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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用合同
(4)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概念:
要式合同:
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主合同:
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第二节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构成(P12~13)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
又称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合同关系的内容:
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三)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合同的相对性(P13~15)
(一)合同相对性的概念和体现
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2、体现: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二)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涉他合同
2、第三人侵害债权
3、合同保全制度
4、买卖不破租赁
第三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P16~18)
(一)概念: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协议;
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
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不适用《合同法》的情形:
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
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特征
(一)合同法是私法
(二)合同法是财产法
(三)合同法是交易法
(四)合同法为自治法
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P21~25)
包括(7个方面):
1.订立合同的自由;
2.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6.选择违约补救方法的自由;
7.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P26~29)
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在合同订立阶段:
在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完成,但当事人彼此间一句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附随义务(课本P26~27)。
(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
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行准备。
(3)在合同履行阶段:
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诚实信用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
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主要体现在:
关于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法、履行的价格)。
(4)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之时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切刀指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
在情势变更时,变更和解除合同应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5)在合同终止方面:
合同终止后,金滚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
(一)合同法中形成了合同附随义务群:
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二)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有效性的标准
(三)作为情事变更原则、穷困抗辩权等下位原则或制度的理论基础
(四)作为合同解释的基准
三、合法原则(P29~30)
四、鼓励交易原则(P30~33)
(一)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
(二)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三)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五)合同订立制度体现鼓励交易原则
(六)将合同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
(七)明确了合同的解释制度
(八)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p37
第一节合同成立概述p38
一、合同订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p38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p39
(一)一般成立要件
1、缔约人
2、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成立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二)特别成立要件
如实践合同应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要件;
对要式合同,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第二节要约p40
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p40
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
要约人接受要约:
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
(二)要件/有效条件p41
1、必须是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或由要约人本人授权的代理人。
2、一般是向特定相对人发出
(特定人:
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如想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p42
1)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生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3、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不是“打算”“准备”“正在考虑”)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p42
1)“具体”指: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否则会因为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加以判断。
)
2)“确定”指: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
要约应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内容尽可能齐备充实。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p42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p42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邀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在发出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拘束力。
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的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邀请的特点:
p42-43
(二)区分标准p42-44
1、根据法律规定来区分
《合同法》第15条: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如悬赏广告为要约)
2、根据当事人的目的与意图区分
从提议的内容及提议的声明两方面判断。
要约邀请:
“对方不得就其提议作出承诺”、“无意使其提议具有法律拘束力”
要约邀请中订立合同的意图不是很明确
3、依据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区分
要约应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要。
如价款不明确则不能视为要约。
通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
如广告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可视为要约。
但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进一步协商、后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订约意图,则不能视为要约。
4、依交易习惯、社会的一般观念加以区分
除此以外,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注重个人情况、是否实际接触、一方提出的提议是否使他方产生要约的信赖等。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认定p44
1、寄送的价目表
原因:
该行为中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
但若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拘束,或从订单内容中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图,这应视为要约。
2、拍卖公告
拍卖的3个阶段:
1)拍卖表示(要约邀请)
2)拍卖/叫价(要约)
竞买人已就购买标的物提出价格条件,并愿与出卖人订立合同,竞买人提出价款后,在没有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价款之前,该意思表示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
3)拍定(承诺)(合同成立)
3、招标公告
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
”
“内容符合要约规定”:
广告中注明为要约;
广告中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
写明相对人只要做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使合同成立,这可视为要约。
P46
6、悬赏广告(要约)
合同法解释
(二)第3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要约的效力p46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p46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对于生效的时间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p46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做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
若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合同法》16条: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p47
(只要要约的内容进入到收件人的系统,即使没有为收件人所实际检索、阅读,也视为到达。
但如果要约人有可能会撤销他的要约,应当在发出要约的时候,要求受要约人发出确认的信件以证实是否收到。
在没有确认之前,该要约并没有实际生效。
(二)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p47
完全由要约人决定
1、约定的承诺期限
2、法定承诺期限
(1)对话要约(口头要约)p47
(2)非对话要约(书面形式要约)p47
《合同法》24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形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一)要约的撤回
1、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2、要约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效力。
电子商务中,要约一般不能撤回。
(二)要约的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表现在:
p48
不得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五、要约的消灭(失效)p49
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出限制、更改或扩张从而形成反要约)
第三节承诺p50
一、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概念p50
(二)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p50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p50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达到要约人p51
1)对话方式:
即时
2)非对话方式:
合理期限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p52
即在承诺中,受要约人必须表明其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但可更改非实质性内容)
《合同法》30条: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31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p53
实质性内容:
p52
但即使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特殊情况下也不能生效。
(2点)p53
二、承诺的方式p54
(一)通知(口头、书面等)
(二)行为
(三)沉默
承诺的法律形式:
通知
确定承诺方式:
根据要约中的特别规定、交易习惯等
三、承诺的生效p55
(一)生效开始的时间
1、承诺的期限应当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指承诺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以后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期限。
2、若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p55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
即时(另有规定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
3、承诺期限起算点的规定:
p56
4、承诺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26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二)生效的后果
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1、通常的迟延:
《合同法》28条: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p56
2、特殊的迟延:
《合同法》29条: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承诺的撤回p57
1、指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2、须承诺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四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基本判断规则: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1、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2、普通书面形式
3、要物合同
《合同法》32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若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作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p60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合同法》34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
P61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p61
(二)构成要件p61
1、发生在准备或商议订立合同阶段
(而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2、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有可归责事由
3、加害人有行为能力
4、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害
5、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p65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四)怠于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导致合同不能生效
(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恶意”:
特别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差异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差异p63
1、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2、责任的性质不同
3、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
4、责任的形式不同
5、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p64
1、责任环境不同
2、前提义务不同
3、归责事由不同
4、赔偿范围不同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p76
第一节合同的内容p77
一、合同权利p77-78
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
1、请求履行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保全债权的权利
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3、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4、处分权能
债权人享有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将债权转让他人,免除债务,通过抵消债务而处分债权。
二、合同义务p78
(一)合同义务的分类p79-86
(一)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所确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而非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
(二)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三)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P87(崔建远)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附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产生的义务。
(主要包括1.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的义务。
2.合同解除时产生的恢复原状义务。
(四)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同上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节合同条款p86
一、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p86
合同条款是指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力与义务的根据。
(二)种类p87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二、合同一般包含的条款p88-90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和质量
(四)价款或报酬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三节格式条款p95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p87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特点p95
1、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
2、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
3、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合理方式提请注意
《合》39条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解释》二6“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39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三、格式条款的无效P97
(一)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的p97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格式条款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
(三)格式条款免除条款制订者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P99-101
(一)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是指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以可能定于这平均、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二)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三)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p101
一、口头形式P106
二、书面形式P102
(一)合同书
合同书直指载有合同条款且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的文书。
具有如下特点:
1.合同书必须以文字凭据的方式为内容载体。
2.合同书必须载有合同条款,否则就不能作为合同
3.合同书必须有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
p.s《合同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需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信件
载有合同条款的文书,是当事人双方通过书信交往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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