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社会组织筹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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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社会组织筹资研究
中国体育社会组织筹资研究
筹资是体育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和实现组织目标的支持性条件。
当前由于筹资能力弱,体育社会组织普遍缺乏资金,导致活力不足,发挥作用不够。
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筹资定义、原则、策略及渠道等进行系统分析研究,以为增强体育社会组织筹资能力提供参考。
一体育社会组织筹资概念
(一)筹资
筹资可理解为筹集资金、资源。
清华大学王名教授将社会组织筹资定义为:
基于组织的宗旨和目标向政府、社会大众或基金会等发动募集资金、物资或劳务的过程。
在此认为体育社会组织筹资是指体育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的组织目标和发展需要,通过合理、有效的途径向外界为自身筹集资金、资源的过程。
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民间组织的收入给予明确界定: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这是体育社会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直接法律依据,体育社会组织可以依此开展筹资活动。
(二)“资”
1.资金
“资”从狭义上来讲是指资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从广义上来讲,资金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资金是体育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的基础,如果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体育社会组织生存都很困难,更不用说有效发挥作用或提供相关服务。
2.资源
资源则是指人力资源、信息资源、自然资源、关系资源和形象资源。
对体育社会组织筹资,不能仅仅理解为筹集资金,应包括筹措各种资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资源。
对体育社会组织来说自然资源主要体现在资金、体育器材及设施、场地等。
资金有时间价值,所以时间、空间的筹措也属于自然资源的筹措。
(2)关系资源。
对体育社会组织来说关系资源主要体现在处理好与政府部门、企业、学校、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关系,并能为实现组织的宗旨发挥作用。
关系资源的利用可以在政策、项目转让、场地使用权、赛事招标等方面得到优势,进而可转化为资金、实物,有利于实现组织的目标。
(3)形象资源。
体育社会组织在公众中的形象以及公信度、品牌主要体现在对会员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透明度、遵法守纪、公益活动的质量等方面。
(4)信息资源。
对体育社会组织来说信息资源主要体现在政府的某些决策、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政策的变化等方面,尤其是与体育相关的行业信息。
当前看来,信息在体育社会组织筹资过程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筹资信息直接影响到筹资决策,因此获取信息资源、管理好信息资源,有利于优化筹资管理、优化筹资决策,为正确筹集资金、降低筹资成本提供依据。
(5)人力资源。
体育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主要体现在人的知识、技能、技术等方面,包括能为体育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管理者、组织者。
体育社会组织主要是以开展公益性体育活动为主,因此人力资源筹措更强调的是志愿者、体育爱好者等。
在以上五种资源的筹措中,人力资源是关键,自然资源是目的,其他资源通过运作,可转化为自然资源。
筹资不仅仅是对某一项资源的筹措而是五种资源的共同筹措,互相结合。
对体育社会组织来说,筹措以上的五种资源的最终落脚点都是资金,因此本文的筹资也是以资金为主。
二体育社会组织筹资存在问题
(一)经营与非营利性解释
1.不以营利为目的
体育社会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不以获取利润为组织的根本宗旨。
组织宗旨表明体育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价值取向,也是体育社会组织活动范围及方式的反映。
体育社会组织从事的主要是公益性体育事业,应以利他、非营利为组织宗旨。
这一组织宗旨决定了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消费的非竞争性,为此体育社会组织所开展的活动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2.盈余非分配约束
体育社会组织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即允许从事一定形式的经营活动赚取利润,只是盈余收入不能在成员间进行分红或利润分配。
体育社会组织的实质在于“非分配约束”。
所谓“非分配约束”,是指体育社会组织不能把获得的净收入分配给对该组织实施控制的个人,包括组织成员、管理人员、理事等。
净收入必须得以保留,完全用于为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可以不免费,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提供不同的形式服务,或无偿提供,或有偿提供;二是体育社会组织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但活动的获利不能分配给个人和理事们,正确投向是体育社会组织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非分配约束”约束的是“净收入”,“净收入”通常是指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后的余额。
体育社会组织的总支出包括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等管理费用。
可见,“净收入”不进行分配并不意味着体育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不能从体育社会组织获得薪酬,从业人员的薪酬是计入支出的。
目前体育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不能满足体育社会组织的要求,尤为缺少固定的专业工作人员,薪酬低是个主要原因。
英美发达国家的体育社会组织以丰厚的薪酬吸引和留住一流的人才做法是值得我们参考的。
3.资产不归经营者所有
体育社会组织的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
企业的资产归企业所有者所有,如果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可以在企业所有者中分配。
而体育社会组织的初始资产是具公益产权性质的资产,体育社会组织不得将组织资产转为私人资产,不归组织经营者所有;如果体育社会组织解散,它的剩余资产只能转交给其他社会公共部门。
概而言之,“非营利”并不排除营利的存在,关键是看目的和用途。
体育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是组织性质的非营利性,而不是某项活动的非营利性。
