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第二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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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学生社团:
(一)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利于三个代表实施的,不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的;
(二)妨害社会安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
(三)社团主要负责人不遵守我校校规校纪的且有重大学校处分的。
(四)社团宗旨不健康、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阻碍校园治安管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学生社团成立要求的。
(六)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七)筹备期限内,社团的人数未超过8人的。
第七条正式成立社团应向学社联提交下列文件以备案:
(一)《新社团成立申请表》(在学社联组织部索取或去图们市第二高级中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网站中下载);
(二)本社团章程;
(三)发起人、拟任责任人、社团骨干成员名单基本情况介绍,并由所在团支部出具证明;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指导教师对社团建立、发展的书面意见,并有指导教师签字。
(五)社团发展目标和发展计划;
(六)其他应由学社联备案的信息。
第八条各社团自行设计制作的徽章标志需上报学社联组织部审核备案。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从校学社联组织部领取、填写并递交《图们市第二高级中学新社团成立申请表》填写完毕后交到校团委;
(二)校团委书记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意见、教导处和指导老师意见的基础上,对材料审核并对发起人面试,签署意见;
(三)校团委书记审批同意筹备成立新社团后,发起人组成筹备组,开始新社团的招新及筹备工作。
学生社团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所有工作需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批,并在批准后以“图们市第二高级中学****社团筹备组”的名义开展。
社团筹备期为半个月。
(四)筹备工作结束后,新社团的第一届负责人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选聘;
由社团自己拟订社团成立大会方案,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召开新社团成立会员大会,通过章程,由社团联合会给予批复,并予公告,产生组织机构;
(五)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部给予批复,并予公告;
(六)对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完备的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成立公告,发给注册表,登记备案。
第十条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老师:
(一)社团指导单位应是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我校正式机构,如各科室、学校党委、团委等。
指导单位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二)社团指导老师须由具有一定的与该社团活动内容相关的专门知识且热心学生社团工作的本校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原则上由指导单位委派;
(三)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老师须经教师本人同意,原则上为一名。
指导老师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社团指导单位重新选派。
第十一条已申报、但尚在审批期间就开展活动的准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处分;
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校团委将协助校保卫科和政教处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学年招收一次新会员,该项工作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部的统一部署下进行。
第十五条各学生社团需在每学期开学初填写《社团注册登记表》,在注册表中应写明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学期工作计划,并将全体社团会员名册报到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部。
第十六条各社团须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登记注册,及时更新社团备案信息。
凡一学期未及时注册的社团,将按照《图们市第二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处理;
凡两学期未及时注册的社团,详见《社团的注销》。
第十七条各社团每年纳新由学社联统一安排,未经许可不允许自行举行纳新活动。
社团纳新后须将社团成员组成报学社联组织部备案,并按要求定期更新。
第十八条各学生社团在学期末需提交学期工作自评材料和副社长(副会长)级以上学生干部工作考核评定成绩,交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存档。
第三章社团的注销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社联组织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对违反以下任一情况的社团图们市第二高级中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部将会给予注销警告,联系其社团主要负责人,并责令收到注销警告的社团进行一个月的整顿。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社团管理条例和社团自身章程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情节恶劣的;
(二)跨校和全校性社团活动未经批准私自开展,或开展活动与学社联所批方案不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于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布置的工作没有及时完成,并对社团活动和学校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连续两次以上未按时向社联注册的;
(五)一学期无故未组织开展任何活动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的;
(六)一学期两次以上不配合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查账或查账中出现账目问题并不配合整改的;
(七)社团一半以上会员要求退会或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案调研部对其随机调查不满意度达80%以上的;
(八)自身管理不当,有成员利用学生社团名义进行非法活动(例如诈骗,传销,传播淫秽物品,非法集资,与社会上非法集团集会等)而未予以有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私自进行不合理的盈利性活动,具体情况为利用学校资源为商家做宣传、讲座等,导致会员信息外泄甚至于当场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或社团从赞助中抽取回扣,进行处分后仍不思悔改的;
(一十)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的社团。
第二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学社联主席团审议,校团委同意后予以注销,由学社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后,取消其在相应团组织、学社联的备案及注册。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各社团分立、合并的;
(三)更改名称和活动范围,须重新注册的;
(四)其他需注销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财务清算报告。
学社联财政中心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查,并出具清查报告书。
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自清查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社联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由学社联财务部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五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四章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为我校注册社团合法成员;
