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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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列入土地整备、房屋征收计划范围内。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和特殊性临时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及消防验收备案,协助开展审查和监管工作。
派出所负责堆放项目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及建筑内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经济促进、住房和建设、环保水务、卫生、文体、教育、科技创新等部门负责对与其职责相关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对通过申请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对不按批准范围进行临时使用和到期不自行拆除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对通过申请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
第二章适用条件
第六条以下用途或项目可以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一)架设电网、水网等市政管线及地质勘探等工程;
(二)建设变电站、配电房、垃圾中转站、文体设施、停车场等临时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等临时公共安全设施;
(三)经济服务部门鼓励、支持的工商经营性项目;
符合产业发展的工业类配套设施;
(四)临时堆放项目;
ﻭ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ﻭ入人划土地监察局在核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通知书》之前,应当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ﻠ(五)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并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第七条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一)纳入土地整备范围、房屋征收计划范围或已被列入区近期建设规划的;
(二)可能影响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实施的;
(三)可能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的;
(四)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的;
(五)已被列入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内的;
(六)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纳入土地整备范围、房屋征收计划范围或已被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内的以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七)未达到出让合同规定建设指标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除经济服务部门鼓励、支持,且符合产业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工商经营性项目外,其他工商经营性项目不得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住宅区内不得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第十条 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一般情况下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第三章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出临时用地和建设临时建筑申请。
申请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报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主体工程合法建筑项目的证明材料;
(五)土地利用总平面图或临时建筑平面图;
(六)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及不影响相关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
(七)其他有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说明材料。
申请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工业类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没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社区工作站对土地权属的书面说明;
(四)宗地图或红线图(针对国有已出让土地);
(五)土地利用总平面图或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总平面图应标明场地区域位置、拟建建筑物名称、层数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立面图应标明建筑高度);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证明、设计合同书;
(六)具有勘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七)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及不影响相关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
(八)其他有关临时建筑的说明材料。
工商经营性项目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没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社区工作站对土地权属的书面说明;
(六)经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及审图机构意见
(七)具有勘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八)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及不影响相关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
(九)需提供经济服务部门的书面意见;
(十)其他有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核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二)经核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受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后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用地进行现场勘查,记录土地现状信息。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完成现场勘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资料送规划国土、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部门及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征求意见。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行业标准的,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建筑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具体办理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进行.
相关单位或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至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第十四条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收到相关单位或部门书面反馈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勘查情况、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进行汇总,结合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要求,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审定或查违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工业类配套设施(不包括人员密集场所、特殊性临时建筑),并且临时用地面积或临时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不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审定;
其他的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申请,由区查违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对经审议通过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项目,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核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通知书》之前,应一次性收取保证金。
保证金分类收取。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按50元/㎡×
临时建筑面积(临时用地面积)计收,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及工业类配套设施按100元/㎡×
临时建筑面积(临时用地面积)计收,工商经营性项目按300元/㎡×
临时建筑面积(临时用地面积)计收,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收。
第十六条使用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核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通知书》之前,应与原村集体继受单位、社区工作站签订《龙岗区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责任书》。
《龙岗区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责任书》应当明确临时用地清退、临时建筑物拆除的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七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通知书》应载明地块位置、用地坐标、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建筑面积、平面立面、结构形式、高度、层数、色彩、到期处理方式、权利义务、违规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对只使用临时用地不建设临时建筑的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通知书》中应当载明用地范围内没有临时建筑。
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通知书》的规定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2年,自申请人取得《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使用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申请人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
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第十九条对已履行罚款并同意补办手续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可采取复函方式或发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通知书》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消防审核与验收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建设临时建筑项目,按照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需消防部门审核及验收的项目,应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出具的临时建筑初审意见函和相关资料到消防部门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于工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验收合格的,发放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临时建筑建设施工期间,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龙岗区临时建设标志牌”(简称临时建设标志牌) ,实行挂牌施工。
临时建设标志牌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统一监制,标志牌应列明用地位置、用地四角坐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层数、建筑高度、施工单位以及责任人、社区监管责任人、监察执法责任人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批准相互告知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清退临时用地和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状。
申请人在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清退和拆除的,退还保证金。
申请人逾期不自行清退和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可从保证金中支出,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拆除费用的,可向申请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在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临时用地提前清退或将临时建筑提前拆除,并不予补偿:
(一)申请人擅自改变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用途或有其他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行为的;
(二)该用地被列入土地整备、城市更新或房屋征收范围;
(三)因完善征转地手续需要;
(四)因抢险救灾需要;
(五)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
(六)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需要;
(七)因实施重大公共项目建设需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批准的,由原批准部门依法撤销批准的文件,相关的临时建筑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具有批准、审查、监督等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进行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规定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罚款、拆除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使用功能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龙岗区政府授权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龙岗区政府发布的《龙岗区已出让土地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深龙府办〔201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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