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州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须知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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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业登记
公开内容
开业登记
(1)经营者持身份证件、身份核证文件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分局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经营者持填好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身份证件、身份核证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向经营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登记。
(2)工商分局受理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3)工商分局对有关申请材料初审,并由工商分局审核。
工商分局审核,并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4、发照
(1)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2)不予登记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登记主要项目
1、字号名称:
指经县级工商局核准的名称。
2、经营者姓名:
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申请人姓名
3、经营者住所:
指经营者身份证件上载明的详细住址。
4、从业人数:
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5、资金数额:
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经营者自行申报数额)。
6、组织形式:
仅限于“个人经营”。
7、经营范围:
“国内贸易(须前置审批及专营专控商品、项目的除外)”或“商业(须前置审批及专营专控商品、项目的除外)”;
也可具体核定经营商品、项目,但不包括烟草,而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等12类商品的零售业务,按内地对世贸组织成员的承诺执行。
依照工商个字[2005]189号文件,从2006年1月1日起可申请登记以下经营范围:
1、货物、技术进出口;
2、摄影及扩印服务;
3、洗染服务;
4、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
依照工商个字[2006]196号文件,从2007年1月1日起可申请登记以下经营范围:
1、种植业:
包括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
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
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中药材的种植。
2、饲养业:
包括牲畜的饲养;
猪的饲养;
家禽的饲养。
3、养殖业:
包括海水养殖;
内陆养殖。
4、计算机修理服务业:
包括计算机维修;
其他计算机服务。
5、科技交流和推广业:
包括技术推广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
8、经营方式:
零售(不包括特许经营)。
9、经营场所:
指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
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内流动经营范围;
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需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影印件);
3、经营者的身份核证文件;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经营场地证明(下列之一)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影印件(核对原件);
(2)租赁房产的,提交房产租赁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或书面意见影印件(核对原件)。
(三)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
需办理变更登记的主要项目:
指个体工商户改变登记的主要项目。
个人经营的,改变经营者时,须重新申请登记。
(1)经营者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分局领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2)经营者持填好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经营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变更登记
(1)工商分局查验有关申请材料,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
(2)工商分局受理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
(3)工商分局对有关申请材料初审后,并由工商分局审核。
工商分局审核,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1)核首席变更登记的,发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同时换发营业执照;
(2)不予变更登记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场所使用证明(下列之一):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影印件(核对原件);
4、变更经营范围的,新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或书面意见影印件(核对原件)。
(四)歇业(注销)登记
歇业(注销)登记
需办理歇业登记的情形
1、因合并而撤销。
1、发生转让行为的转让方。
2、宣告破产。
3、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
5、因行政处罚被收缴、吊销营业执照。
(1)经营者凭营业执照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分局领取《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申请表》;
(2)经营者或清算人持《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经营所在地工商
分局申请歇业登记。
(1)工商分局查验有关申请材料,符合歇业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
(2)工商分局受理的,收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发给《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3)工商分局对有关申请材料初审,连同营业执照正、副本,并由工商分局审核。
工商分局审核,并作出核准歇业登记或不予核准歇业登记的决定。
核准歇业登记的,发给《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1、《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申请表》;
2、经营者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印章或公安机关收缴印章的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停业登记
停业登记
1)申请:
。
经营者停业前10日,向经营所在地工商分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停业申请表》,并交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受理
①工商分局核准,发给《个体工商户停业通知书》;
②工商分局
(六)复业登记
复业登记
(1)申请
经营者复业前3日,向经营所在地工商分局提交《个体工商户复业申请表》,交回《个体工商户停业通知书》;
工商分局受理并审查、核准后,发还营业执照。
(七)换照登记
换照登记
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
工商分局受理后,报原发照工商分局审核。
3、核准
原发照工商分局重新核定执照有效期后,换发营业执照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换照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结。
(八)补领营业执照
补领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其副本遗失时,应当立即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分局报告,并登报挂失。
待遗失启事见报后,个体工商户可凭报上的遗失启事向原发照的工商分局申请补发。
1、申请
经营者自行登报,声明作废后,向经营所在地工商分局提出补发营业执照申请。
2、受理
工商分局受理、审查,报原发照工商分局核准。
3、核准
经原发照工商分局核准的,予以补发营业执照。
(1)登报的遗失声明;
(2)《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3)遗失正本的,交回副本;
遗失副本的,交回正本。
(九)年检验照
年检验照
1、申请经营者向经营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
2、工商分局受理、审核;
3、工商分局在营业执照上加贴验照标识和在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
4、工商分局发还营业执照正、副本。
验照的内容
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更
1、《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验照;
经审验通过的,当天予以办结,发还营业执照。
二、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注意的事项?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身份确认材料包括两部分:
经营者身份证件和经营者身份核证文件。
1、经营者身份证件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形提供证件证明其身份:
(1)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指:
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加乡证);
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2)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指:
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加乡证);
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2、经营者身份核证文件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形进行身份核证:
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香港律师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原件)。
(2)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指: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
(二)此类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三)此类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项目限于商业零售(不包括特许经营)。
(四)此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限于300平方米以内。
三、个体工商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①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有权申请获得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发放或不予答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②个体工商户有取得营业场所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经批准的由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③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④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或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⑤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
对摘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体工商户应承担下列义务:
①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学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而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
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
法律的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②依法纳税。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帐簿和申报纳税,不得漏税、偷税、抗税。
③个体工商户应当执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④个体工商户可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
学徒,但所请的帮手和所带的学徒总数不应超过七人,并应分别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的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
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帮手、学徒投保。
正确使用营业证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⑥在经营活动中,应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四、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地址及联系电话是什么?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地址及联系电话是:
单 位地 址电 话
市工商局天河路112号85596566
东山分局白云路97号83859841
荔湾分局宝华路存善东街3号81940380
海珠分局广州大道南915号穗华大厦89000006
越秀分局解放北路813号后座83546955
天河分局黄埔大道183号85514117
芳村分局芳村大道东170号81803894
白云分局广源中路212号86575976
黄埔分局黄埔大沙北路81号82399017
番禺分局市桥镇兴泰路59号84621437
花都分局花都区花城路5号86823155
增城分局增城荔城镇西园南路48号82750906
从化分局从化街口镇中田北东路41号87939897
开发区分局开发区青年路综合市场三楼82215976
专业市场分局中山一路金羊一街10号87329916
珠江分局珠江管理区新广六路17号84947257
五、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有关事项可通过什么途径咨询?
您可以登录广州市工商局红盾网()下载有关登记须知、相关法规及表格等或拨打语音咨询电话:
96633;
人工咨询电话:
85596566-3666;
就登记注册有关问题进行咨询。
六、收费标准是什么?
收费标准是: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
2、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3、个体工商户补发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份收费10元;
4、换发营业执照,每次20元,发给正本一本;
5、个体工商户需领取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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