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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健全完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在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同时,建立和完善职工参与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以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重点,推动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四要为实现公平合理收入分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强对垄断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监管,包括对高管薪酬的监管,以及对垄断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待遇等收入的监管,着力解决垄断带来的超高收入及超大分配差距。
五要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经济权益中的作用。
【篇二:
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的思考】
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合理的工资分配规章制度是企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如果一个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公平合理,就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就能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这样企业就具有了对外竞争力,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从而在市场上不断发展壮大。
工资分配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改完善,这样才能适应企业不断的展的需要,本文就如何对大准铁路现有的工资分配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提出了一点看法和建议。
一、大准铁路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现状
大准铁路公司实行的是岗位技能工资制。
这种工资分配制度将大准铁路公司的各个岗位分为管理岗位、技术岗位、生产岗位和服务岗位,归为技术管理和生产服务岗位两大系列。
在进行岗位定级时通过对各工种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进行分析测评,最后划分出各岗位的岗位等级。
职工工资单元主要有技能工资、津补贴、效益工资、年功工资、加班工资、其它工资;
再有就是按季或年发放的新增效益工资。
在以上的各项工资中效益工资属于活工资,它与员工的个人工作情况挂钩,我们也称为“挂钩工资”,它占员工月工资总额的60%多。
从工资的构成和分配结构看,还是比较合理的,这种分配制度使工资分配打破了“大锅饭”的局面,克服了不论工种和职务高低平均分配的思想。
从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以来,大准铁路公司一直在不断更新和补充。
现在是在每年的年初按各段现有各个岗位的员工数和生产情况将工资总额一次性发给各段,年内人员调出、调入时不再增减工资。
对于新增效益工资再按生产经营状况按季度或年核发各段。
通过多年的修整和完善,工资分配制度已日臻完善,趋向合理,但随着每年生产情况,内、外界环境的变化,还是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逐渐完善:
1、进一步增强外部竞争力;
2、提高内部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增加反映职工技能的技能津贴,补充技能工资未能体现员工技能的不足;
4、加强“活工资”与员工业绩挂钩的执行力度;
5、对不合理岗位等级设置进行适当的修改;
6、充分发挥新增效益工资的激励作用。
二、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的思考
1、工资水平要具有一定的对外竞争力
大准铁路公司所处的外部环境:
一是神华集团的同行业的三条铁路;
二是本地区的外部环境,主要是准能公司和黑岱沟露天矿、电厂、选煤厂。
大准铁路公司职工经常与外界对比的主要就是以上六个企业。
他们会根据自己所在岗位的劳动技能等情况与对应的外部相近岗位相比较,当他们认为自己的付出与报酬所得同外界相比不平衡时,就会产生抵触情绪,从而不努力工作。
所以大准铁路在制定工资分配办法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的支付能力等诸多因素,系统地考虑工资的外部竞争力。
在同行业的竞争力方面:
神华的其它三条铁路由于铁路成立的时间不同,造成用工形式的区别,在人员构成和人员管理上有着很大的不同。
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使员工工作的环境,工作条件、生活居住环境各不相同,所以与另外三条铁路工资的比较会比较复杂一些,不能只简单的进行工资对比。
大准铁路公司在进行工资分配时,只要让我们的骨干工种,比如电力机车司机能够与他们相差不要太多即可。
然后再把其他岗位与电力机车司机岗位比较确定其它主要岗位的工资总额标准,但制定以前一定要做好各方面的平衡工作。
在本地区的外部竞争力方面:
由于铁路的经营效益相对比较好,所以一定要让铁路各段的主要工种具有一定的对外竞争力。
比如,机务段的电力司机的工资一定要能与露天矿的大车司机同水平,然后其它各段的主要工种与火车司机进行工作量、工作技能比较后确定工资水平。
这样确定了工资等级层次,员工就会感觉到企业的对外竞争力。
从而积极工作,否则会引起优秀员工流失或消极怠工现象。
企业的主要工种具有了一定竞争力,不仅给员工带来了经济利益,也会使员工对自己身处的企业产生自豪感,对企业的前景充满信心,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更加热爱,全身心的投入其中,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2、工资分配更要体现内部公平
大准铁路公司的内部公平,一是各段之间的工资水平等级层次合理;
二是各工种之间要按岗位的不同体现出公平的分配制度。
大准铁路公司在对下属各段进行工资总额分配时,不仅要对各段总额进行控制,还应对工资分配办法进行控制。
对各段的主要工种要适当的实施宏观均衡,将各段主要工种的活工资部分设置适当的差异范围。
将各段主要工种的“活工资”差别制定的合理,是大准铁路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决策的重点和难点。
这个差别不仅涉及到工种的差异性,还要考虑工作地点的差异性和人员配置等情况,所以应该先由公司统筹制定数额范围,再由各段进行二次分配,只有这样制定出的分配方案才能更加符合实际。
目前大准铁路公司在进行工资总额分配时,工资总额没有与各段的用工总量挂钩。
各段的生产人员无定员控制,使工资对用工的约束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虽然规定了在年初核定好一年的工资总额后,对零散的调出调入人员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政策,但由于没有定员控制,只是根据公司的工资支付能力和现有人员数量核定工资,造成各段不控制定员,人工成本增加,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各段在针对各工种、岗位进行工资分配时,也只是在岗位和工作地点上有所差别。
