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系统监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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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北京市《建筑弱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883-2012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国家标准图集《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与施工图集》09X700(上)、(下)
华北标办图集《09BD14安防技术防范工程》
本项目《监理规划》
3监理目标
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做好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力争使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达到合同目标。
4安全防范系统事前控制的主要内容
4.1图纸审查
监理工程师对安全防范系统图纸应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作书面记录。
4.2施工队伍资质审查
从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应具有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颁发的安全防范工程企业资质,其资质等级应与承包本安全防范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且年检合格。
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4.3施工方案审批
承包单位在开工前10天,根据工程总体方案、施工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写安全防范系统施工方案,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并经承包单位内部审核、批准后,报送监理审批。
监理重点审查其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施工方法是否可行,内容是否具针对性。
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要求承包单位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应有记录,并将《技术交底记录》报送监理备案。
4.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或行业授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属于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认证证书,包括:
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
4.5进口设备、材料,应提供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原产地证明等文件,属于商检范围的还应提供商检证明。
4.6对于测量用的仪表,按规定经相应计量部门校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使用。
5安全防范系统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5.1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施工,不得随意改动设计或降低标准。
工程洽商办理要按程序进行,相关方签认后方可执行。
5.2监理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问题可口头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签发《监理通知》,《监理通知》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及时处理,并用《监理通知回复单》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监理工程师再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5.3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
施工方要重视施工技术资料。
应随施工进度,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内容及时填报,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必须由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技术资料的复印件需加盖项目部公章,应有抄件人签字,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6安全防范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重点
6.1线缆敷设
6.1.1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敷设应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的有关规定。
6.1.2非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敷设时,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
线缆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线缆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6.2光缆敷设
6.2.1敷设光缆前,应检查光纤有无断点、压痕等损伤,其衰减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光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光缆外径的20倍。
6.2.3光缆接续应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操作,接续时应用光功率计或其他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最小。
接续后应做接续保护,并安装好光缆接头护套。
6.2.4光缆的接续点和终端应做永久性标志。
6.2.5光缆敷设完毕时,需测量通道的总损耗,并用光时域反射仪观察光纤通道全程波导衰减特性曲线。
6.3设备安装
6.3.1探测器安装
1各类探测器应根据产品的特性、警戒范围和环境要求进行安装;
探测器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
周界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能保证防区交叉,避免盲区;
导线不能外露,连接应牢固可靠。
2室内被动红外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壁挂式被动红外探测器应安装在与可能入侵方向成90°
角的方位,高度2.2m左右,并视防范具体情况确定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
2)吸顶式被动红外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重点防范部位上方附近的天花板上,必须水平安装。
