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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七日计价格[]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能够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
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总则
1.0.1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1.0.2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能够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3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节中规定。
1.0.4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4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1.0.5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1.0.6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
1.0.7实物工作量
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
1.0.8附加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工程勘察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和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各章节中。
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
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9在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35℃或者≤-10℃条件下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系数为1.2。
1.0.10在海拔高程超过m地区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1.0.11建设项目工程勘察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勘察人,按照该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5%加收主体勘察协调费。
1.0.1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不包括以下费用:
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工费;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费;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赔偿费等。
发生以上费用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0.13工程勘察组日、台班收费基价如下:
工程测量、岩土工程验槽、检测监测、工程物探1000元/组日
岩土工程勘察1360元/台班
水文地质勘察1680元/台班
1.0.14勘察人提供工程勘察文件的标准份数为4份。
发包人要求增加勘察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勘察文件工本费。
1.0.15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它服务收费。
其它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
10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10.1说明
10.1.1本章为水库、引调水、河道治理、灌区、水电站、潮汐发电、水土保持等工程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
10.1.2单独委托的专项工程勘察、风力发电工程勘察,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1.3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计算公式如下:
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基本勘察收费+其它勘察收费
基本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1.4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的计费额、基本勘察收费、其它勘察收费及调整系数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中未做规定的,按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原则确定。
10.1.5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基价是完成水利水电工程基本勘察服务的价格。
10.1.6水利水电工程勘察作业准备费按照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5~20%计算收费。
10.2水利水电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及专业调整系数
10.3水利水电工程勘察复杂程度划分
10.4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总则
1.0.1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1.0.3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它设计收费
3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4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0.6其它设计收费
其它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0.7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附件一:
1.0.8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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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勘察 设计 收费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