并且,体育社会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按照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可见,体育社会组织可以开展经营性的活动,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合理费用。
事实上,在我国当前企业和个人捐赠意识还比较薄弱,在扶持金有限的社会环境中,体育社会组织进行经营性活动,以服务养服务,是体育社会组织在扶持期后最稳定的资金来源。
如果任何服务都分文不取,体育社会组织就很难持续发展;而体育社会组织通过提供合适的服务得到一定的盈余,可以支持体育社会组织的持续发展壮大,可以更好地实现体育社会组织的组织目标。
(二)体育社会组织筹资现状
1.渠道单一,过于依赖政府
体育社会组织由于内部事务繁多、缺乏专职工作人员,导致筹资工作不力,如没有好的筹资方案、筹资决策难以优化等,我国大多数体育社会组织筹资不力,其生存资金主要依赖政府的财政补贴和拨款,几乎占其全部收入的一半,尤其是单项体育协会。
由于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单一地过分依赖政府,使得体育社会组织缺乏提高效率的竞争机制,不但增加了政府的管制成本,而且使体育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灵活性差,作用发挥不充分。
2.能力偏差,自创收入过低
体育社会组织缺乏专职工作人员,尤其缺乏既懂体育又懂管理的社会组织管理者,导致体育社会组织中自创收入过低,有的体育社会组织的会员会费占自创收入的70%,成为除政府财政拨款和补贴以外的主要收入。
整体来看,大部分自上而下的体育社会组织与市场脱节,难以开展经营性活动,无法与市场上其他营利性的行业组织竞争,通过市场的途径获得资金较少。
3.捐赠比例低,公信力待提高
目前体育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比例低,通过调查发现体育社会组织很少开展募捐活动,主要是以举办赛事、培训活动等为主,而这些活动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和经营所得,部分是企业赞助所得,只有少数体育社会组织接受过社会捐赠。
体育社会组织由于缺乏专人专管,导致信息公开、宣传、服务等工作滞后,导致社会对其了解不深,有时甚至是误解,进而降低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募捐能力亦随之减弱。
三体育社会组织筹资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体育社会组织的筹资方式和方法,要合乎法律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在筹措资金时,要遵循体育法、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组织的章程,坚守组织的宗旨,并遵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开展筹资,严格履行筹资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时机适当原则
筹资时机是指组织对筹资有利的内外部环境因素的组合,它随一定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变化,选择筹资时机是在考察体育社会组织内部筹资条件的基础上,再寻求与此相适应的外部环境的过程。
筹资时机包括资金需求时间、费用支付时间和还本时间。
按这三个时机把握筹资时间,以资金需要时间确定合理的筹资时间,以避免因取得资金过早而造成资金的闲置,或因筹资滞后而影响资金的使用,从而影响组织职能的发挥。
为了更好地把握好时机适当的原则,应对组织资金的使用和活动进行规划,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向,不同的资金使用期限要求进行筹划,把筹资还款期错开,避免还债高峰期的产生。
(三)规模适宜原则
体育社会组织坚持数量、规模适宜原则,既要防止因筹资不足而影响组织各种活动的开展和服务质量,也要避免因资金过剩而造成浪费(因“非分配约束”原则在先),更要防止因筹资成本过高而加大偿债压力,无法按时偿还进而降低组织公信度。
(四)经济性原则
筹资成本是衡量筹资决策的主要标准之一。
在体育社会组织筹集的资金中,有些资金可以无偿使用,有些资金则需要向资金供给者支付报酬,从而形成了组织的筹资成本。
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筹资成本支出越少,能提供给组织用于生存发展的资金也就越多。
筹资方式多种多样,各种筹资方式都有其优点和缺点,在进行筹资决策时,要寻求最佳筹资组合。
所谓筹资组合,是指各种筹资方式所取得的资金占总资金的比例关系。
最佳筹资组合是一个比较综合的准则,包括筹资规模的确定,筹资成本的取舍,筹资风险的衡量以及财务杠杆的运用等。
坚持经济性原则,把筹资成本作为衡量筹资决策得当的主要标准,选择适当的筹资组合。
(五)风险适当原则
体育社会组织筹资的目标由社会组织的性质和使命决定,在筹资时,要规避相应的风险,要把筹资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和效益有机地统一起来。
因此,应以组织所能承担风险的程度作为组织筹措资金的依据,防止因债务过多而增加组织的财务风险。
(六)多方配合原则
体育社会组织应努力提高社会声誉和知名度,尽量争取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和捐助。
通过举办民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加入组织。
体育社会组织同样也是生产性部门,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因此也需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从而提高社会公信力。
处理和利用好人际关系资源,争取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支持,借助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各界进行投资,实现筹资目标。
四体育社会组织筹资策略分析
策略,从字面上理解指计策、谋略。
一般含义有两种,一是指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集合,二是指根据形势发展而制定的行动方针和斗争方法。
筹资策略是指为了达到组织的宗旨而采用筹集资金、资源的方案集合以及方式方法。
体育社会组织为了摆脱资金短缺的困扰可以采用以下策略来筹集资金,以下策略在国内一般应用于企业组织领域,而在国外则较为广泛地应用于非营利组织领域,国内鲜见于社会组织领域。
然而,目前社会组织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中,若不创新筹资策略,将难以在社会中生存发展。
体育社会组织虽然属于体育领域,但也需要借鉴其他领域好的理念、好的做法才能让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此建议体育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的特殊性,在不违法违规的前提下,大胆借鉴,充分利用以下策略促进筹资工作的开展,从而发挥组织在体育领域中的作用。
(一)协同筹资策略
协同指协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资源或者个体,协同一致完成某一目标的过程或能力。
体育社会组织协同筹资指以体育社会组织为主体,选择某一个需要资助的主题活动,协同当地政府、企业、媒体和群众,集中资金、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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