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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输入记账凭证;
(三)根据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审核记账凭证;
(四)根据审核后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由出纳人员逐笔签字;
(五)根据试算平衡后的记账凭证,登记各种分类账;
(六)会计期末,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与有关总分类账核对相符;
(七)会计期末,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数据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条一般要求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计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度分期结算账目,编制财务报告,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一律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五、数字与文字书写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报告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不得混用),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复写红字时,要用红圆珠笔和红色双面复写纸。
(二)在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印有横格的会计资料中书写文字和数字时,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不要写满格。
(三)书写阿拉伯数字,应紧靠底线书写,字体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倾斜度为55度-60度。
字与字之间的距离要相同,大约空出半个数字的位置,数字之间不许连写。
在印有位数线的凭证、报表上,每一个格只能写一个数字,不得几个数字挤在一个格里,也不得在数字中间留有空格。
在没有位数线的会计凭证里填写数字时,上下位数要对齐。
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并超过底线,出头的长度约为一般字体高度的四分之一;
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
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四)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
书写的文字以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力求工整,清晰。
不要自造简化字,也不要滥用繁笔字,禁止使用连笔字。
大写(正楷、行书):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
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仨、另(0)”等字样代替。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小写金额数字合计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也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
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
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之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
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
(五)书写数字发生错误时,要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即将错误数字全数用单红线划销,并在错误数字上盖章,另在上方填写正确的数字,严禁用刮擦涂抹或用药水消除字迹方法改错。
六、会计记录“摘要”中常用的计量单位可以用符号代替。
常用的计量单位及符号如下:
(一)重量:
克(g)、千克(kg)、吨(t);
(二)长度:
厘米(cm)、米(m)、千米(km);
(三)面积:
平方米(m2);
(四)体积:
立方厘米(cm3)、立方米(m3);
(五)容量:
毫升(mL)、升(L)。
七、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一)“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制度。
“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保管:
“转讫”章指定专人使用。
(二)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用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数字,其规格不超过账表横格的三分之二。
(三)盖会计科目章用蓝色印油,盖姓名章用红色印油,字迹要清晰。
(四)在开户银行印鉴卡上备案的印鉴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第八条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按其来源分为外来凭证和自制凭证。
外来凭证是指从本单位以外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采购时取得的发票、货物运单、出差取得的车船票、费用收据等。
自制凭证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执行或完成时,由本单位的经办人员自行填制、用以明确经济责任、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如收料单、领料单、销货发票、分配单、计提单、计算单等。
自制凭证按其用途又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原始凭证。
一次凭证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一次填制完毕,记载一项或若干项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如领料单、销货发票等。
累计凭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多次记载若干项不断重复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直到期末计算出累计数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如限额领料单等。
汇总原始凭证是指把反映一定期间许多项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起来编制的凭证,如材料费用汇总分配表、工资分配汇总表等。
二、原始凭证所载明的基本内容应真实、完整,程序、手续合规。
(一)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内容:
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涉及实物的,还应具备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
经济业务内容不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还应具备经济业务内容、款项用途、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
(二)从外单位取得和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或“结算”或“收费”)专用章或财务印章,其中,发票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必须盖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
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分别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转账凭证须加盖“转讫”章。
(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人员通过有关的原始凭证进行监督检查。
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加盖印章;
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五)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除机打票据外,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六)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七)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加附复印件。
(九)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汇总原始凭证个别文字或数字发生错误,可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
(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人写出说明,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发票遗失,必须及时和税务部门取得联系,按照税务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十一)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按其他单位应负担的分额,开据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原始凭证应规范填制。
(一)需要填制的文字和数字应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书写。
(二)内容填写齐全、文字简明准确、数字计算正确;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三)填制印有金额栏而没有小写合计项的原始凭证,不论填写几笔金额,如有空行均应划斜线注销,注销线由金额栏填写的最后一行右下角划至最底一行的左下角。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制。
四、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真实性的审核。
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经济业务的内容、发生的时间以及凭证填制日期是否真实;
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完整性审核。
审核发票、收据是否有销售、收费单位的公章;
是否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编号;
是否为“发票联”或“收执联”;
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
应附的旁证材料(如金属材料或化学材料的化验单)是否齐全。
需入库的物品,发票与物品是否经过储运部门验收并附有入库单;
不需入库的物品,发票背面或正面是否有经办人和使用人签名,需经批准的凭证是否有单位有关领导签名。
(三)合法性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上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合法合规,有无违法经营业务。
五、原始凭证不得外借。
其他单位或个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经理同意,可以在财务部门所在场所内借阅;
需要复制的,必须经财务经理同意后,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由提供人、收取人、批准人共同签名。
对外提供重要的原始凭证,还必须经财务总监批准。
第九条记账凭证
一、记账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业务量小的可以只采用“记账凭证”单一格式。
二、记账凭证应及时打印输出,并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名。