(二)遵纪守法,热心于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成绩优良,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熟悉本社团开展的主要活动,原则上有至少半年的本社团工作经验;
(五)其他有利于社团发展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只能由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或校团委与学生社团联合会任命产生。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举,首先由本社团拟订选举方案,填写《社团负责人换届(调整)申请表》,报学社联组织部通过后,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任期一年。
第三十条
以下情况出现的,学社联有权对社团负责人罢免,并组织选举新一届社团负责人
(一)由于负责人个人原因导致社团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未能完成社联的各项工作任务,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四)社团财务出现较大问题的;
(五)社团活动出现重大事故的;
(六)被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撤职或被宣布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七)触犯其他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社团负责人负责社团骨干人员选举,由社团在学社联统一规定时间内自行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如需变更须向学社联组织部提交申请。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在任期满一年后,经社团联合会考核合格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协同校团委为社团负责人颁发聘书。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社团成员应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按照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制度章程和经费使用,有权对该社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投诉或申诉。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社团章程;
(四)监督社团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各社团在召开会员大会时,应通知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动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选举或罢免社长,必须经全体会员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对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社员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上报学社联审批。
第三十七条各学生社团须具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并不断的加以修订和完善。
社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全称、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二)宗旨、活动范围;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以及会员管理;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及主要学生干部的条件和产生、考核、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社团执行机构是社团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及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社团实行社长(会长)负责制。
社团负责人指社团社长(会长)、副社长(副会长),任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四十条为避免社团组织机构的冗长和称谓的混乱,学生社团不得设立主席团、监察部、秘书处等学社联已有机构。
不得设置主席、主任、秘书长等与学社联重复职务。
学生社团设社长(会长)一名,副社长(副会长)不得超过两名,社长(会长)助理不得超过两名。
原则上,每个职能部门设置负责人一名。
第六章学生社团活动规程及指导单位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由社团学社联活动中心审批通过。
第四十二条:
学社联组织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及档案管理;
(二)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学生社团拟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四)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五)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社团的活动原则上独立进行,活动计划、方案事先均应交学社审批并联备案,以便对其活动的考察。
第四十四条社团举办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活动必须符合校园文化活动氛围,积极向上,杜绝低级庸俗。
第四十五条 社团不得开展违背其宗旨的活动。
严重超越社团宗旨和活动范围经警告仍不整改的社团,将被强制注销。
第四十六条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任何社团不得私自滥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进行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社团在举办以下活动之前,须向学社联活动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交活动策划并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一)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的活动;
(二)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晚会、讲座、报告会、社会调查等比较重要的大型活动;
(四)校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五)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班的社团需在两周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招生;
(二)经学社联审批同意后,并报校团委进一步审批;
(三)校团委审批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相关证明(《活动场地申请表》)到学社联办公室申请活动场地;
(四)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五)经社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
办班要以服务师生员工为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社联有关规定;
(六)活动结束后,社团须向学社联提交相关活动材料以及总结备案;
(七)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
第五十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对活动的考核,开展活动后应及时上交活动材料做好总结送学社联组织部备案,作为各项评优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不得组织除本社团会员之外的人员参加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组织本社团会员出游等校外活动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活动举行两周之前,提交《学生社团组织出游活动申请表》。
活动申请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及社团指导老师审核签字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
(二)外出活动经校团委批准后,由校团委与每位活动参加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涉及未成年人及安全风险较大的活动,所有参加者必须持有家长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方可进行;
