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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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附件2
**大学“本科教学工程”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教育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简称“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在我校的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目标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全校本科生申报,通过实施该项目,促进教育思想观念转变,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我校本科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三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内容
1.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2.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3.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如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
4.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四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目的
1.弘扬科学精神,激励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特别是探索性研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研创新成果,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
2.学习科学研究的方法,体会科学研究的过程;学习基本的创业知识,提高创业能力。
3.注重学生的成长体验,实现在自主学习中成长,在互动分享中成长,在合作奉献中成长,在创新进取中成长。
第五条该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及创业实践项目的比例。
第六条要求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组成员毕业前完成项目,否则按照结业对待。
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和“**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
“领导小组”是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项目申报,负责监督训练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专家委员会”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验收,并指导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会议和“专家委员会”会议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审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团委、学生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家大学科技园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专家委员会”由各学科高水平专家组成。
第九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沟通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向“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针对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
第十条各学院要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
分别由院长和高水平专家担任学院“领导小组”组长和“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助学校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
1.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二和三年级学生为主。
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期限一般为1-2年,创业实践项目期限为2年。
2.申请者要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创业活动有浓厚的兴趣,学年总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
对确有特长的学生,经专家组考核,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人数不超过3人,创业实践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
3.立项申请时间为每年4~5月份,具体时间以每年教育部及学校通知为准。
4.项目选题不宜过大,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专业申报。
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注重探索性、创新性、实践性和先进性。
5.项目组要聘请专业教师给予指导。
项目组自主确定或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确定项目选题,提出项目申请,自主完成项目,并定期向专家委员会汇报项目的最新进展。
6.项目组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
项目组应注重项目实施过程中创新意识和创新实践能力,创业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的锻炼培养。
7.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主持2个校级及以上科研类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可同时参与2项校级及以上科研类项目。
8.所申请的创新创业项目不得与历年已经结题或正在进行的各级各类项目重复,一经发现,将取消其项目立项资格。
鼓励在原有项目成果的基础上做深入研究。
9.项目组成员应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项目组负责人应重视团队建设,营造积极进取、健康向上、勤于钻研、严谨求实的团队文化。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1.各申报单位根据分配的申报名额组织有关学科专家对申请书进行预审和公开答辩评审,择优确定报送学校评审的项目,并确定优先推荐顺序。
2.经学校“专家委员会”再次评审后,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后,将组织召开立项项目组全体成员会议,就项目运行与管理政策做详细的说明。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运行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程序为:
1.学校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各项目组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第一周)提交一次项目进度报告书。
同时实施中期检查,据此确定是否进一步资助,以及资助的具体额度。
2.若项目需提前结题或延期执行,项目组须提前向学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阐明原因,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4.若项目研究无明显进展,或成果出版发表中弄虚作假者,将终止其项目运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遵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5.学校将每年于4月和10月分别组织中期检查和结题答辩,届时项目组需提交项目进度报告、结题报告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执行期为1年或未满2年的,半年后参加中期检查;执行期为2年的,1年后参加中期检查。
6.项目执行期间不得更换负责人或成员,不得更换题目或研究内容。
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时,经任意项目成员提出,指导教师签字,报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
7.无故中止或不能如期结题的项目,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经费
1.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且符合财政部、教育部《“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项目组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实验耗材、药品、试剂、图书资料、实地调研和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等;创业实践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生产采购、仓储运输、广告营销和场地租赁等。
项目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
3.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
经费支出须由指导教师审核、签字,所在学院签盖公章,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再次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4.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审核。
5.如果在经费使用中弄虚作假,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填写《结题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
2.“专家委员会”审议项目结题申请,并听取结题答辩。
3.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和相关成果汇总后报送教育部。
4.教育部将在指定网站公布项目的结题报告,学校也将以适当形式对各结题项目予以公布或展出。
第十六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需注明“‘**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批准编号。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项目组应聘请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项目组根据项目需要可跨学科聘请指导教师。
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指导教师为1人;创业实践项目的指导教师,至少保证2人,其中校外企业导师1人。
每位指导教师当年指导的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不超过2个。
第十九条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审查项目申请,定期组织学术讨论和交流,加强过程指导。
第二十条在每年中期检查和结题答辩时,同时对指导教师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指导教师评优评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若连续2年出现验收不合格(含无故中止),或一年内出现2个项目验收不合格(含无故中止)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暂停其继续担任指导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指导教师要加强学生项目经费的开支管理,杜绝不合理的经费开支。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设立“**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论坛”,每年举办一次。
在论坛期间,评选“**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优秀成果奖”(简称“优秀成果奖”),分别设立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第二十四条 对按时结题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组成员每人计1学分;项目成果在学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论坛”中获得“优秀成果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每人计2学分;项目成果在全国大学生创新论坛中获评“我最喜爱的10件作品”,或参加其他全国性比赛且获得全国二等奖及以上的,每人计3学分。
同一个项目所获得的学分以最高分值计。
第二十五条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对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经学校评审,授予“**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按时指导完成立项项目的教师,每指导一个项目计15学时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在“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对表现突出的管理人员,经学校评选,授予“**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先进个人奖”荣誉称号。
第七章 相关要求与说明
第二十七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将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并逐步建设完善制度体系,为“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新意识的培养与引导。
学校组织建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技术创新类课程、社会调查方法等全校选修课程,以及与创业训练有关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等选修课程。
第二十九条各学院、研究所、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各级重点实验室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为本科生的科学研究活动创造条件;大学科技园要积极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任务,为参与计划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政策、管理等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第三十条学校搭建项目学生交流平台,以及项目指导教师之间交流的平台,定期开展校内外交流活动。
鼓励表现优秀的学生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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