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10个坑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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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形象的比拟就可以看出,伪证罪的设立成为了律师执业过程中又一个不可回避的陷阱。
不可否认,伪证罪的设立对少数违背职业道德与法律的不法律师起到了极大的惩治与威慑作用。
但是,伪证罪是一把锋利的“双韧剑”,此项立法已经使许多律师或身陷牢狱,或无端被抓,或被“双规”,或对刑事案件望而却步。
在事关被告人生命权或自由权的刑事案件中,有70%以上的案件没有律师的介入,全国已有200多位律师在改造时被捕,其中多数都与所谓伪证罪有关。
如此伪证闹剧现在仍呈漫延之势。
第3坑:
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其第九十八条规定: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证人拒绝作证与出庭率底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性问题,此问题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诉讼与律师执业的公正是以证人如实作证为前提的,证人拒绝作证或在作证过程中有所保留的话,整个诉讼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就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也对律师执业造成巨大的困难。
司法实践中证人陷阱的具体表现可以归纳为:
知情人不愿作证,许多知情者口头说说尚可,若要其在笔录上签名,往往都表示拒绝;
请证人出庭作证更是难之又难。
好不容易证人同意出庭作证,又往往迫于对方当事人的压力放弃出庭。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证人往往只有书面证言,法庭上根本没办法做到既举证又质证。
由于缺乏充分质证,法官只能以此证人书面之证言定案。
第4坑:
沉默权
沉默是一种天生的人权,而非法定权利。
无论法律上是否规定了沉默权,是否在实践中对讯问保持沉默这一权利的行使都在犯罪嫌疑人的手中,即便是在可以刑讯逼供的年代,当事人也可能沉默不供,当然他可能要因此经受刑讯。
国外诉讼程序中有所谓沉默权一说。
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口供事实上仍然是主要的证据来源,偶尔有个别被告拒不交待案件,被司法机关的其他证据定罪量刑之后,新闻媒体亦会大加渲染。
多数律师涉嫌伪证罪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有关,公、检、法好不容易得来的口供(多数还是威逼收集的)现在一下子没有了,不牵怒律师才怪。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无保障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其他知情人似乎都有沉默权,律师取证必须经其同意,如果这些知情人一定要沉默,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法律规定该沉默的不能沉默,不该沉默的倒是都可以沉默,律师面对沉默陷阱也只能摇头叹息,同时还得多加小心喽。
第5坑:
当事人
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作虚假陈述或买通他人作伪证,一旦东窗事发,相关人员为了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有时全将责任归究到律师的明示或暗示上来,司法机关往往在未经过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先将律师抓起来再说,待事实弄清楚时,律师已经被莫明其妙地关了一年半载。
更有甚者,有的当事人居然将律师说话录音,用律师随口托付的话回来指证律师如何如何。
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造就了更有法律意识的当事人,同时也造就了更加“聪明”的当事人。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与相关法律,不对当事人设置种种陷阱。
同时,对于“聪明”的当事人给律师们可能留下的难题,各位律师也得多留心才是。
第6坑:
公、检、法专断
我国在法条上虽然还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诸如此类,已经确立了一些无罪推定的原则和制度。
而第一百四十条则要求,检察在审查案件中可以要求公安提供证据和有关补侦的规定等条款,实际上都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公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应依法办案,破除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
虽然大部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已经逐步做到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但是仍有部分工作人员总认为自己是正义的化身,似乎只有被抓住的犯罪嫌疑人受到严惩才算完成了使命。
正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使得他们不能容忍律师的不同观点,尤其是当律师指出这两部门的违法操作时,专断的司法行为就会出现,律师难免成为牺牲品。
更加严重的是部分法官也始终坚持其有罪推定的逻辑,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共进退,同律师对抗。
因此,部分公、检、法工作人员的专断行为陷阱,律师不得不防。
不然,轻则被取消律师辩护权利,重则涉嫌犯罪,不能自保。
第7坑:
司法不公
公正效益本来是司法过程中的核心目标。
由于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中国历来重义务轻权利、重刑轻民、德主刑辅、轻诉避讼、重官轻民、重人治轻法治,可以说法律在国民心目中缺乏权威性。
新中国成立后延续的根据地时期主要依靠政策的司法模式也是传统文化影响所致。
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老百姓之间强调以和为贵,司法中重法治民,宽典待吏,自然形成打官司不如打关系的变态法律意识。
事实上,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政治素养有待提高;
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一切向钱看,为了捞钱置法律于不顾,滥用特权,以经费不足、工资不高为借口,搞权钱交易。
由于法官权力太大,又缺乏有效监督,枉法裁判时有发生。
利用所谓自由裁量权随心所欲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公正被扭曲时“打官司”就演变成了“打关系”,甚至有些当事人找律师直截了当问其与法官关系如何,有些法官甚至更露骨的告诉当事人找自己就行,何必花钱找律师。
如此一来,律师中间也出现了“公关型”的明星人物,许多关系能力不强的律师也就慢慢落伍了,大势所趋下“逼良为娼”的现象也并不罕见,公关明星的出现不仅影响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也更增加的律师工作的难度。
第8坑:
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似乎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人都可以干律师同样的工作。
因此,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恐怕在世界上都是为数不多的。
学过法律的有一技之长的有之,对法律一知半解者有之,公、检、法退休人员有之,政府退休人员有之,公、检、法现职人员亲属(专靠关系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有之,打官司“久打成师”者有之,正规律师有之,投机取巧之人亦有之。
可以说三教九流的各色人群都想在法律服务市场分杯羹。
河南郑州一个号称“中原第一律师”的任务,其实就是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冒牌货。
在闹剧收场以前,此人也曾靠行贿受贿办成过名震一方的大案。
行业中的混乱,不正当竞争现象广泛存在,使得许多正规律师事务所、许多正规律师的形象和业务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社会上对律师的负面评价很多都源于这种不正当竞争。
第9坑:
万能律师
中国律师的分工不明确,除少数大城市里的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工相对明确外,绝大多数律师都是“万能”律师,不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来者不惧;
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一律承办。
接案之后,不仅律师自己辛苦,而且还很难保证办案质量,许多案件,律师走过场现象严重,只是当事人也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矛盾被掩盖过去罢了。
万能律师现象如果不能尽快克服,律师在这一陷阱里只会越陷越深。
自身素质的提高、整体能力的加强也只能是痴人说梦。
第10坑:
散兵游勇
律师被称为自由职业者。
现在的自由度确实很高,许多律师事务所人员变动极为频繁,有的律师几乎每一年都可能换所,律师事务所似乎像自由市场,进出不太严谨,有的律师也乐得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律师缺少严密的组织性,也很难开展统一的活动,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也不能有效地组织起来进行维权。
每个人似乎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很少有人将律师作为整体来看,散兵游勇似的活动同律师这种智勇的人群显得极不相乘。
有人说律协不是组织吗?
要知道,这种半官方的组织关键时候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律师事业要发展,还得有更严谨的自己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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