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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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涉及到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检验的项目,本范本参考了国标、住建部的相关规程规范。
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还可参照其他行业的相关规程规范。
10.带下划线的内容,相关单位(发包方、承包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用或填写,其中:
文本带▲的条款不能更改。
1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良口镇铁皮石斛高山种植基地建设项目
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
工程内容:
建设机耕路、温室大棚等。
具体以招标资料为准。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从发改函[2015]318号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文件(如有)、全套施工图纸等,承包本工程以及招标过程中发布的文件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从开工之日起计算。
开工日期:
暂定为年月日,以承包人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之日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所有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且验收达到合格等级。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均签名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邮编:
承包人:
2中标通知书
(另册)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技术要求
7)工程图纸
9)图纸会审记录、审定的施工方案、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依次执行:
国家法律;
国土资源部相关法规;
住建部相关法规;
广东省政府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法规;
广州市政府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文件;
项目所在地区(市)相关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标准;
国土资源部相关规范和文件;
住建部相关规程规定;
广东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相关文件;
广州市政府及市国土房管局相关文件。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协商解决。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2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泄露给无关单位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注:
下称“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条款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权:
行使发包人的权力、监督本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负责现场有关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签证。
7、建造师(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只提供协调,具体工作由承包人完成,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后3天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只提交测量基点。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签订后7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办理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备案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并对施工场地内的治安和施工安全承担完全责任。
4)承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应保证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办公、生活用房不小于30平方米,通水电及通讯,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5)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完成。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一次性移交给发包人。
正式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发包人只提供协调,保护工作由承包人完成,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完成。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提交。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48小时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只对总体工程竣工时间作出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等待结算评审的时间;
2)初验合格后,等待竣工验收的时间;
3)若因发包人原因而拖延工期的,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证顺延,但因工期顺延发生的间接费用不予增加。
因承包人原因而拖延工期的,则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3.2条规定执行。
本款增加: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以上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只补偿工期,不补偿费用。
13.2工程奖罚: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拖延工期的,按合同价千分之罚款。
四、质量与验收
承包人未采用达标材料施工、未按图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工程进行破拆、返工重做,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双方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
五、安全施工
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执行,并保证安全生产。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1)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非另有合同约定,在施工范围没有增减的情况下,合同价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实际施工面积增减的,按照(增减的施工面积/合同约定施工面积)×
合同价,增减合同款。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24.工程预付款
删除此款,修改为:
“本项目不设工程预付款。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3日提交上月的已完工程量报告。
设计范围外的或质量不符合《技术条款》的,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如下:
A.施工材料、人员和主要施工设备进场,且完成工程量达到合同价的50%,支付进度款至合同价的30%;
B.累计完成工程量达到合同价的100%,通过单项工程验收后并递交完整材料申请区级验收前,累计支付进度款至合同价的80%;
C.完成全部施工、结算经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结算价的95%;
另扣留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本款增加:
(1)承包人应在每月的25号前,提交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汇总表、累计已完成工程量汇总及累计已经收到的工程进度款等资料报发包人,由发包人汇总后报送区分局(县级市)局。
(2)承包人申请每期进度款前均要把已完成工程量的施工前、中、后相片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施工日记、月报等项目资料报发包人,由发包人汇总后报送区分局(县级市)局。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发包人不供应任何材料设备。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书或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删除原文,代之以: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省、市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和份数:
竣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3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不进行中间交工工程验收。
▲33.2删除原文,代之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7天内进行核实,并报送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评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增加33.7增减工程的结算:
增、减工程的结算执行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预算定额》(2011.12)等相关定额,材料、机械及人工价差执行从建字[2015]35号文计算;
若从建字[2015]35号文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2015第2季度)计算;
若上述两地区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均没有的材料单价,凭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的与市场价相符的材料单价计算,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最终以从化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发包人付款过程中的责任免除: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发包人履行付款手续后,承包人实际取得款项的时间发包人无法控制。
只要发包人按规定履行付款手续,视为发包人已经履行了付款合同义务,承包人实际取得款项的时间及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发包人无关。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符合支付工程款条件而不履行付款手续的,应付工程款按同期活期存款计算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拖延1个日历日,罚款合同价的万分之五,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0%。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全面返工直到达到《技术条款》要求。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单位的资格应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分包合同应提交发包人备案。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1原文修改为: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含监理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且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40.2原文修改为: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合同规定的全部投保内容。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所有应由发包人办理的保险,且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中。
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原文修改为:
“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41.3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或履约保证金),担保方式为:
向发包人提交货币,担保金额为不少于合同价的10%(注:
视合同额大小而定,取整到百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汇入以下发包人提供的账号。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扣留了工程质量保修金后14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44.4本款增加:
▲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开工通知》后28日内拒不进场施工,或进场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28天以上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份,双方各2份。
47.补充条款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见施工图纸。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广州睿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为保证良口镇铁皮石斛高山种植基地建设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
整体工程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保证保修对象在保修期内符合《技术条款》要求。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整体工程:
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2.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整体工程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承包人(公章):
附件4: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乙方单位: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5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下同):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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