在制定工资分配办法时,要消除各段之间由于职位名称相同但实际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相近所导致的工资差别过大现象。
同时更要使各段不同工种之间根据劳动条件、贡献大小的不同,使工资拉开差距。
大多数员工对内部与外部公平都很关心,但他们可能更关心企业内部的分配公平性,所以企业在制定工资分配办法时一定要即公平又公开,根据员工的合理要求调整分配办法。
3、增加与员工工作技能挂钩的技能津贴
技能工资本应体现出员工的技能水平与技能挂钩。
但是一直以来,大准铁路公司的技能工资同员工的技能基本没有联系,技能工资的晋升与员工的表现没有直接关系,它只与职工的工龄长短,与职工来大准铁路公司的工作时间长短有关,如果有技能工资变动,只是在员工原技能工资基础上大家一同晋升两级或三级。
所以我想应该增加一项技能津贴,以补充员工在技能上的区别。
如果直接改变技能工资发放形式执行起来会有一定的难度,可在原技能工资不变情况下增加一项技能津贴,让技能津贴体现出员工的技能水平。
对于生产服务人员可以采取与技能等级挂钩,取得高级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级证的人员要在技能津贴上有所区别。
一定要实行聘任制,对于同一岗位上确实需要的高级技师等岗位确定定员人数。
然后制定聘任标准,定期评价和重评价。
聘用后给予一定的聘用津贴。
这种分配办法,能鼓励员工立足本岗位,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从而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对于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高级管理岗位、中级管理岗位和一般管理岗位,在确定岗位的等级时一定要根据工作需要设岗,绝对不能因人设岗。
每年要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测评,制定合理公平的测评方法。
在人员使用上要将能够胜任岗位等级的人员聘用到相应的等级上,然后根据不同的岗位等级分配不同的等级工资津贴,鼓励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使“活工资”进一步与员工工作绩效挂钩
大准铁路公司职工活工资即“挂钩工资”部分占职工月平均工资大约60%以上,这部分工资比较好地调动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因为这部分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综合奖金、浮动工资并根据这些工资的数额进行分配,所以“挂钩工资”较好地拉开了不同工种之间的工资差距。
各段在制定分配办法时,又进一步拉开了同工种不同工作地点之间的工资差距,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要加大执行的力度,要拉开同工种相同工作地点之间的工资差别。
这一工资差别的合理制定具有较强的积极的作用,可以激励员工立足本岗位,脚踏实地地学技术,提高自己完成本职工作的技能,尤其是生产操作人员,像接触网工、线路工、变配电工、检车员等工种。
这种同工种同地点员工的“挂钩工资”的拉开,就必须实行绩效考核。
考核应该每月进行一次,当月工资中兑现。
通过设计一套简单易行,可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使“挂钩工资”拉开距离后,会使员工的工资更能体现对外的竞争力和对内的公平性。
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考虑其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业绩不能短期见效的特点,要设计与生产人员不同的考核办法,除每月按大准铁路公司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考核兑现工资外,应该在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德、勤、绩、能的考核,然后将考核结果兑现在职工工资中。
5、岗位等级也应该适当的进行修改完善
大准铁路公司的各个岗位的岗位等级是1997年制定的,2000年进行了很小的调整。
到现在已经有6年未做任何改动。
由于现在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不同工种的劳动条件、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在分配职工工资总额,发生职工新增效益奖时,都会与岗位等级有关系,因为岗位等级要体现该岗位重要性,所以现有岗位等级应该做一定的修改和完善。
这样才能与现在的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
6、新增效益工资的完善
大准铁路公司在2004年以前,新增效益工资部分人均大约3000元。
当时制定的新增效益工资发放办法是将公司所属各单位分为三类,一是生产运输类单位系数为1、1;
二是生产辅助单位系数为1、0;
三是服务人员系数为0、9、各段还要将这部分工资按不同岗位重新分配,因为以前这部分工资很少,一般每季度末或年末发放,所以人们对分配办法还是比较满意的。
从2011年以来,新增效益工资人均增加了5000元,职工对这部分工资也开始关注。
因为这几年公司的福利发放每年递增,技能工资基本是按工龄长短分配的。
通过福利发放和工龄工资发放,已经体现了老职工的积极贡献,所以在发放新增效益工资上,要使每年新增加的工资部分能体现出差异性和公平性。
我想这部分新增效益工资尤其是近两年来增加的这5000多元,不能简单的由公司统一按岗位等级和工龄发放,最好也按单位类别、岗位类别发放。
然后由各段制定各自分配办法,经大准铁路公司批准后发放。
这样这部分工资就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
使其能与职工的工作业绩挂钩。
工资分配制度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到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也就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因而企业应该根据内外环境的变化每年完善修改。
在制定和实施工资分配办法过程中,及时的沟通必要的宣传或培训是保证让员工对工资分配办法满意的因素之一。
现在职工在进行内部工资对比时,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比较:
一是活工资的差别;
二是工资总额的差别;
三是新增效益工资的差别。
在外部工资比较时,主要是比较同行业或本地区的主干工种。
只有全面考虑了内部公平、外部竞争与员工的激励作用,才能使工资分配切实地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从而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继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并根据员工传递的信息对工资制度进行定期调整是保证工资制度达到最大适用性的必要途径。
实际上,不存在绝对公平的工资分配办法,只存在员工是否满意的工资分配。
