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县秸秆焚发电项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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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工程位于廉庄乡孟庄村,南至卫星路、东近宝芦公路。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厂房、汽机房、原料间、锅炉房和灰库等。
其它建筑物及设施包括自然通风冷却塔、循环水泵房、循环水处理间、原水处理区域(综合水泵房、配电间、脱水机房、清水池、沉淀池、排泥水池)和点火油罐等。
该方案的其他公共设施与项目南侧拟建设的生物质发电项目统筹考虑,共同使用。
1.3.2工程技术标准
考虑到项目投运初期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为主,装机方案以充分利用秸秆资源(灰色秸秆)发电为目标,实现资源效益、节能效益、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根据秸秆资源调研报告,宁河县域内可利用农作物秸秆数量约为36.37万吨,经过方案比选,确定了2×
75t/h秸秆锅炉+2×
N15MW纯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配2台18MW发电机,在厂内新建升压站一座,1回110kV联络线与系统联络。
1.4项目用地情况
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占地总面积7.61公顷,符合《秸秆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项目需调整规划用地面积为7.61公顷。
1.4.1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情况
项目占用一般耕地6.95公顷、其他农用地0.66公顷。
1.4.2占用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情况
项目占用耕地6.95公顷、其他农用地0.66公顷。
2项目选址合理性及规划调整原因
2.1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项目选址于卫星路北侧,宝芦公路西侧,交通条件便利,方便项目建设的设备运输及建成后的原料运输。
厂址处于城市的下风向位置、离城区较远,不影响所在村庄及乡镇居民的生产生活。
2.2规划调整原因
2.2.1保护环境,建设美丽天津
华北地区人口密集,矿物能源的大量使用,已经引起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而生物质中硫的含量仅是煤的1/10左右,利用秸秆发电可以大大减少SO2的排放。
此外秸秆发电产生的CO2,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通过光合作用又可以被农作物吸收,循环使用。
因此,利用生物质能源生产电力,有利于保护国家能源资源,减轻能源消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项目的建设有利于保护环境,建设美丽天津。
2.2.2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美丽乡村
村容整洁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推广秸秆生物质燃料发电不仅可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额外增加农民收入,还有效解决了农村地区农作物秸秆、牲畜粪便乱堆乱放,甚至占道堆放的问题,项目的建设运营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村容村貌,建设美丽乡村,对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2.2.3综合利用秸秆,积极建设新能源
农作物秸秆是生物质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浪费现象十分严重。
多年以来,每到夏收季节,村村点火,处处冒烟,严重危及交通安全和居民健康,田野焚烧秸秆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因此,秸秆利用问题已不仅仅是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问题,而且已关系到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
农村能源的发展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密切相关,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整个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了解决能源的日益紧张和生物质能源的大量浪费并造成环境污染这一矛盾,亟待积极开拓新能源,变废为宝。
3规划调整方案
3.1规划调整原则
(1)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切实保护耕地,确保调入和调出地块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4)遵循指标控制原则。
规划调整不得突破本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规模。
(5)节约集约原则。
规划调整涉及的用地标准,应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相关要求、准入条件和行业用地标准。
(6)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调整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举行听证,充分论证,规划调整方案要进行公示。
3.2规划调整依据及相关资料
规划调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相关规划和相关基础资料等。
参考如下:
3.2.1规划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分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有关条款的决定》;
(9)《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津国土房规〔2013〕352号);
(10)《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1)《天津宁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2)《天津市宁河县城乡总体规划(2008-2020)》;
(13)《宁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4)《天津宁河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3.2.2规划调整相关资料
(1)《天津宁河县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2)《天津宁河县秸秆资源调查报告》;
(3)《天津宁河县秸秆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3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案
3.3.1指标调入方案
在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下,对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与《规划》确定用途不符的地块进行调整。
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用地7.61公顷,涉及规划调整面积7.61公顷,原规划用地性质为一般耕地6.95公顷、其他农用地0.66公顷,拟调整为城镇工矿用地。
该项目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3.3.2指标调出方案
根据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不突破、新增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原则,在宁河县范围内统筹近期及远期建设用地需求,根据项目建设时序安排,将近期暂不安排建设的部分规划建设用地作为调出地块。
本次规划调整拟从宁河县芦台镇小尹村内调出建设用地总规模8.33公顷,根据现状地类调整为一般耕地6.95公顷和其他农用地1.38公顷。
3.3.3指标平衡情况
本项目涉及调入城镇工矿用地7.61公顷(均由农用地调入);
拟从芦台镇调出城镇工矿用地8.33公顷(现状均为农用地),多调出的0.72公顷城镇工矿用地作为宁河县城镇工矿用地预留指标,可用作宁河县其他规划调整项目的城镇工矿用地指标平衡。
调整前后宁河县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变。
项目调整占用耕地6.95公顷(现状地类为水浇地),调出地块结合现状用地情况可调整为耕地的6.95公顷(现状地类为水浇地)。
调整前后,耕地规模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规划调整前后,宁河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等指标不变,耕地面积不变,各类指标可以平衡,达到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目的。
本次规划调整按照保护土地资源、利于规划实施的方向变化,土地利用结构得到优化,布局设置满足项目建设,也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对于建设用地集中布局、集约利用的要求,达到了节约耕地资源的目的。
项目的调整补充完善了土地利用规划,对于土地资源利用和项目建设有积极作用,调整方案合理可行。
表3-1调整地块指标平衡表
单位:
公顷
项目
名称
需调整规划用地面积
