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度外贸政策资金申报实施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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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度外贸政策资金申报实施办法模板
宁波市江北区2019年度外贸政策资金申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北区《关于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北区政发〔2017〕44号)精神并按照《江北区扶持企业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区政发〔2015〕13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外贸政策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项用于促进我区外贸发展。
第三条申请区外贸政策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北区依法注册且实际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依法从事进出口自营或代理业务,参加各类涉外展会,或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等经贸活动。
第四条区外贸政策资金使用程序
(一)项目申报。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项目申报,确切时间以江北区商务局通知为准,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实际核准补助资金低于100元人民币的项目免于补助。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项目申报期限内,根据规定,向所属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园管委会经发科(办、局)提交《宁波市江北区外贸政策资金申报表》(附件1)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园管委会相关科室(办、局)在申报截止日期后10天内汇总上报区商务局。
(二)资料审核。
由区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算与汇总,并报初审结果至区财政局进行复审,最终确定各企业的补助(奖励)金额。
(三)资金拨付。
按区财政局规定的相关程序拨付。
第五条外贸发展(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请外贸政策资金时,须填报《宁波市江北区外贸政策资金申报表》(附件1)和各单项补助项目要求提供的纸质资料,所有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
如实际费用以外汇支付,则另行提供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月底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各补助项目申报资料如下。
(一)引进规模外贸企业
企业自主申报,申报时填报附件1,另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当年度海关系统提供的全年进出口数据进行核算。
(二)鼓励原有企业做大做强
企业自主申报,申报时填报附件1,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当年度海关系统提供的全年出口数据进行核算。
(三)进口贸易奖励
企业自主申报,申报时填报附件1,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当年度海关系统提供的全年进口数据进行核算。
(四)外贸综合服务商奖励
企业自主申报,申报时需填报附件1,另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由市商务局正式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企业年度进出口额数据以当年度海关系统提供的全年进出口数据为准。
(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服务外包企业自主申报,申报时填报附件1,具体奖励金额根据企业当年度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系统中体现的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和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实绩数据进行核算。
(六)“两反两保”补助
企业自主申报,申报时填报附件1,另提供以下材料:
1、合同复印件;
2、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3、项目总结报告。
(七)信保补助
符合信保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依据通知向区商务局提出补助申请,填报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江北区信保保费补助汇总表》(附件5),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外经贸人才培训补助
我区企业职工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并委托宁波市商务发展中心进行的外经贸专项培训,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相关人员可直接向宁波市商务发展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补助:
1、受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宁波市商务发展中心依据通知向区商务局提出外经贸人才培训补助申请,填报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江北区外经贸人才培训补助汇总表(附件4);
2、培训合格人员申领补助时所提供的上述材料。
(九)境内外展会补助
申报时填报附件1-2,另提供以下材料:
其中,
1、境内外指令性展会的展位费补助提供:
1)参展合同复印件或组展单位提供的摊位数量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2)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2、广交会联营展位补助。
申报按展位登记→资料审核→现场核实→资金申报的程序进行操作。
1)展位登记。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属街道、镇、工业区提交《江北区广交会联营企业展位登记表》(附件3),由街道、镇、工业区汇总上报区商务局。
2)资料审核。
区商务局审核自购联营展位登记情况,审核通过的自购联营展位由区商务局工作人员在广交会展期进行现场核实。
3)现场核实。
经现场核实自购联营情况属实的,由区商务局现场工作人员出具《广交会联营企业展位确认书》(附件3),双方签字确认。
4)资金申报。
经现场核实确认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政策补助资金申报,申报时上报附件1-3。
第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备案或核准的企业实名拨付,项目执行期间更名的企业必须提供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企业,将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资格,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单个企业累计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对区可用财力贡献,最终以区财政局核算结果为依据。
第八条若区相关政策出现重大变化,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共同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只适用于2018年度区级外贸政策资金的申报。
第十一条附件:
1、《宁波市江北区外贸政策资金申报表》
2、《江北区外贸企业境内外参展补贴申报表》
3、《江北区广交会联营企业展位登记确认表》
4、《江北区外经贸人才培训补助汇总表》
5、《江北区信保保费补助汇总表》
附件1
宁波市江北区外贸政策资金申报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
(企业盖章):
注册地址
所属区域
海关编码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序号
申请项目名称
申请金额
备注
合计
所在街道、镇、工业区意见(盖章):
备注:
1、如单家企业申请多项补助,请填报在同一份申请表中。
2、本表行数不够可自行打印,且需提交打印件。
3、证明材料须注明项目序号且按序排列。
附件2
江北区外贸企业境内外参展补贴申报表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
元人民币
展会名称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城市
参展时间
摊位数量
摊位费
申报金额
备注
境外展会
境外展小计
境内展会
境内展小计
合计
备注:
本表如行数不够可自行打印。
附件3
江北区第届广交会联营企业展位登记表
企业名称
所属区域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展会期间联系人
手机号码
联营企业名称
展期
展位费
展区名称
展位号码
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本表需提供打印件,展位号码包含展馆号、楼层号和展位号。
江北区第届广交会联营企业展位核实确认书
经现场核实,确认第届广交会江北区企业联营展位情况如下:
申请企业名称
联营企业名称
联营展位信息
第期
展位号
现场确认信息
联营参展证明:
有()无()
是否特装参展:
是()否()
其他:
企业参展人员(签名):
年月日
区商务局现场核实人员(签名):
年月日
附件4
江北区外经贸人才培训补助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企业名称
培训费用
补助金额
合计
/
填报日期:
填报人:
初审人:
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附件5
江北区信保保费补助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保费金额
补助金额
合计
填报日期:
填报人:
初审人:
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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