3)楼道式被动红外探测器,必须安装在楼道端,视场正对楼道走向,高度2.2m左右。
4)被动红外探测器一定要安装牢固,不允许安装在暖气片、电加热器、火炉等热源正上方;
不准正对空调机、换气扇等物体;
不准正对防范区内运动和可能运动的物体。
防止光线直射探测器,探测器正前方不准有遮挡物。
3主动红外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安装牢固,发射机与接收机对准,使探测效果最佳。
2)发射机与接收机之间不能有可能遮挡物。
如:
风吹树摇的遮挡等。
3)利用反射镜辅助警戒时,警戒距离较对射时警戒距离要缩短。
4)安装过程中注意保护透镜,如有灰尘可用镜头纸擦干净。
4微波-被动红外双技术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双技术探测器应安装在与可能入侵方向成45°
角的方位(如受条件限制应优先考
虑被动红外单元的探测灵敏度),高度2.2m左右,并视防范具体情况确定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
2)吸顶式微波-被动红外双技术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重点防范部位上方附近的天花板上,必须水平安装。
3)楼道式微波-被动红外双技术探测器,必须安装在楼道端,视场正对楼道走向,高度2.2m左右。
4)探测器正前方不准有遮挡物和可能遮挡物。
5声控-振动双技术玻璃破碎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探测器必须牢固地安装在玻璃附近的墙壁上或天花板上。
2)不能安装在被保护玻璃上方的窗帘盒上方。
3)安装后应用玻璃破碎仿真器精心调节灵敏度。
6磁开关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下列条件:
1)磁开关探测器应牢固地安装在被警戒的门、窗上,距门窗拉手边的距离不大于150mm。
2)舌簧管安装在固定的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活动门、窗上,两者对准,间距在0.5cm左右。
3)安装磁开关探测器(特别是暗装式磁开关)时,要避免猛烈冲击,以防舌簧管破裂。
7电缆式振动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网状围栏上安装上时,需将信号处理器(接口盒)固定在栅栏的桩柱上,电缆敷设在栅网2/3高度处。
2)敷设振动电缆时,应每隔20m固定一次,每隔10m做一半径为8cm左右的环。
若警戒周界需过大门时,可将电缆穿入金属管中,埋入地下1m深度。
3)在周界拐弯处须做特殊处理,以防电缆弯成死角和磨损。
8电动式振动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远离振源和可能产生振动的物体。
室内要远离电冰箱;
室外不要安装
在树下。
2)电动式探测器通常安装在可能发生入侵的墙壁、地面或保险柜上,探测器
中传感器振动方向尽量与入侵可能引起的振动方向一致,并牢固连接。
3)埋在地下时,需埋10cm深处,并将周围松土砸实。
6.3.2摄像机安装
1在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要求的条件下,其安装高度:
室内距地不宜低于2.5m;
室外不宜低于3.5m。
2摄像机及其配套装置,如镜头、防护罩、支架、雨刷等,安装应牢固,运转灵活。
3信号线和电源线应分别引入,外露部分用软管保护,并不影响云台的转动。
4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轿厢门上方的左侧或右侧,并能有效监视电梯轿厢内乘员面部特征。
6.3.3云台、解码器安装
1云台的安装应牢固,转动时无晃动。
2根据产品技术条件和系统设计要求,检查云台的转动角度范围是否满足要求。
3解码器安装应牢固,不能倾斜,不能影响云台(摄像机)的转动。
6.3.4出入口控制设备安装
1各类识读装置安装应平正、牢固,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感应式读卡机在安装时应注意可感应范围,不得靠近高频、强磁场。
6.3.5访客(可视)对讲设备安装
1(可视)对讲主机(门口机)操作面板的安装高度不宜低于1.5m,操作面板应面向访客,便于操作。
2调整可视对讲主机内置摄像机的方位和视角于最佳位置。
3(可视)对讲分机(用户机)安装应平正、牢固,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6电子巡查设备安装
在线巡查或离线巡查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的安装位置、高度、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6.3.7停车场管理设备安装
1读卡机与挡车器安装:
安装应平正、牢固,不得倾斜;
读卡机与挡车器的中心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
室外安装时应考虑防水及防撞措施。
2感应线圈安装:
感应线圈埋设位置与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
感应线圈至机箱处的线缆应采用金属管保护。
3信号指示器安装:
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应安装在车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
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措施;
车位引导显示器应安装在车道中央上方,便于识别与引导。
6.3.8中心控制设备安装
1控制台、机柜(架)安装应平稳、牢固,应安装在基础型钢上,不应直接放在防静电地板上。
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它设备的净距,在主要通道不应小于1.5m,在次要通道不应小于0.8m。
机柜(架)的背面和侧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
2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平稳,便于操作。
监视器应避免外来光直射,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避光措施。
在控制台、机柜(架)内安装的设备应有通风散热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靠。
3控制室内所有线缆应排列、捆扎整齐,并有编号、标识。
4监控中心内接地和等电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7、安全防范系统调试
7.1先对各种有源设备逐个进行通电检查,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并做好调试记录。
7.2报警系统调试
7.2.1按国家现行入侵探测器系列标准、《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所采用的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态后的恢复、防拆保护等功能与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按现行国家标准《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的规定,检查控制器的本地、异地报警、防破坏报警、布撤防、报警优先、自检及显示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2.3检查紧急报警时系统的相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7.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7.3.1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并调试摄像机的监控范围、聚焦、环境照度与抗逆光效果等,使图像清晰度、灰度等级达到设计要求。
