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总论》总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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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含义
⏹义务的存在并不能必然的推到出权利的存在,权益也并不都以权利的形态而存在。
⏹利益的类型:
法律否定之利益;
法律放任之利益;
法律确认之利益;
权利。
⏹法律中存在不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权利:
是指被制定法明文类型化的权利。
⏹利益:
是指尚未被制定法明文类型化的,权利以外应当受到保护的利益。
智慧财产权
台湾学者将Intellectualproperty翻译为智慧财产权。
智力成果权
我国法学界曾长期使用智力成果权来概括知识产权。
但知识产权并不都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1986年我国开始在立法中正式使用知识产权一词。
知识产权(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
二知识产权定义的界定
国内知名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界定
⏹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郑成思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刘春田
⏹人们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吴汉东
定义分析
⏹定义的分歧:
智力成果是否涵盖了商业标记。
⏹定义存在的问题:
围绕客体进行了概括,但没有在概念中反映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权利主体是否等同于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模糊
对于商业标记的认识:
1、商业标识特别是商号和商标的设计和选择,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活动,但法律所保护的是商业标识的识别性,而不是其创造性。
例如,一个图案的创造性再高,如果缺乏识别性也就是显著性,也不能作为商标,反之,即使不具有创造性,只要具有识别性,就可以作为商标。
2、创造性的经营活动会产生信誉,而商标等商业标志是体现这种信誉的载体,不能将创造性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信誉和体现这种信誉的载体混为一谈。
商业标志上所体现在信誉的高低好坏,只影响商业标志的价值,比不决定该标志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
一个倒了的牌子,只要它仍然是注册商标,就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如果有人未经许可使用,仍然构成侵权。
)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的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的支配权。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是权利客体
⏹是一种支配权
民事权利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区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凡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就属于支配权,比如物权,人格权。
权利人不能直接支配其标的,仅能请求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属于请求权,例如债权。
物权支配的是有体物,人格权支配的是姓名、肖像、名誉等特定人格利益,而知识产权支配特定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的权利。
“特定”:
知识产权的客体在具体的知识产权法中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植物新品种、文艺作品、商业秘密等内容,加上“特定”主要是在宣示未能具体特定化的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识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比如创意。
如果没有转化成具体的成果是不能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
三知识产权的分类
AIPPI(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1992年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可以分为:
创造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
根据这一分类方法,如果我们以知识产权的价值来源为依据,可以将知识产权划分为智力成果类知识产权与商业标志类知识产权。
智力成果类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等。
商业标志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标志权、特殊标志权等
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传统的知识产权专门指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三类,现在它们仍然是知识产权的核心组成。
工业产权与著作权是在这个范围内对知识产权所做的划分。
一般直观的认为是因为权利发生的领域不同而做的划分,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它们属于工业领域,而著作权发生于文化艺术领域。
但刘春田教授认为:
是以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为标准划分的。
这种划分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有关。
随着历史的发展工业产权被认为是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财产权,而不仅仅包括专利和商标权,象植物新品种权也可以划分在其中。
Ø
二者标的所反映的领域、作用和表现形式不同
著作权的人身权利色彩较重而工业产权很少有人身权利的内容;
著作权的排他性较弱而工业产权的排他性较强。
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工业产权保护期较短;
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而工业产权多需经过主管机关授权;
⏹随着人类创造的新形态的智力成果的涌现以及产业经营模式的翻新,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界限更加模糊。
工业产权与工业版权
20世纪60年代起,由于工业产权和著作权长期渗透和交叉,又出现了给予工业产品以类似著作权保护的新型知识产权,即工业版权。
动因在于纠正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重叠保护问题。
还有弥补单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足与工业产品保护的空白,例如,集成电路布图的保护纳入到工业版权保护的范围。
这一权利的特点在于,突破了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传统分类,吸收了两者的部分内容。
受保护的对象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法的要求)和独创性(著作权法的要求)。
工业产权中的保护期限也比较短,集成电路10年。
权利人主要享有复制和发行权,没有著作权主体享有的权利广泛。
四、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对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学界争议较大。
对其归类大致有两类:
一是,将知识产权与物权相区别,总结知识产权的特征;
二是,直接从知识产权的权利特点或客体特点对知识产权的特征进行归纳。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
⏹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弱于物权
⏹物权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需要法律保障
⏹两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
⏹期限不同
⏹知识产权的价值在质和量的定性上与物权不同
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非物质的。
2,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弱于物权
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属于绝对权利,但物权人对物的专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危及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行为是绝对的和排他的。
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除了不滥用权利之外,法律还明确具体的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
例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
权利人以外的人可以通过这些制度与权利人共享权利。
3,物权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需要法律保障
物权通过事实占有实现,而知识产权并不排除他人的占有,具有无限再现的可能性。
需要法律设定进行保护。
4,两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
在一件实体物上物权和知识产权可以并存。
例如一幅画。
当物权转让时,虽然知识产权没有一并转让,但知识产权的实现会因为物权的对抗性而无法行使。
5,期限不同
物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
6,知识产权的价值在质和量的定性上与物权不同
物权本身受价值规律的影响,其价值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而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决于其对象被社会利用的程度和范围。
知识产权使用的结果非但不会造成知识及其使用价值的减少,反而会增加。
传统知识产权理论对知识产权特征的总结:
(1)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
(2)专有性:
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使用,他人不得侵犯。
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3)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4)时间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但随着知识产权全球化的发展,有很多学者认为随着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这些特征正在走向弱化。
参见书P75-8对传统知识产权特征理论的批判:
对传统知识产权特征理论的批判:
(1)无形性
存在的问题:
把权利本身的特征和权利客体的特征混淆了。
权利都是无形的。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无形财富。
“无形”,是指知识产权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
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
这使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比,更容易被他人侵犯。
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有形财产权保护的核心是“占有”,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则是“使用”。
例:
一只手表财产所有权法律保护的核心是占有或控制,秘密占有为盗窃、乘人不备地占有为抢夺、暴力占有为抢劫。
法律将这些不当占有一律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但是,一只手表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则并不考虑占有关系,而是将非法使用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视为侵权行为予以制裁。
认识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都是围绕着非法利用他人智力劳动成果而进行规定的。
037对以上特征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知识产权的特征分析
⏹知识产权是由法律直接创设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直接支配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依附于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可由多个主体同时对同一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在利用上没有排他性的权利。
六知识与财产的关系
知识产权,从字面的意思来理解是指“对知识的产权”,而“产权”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
因此“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利”。
换言之,知识是一种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财产。
但,是不是任何知识都是法律上的财产?
