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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法律文书公开
检察法律文书公开
篇一:
简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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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实现路径
作者:
张广超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XX年第06期
摘要:
终局性、否定性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符合司法活动人民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要求。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对做出决定的理由以增加附页或制作说明书的形式进行说理,并建立对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机制。
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部分应做到事理充分、法律透彻、情理到位。
关键词:
法律文书;说理;实现路径
检察机关作出的终局性、否定性法律文书,事关他人财产、自由、生命等重大权利,应当进行必要的释疑解惑,以回应诉讼参与人的诉求。
检察机关应加强监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把答疑解惑作为一个法定程序,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就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决定理由进行全面透彻的阐释,把司法过程公之于众,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公平正义。
一、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现实必要性
1.贯彻群众路线的需要
法律文书说理制度是一种在纠纷解决中努力做到护民、便民、利民的柔性司法手段。
诉讼参与人不应是说理的对立面,而是更多地是被帮助者和被引导者。
即使检察机关的决定对其不利,但是只要“法律之下同等公正”[1],人们也趋向于接受决定的结果。
当前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检视并改正自身存在的不亲民、不接地气问题,拉近检察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消弭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误解。
检察官在制作一些终局性的和否定性的法律文书时,应用严谨的逻辑、平和的语言、人文的关怀来进行说服、感化,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2.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随着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实施,法院在增强司法裁判透明度方面已经快人一步。
对检察机关而言,实施检察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已经势在必行。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是否令人信服。
检察官对法律决定的解释,必须做到清晰透彻。
因为“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得到如此精确的限定,以致避免了任何解释问题;同时,没有任何法律能够得到如此精确的限定以至于明确到包含了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2]。
检察官以法律文书说理为载体,拉近法律文书与社会公众的心理距离,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理解和尊重。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制度不仅是对检察权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更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主体性地位的认同和接受,是对社会公众公平正义期待的一种回应。
篇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XX]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经20XX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提高认识,按照《意见》要求,积极推进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身的执法行为和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事由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的活动。
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全面正确地理解人民检察院的执法行为和所作决定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观念,不断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释法说理的意识和能力,推动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依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进行。
(二)必要。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根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来决定是否说理以及如何说理。
(三)讲究方法。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结合说理对象的年龄阶段、文化程度、心理特征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采取说理对象便于接受的方法进行。
(四)注重效果。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注重情理法相结合,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案件范围
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应当突出重点,在影响诉讼参与人切身利益或者相关执法单位较为关注的办案环节,将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局性或者否定性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必要阐释、说明的决定作为说理的重点。
当前,对于不进行释法说理容易造成相关执法单位或者诉讼参与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活动产生质疑,可能引起复议、复核、申诉、上访、缠访等情况,影响或者损害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公信力的以下环节,应当着重做好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对有关实名举报、控告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等。
(二)侦查监督工作中,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对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且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通知、撤销案件通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立案、采取搜查、扣(:
检察法律文书公开)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以及其他侦查活动不违法向投诉人作出答复等。
(三)公诉工作中,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抗诉决定或者对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且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起诉决定,复议复核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等。
(四)监所检察工作中,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提出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对有关被监管人羁押期限、被监管人死亡或者伤残问题向控告人作出答复等。
(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作出不予受理、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抗诉、不提请抗诉决定、不提出检察建议等。
(六)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对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作出的复查决定,对国家赔偿案件作出的有关决定等。
四、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主体和对象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分别向侦查机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说理;对于申诉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部门提供必要的说理材料。
五、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形式
人民检察院作出有关决定,需要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进行说理的,可以直接在相关的叙述式法律文书中进行说理。
对于填充式法律文书,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制作说明书进行说理。
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开展说理工作时,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口头说理,并制作笔录。
六、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
(一)明确事实。
阐明人民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判断,阐明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或者依据。
(二)阐明法理。
结合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决定中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予以列明,解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
必要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对条文的含义、法条适用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讲明情理。
在依据法律、政策说理的同时,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结合,以理服人,增强执法办案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
(四)针对争议焦点重点说明。
根据当事人异议产生的原因,充分阐释决定的原因及依据,对于没有重大分歧或者争议的事实、证据,可以简要分析或者不作分析。
(五)语言规范,文字精练,繁简得当,明确易懂。
篇三:
法律文书论文-浅析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法律文书论文-
浅析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摘要:
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能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不仅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也是核查案件的重要依据,它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了检察院的工作水平。
随着检察机关工作任务和执法标准的发展以及司法公开、检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健全,对检察法律文书的公开度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面向社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以提高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
因此,应当对制作检察法律文书加以改进和规范,增强说理性,使之满足检察工作的需要。
将对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必要性及现状予以阐述,并注重对增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途径予以论述。
关键词:
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必要性;现状;途径
一、增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只有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为改革和发展服务,为解决和改善民生服务,检察工作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的拥护。
强化并不断提高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性正是集中体现和不断提高检察监督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1.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实现法律监督过程的正当化。
司法程序发展到今天演化成一套精密的规则,其核心就是以理性的方式展开纠纷双方的平等对话。
通过给当事人一个说理和参与决定的机会以及裁判者对决定的说理,这一决定因为过程的公正获得充分的正当性。
2.加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工作,是法律监督机关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
在诉讼活动和法律监督过程中,“谁来监督监督者”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而加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监督机关的自我约束,更是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他律的方式。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检察机关以理服人、以身正人,既是接受公众的监督,也是司法为民的集中体现。
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现状
目前,在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中,说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不足:
1.忽视检察文书中的说理作用。
表现在:
一是控申部门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主张经审查认为不成立时,在制作相关息诉方面检察文书时仅仅是直接作出不予支持的意见,未进一步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不批准逮捕案件撰写不批准逮捕文书时,公诉部门在办理不起诉案件撰写不起诉书时,只写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向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叙述为什么不构成犯罪或为什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是在事实认定方面,叙述公式化,具体性不足。
四是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只写几条提纲式的退查提纲,没有写明为什么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这些证据。
由于没有在相关检察文书中说理,使公安机关或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产生疑虑和抵触。
2.虽有说理,但不够充分,没有针对性。
一是公诉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在制作起诉书或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在证据列举方面,列举形式化,针对性不足。
二是在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方面,没有叙述为什么要适用该条法律,而是写该犯罪嫌疑人之行为符合某法律某条。
三是在处理结论方面,内容简单化,说理性不足。
3.说理不准确,逻辑性差。
主要表现在:
一是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审查报告中大量存在为说理而说理,说理的内容与被说理的对象联系不紧密,逻辑性不强。
二是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对争议焦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案件,却着力于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对所采用的证据有争议的却在采用的法条方面大加议论;还有的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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