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注税考试必备最新增值税政策培训大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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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此项的特殊点在于:
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共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该条主要指: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本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
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
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税务处理: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举例1:
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
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举例2:
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按新的条例和实施细则判断。
混合销售的进项:
属于全部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抵扣;
属于需要核算征收或核定征收的,核算分开的可以抵扣,分不开的,按公式划分。
四、兼营
1.兼营非应税项目
含义:
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特点: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
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税;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兼营免税、减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五、比较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项目
行为
判定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特殊规定除外)
兼营非应税劳务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核算水平
1.分别核算:
征两税
2.未分别核算:
分别核定征两税
举例:
金融保险企业(或营业税主体纳税人)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行为如何划分确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金融保险企业(或营业税主体纳税人)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行为属于混合销售的,不缴纳增值税;
不满足混合销售条件的则为兼营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保险企业(或营业税主体纳税人)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发生行为的同时性,一项销售行为,即在开展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赠送货物;
二是受赠对象的同一性,即赠送货物的对象与其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客户为同一人;
三是记载账务的对应性,即账务及相关凭证上必须能清晰的反映出其发生行为的同时性、服务客户的同一性的真实记录。
六、特殊行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一般纳税人按照4%的简易征收办法征收。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6.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7.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
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它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电信单位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电信单位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无论销售价格中是否含有电信劳务服务费用,均应按全部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8.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9.代购货物: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10.三包收入:
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4S店提供的首保)
11.罚没商品
执罚部门和单位对查处物品商品取得的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对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12.计算机软件: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登记、且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否则一律征收增值税。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3.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其他企业并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14.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5.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16.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17.代垫运费
18.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9.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20.一般租赁(经营性租赁)业务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可抵扣进项税额,将固定资产进行出租时则需要按固定资产净值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收回出租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时在将固定资产按净值转入抵扣。
处理固定资产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1.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七、特殊销售行为: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三种折扣:
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
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
销售折让
税法规定: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积分、折扣日、满X送X、买X送X等)
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
税法规定: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纳税人类型
销售物品类型
政策
一般纳税人
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按适用税率征税
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4%减半交税
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2%交税
按3%征收率征税
其他个人(自然人)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
6.销售旧货(进入二次流通的非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个人)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机动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4%征收率减半征收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含税售价÷
(1+4%)×
4%÷
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
2%
但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进行申报!
7.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税法规定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对与销售货物无关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八、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4.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供电工程贴费: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
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9.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0.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以下情况除外: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自然人);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有固定经营场所;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发生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具体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审计等其它部门查补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包括销售全部免税货物企业的销售额)。
【注意】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4.什么是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在连续12个月的经营期内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5.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流程
超标认定流程
未超标认定流程
6.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认定起始时间按以下时间确认:
●对于按第八条程序办理认定的年销售额达到标准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日期自认定机关审批日期(CTAIS中终审日期)的次月1日起开始。
●对于按第九条程序办理的新开业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日期按照纳税人提交认定申请(CTAIS中提交申请日期)的当月开始;
如果纳税人提交认定申请当月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则认定日期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开始。
在《税务事项告知书》中资格确认时间为税务登记之日起,但由于CTAIS系统处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只能从当月1日开始,因此,对此种纳税人在CTAIS系统中认定起始日期处理为当月1日开始。
【举例】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日期为4月15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日期为4月20日,则纳税人认定通过后,在CTAIS中认定起始日期为4月1日,但在《税务事项告知书》(纸质)中认定起始日期为4月15日。
如果纳税人提交认定申请当月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次月,则认定日期从纳税人提交认定申请的当月1日起开始。
●对于按第九条程序办理的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日期自认定机关审批日期(CTAIS中终审日期)的次月1日起开始。
●对于按第八条程序,逾期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认定日期自认定机关审批日期(CTAIS中终审日期)的次月1日起开始。
【总结】
对于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日期均自认定机关审批日期(CTAIS中终审日期)的次月1日起开始。
对于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新开业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日期均自纳税人提交认定申请(CTAIS中提交申请日期)的当月1日起开始。
7.纳税人在法定申请期或者知情告知期内,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确认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开始时间以前,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办法征缴增值税。
8.对逾期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且经过税务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后仍不向税务机关提交认定申请或拒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自纳税人第二次逾期(即税务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或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后的次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9.哪些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对以下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辅导期管理:
●按《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新认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3个月
●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6个月
●骗取出口退税的;
●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实施3个月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
CTAIS系统税务登记中行业登记为批发业(行业代码:
6300)的。
【注意】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1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以下特殊申报规定:
●进项税额实行“先比对、后抵扣”规定。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限量限额规定。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价税合计);
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一个月度内超限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行预缴增值税规定。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开具专票;
3.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票(除享受免税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食、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4.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6.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一种情况: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1)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或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二种情况:
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申请单和通知单填写方法:
(1)《申请单》一式两联:
第一联由申请方留存;
第二联由申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3)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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