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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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指挥协调19
4.4处置措施20
4.5信息发布21
4.6应急结束22
5后期处置23
5.1善后处置23
5.2恢复重建24
5.3调查和评估24
6保障措施24
6.1应急队伍保障24
6.2财力保障25
6.3物资保障26
6.4安全防护保障27
6.5治安保障27
6.6医疗卫生保障27
6.7交通运输保障28
6.8通信信息保障28
6.9公共设施保障28
6.10基础信息服务保障28
6.11科技与产业保障29
6.12区域合作保障29
7预案管理30
7.1预案编制30
7.2预案审批和衔接30
7.3预案演练30
7.4预案评估与修订31
7.5宣传和培训32
8附则32
9附件34
9.1浦口区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34
9.2浦口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35
9.3浦口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3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员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涉及跨街道、场、园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街道、场、园区处置能力的,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台风、冰雹、高温、雪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致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校园安全事件等。
1.5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具体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推进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道、场、园区、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7)信息公开,正确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7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
区内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
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其他需要上级政府应对的突发事件,区政府在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在市级专项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区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性质或应对处置需要,区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和二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三级响应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办事机构)主任担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专项、部门等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8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8.1应急预案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
(4)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结合实际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8.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
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
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
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体系
浦口区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9.1。
2.1领导机构
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浦口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研究解决全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研究决定应急管理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区应急委主任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
常务副主任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
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及公安分局局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建设局、区房产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信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规划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金融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发区、高新区、农创园、度假区、国资集团、城建集团、交通集团、康居集团、文旅集团、江浦街道、桥林街道、星甸街道、汤泉街道、永宁街道、汤泉农场、老山林场、供电服务中心和电信分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部门和单位(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对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要求,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完成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承担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政府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承担区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协助区领导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区应急委的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区应急委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是:
(1)承担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发挥运转枢纽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2)协调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协助完成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
(4)联系区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指导和检查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5)负责督促落实区应急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接收和办理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6)加强与毗邻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区政府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
组织相应突发事件的预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相关成员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做好与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衔接。
浦口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见附件9.2。
2.4街道、场和园区
街道、场和园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突发事件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
成立现场处置工作小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及时掌握事件进展和救援情况,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安全警戒组、灾害监测组、交通管制组、医疗卫生组、信息发布组、综合保障组、专家组等现场处置工作小组。
各现场处置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承担现场指挥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
协调驻宁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
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实施人员搜救、事故处置、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
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3)安全警戒组:
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
(4)灾害监测组:
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气象等监测工作,提出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措施建议。
(5)交通管制组:
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
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6)医疗卫生组:
调度全区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救援人员、事故受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
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7)信息发布组:
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
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
向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件相关单位、街道、场和园区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8)综合保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9)专家组:
由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和单位或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对工作提供咨询。
区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现场处置工作小组设置、牵头部门、成员组成及各个现场处置工作小组职责在各个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细化。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6专家库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针对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区政府、街道、场和园区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
加强本区应急中心建设,建设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
3.1风险防控
3.1.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
区政府、街道、场和园区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职能部门应当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1.2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
区政府、街道、场和园区统筹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
依据信息员、网格员针对重大风险源网上网下搜集的预警性、动向性信息,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对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定期检修、清查隐患,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1.3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
区政府制定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本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本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重大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设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区政府、街道、场和园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1.4加强重点单位监督管理。
本区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3.1.5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公共安全治理格局。
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底线思维,坚持源头治理、关口前移,坚持依靠群众、多方面联合协同,注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工作,加快建设完善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治理体系,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区政府、街道、场和园区有关部门要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由区政府研究制定本区风险管理办法。
3.2监测
(1)区政府、街道、场和园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监测制度,健全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完善综治格、应急格、安监格网格化管理,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
建立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及相关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
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2)区政府、街道、场和园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通过专业监测、企业上报、公众投诉等渠道收集信息,构建部门之间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预测预警智能化建设,加强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挂牌督办制度。
(3)对于各类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各种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区政府、街道、场和园区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3.3.2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
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发布预警信息并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必要时,向驻宁部队、民兵预备役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当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的等级。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应当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相关部门、单位发布平台进行,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3.3.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政府、街道、场和园区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
③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④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响应
浦口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3。
4.1信息报告
区政府、街道、场和园区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推进落实“安监格”、“应急格”工作,实现基层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发挥基层网格员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作用。
信息报告时间: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场和园区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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