或者说什么形态的知识才是法律上的财产?
并不是所有的知识都是法律上的财产。
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形成的条件:
1,产品的有用性,即使用价值
2,产品的稀缺性,即交换价值
知识产品的稀缺性就表现在:
(1)产品生产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高成本化
(2)创造者数量的稀缺和价值珍贵
财产法的经济学意义:
调整产品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七知识产品的公共产品属性
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知识、信息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某种属性。
关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是经济学家萨缪尔森(1955)对产品所作的分类。
其依据的分类标准是产品的消费形态和使用状况。
公共产品是指在使用和消费上不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
私人产品是指在使用和消费上具有个人排他性的物品。
⏹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主要表现在:
⏹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很难控制知识创新的成果。
(例如,创意。
如果创造者将其知识产品隐藏起来,那么他的创新活动就不会被承认,从而失去社会意义。
如果创造者将知识产品公之于众,他对信息这一无形资源事实上又难以有效控制;
⏹知识产品的个人消费并不影响他人的消费,无数个人可以共享某一公开的信息资源。
(无形的知识产品以有形的载体形式公开,即可构成经济学意义上的“公用性”)
⏹知识产品是一种易逝性资产。
(信息的生产是有代价的,而信息的传递费用相对较小。
一旦生产者将其信息出售给某一消费者,那个消费者就会变为原生产者的潜在竞争对手,或是其他消费者成为该信息的“搭便车者”。
后者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即是无偿仿制或复制他人知识产品的情形)
⏹知识产品的消费与其他公共产品不同。
它不产生有形的损耗,从而使知识产品减少,反而可能扩张社会无形类资源的总量。
(但是,由于“外部性”原因,生产者提供的信息往往被消费者自由使用,其结果虽然是知识产品带来的社会效益大大高于创造者个人取得的效益,但同时导致知识产品生产者难以通过出售信息来收回成本。
公共性资源具有外部性,并会引发搭便车的问题。
外部性是一种外部的影响或效应。
包括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
正外部性是指主体本身的生产、消费行为使得其他主体因此而受益。
例如,果农种植的果树越多,养蜂人生产的蜂蜜久越多。
负外部性是指一个行为主体将自自己生产、消费的成本转嫁给了其他行为主体。
例如,工厂向河流里排污。
知识产品的外部性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和生产者的利润最大化行为的无效益。
搭便车:
指不支付任何成本而从他人或社会获得利益的行为。
知识产品的搭便车问题即产品的消费者对生产者提供的产品销售利益但不向其支付费用,结果生产者不能通过市场交易得到足够的收益,以补偿投入的成本。
对知识的消费需要决定了社会有必要明确知识财产的权利归属,建立知识创造的激励机制。
对知识财产进行产权界定成为必须。
于是,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
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条件:
知识产品所有人将自己的作品、发明、创造等公布出来,使公众能看到、了解到,得到其中的专门知识,而公众则承认作者、发明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有独占使用、制造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
特点是:
知识产品是公开的,但知识产权是垄断的。
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同知识产品创造者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
思考题:
1.知识产权权利与知识产权利益的区别
2.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4.如何认识知识产品的公共产品属性
第二章知识产权法的起源和发展及其演进的动因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049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传播和保护知识产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
指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
广义:
指涉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
1474威尼斯颁布给予发明创造以专利保护的法规,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1709年英国安娜女王法令,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
1803年法国颁布保护商标权的法律,1857年颁布《商标法》
三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
我国第一部保护发明创造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皇帝采纳维新派的主张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第一部商标法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第一部版权法是清政府1910年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
从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开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并逐步完善。
已基本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第一次修改,2001年第二次修改)
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第一次修改,2000年第二次修改,2008年第三次修改)
1986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民法通则》专节规定了知识产权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一次修改)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自1980年以后陆续的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四知识产权法演进的动因
第一,知识产权法演进的经济动因
在知识产权法出现以前的历史时期,无论多么新颖的技术,多么优秀的产品,一般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方面,许多技术的产生往往是偶然的事件,虽然其中蕴含了必然的种子,但技术的发明者可能并非刻意去创造,而只是在经验积累下发生了质变。
并且技术成果应用于生产的情形相对罕见,试图通过发明创造来维持生存、获得利润的职业分工没有形成。