合计
调整前规划地类
调整后规划地类
农用地
建设用地
小计
一般耕地
城镇工矿用地
其中耕地
其中新增
宁河县秸秆
焚烧
发电
7.61
6.95
0.00
调出
地块
8.33
总计
15.94
6.95
4规划局部调整实施影响的评估分析
4.1对土地规划指标的影响评估
4.1.1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影响评估
项目的实施不涉及基本农田,因此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受影响。
项目调入地块占用现状耕地6.95公顷,均为水浇地;
调出地块涉及现状耕地6.95公顷,均为水浇地。
项目地块规划调整后,全县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保有量满足《规划》要求。
4.1.2对建设用地规模的影响评估
执行“严控增量、平衡总量、调控存量、集约利用”的原则,贯彻城市建设发展对土地需求留有余地的方针,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变的原则下,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对该项目用地与规划不符的地块进行调整。
规划调整后,全县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工矿用地及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均未突破,项目涉及规划调整不影响规划控制性指标的实施。
4.2对土地规划用地布局的影响
本项目是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既属于社会服务业又属于新能源电力项目。
按照单独选址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用地报批,规划局部调整后,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发生一定变化,但仍保持集中连片的形态,通过对现行《规划》的局部性、合理性调整,保障了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4.3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
4.3.1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实现三效合一。
在宁河县建设秸秆焚烧发电项目,将农作物收获后产生的秸秆作为发电厂的燃料燃烧发电,将燃烧后产生的草木灰加工成有机肥,重新施回大田,实现“资源—产品—废物—再生资源”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理念,达到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4.3.2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改善生态环境
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是一项利用生物质能的环保节能工程,项目的建设将大大减少秸秆在田边的焚烧,不仅对改善天津市的空气质量起良好的作用,而且提高了附近的高速公路的安全性。
根据《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是烟囱排放的烟尘、SO2、NOx,另外还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各种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燃烧后的废渣和烟气净化处理得到的灰尘。
针对上述污染因子,参照相关标准进行工程设计,能够优于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排放总量指标,能够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3类标准的要求。
项目产生的灰、渣含有钾元素,是良好的农肥,可以还田或送到复合肥厂进一步加工。
综上,该项目不仅是一个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项目,而且是一个环保项目,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项目在建设和生产中要做好相关的环境防护措施。
5规划调整的实施措施
5.1实行听证制度
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听证的制度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要求,对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建设占用或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基本农田等,在组织实施中严格实行听证制度,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将调整的方案进行公告,切实做到规划调整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5.2依法行政,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
本规划调整方案(包括规划调整图件)一经批准,与原《规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遵照本方案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同时,严格按《规划》实施项目的建设,不得超出新调整的《规划》控制线,坚决杜绝违反《规划》的现象发生。
加强本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同时加大《规划》调整方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按《规划》建设的法律意识。
5.3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保有量目标,严格按照《天津市宁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耕地数量,作为2009年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其后,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用地中,易地补充耕地的相应调整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要求,建设项目实施时,结合耕地保护责任实现。
对项目建设占用的耕地,将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加大开发耕作条件较好的未利用土地的力度,同时对耕作层未被破坏的水域(坑塘养殖水面、苇地等)退水还耕,将开发补充的耕地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同时将多开发的耕地纳入全县耕地后备资源库中进行储备,以满足今后经济建设的需要。
通过以上措施补充一般耕地,确保耕地保有量满足《规划》要求。
6结论
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既属于社会服务类项目又属于新能源电力项目,该项目结合宁河县实际情况,针对宁河县秸秆等生物质资源丰富且浪费严重的情况,积极利用新能源、拓展农民增收渠道、保护生态环境。
本项目建成后,可以有效利用县域内的生物质资源,解决秸秆就地焚烧带来的环境污染和交通隐患等问题,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同时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为确保项目按期实施,需对现行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进而补充完善现行规划。
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拟订规划调整方案,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宁河县的基础设施将得到完善,土地的综合利用率提高,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土地规划在土地资源的空间配置和时限调控上能更好地保障全县社会经济快速、稳步、健康、协调发展。
因此,本项目涉及的局部调整现行《规划》方案可行。
本规划调整方案应按照规定组织听证、论证,经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附表
表1:
项目用地调入情况表
表2:
调出地块用地情况表
附图
图1:
天津市宁河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12年)(局部)——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
图2:
天津市宁河县影像图(2014年)(局部)——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
图3:
《天津市宁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调整前——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
图4:
《天津市宁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局部)调整后——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
附表1项目用地调入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用地面积
现状用地面积
建设
用地
未利
其中
耕地
一般
其他
类型
新增
宁河县
秸秆焚烧发电项目
0.66
0.66
附表2调出地块用地情况表
地块坐落
城镇工矿用地面积
小计
其他类型
小尹村地块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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