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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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属精神消费范畴;
工业产权属物质消费范畴。
(2)所涉及的权利不同:
着作权既涉及财产权,也涉及人身权;
工业产权只涉及财产权。
(3)排他性和独占性程度不同:
着作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比工业产权的弱。
(4)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着作权通常自动产生;
而工业产权则要经法定程序方能产生。
(5)保护期限不同:
着作权的保护期限长于工业产权的保护期限。
2、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P54-57)
概念:
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着作权法实施条例》
构成要件:
(1)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应当具有独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3、在我国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P70-73)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着作权法》、
4、着作权的内容(人身权+财产权)(P75-92)
人身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注释权和整理权。
5、我国着作权的取得方式和期间(P93-95)
取得方式:
(1)实质条件:
我国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着作权的唯一的法律事实;
;
(2)形式条件:
国际上有三种做法
①以作品产生为条件自动获得着作权;
②作品创作出来后,还须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着作权;
③以加注着作权标记取得着作权。
期间: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2)发表权:
一个作品的发表权只能保护一定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就没有意义;
(3)财产权:
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限为作品自创作完成后的50年;
财产权截止于发表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期限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6、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P99)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着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7、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归属(P101-102)
(1)职务作品的着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3)根据劳动合同,又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有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社会组织被视为其作者,着作权由法人或社会组织享有。
8、表演者权的内容、录制者权的内容(P111-115)
表演者权:
(1)人身权利: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
②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2)财产权利:
①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②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③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
④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制者权:
(1)录制权;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
(3)机械表演权;
(4)出租权。
9、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内容(笔记)
(1)转播权;
(2)录制权;
(3)复制权;
(4)控制权(《着作权法》)
10、着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P132-136)
合理使用(《着作权法》):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着作权法》、、、、)
(1):
凡是着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2):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条只限于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5):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强制许可(笔记):
在特定的条件下,由主管着作权事务的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的人,同时,使用者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11、侵犯着作权的各项责任(笔记)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着作权法》)
行政责任:
《着作权法》规定的8种情形
刑事责任:
《刑法》、:
对着作权的犯罪行为,通常采用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刑罚措施。
注:
20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非法经营额
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上
复制品数量
1000张(份)以上
5000张(份)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
3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
√
20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三编专利法
1、我国最新一次专利法修改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2008年修订)(笔记)+(P159)
本次修订案新增加了7条,修改了29条,总条目为76条
(1)对立法宗旨进行修改: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2)从法律上确立了三类专利的定义;
(3)提高专利授权的标准:
混合新颖性标准→绝对新颖性标准;
(4)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愿意出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
(5)进一步明确了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专利法》;
(6)增加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两种情况:
()①平行进口;
⑤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
(7)删除了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向中国申请专利的规定;
(8)增加了“专利使用的强制许可”的情形:
()目的是保证造福国家;
();
(9)加强了惩罚力度,明确了赔偿金应当包括维权成本,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
补充:
(1)取消了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任何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可办理涉外专利案件;
(2)增加了公知技术抗辩的条款,对滥诉行为构成一定的限制。
2、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概念(《专利法》)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学术定义:
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来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态的新的智力成果。
)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P175)
发明
实用新型
保护范围不同
产品或方法
产品
创造性要求不同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着的进步
实质性特点、进步
审查程序不同
复杂、繁琐(一年半)
简单、快捷(半年)
保护期限不同
二十年(申请之日起计算)
十年
4、我国不授予专利的项目(笔记)+(P181-187)+(《专利法》)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和植物的新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5、专利的三个属性及其概念(《专利法》)
(1)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6、丧失新颖性的例外(P193)
依照我国专利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申请日前6个月内发生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7、我国专利申请的原则(笔记)+(P202-209)
(1)书面原则:
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2)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
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例外:
(4)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将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主体合格,即必须是享有优先权的人;
②首次专利申请必须是正式提出;
③要求优先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与首次申请属同一内容;
④必须是在《巴黎公约》成员方提出优先权请求;
⑤优先权请求只能在优先权期内提出。
8、必要的专利申请文件(笔记)+(P210-215)
(1)发明专利申请:
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照片。
9、我国对三种专利的审查制度(笔记)+(P217-219)
(1)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提出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公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国家专利局下达《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申请日收到通知书后,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授权登记手续,交纳费用,领取证书;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