7.3.2检查并调整对云台、镜头等遥控功能,排除遥控延迟和机械冲击等不良现象。
7.3.3检查并调整视频切换控制主机的操作程序、图像切换、字符叠加等功能,保证正常工作。
7.3.4调整监视器、录像机、打印机、图像处理器、同步器、编码器等设备,保证工作正常。
7.3.5当系统具有报警联动功能时,应检查与调试自动开启录像机电源、自动切换音视频到指定监视器、自动实施录像等功能。
系统应叠加摄像时间、摄像机位置(含电梯楼层显示)的标识符,并显示稳定。
当系统需要灯光联动时,应检查灯光打开后图像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7.3.6检查与调试监视图像与回放图像的质量,在正常工作照明环境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像形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中表4.3.1-1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3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7.4出入口控制系统
7.4.1按《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并调试系统设备,如读卡机、控制器等,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7.4.2对各种读卡机在使用不同类型的卡(如通用卡、定时卡、失效卡、黑名单卡、加密卡、防劫持卡等)时,调试其开门、关门、提示、记忆、统计、打印等判别与处理功能。
7.4.3按设计要求,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与报警、电子巡查等系统间的联动或集成功能。
7.4.4对采用各种生物识别技术装置(如指纹、掌形、视网膜、声控及其复合技术)的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调试,应按系统设计文件及产品说明书进行。
7.5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7.5.1按国家现行标准《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的要求,调试门口机、用户机、管理机等设备,保证工作正常。
7.5.2按国家现行标准《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的要求,调试系统的选呼、通话、电控开锁等功能。
7.5.3调试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的相关要求。
7.5.4对具有报警功能的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调试其布防、撤防、报警和紧急求助功能,并检查传输及信道有否堵塞情况。
7.6电子巡查系统
7.6.1调试系统组成部分各设备,均应正常工作。
7.6.2检查在线式信息采集点读值的可靠性、实时巡查与预置巡查的一致性,并查看记录、存储信息以及在发生不到位时的即时报警功能。
7.6.3检查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确保信息钮的信息正确,数据的采集、统计、打印等功能正常。
7.7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7.7.1检查并调整读卡机刷卡的有效性及其响应速度。
7.7.2调整电感线圈的位置和响应速度。
7.7.3调整挡车器的开放和关闭的动作时间。
7.7.4调整系统的车辆进出、分类收费、收费指示牌、导向指示、挡车器工作、车牌号复核或车型复核等功能。
7.8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7.8.1报警功能检测:
人为触发家庭内部的入侵探测器、燃气探测器与紧急求助按钮,报警控制中心应可实时接收来自入侵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包括时间、区域及类别。
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手动复位。
7.8.2故障报警功能检测:
报警控制中心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发生短路、断路或并接其它负载时,应有故障报警信号产生,并指示故障发生的部位,报警信号应能保持至故障排除。
故障报警不应影响非故障回路的报警功能。
7.8.3报警反应速度检测:
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以探测器布测指示灯亮为起点,以报警控制中心接收到报警信号为终点,测其持续时间;
令外部连线断路或短路,以断路或短路为起点,以报警控制器接收到报警信号为终点,测其持续时间,应在报警信号发出后2s之内报警。
7.8.4解除与恢复功能检测:
检测人员向中心发送撤防报告,触发相应防区的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不应发出报警;
检测人员向中心发送设防报告,触发相应防区的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报警。
7.8.5延迟报警功能检测:
检测人员按动室内外出延迟按钮,外出延迟指示灯亮,同时测出延迟时间,未达到预定值时,人体移动时,报警控制器不产生报警信号;
达到预定值后,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产生报警信号。
7.8.6主控设备应能对所有的防盗事件如布撤防、报警、报警用户的取消等事件进行记录和查询。
8系统检测
8.1系统检测应具备的条件:
8.1.1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
8.1.2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纪录。
8.2系统检测应按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11/883-2012《建筑弱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安全防范系统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
8.3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8.4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
一般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
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
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
9竣工验收
9.1竣工验收应在系统正常连续投运时间1个月后进行。
9.2系统竣工验收前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应齐全,具体内容按GB50339-2013、DB11/883-2012执行。
9.3各个子系统可分别进行验收,作好验收记录,签署验收意见。
出现不合格时,承包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
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系统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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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防范 系统 监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