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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五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招生规模以XX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数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办学理念:
陶冶心灵,启蒙智慧,奠基人生
学校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校本课程的科学实施为载体,以心灵美滋润生命智慧,生命智慧优化、美化心灵,以德智体美劳诸方面为学生的终生学习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六条发展愿景:
让学校成为学生快乐成长,教师幸福工作的精神家园。
发展目标:
办成一所让学生喜欢、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现代化公办小学。
培养目标:
培养学生成为心灵美好、善于学习、学有所长、发展和谐的社会小公民。
第七条学校“一训三风”:
校训:
智慧编织梦想,梦想引领人生
校风:
感恩涵养美德,心灵绘写文明
教风:
善教立足真爱,高效源于适度
学风:
勤学历练基础,合作分享快乐
第八条学校标识
校徽图案为“一轮从地平线上冉冉升起的初升太阳”,孕育希望,展望未来。
用于勾勒太阳与地平线的白色线条形成了“沪一”中文字样,寓意沪一学生似一轮初升的太阳朝气蓬勃,前途似锦;
师生教学相长,携手共进。
整体色调采用明快的橙色和绿色搭配,象征沪一学生活泼开朗,充满想象力与创造力。
学校校歌为《沪一,你是心灵的故乡》。
第九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完善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校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校长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落实。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提出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推进学习型团队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五)负责学校专业工作和行政管理,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贯彻勤俭办校原则,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加强校产管理。
(七)切实抓好平安学校、文明学校、绿色学校、和谐学校建设。
(八)关心教职工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九)支持学校党支部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支持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十)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校教育、社区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校长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机构、提高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
中层干部的选拔在自荐、民主推荐和评议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支部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订实施人事管理、岗位聘用以及绩效分配制度改革等事宜。
(四)按照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行使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六)按照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决策。
校务会是学校日常重大问题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人员构成包括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重大问题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校务会的决策由校长执行。
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重大决策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行政例会是学校各职能部门日常交流、研讨学校阶段工作的议事机制,每周定期召开,与会人员包括校长室、党支部、工会、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主管。
学校根据议事需要,可召开行政扩大会议,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五条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六条党支部职责:
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七)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职工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党支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调解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对不适用校内解决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对教师、学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争议,学校应当积极应诉,认真落实法律文书要求学校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由校长室、教导处、科研室、教研组组成的教育教学管理网络,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教研组为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教研组长向学校负责本学科教学质量,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本学科集体备课和教育教学研究,推进教师专业发展,贯彻落实课程计划。
第二十五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采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求实创新、统筹协调,坚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以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健康的心理和健全人格培育为基础,以公民道德素养培育为重点,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健康发展,形成贴近学生生活的课程、活动、环境三大德育板块,构成学校德育课程体系,创造性地开发和实施感恩教育校本课程,丰富感恩文化内涵,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贯彻国家课程的相关标准,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二十八条结合学校的学生培养目标,推进国家课程的校本化实施。
积累基础型课程二度开发资源,整合三类课程,形成课程资源库,构建交流分享平台,形成有学校特色的学校课程文化。
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可持续发展奠基。
第二十九条以学生社团活动为载体,培育、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
建设选择性拓展课程体系,加强对学生课程选择的指导,让学生学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自主选择课程,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健康的兴趣爱好,丰富学生的学习经历。
第三十条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严格控制学生课外负担,学校探索和实践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和评价,加强个别辅导,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
严格按区教育局教研室要求,组织各科考试及考查工作;
使用好《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册》。
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有关法规,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加强健康教育管理,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禁烟。
第三十三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制度,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构建和完善心理咨询和辅导机制。
第三十四条落实图书馆和实验室的开放计划,开展科技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各项科技比赛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信息素养。
规范和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课堂教学中应用的数量和质量,整体优化教与学的过程,有效地改善和提高学生的学习生活品质。
第三十六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实施教、研、训一体化的校本研修。
关注每一位教师的专业状态和发展过程,激发教师自我发展的动力。
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章学生
第三十七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学生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品德优秀,学习刻苦努力,学有特长,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制度等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可获得学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和条例。
(三)遵守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参加每周的升旗仪式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确因特殊原因在同一年级需要重读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学校将严格按照《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将予以批评教育及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按照上海市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券(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学校重要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平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五)妥善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一)根据国家、市有关工资制度规定确定工资报酬。
(二)按国家规定提供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待遇。
(三)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婚假、丧假、产假等待遇。
(四)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九条学校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开发各类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主动与社区、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五十一条学校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充分开发和利用社区、社会教育基地的资源,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注重学生的知行统一,注重实践体验,注重寓教于乐,帮助学生认识社会,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力求形成学校与社区有效一体化教育模式,提升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同时,学校主动热心做好向社区开放工作,融入社区,服务社区。
第五十二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
学校加强与外省市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吸收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不断创新优化,提升学校的社会满意度。
第七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92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系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四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由XX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统一代记账,学校财务人员应当及时报账并接受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五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修订由1/3教职工提议,经校务会议审议,教职工大会通过,报XX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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