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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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有针对性的国家或地方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储备性和预研性研究。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3年。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单独设账,集中核算,实行追踪问效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遴选、经费使用与管理、项目运行考核等工作由东北林业大学科学技术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全权负责。
下设专门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分类:
A类:
研究生创新项目计划;
B类:
青年教师创新项目计划;
C类:
预研及培育项目计划;
D类:
学校自主科研项目计划。
各计划的设置及经费分配由科技委根据学校每年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可用额度及项目运行情况作动态调整。
第六条研究生创新项目计划主要资助35周岁(申请项目年度1月1日为限,以下同)以下全日制在读博士研究生。
年度额度由学校年度科技计划会议确定。
第七条青年教师创新项目计划主要用于资助校内各依托单位(院、室、中心)自行组织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开展自主选题、自由探索的科学创新研究。
鼓励各依托单位(院、室、中心)组织理工结合、跨院系合作的研究项目,各依托单位(院、室、中心)资助额度由学校年度科技计划会议确定。
第八条预研及培育项目计划主要用于资助有针对性的国家或地方重大、团队、平台、人才等类别计划项目的储备性和预研性研究。
预研及培育项目计划分为:
重大项目培育专项;
人才、团队、科技平台持续支持专项;
国家基金项目培育专项。
(一)重大项目培育专项主要用于资助围绕学校优势和交叉新兴学科,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背景,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重大研究计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等重大项目立项为培育目标的预研性储备研究,并倾斜具备国际科技合作背景的项目立项。
(二)人才、团队、科技平台持续支持专项主要用于资助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有明确研究方向及稳定科研队伍的科研团队、有实质性运行的科技平台围绕自身研究领域和学科方向的、对其自身持续发展或进一步提档升级具有支撑作用的创新性研究。
该类项目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平台)立项为培育目标。
(三)国家基金项目培育专项主要用于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函审专家意见中至少有1个优先资助建议但未能立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审入围但未获立项的申请项目,研究目标是下一年度全力争取获得相应国家级项目立项。
第九条学校自主科研项目计划主要用于支撑学校“双一流”建设及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亟需的重大问题的应急性研究。
由科技委委托科学技术研究院根据学校科研发展相关需求组织立项。
第十条每年11月底前,由科技委牵头根据本办法制定下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需体现具体项目申报条件、考核指标及各类别计划项目资助额度等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负责根据每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研究生创新项目计划申报、评审和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各项目依托单位(院、室、中心)负责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计划组织本单位青年教师创新项目计划申报、评审和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其他类别项目计划的申报、评审和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予资助(不受理)项目的情况:
(一)与已立项的国家科技计划、国家自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部级(含市科技局)科技计划及自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等选题重复,或与企事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的研究项目;
(二)与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重复的研究项目(能够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外);
(三)不符合年龄要求的申报人的项目申请;
(四)在研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由科技委成员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专业评审委员会由同行专家及科研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
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要求回避。
第十四条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再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备案。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科技委负责进行调查、复议等。
第十五条项目组织与遴选每年一次,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在校博士研究生申报研究生创新项目计划,其指导教师应当作为项目的第二负责人,负有监管职责,并负责为该项目提供实施条件和研究指导。
第十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科学技术研究院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申请人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
签订计划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提供根据计划任务书编制的项目研究分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计划任务书应当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时间期限、研究队伍(含外协单位)、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年度预算)等要素。
任务书原则上不得变动。
确需变动,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执行情况变更申请,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科技委委托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实行动态追踪管理。
项目负责人在计划书签订一周内,须将项目信息填报至学校科研管理平台,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拨付首批经费。
项目负责人需按年度提交进展报告。
科学技术研究院定期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及绩效评价,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总结报告。
科学技术研究院可根据学校当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情况,对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进行绩效奖励。
第十九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由于项目负责人的主观原因而不能正常运行和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有权终止项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有突出进展但经费不足的,项目负责人可在下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申请期间,向科学技术研究院申请追加研究经费。
申请追加经费应按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立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期结束,项目负责人须向相关项目考核单位提交《结题报告》,未能完成考核指标,允许项目负责人申请延期一次,最长时限为一年。
各项目依托单位(院、室、中心)要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计划任务书的预期成果填写结题意见后,报送科学技术研究院。
科学技术研究院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经科技委评议后履行结题手续。
对于组织严密、经费使用严谨、研究成果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学校将增加项目经费支持力度;
反之,学校将核减或收回项目经费,并对其申报其他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做出限制。
第二十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及专著等)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bytheFundamentalResearchFundsfortheCentralUniversities)中英文及校内项目编号,在不与其他项目标注要求冲突的情况下,原则上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应第一标注,同一成果只能标注一个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编号。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与管理应有利于营造鼓励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科研氛围,以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
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专家评议与评审、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年度进展与项目结题验收等均应采用公开、公正、合理的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组织。
第二十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
项目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临时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大陆)短期工作的费用,相关支出当年发生当年列支。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财政国库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需要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七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购置办公设备;
不得分摊各依托单位(院、室、中心)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
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按学校相关规定统筹管理。
第三十一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分年度拨付,拨付比例原则上依据预算安排执行,科技委有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拨付基本科研业务费总额对学校年度拨付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度经费执行进度节点要求执行经费使用进度。
项目经费列支不合理、超出预算范围或预算执行情况(进度)不力,将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并缓拨或停拨后续项目经费,直至追回前期拨款。
第三十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的开支,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3日起施行。
原《东北林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东林校科〔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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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 林业大学 中央 高校 基本 科研 业务 专项资金 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