所以企业应经常介绍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制定的依据、优点,赢得广大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及时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在现有的工资制度基础上不断注入新的理念,持续进行改进和完善,就可以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为本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人力保障。
【篇三:
2014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若干意见》共分七个部分:
一、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二、准确把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四、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
五、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
六、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七、加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完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
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
我们已经制定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政策,确保制度建设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有效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
倡导勤劳致富、支持创业创新、保护合法经营,在不断创造社会财富、增强综合国力的同时,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
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
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
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要素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
坚持积极而为、量力而行。
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突出增量改革,带动存量调整。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套改年限的计算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改工资的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在大专及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
工作年限与学习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在这次工改期间,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更改参加套改人员的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
从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
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1、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工资的工作年限。
2、如工作年限有间断,按规定合并计算的,其当年只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例如,某工作人员,于1968年7月参加工作,该同志工作后,因其他原因,按规定应扣除不计算工作年限的间断时间3年零8个月,从1968年7月向后推算,其计算工作年限的起算时间为1972年3月,按当年起算,工作年限为35年。
学习年限。
工作人员的学历和在校学习年限,均以档案记载为准。
其中:
1、按国家规定因组织原因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其延长的学习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
由组织抽调提前参加工作或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入伍,按规定取得了毕业证书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将抽调或入伍前在校学习的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
因冤假错案离校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将离校前在校学习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
2、因休学、留级、留校察看等原因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其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计算为学习年限;
经过预科班学习后直接转入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毕业生,其在预科班的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学习年限。
3、大学专科及以上结业生不计算学习年限,其中,已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后,再进入高一学历层次学习未毕业的结业生,按原已取得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学历及规定的学制计算学习年限。
4、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外学习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
其中,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
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5、电大、夜大、函大、职大和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其学习年限,大学专科毕业生按两年计算,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四年计算,如实际学习时间短于上述年限的,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参加工作前已在电大、夜大、函大、职大学习和进行自学考试的人员,参加工作后经继续学习考试而取得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的,其学习年限分别按专科两年、本科四年减去参加工作后至取得毕业证书时已计算的工作年限计算。
例如,某工作人员参加工作的当年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其学习年限计算为一年。
