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员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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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员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
培训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引航员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促进水运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的注册和为取得任职资格而进行的培训、考试、评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引航员在中国沿海、港口和内河通航水域执行引领船舶时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并在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内引领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引航员注册、培训、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引航员注册、培训、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引航员注册
第五条引航员注册的定义
引航员注册是指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申请人具备从事引航职业资格的行为。
第六条引航员注册的范围
凡服务于合法引航机构,在中国沿海、港口和内河通航水域执行引领船舶的引航员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
第七条引航员注册的类别
引航员注册分为海港引航员注册和内河引航员注册。
第八条引航员注册的内容
引航员注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近期照片、毕业院校、所学专业、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地址、健康状况、专业技术状况和服务单位等。
第九条引航员注册的申请
意欲从事引航员职业申请引航员注册者,应由申请人所在的引航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引航员注册手续。
第十条引航员注册的条件
申请引航员者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20周岁,女性引航员小于55周岁,男性引航员小于60周岁;
(三)符合船员体检标准中对于驾驶员的体检要求;
(四)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五)已与有关引航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引航员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引行员注册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航员注册申请表》;
(二)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符合规定的近期证件照片;
(五)学历证明;
(六)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七)与有关引航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引航员注册的程序
申请引航员注册者,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所在的引航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所在的引航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于受理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三)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引航员注册;
(四)海事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不予注册,同时告知申请人所在的引航机构。
(五)经核准同意注册的引航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引航员注册记录簿》和《引航员注册基本信息数据库》,确保所有注册引航员的个人信息的完整、连续和安全。
第十三条引航员服务簿的签发
(一)申请人经核准同意引航员注册即取得从事引航员资格,由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签发《引航员服务簿》;
(二)《引航员服务簿》是记载引航员水上服务资历和安全记录情况的证明文件;
《引航员服务簿》的相关规定另行颁布。
第十四条引航员注册的变更
引航员注册内容发生变化,应由所在的引航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如引航员服务单位发生变化,应与原服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现服务单位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如引航员的注册被注销,应由所在的引航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引航员注册的注销
注册引航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予以注销引航员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有医学证明其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引航工作的;
(三)男性年龄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引航员本人申请注销引航员注册的。
第三章引航员培训、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
第一节培训
第十六条参加引航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不少于3个月海事机构认可的考前培训。
第十七条引航员应定期参加海事机构规定的最新海事法规培训和适任证书再有效的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节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持有《引航员服务簿》;
(三)年满20周岁,女性引航员小于60周岁,男性引航员小于65周岁;
(四)符合船员体检标准中对于驾驶员的体检要求;
(五)完成航海或船舶驾驶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完成航海或船舶驾驶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
(六)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水上安全记录;
(七)完成“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八)引领总长度250米或8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大型船舶者,还应完成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十九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类别、等级、引航区域等确定。
第二十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三)持证人适任的类别、等级、引航区域;
(四)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五)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第二十一条引航员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和适用的引航区域:
(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
海港引航员、内河引航员。
(二)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助理引航员。
(三)适任证书适用的引航区域包括:
港口及附近或相关水域(仅适用于海港引航员),港口、航线(仅适用于内河引航员)等。
第二十二条各等级引航员在证书所载引航区域内适用引领船舶的种类和尺度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引航区域的航道、通航环境、船舶的尺度和操纵特性、特定类型船舶的安全要求制定,商所涉及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备主管机关。
助理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船舶。
第二十三条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节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
一海港引航员
第二十四条申请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
持有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相应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第二十五条申请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
(一)持有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大副适任证书,且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实际担任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不少于24个月,并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见习引航资历;或
(二)持有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第二十六条申请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
(一)持有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船长适任证书,且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实际担任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不少于36个月,并具有不少于6个月见习引航资历;或
(二)持有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相应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第二十七条申请引航区域变更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申请引航区域的见习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第二十八条内河引航员申请海港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航区域的见习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内河引航员可申请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但持有适用于以南京港为界的长江干线下游的适任证书的内河引航员,可申请相应等级的海港引航员适任证书。
二内河引航员
第二十九条申请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
持有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第三十条申请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
(一)持有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或1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大副适任证书,且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实际担任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不少于24个月,并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见习引航资历;或
(二)持有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第三十一条申请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
(一)持有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或1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船长适任证书,且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实际担任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不少于36个月,并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见习引航资历;或
(二)持有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相应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第三十二条申请引航区域变更考试和评估者,应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申请引航区域的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第三十三条海港引航员申请内河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者,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航区域的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
海港引航员可申请相应等级的内河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等情况,确定各等级引航员申请晋升等级考试和评估时所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确定经考试和评估合格之前或之后以及引航区域变更所需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确定保持适任证书有效所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里程),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节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3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
第三十六条申请各类别、等级、适用区域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本办法附件执行。
《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大纲》另行颁布;
考试科目、评估项目和《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大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的形式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同时申请。
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由引航机构在规定的申请期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三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后,于考试、评估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
第三十九条参加适任考试、评估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条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者,经考试、评估后,有部分科目或项目不及格的,可在自初次考试、评估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2次补考。
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考科目和评估项目的成绩失效。
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公布考试、评估成绩。
考生的考试、评估成绩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从事引航员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包括水上服务资历的相应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应的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考试、评估程序、规范和要求。
采用模拟设备对引航员进行考试、评估的人员,还应经过相应的模拟设备操作和应用的培训。
第五节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引航员申请适任证书,应由其所在的引航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的《引航员服务簿》;
(三)12个月内体检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有效的适任证书;
(五)本办法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六)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七)有效的身份证或复印件;
(八)学历证明;
(九)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任职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的申请:
(一)持有有效的3000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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