纸制凭证上的签章人应当与机内凭证上的签字人一致。
三、记账凭证所载明的基本内容应准确、完整,程序、手续合规。
(一)记账凭证应具备的内容包括凭证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编码、会计科目名称、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二)凭证填制人员(制单)、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签名或盖章。
收款和付款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对记账凭证应按收款、付款和转账三类凭证,分别由计算机按月自然编号。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某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也可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原件另行保管。
各种附件应粘贴在“凭证粘贴单”上,“凭证粘贴单”附在原始凭证后面。
如附件张数较多,应从“凭证粘贴单”的右上角起按自右至左顺序重叠粘贴,不得遮盖报销金额。
各种附件大于“凭证粘贴单”的,应按“凭证粘贴单”大小折叠后粘贴。
如有破损应粘贴补齐。
破损严重无法辨认时,应重新取得,确有困难的,其经济业务内容与金额由经办人员另附说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五)提取各项税费的记账凭证,应附自制原始凭证,列明合规的计算提取依据及正确的计算过程。
四、记账凭证的填制应准确、规范。
(一)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二)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应以财会部门受理会计事项日期为准,年、月、日应写全。
(三)记账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的反映经济业务内容。
其填制要点:
1、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写明收付对象、结算种类、支票号码和款项主要内容。
2、财产、物资增减事项,应写明物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收付单位。
品种过多时,可略为类别。
3、往来款项,要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内容。
4、财物损溢和待决、待处理事项,应写明对象、发生的时间和内容。
5、预计事项,应写明预计依据及内容。
6、内部转账事项,应写明事项内容。
7、调整账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账目的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
8、单位内部物资调拨或转移,应写明品名、单位、数量、调入调出单位。
(四)填制会计科目分录的顺序一般为:
先填写借方科目,后填写贷方科目。
每张记账凭证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除少数特殊业务必须将几个会计科目填在一张记账凭证外,原则上不应将不同的经济业务汇总填制多借多贷或对应关系不清的记账凭证。
(五)记账凭证填写的金额要与原始凭证金额相同。
(六)将现金存入银行、从银行存款中提取现金,或办理各银行之间的划转业务,一律填制付款凭证。
(七)附件张数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计算,不涉及汇总的按原始凭证自然张数计算、填制。
记账凭证金额必须与附件的有效金额相等。
五、在记账前,发现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用错、记账方向填错或金额错误,一律作废,重新填制记账凭证。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负数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正数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正数,调减金额用负数。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正数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六、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2、填制内容是否完整;
3、摘要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4、金额是否正确;
5、会计分录是否正确;
6、更正错误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7、记账凭证的传递是否及时。
第十条会计账簿
一、按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按格式分为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账簿。
二、当天发生的经济业务,当天登记入账。
三、机内账簿的查询权限,应根据会计人员的岗位进行不同的设置。
非会计人员对机内账簿查询时,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当指定专职会计人员予以协助,不得由非会计人员自行查阅。
四、必须坚持对账制度,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一)账证、账账的核对,大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完成。
应重点关注会计部门的总账、明细账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账、卡(或台账)之间是否相符。
(二)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应每日盘点核对,并填写库存现金核对情况报告单,作为历史记录。
发生长短款,应随即按“待处理财产损溢”入账,待查明原因并经批准后再进行处理。
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
(三)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应与开户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
每收到一张银行对账单,经管人应在三日内核对完毕,每月编制一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有价证券账户应与实存有价证券(或收款单据)定期核对,每半年至少核对一次。
(五)房产、设备、商品、产品、原材料等实物类资产明细账的账面余额,应定期与实存数额相核对,对其他财产物资账户也要定期核对,年终决算前要与有关部门合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六)各种债权、债务类明细账的账面余额应经常性(至少每半年)与债权、债务人核对、询证与清理,取得询证函;
有关清理结果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汇报,较大金额的债权债务清理结果,要向财务总监汇报。
(七)出租、租入、出借、借入财产等账簿,除合同期满应进行清结外,每季、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以保证账实相符。
(八)投资类账户应每半年(至少年末决算前)取得被投资单位有关权益、收益的变动证明,核对权益变动事项;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账户,还应及时取得、核对活跃市场同类价值资料。
五、会计期末,应对机内账簿及时结账,并将各账户发生额或余额结转下期。
六、每年终了,各单位对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页必须连续编号、分类整理,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各种会计账簿应当在账簿封面写明账簿名称和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编制账户目录与账簿页码。
总账应按会计科目类别和顺序填写科目名称,日记账、明细账应按照会计科目所属的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填写科目名称。
应按照税法规定粘贴印花税票。
第十一条财务报告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
(一)会计报表的基本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编报单位名称。
2、报表名称。
3、资产负债表日或会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4、计量单位:
人民币金额单位与实物单位。
5、报表或报表封面用户签章事项,包括单位名称(全称)及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及制表人的签章。
(二)会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
1、编制会计报表之前,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2、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做到:
(1)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衔接关系的数字,应相互勾稽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
(2)出现负数的项目,有关项目除按规定进行重分类外,均以“-”号表示。
(3)数字出现差错时,应按规定重遍。
(4)各报表必须按规定的金额单位填制。
第四章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交接要求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以及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动,必须按规定办理会计工作移交手续。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记账的,应全部入账。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原保管的公共物品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之间交接,由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财务总监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区域派人会同监交。
五、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六、会计人员因故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临时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因故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重新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交接内容
一、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清点核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如不一致,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原因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属于非正常原因应由移交人员负责并向有领导报告。
(四)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五)移交人员经管的公章、票据、空白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六)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和编制移交清册时,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纸质资料、实物等内容。
接收人对原软件密码应予修改,对有关电子数据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三、交接完毕后,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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