又如,某工作人员1998年参加工作,1999年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不计算学习年限。
二、套改工资的职务及任职年限
套改工资的现任职务,以2006年6月30日本人所任的职务为准。
任职年限,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通知的时间或任命通知、文件明确的任职时间开始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时间开始计算;
技术工人按任现技术等级起薪时间开始计算。
工作人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在任职期间,工作年限有间断的,其间断的时间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任职年限有间断,按规定合并计算的,其当年只能计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例如:
某副处级干部,曾在1990年12月至1993年10月任过副处级职务2年零11个月,因降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副处级职务,后又于1998年12月任副处长至今,从1998年12月向前推算,任副处级职务的起算时间为1996年1月,按当年起算,任职年限为11年。
曾被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现任职务为科员的,将原聘任为助教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与任科员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现任职务为副科级的,将原聘任为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副科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现任职务为正科、副县级的,将原聘任为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正科、副县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现任职务为正县级的,将原聘任为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任正县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在这次工改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担任机关“三定”方案或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设置的领导职务的,执行领导职务工资标准,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执行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1、担任人大常委、政协常委或政协委员职务的,按机关原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2、按管理权限明确享受上一职级待遇的,按享受待遇的职级对应的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担任非领导职务又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按现任非领导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4、因任期届满、机构改革、班子调整、任职年限或年龄限制的原因,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未明确职务的,以及转任下一级职务,任免机关明确保留原职级待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确定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经批准在机关外兼职的公务员,按机关所任职务套改工资。
机关中经组织批准在机构改革时离岗待退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本人离岗待退时的职务套改工资,其离岗待退期间计算为任职年限。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内调的干部,如现任职务低于内调时职务的,按其内调时原单位所任职务套改工资,任职年限按内调时职务的任命时间起算。
其中,公务员执行内调时职务对应的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
2006年6月30日仍在下派、挂职锻炼期间的人员,按在派出单位担任的职务套改工资并计算任职年限。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受聘到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仍在试用期的,按单位拟聘的岗位套改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中兼任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按照川办发〔2002〕40号文规定,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工勤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从聘用的时间起计算任职年限。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时,由较高等级受聘到较低等级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定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按原职务套改工资。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按原职务套改工资。
从企业单位调入和复员退伍安置到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现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其初级工的任职年限,按事业单位同学历、同岗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工人转正定级的时间起计算。
按照川办发〔2002〕40号文规定,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时离岗待退的人员,其离岗待退期间计算为任职年限。
曾受开除处分、判处有期徒刑处罚或自动离职后,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任职年限均从任命现职务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工资套改的其他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
学徒期为六个月,熟练期为六个月,学徒期、熟练期的执行期限不得缩短或抵扣。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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