而且早期的创作往往也不是为了追逐商业利益而主动从事的行为。
另一方面,在当时的社会现实中,人类的生活来源于财富表现主要集中于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意识尚未兴起,即使智力成果给其所有者带来了财富,但在整个社会的财富和价值中,也不占有重要的地位。
因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在整体上并没有强烈的保护其智力成果的法律需求。
随着人类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发展,劳动产品中的智力因素逐渐战胜了体力因素,科学技术开始广泛地运用于生产。
科学技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在商品价值构成中的比重也与日俱增。
在这种背景下,财产观念也开始发生变革,以技术成果为核心的无形财产的价值开始呈现。
例如:
伽利略扬水灌溉机。
第二,知识产权法演进的技术动因
技术的进步拓展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种类,同时技术进步也极大地削弱了人们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的控制能力。
例如,新技术的应用开辟了许多新的作品的表现形式,电影作品,摄影作品是录音录像技术的产物。
例如活字印刷的发明,使作品能够大批量的出版,为出版业的产业化提供了可能性。
另一方面,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的无形性,使得所有人不可能像对待有形财产一样凭借占有即可控制,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很容易被复制,例如,印刷术被广泛应用以前,作品是用毛笔写在竹简或者绸缎上的,不仅复制相当困难,而其成本高昂,因此作品的复制,并无商业价值。
而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们传递和存储信息的能力,从而是商业出版行为成为有利可图的商业行为。
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都是新技术对客体的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史也是科技进步、科技创新的历史。
间接地反映了当时技术发展的水平和技术发展的趋势。
第三,知识产权法演进的政治动因
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是经济发展与技术发展双重作用下的必然结果,但就本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并不都是经济因素和技术因素所能完全支配的。
例如,美国在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了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以作为维护其经济利益的法律工具。
1790-1836年,作为技术的净进口国,美国的专利保护制限授予其本国公民和居民。
即使在1836年之后,对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收费仍然是对美国公民收费表尊的10倍。
如果是英国人则还要多处2/3。
直到1891年外国人才被无歧视的对待。
1858年只有42件外国人专利在美国申请成功。
著作权而言,1891年仍然限于美国公民,外国人的作品必须是在美国印刷。
美国1989年菜加入伯尔尼公约,比英国晚了100多年。
而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贸易竞争法》指定了旨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301条款。
目的是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外国得到有效保护。
这是美国从知识产权输入国,转变成知识产权输出国后的政策调整。
瑞士人虽然在其他国家是活跃的专利权人,但是大多数人反对在瑞士建立专利制度。
虽然出台了一部含有种种例外和保障条款的法律,但其制定的原因并非为瑞士人可以从授予外国人专利得到什么好处,而是由于受到了其他国家的贸易报复。
五知识产权法的现代发展
1,在权利客体上的发展,客体范围不断扩大。
1996年《欧盟数据库指令》、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
生物技术发明使发现与发明的界限模糊
DiamondvsChakrabarty(1980),
哈佛鼠(1988)
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发明
商务方法
StateStreetBankvsSignatureFinancialGroup(1998)
原产地标志、证明商标改变了商标权客体传统上的识别性特征。
2,在权利归属上的发展
知识产权归属于创造者原则受到挑战。
投资原则确立,1897年奥匈帝国的专利法承认了专利权人的发明人例外规则,即在合同和服务章程中另有约定的,专利权可以不属于发明人。
美国将雇佣作品直接规定归属于雇主所有。
各国知识产权法都建立了职务作品制度,激励原则从激励创造者发展到激励投资者。
3,在权利内容上的发展
知识产权的内容日益丰富。
新的法律增加了权利的种类;
专利法上增加了许诺销售权;
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商标保护的范围扩展到了域名上。
4,在权利限制上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越来越重视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调整。
药品的强制许可制度以及“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都为保护公共利益以及为使用人取得授权许可提供方便提供了制度支持。
5,在制度整合上的发展
客体的极大丰富使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呈现出交叉保护的特点,各自独立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需要整合,例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即吸收了著作权保护和专利保护的不同优势。
6,在国际合作上的发展
国际贸易的发展促使知识产权的合作日益深化。
以TRIPS为标志,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加速了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发展。
1.知识产权法演进的动因有哪些?
2.知识产权法的现代发展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三章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
一中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
1,被动性接受阶段(19世纪下半叶)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始于清朝末年。
它是伴随着列强的经济文化侵略被带进中国的。
2,选择性安排阶段(20世纪70-90年代)
新中国成立以后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
改革开放后加强立法工作,基于国民经济、技术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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