(三)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须及时将活动安全情况报告校团委。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未经校团委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予以注销警告以上处分,并对社团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若发生重大事故,其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
第五十三条社团出游出现安全问题,取消该社团及学生干部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五十四条社团成员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私人活动。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社团活动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须遵守学校宣传工作规范进行报批需填写《校园横幅(海报)悬挂张贴申请表》。
社团张贴广告、海报等必须署名。
第五十六条社团举行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不遵守学生社团活动规程,视情节轻重,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注销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七条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须经学社联批准后在其加盖学社联公章后,张贴在校内指定位置,不得在树木及电杆上张贴;
(二)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
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七章学生社团名称、印章及对外宣传、联络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社团名称
(一)社团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社团名称必须含“学生”字样,或在使用名称时注明“学生社团”。
第五十九条社团印章
(三)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及拥有公章,私自刻制的社团公章为无效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私刻公章的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予以该社团注销警告以上处分。
(四)社团的普通印章由学社联统一篆刻,用于活动宣传和填写表格等
(五)学生社团联合会公章为全校学生社团活动的唯一有效公章。
(六)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颁发奖状、签订合同、对外联系等需要盖章时,统一到学生社团联合会或校团委处办理盖章手续。
(一)学生社团承办社团指导单位的活动、颁发奖状、签订合同、对外联系等需要盖章时,经校团委批准,统一到社团指导单位办理盖章手续。
第六十条对外宣传、联络
(一)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首先报校团委、社团指导单位同意并在学社脸的监督下接受采访。
(二)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前须得到学社联的批准,必要时可由学社联开介绍信;
(三)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四)社团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必须报学社联批准,方可与该单位或组织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六十一条违反《关于学生社团名称、印章及对外宣传、联络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章社团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
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社团若接受社会赞助,需经学社联审核,校团委批准。
第六十四条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
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委托学社联负责监管。
第六十五条社团收入:
(一)会费收入:
各社团在学年初纳新结束后,由学社联统一向社团收取一定的基金,并在学社联财务部备案。
社团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元/人。
如确实需要,则须向学社联主席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二)赞助收入:
各社团可以根据学社联有关规定,与企事业单位合作,通过正当渠道到社会募集资金;
赞助商若要求在校园内开展宣传活动,则社团必须向学社联索要《社团活动申请表》填写完后交给学社联,经审批后才可进行;
赞助费必须用于被赞助的活动,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剩余部分并入学社联基金。
(三)培训收入:
社团开展培训班,需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的,必须在开班后一周内向学社联财政中心提交相关的培训班资料,学员信息以及任课教师资料,以便统计。
收取费用时,由学社联开具统一的收据,并向学社联上交一定的培训收入基金。
(四)学校拨款: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活动的经费审批进行项目化管理。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需提前向校团委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进行专项拨款。
(五)其他收入: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收入。
社团组织活动,除向会员收取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必须向学社联提交申请书,经审批后才可进行,并由学社联开具统一收据。
第六十六条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应当向学社联、教导处、校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六十七条社团支出:
(一)印务费用;
(二)宣传费用;
(三)租赁费用;
(四)交通费用;
(五)活动费用;
(六)刊物费用;
(七)培训费用;
(八)公益支出;
(九)内部活动费;
第六十八条 社团经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执行财政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销账;
(二)建立和完善学生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接受学社联财政中心的管理并遵守其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十九条 各社团必须有规范的财务制度,设立经理,并可设助理两名(不得超过3人)。
一人负责帐目,一人负责现金,做到钱账分离。
社团社长不能兼任财务职位,不得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七十条各社团应设立独立账本,各项费用报销分别记入相应账目。
每个项目单独立账,互不交叉。
社团财务人员应及时规范地登记账簿,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十一条每学期末,各社团要将本社团一学期以来的财务工作做出总结。
对帐目进行核对、汇总,并作财务收支情况总结。
一式两份。
一份社团自己存档,一份交给学社联财政中心,学社联财政中心对社团的帐本及资金进行核查,无误后存档。
第七十二条各社团经费凭证(各类有效收据和发票)要及时获取,由本社团财务设专人负责保管,要求各类凭证及账簿等资料至少保存两年。
第七十三条报销制度:
社团内部经费报销,必须凭有效凭证,否则不予报销。
经费如需学校报销,必须在持国家统一开具的有效发票(发票背面要求注明学生社团名称、活动名称、经费用途、并由社团负责人签名加盖本社团印章),经审批后予以报销,否则不予报销,其发票产生的税款的费用不另外加拨。
第七十四条账本管理:
社团登记账本必须以有效的收据或发票为依据
(一)登记账本必须使用黑墨水笔书写,禁止使用铅笔或圆珠笔记账;
(二)账本中文字、数字的书写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三)每笔账目必须有经手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
(四)每学期末,应在账本上交前结出本学期总收入支出额和余额,并由社团财务负责人核对签字;
(五)两学期间的账务接收:
学期末,摘要中注明“结转下学期”,记明余额。
在新学期账务第一行摘要中注明“上学期结转”,把上学期余额写在余额栏内;
(六)当账本条目发生错误时,不得任意涂改,应将发生错误的账目所在一行用一条红色墨水线全部划掉(保证原有字迹仍能辨认),并由更正人员在错误条目上用红色墨水笔迹签上名字,在下一行仍用黑色笔写上正确的账目。
第七十五条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应在会员大会上向全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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