提出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国家专利局下达《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申请日收到通知书后,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授权登记手续,交纳费用,领取证书;
(3)专利的复审与无效宣告:
①复审:
对专利局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审理(3个月);
②无效宣告:
在专利局授予专利公告之日起,如果有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
10、专利权的限制(首次销售、善意侵权、先行实施、临时过境等)(笔记)+(P230-233)
(1)专利权的保护期():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首次销售():
指在当权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权利人无关。
(3)善意侵权():
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4)先行实施():
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
(5)临时过境():
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6)非营利实施、为行政审批而实施()
(7)强制许可():
指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可在履行完毕法定手续后实施专利的许可,但仍应向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用。
(8)国家推广应用()
11、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笔记)+(P246)(侧重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标准)
: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任务: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创造发明;
③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12、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三种分开答)(笔记)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主要判断原则:
①专利权有效原则:
合法、有效保护期内;
②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的原则:
注意“权利要求书”的填写;
③全面覆盖原则:
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④等同原则:
如果某一侵权物以一个或多个等效手段替换专利要求中的相似技巧特点,而产生的效果又和原来的相同时,那么它仍落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侵权。
⑤非要素约束原则:
又称“多余指定原则”,指某一可能的侵权物没有全部覆盖专利独立权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只是省了一个或几个不重要的或非关键性的约束,那么它仍落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应当判定侵权。
(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①专利权有效原则;
②以照片、图片的内容为准;
③应当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相同产品;
④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⑤一般情况下,应当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第四编商标法
1、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地理标志的概念
(1)商标(P258):
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适用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2)集体商标(P274):
以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3)证明商标(P274):
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4)联合商标(P275):
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
(5)防御商标(P275):
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6)地理标志(P262):
也称原产地名称,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表明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而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重要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
2、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P265)
(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的共同利益原则;
(2)注册原则;
(3)申请在先原则;
(4)审查原则;
(5)自愿注册原则;
(6)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7)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
3、商标注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笔记)
积极条件:
(1)由法定的构成要素组成:
《商标法》;
(2)依商标的显着性:
①创新性商标;
②暗示性商标;
③描述性商标;
④借用商标
(3)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消极条件:
(1)绝对禁止条件→不能使用、不能注册
①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级国际组织的规定:
(一)~(五)
②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规定:
(六)~(八)
③关于地名作为商标的禁止规定:
④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
⑤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⑥不得损害被代理(表)人的商标权益:
⑦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
(2)相对禁止条件→可使用、不能注册()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缺乏显着特征的标志。
4、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P298-300)
(1)确立商标权的原则——注册原则:
(2)自愿注册原则:
又称“任意注册原则”,指商标所有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欲取得商标权的应提出注册申请;
不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权。
(3)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申请在先原则:
(4)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商标法》
5、商标权的内容和特征(P287-P292)+(笔记)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专有使用权:
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法实施条例》);
(2)禁止权:
商标所有人在享有专有使用其注册商标权利的同时,还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转让商标的权利:
(4)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5)使用注册商标标记权:
、《条例》
商标权的特征:
(1)一般特征:
①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②时效性;
③地域性。
(2)自身特征:
①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效力;
②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权:
10年要续展;
③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及权利性质不同于着作权和专利权;
④商标权不包括商标设计人的权利,更注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6、商标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争议、违法使用)
注册不当: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核准商标注册条件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取得注册的商标。
()
商标争议:
指两个货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人之间就商标专有权发生的争执,而且是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对在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违法使用:
、
7、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方式、认定标准(笔记)+(P330-333)
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
①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
②相关行业的竞争者、其他经营者;
③销售者和其他人员)
认定方式:
(1)商标异议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了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商标争议案件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
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4)司法认定
认定标准(《商标法》):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8、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P334-335)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着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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