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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一个范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但是,有三类小企业排除在外:
一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三)服务两个对象
据调研,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和银行。
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就是要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要求其提供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高质量信息,从而有助于税务部门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税收决策,有助于银行根据小企业真实的偿债能力做出融资决策。
(四)协调三大关系
协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关系
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坚持以税法为导向的原则,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与《企业所得税法》尽可能协调一致。
“协调观”另一种观点坚持会计与税法适当分离的原则,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遵循原有的会计原则,而不应过多的考虑税法规定。
“独立观”
2.协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
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是独立观,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作为一套较为完整的、可独立实施的准则,涵盖各类小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
另一种是发展观,认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只需规定小企业主要业务或常规业务,非日常业务的会计处理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本准则采用
3.协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关系
充分借鉴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理念。
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与FRSME适用范围不同。
具体来讲,我国主要从企业规模角度进行划分,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
IASB则主要从公众受托责任角度划分,IFRS和FRSME分别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总则和附则
总则部分
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法律依据:
1、会计法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3、公司法4、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八条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一是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企业。
二是本准则适用的小企业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序号
行业
类型
从业人员(单位:
人)
营业收入(单位:
万元)
划型关系
1
农、林、牧、渔业
中型
500-20000以下
小型
50-500以下
微型
50以下
2
工业
300-1000以下
2000-40000以下
两者同时满足
20-300以下
300-2000以下
20以下
300以下
两者满足其一
3
建筑业
资产总额:
5000万元-80000万元
6000-80000以下
300万元-5000万元
300-6000以下
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
4
批发业
20-200以下
5000-40000以下
5-20以下
1000-5000以下
5以下
1000以下
5
零售业
50-300以下
10-50以下
100-500以下
10以下
100以下
6
交通运输业
3000-30000以下
200-3000以下
200以下
7
仓储业
100-200以下
1000-30000以下
20-100以下
100-1000以下
8
邮政业
2000-30000以下
100-2000以下
9
住宿业
100-300以下
2000-10000以下
10-100以下
10
餐饮业
11
信息传输业
100-2000以下
1000-100000以下
1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00-10000以下
50-1000以下
13
房地产开发经营
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
1000-200000以下
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
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
14
物业管理
300-1000以下
500-1000以下
500以下
1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000万元-12000万元以下
100万元-8000万元以下
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
16
其他未列明行业
三是小企业中的三类例外情形,这三类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得执行本准则。
第一类是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具体包括以下5种类型:
1.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小企业。
2.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的小企业。
3.已经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
4.已经在境外股票上市的小企业。
5.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的小企业和预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小企业。
主要包括以下5种情况:
(1)作出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
(2)作出准备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
(3)正在向证监会报送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的小企业。
(4)正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在境外上市申请材料的小企业。
(5)正在向发改委(或证监会)报送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的小企业等。
第二类是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第三类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3、小企业在执行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关系方面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提出了“自由选择、单项标准、一以贯之、从高不就低”的执行原则。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这款规定实质上体现了“单项标准”执行原则的要求。
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同一项交易规定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小企业不得在其中进行选择。
(2)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对同一项交易作出了规定,小企业也不得在其中进行选择。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这款规定实际上是与本准则第二条的规定相呼应,同时明确了两个问题。
明确了应执行的会计标准。
(2)明确了转换时点。
(四)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同时明确了两个问题。
(1)明确了转换的前提条件。
(2)明确了转换的时点。
(五)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4、由本准则转换为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附则
对微型企业执行本准则的要求
(第八十九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2、本准则的实施时间(第九十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本准则的施行时间。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废止时间。
(三)新旧转换的规定。
会计科目余额的结转和比较财务报表的编制
所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从2013年1月1日,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照本书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对照表》,将企业各个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类会计科目的余额直接结转至本准则所规定会计科目的会计账户之中即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以下几个会计科目余额的结转应进行特别处理:
共4项
(1)考虑到本准则规定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这三个会计科目的余额应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小企业执行本准则后不再设置这几个会计科目。
(2)“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会计科目的余额继续保留,按照原先规定的期限分摊或使用完毕后,不应再有发生额。
小企业执行本准则后,如果小企业认为还需要使用这两个会计科目,也可以使用,但是在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时不得有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至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会计科目。
(3)“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如有余额,应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协调,如果应当在2013年交纳企业所得税,则将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余额结转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如果应当在2013年及以后年度交纳企业所得税,则将其全部余额结转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以后年度通过纳税调整交纳企业所得税,不再保留本科目。
(4)考虑到本准则对相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作了改变,应将“资本公积”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的余额结转至明细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视同资本溢价使用。
2.在编制2013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时,对其中的“年初余额”或“上年金额”栏,直接根据2012年12月31日各项目余额或2012年度各项目的发生额,在本准则所附报表格式的相对应的项目中填列反映即可,不需进行调整。
第二,如果小企业在执行本准则之前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而是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做好新旧转换工作。
第三,2013年1月1日之前,提前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做好新旧转换工作。
四、国家扶持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三)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
(四)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
(五)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
(六)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
(七)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
(八)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26号)
第二章资产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二、资产的计量属性(第六条)
1、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取得资产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历史成本。
2、在持有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减值在会计上不进行调整,仍维持取得时的历史成本金额。
3、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根据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五条、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认资产损失,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4、在实际执行中,本条规定应与本准则第八十六条有关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说明的规定结合起来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流动资产的定义和构成(第七条)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
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是关于正常营业周期。
二是关于变现、出售和耗用。
三是为了反映和监督备用金的领用和使用情况,小企业应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进行核算。
例1:
2x13年12月1日,甲公司核定销售部备用金定额为为20000元,以现金拨付,并按规定每月月底由备用金经管人员凭有关凭证向会计部门报销,补足备用金。
月末,销售部门报销日常业务支出5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拨付备用金时分录:
借:
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或备用金)20000
贷:
现金20000
2、报销日常业务支出,分录:
借:
销售费用5000
现金5000
三、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相对于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投资目的很明确。
2.投资时间比较短。
3.投资品种易变现。
(二)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取得短期投资
2、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息
3、出售短期投资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在本准则中,相关税费,统一是指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负担的各种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手续费、佣金等。
2、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
(2)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3、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出售短期投资时,其成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结转:
一次性全部出售某项短期投资,其成本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
(2)部分出售某项短期投资,可比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进行计算结转,如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结转其所出售短期投资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2:
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成交价9.8元,其中包括0.2元为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4000元。
3月8日,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10月25日,甲公司出售上述股票,售价为1000000元。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购入短期投资时:
短期投资964000
应收股利20000
贷:
银行存款984000
2、收到现金股利时:
银行存款20000
贷:
3、出售短期投资时:
银行存款1000000
贷:
短期投资964000
投资收益36000
四、应收及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
包括: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预付账款是指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如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以及外包工程的工程款等。
2、商业汇票贴现,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
3、存在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及会计处理(第十条)
坏账损失确认的时点:
实际发生时,而不是预计或预期发生时。
2、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6个条件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条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一样的)
3、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4、注意处理好与税收征管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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