运输的安全要求;
13.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14.化学品特别项。
第十二条登记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首次登记手续:
一)登记企业通过“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或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二)省危化登记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企业接到省危化登记中心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如实填写登记内容;
(四)省危化登记中心应在收到登记企业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电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包括对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检查)。
符合登记要求的,将登记电子材料提交给国家危化登记中心;
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企业的登记电子材料经国家危化登记中心审查通过后,应向省危化登记中心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
(六)省危化登记中心在收到有关纸质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提交给国家危化登记中心;
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七)省危化登记中心向国家危化登记中心提交的有关纸质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国家危化登记中心统一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由省危化登记中心向登记企业发放;
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本、副本应当载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登记品种、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
其中,企业性质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兼进口)。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首次登记企业提交的纸质登记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四)委托代理机构提供危险化学品应急咨询服务的企业,应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
若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若采用企业标准,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
(六)企业承诺书1份;
(七)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五条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二)省危化登记中心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
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及复核换证申请表;
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危化登记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
(二)省危化登记中心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电子版登记材料,并对
电子版登记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提交给国家危化登记中心;
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登记企业的电子版登记材料经国家危化登记中心审查合格后,登记企业向省危化登记中心报送变更登记纸质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2份;
2•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3.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1份。
(四)变更登记纸质材料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省危化登记中心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
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省危化登记中心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登记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时,应
当在终止活动后1个月内向省危化登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原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正、畐坏)。
第十八条登记企业遗失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副本),须向省危化登记中心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补办申请;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表2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
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办法》相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从事生产或者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
本细则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
(三)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四)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
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
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六)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
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七)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二十条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建立本辖区内登记企业台账,登记证到期前6个月,及时督促企业进行登记;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统计本辖区内注销企业名单,并报送省危化登记中心;
二)加强对登记企业的监督检查,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及时督促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并上报省危化登记中心;
(三)参与登记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负责对登记核查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省危化登记中心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医药、农药制造业使用溶剂且回收利用的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的范畴,依照生产企业登记的内容及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在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其有效期不变;
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活动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复核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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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危险 化学品 登记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