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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华工在作工地点应领之一半工价,由工局直接发给各华工,其在华之留支半工价由包工人按期向工局代为支领转给各家属,如有错误,由包工人负责。
(丙)工人因病不能工作,其按日之工价即行停给,惟其家属仍得照常领取留支,但工人患病如延至六星期以外,则其家属按月所领之留支,亦须按其六星期以外之病期减半发给至病愈能作工或实行送回威海登岸之日止。
(丁)工人因工受伤,其按日之工价减半发给,其家属仍得照常领取按月之留支至伤愈能作工,或实行送回威海登岸之附录二:
英国招工合同(仁记公司)日止。
(戊)工人若有犯规、误工,误工之时不给工价,倘误工在四星期以外,则其家属应领之留支亦当停止,迨其复行作工,始再照常发给。
第九条凡犯规暨不胜工作之工人,工局得随时遣送回威,一切路费由工局担认。
第十条在签订愿书之日,工人工头每名各得安家费十三元,不在将来工价内扣除。
第十一条(甲)工人因工毙命暨因工受伤至成残废无用者,每名应得抚恤金英洋一百元正。
(乙)工人因工受伤,略成残疾暨因病身故者,每名应得抚恤金不得过英洋五十元。
(丙)在行路时间暨作工之处,凡毙命华工均由工局担任出资妥善葬埋。
第十二条作工时刻,计一昼夜间以十点钟为限,每星期作工七日,如额外工作,每一点钟加给二本士,工人有不愿作者,听工局不得强迫,遇中国节期,每期放假一天,仍给工资(中国节期每年六天期日如下)。
如遇天时及别项情形不能工作,如所定时刻而非工人之过者,工价仍得全数发给,不得扣减。
第十三条(甲)凡毙命华工及残废无用以及略成残疾者,工局及包工人应随时开具缘由并应得恤金数目,连同医生检验单并该工人护照以及各该家属领收恤金收据一并呈送烟台道署备案。
(乙)凡久病不愈以及染患疯癫各工人,应由工局实行送回威海并由工局及包工人开具缘由及应找工资数目,连同医生检验单并该工人护照以及各该家属领到工资及各该工人收据一并呈送烟台道署备案。
第十四条凡遣回各华工均须由工局实行送回威海,倘华工于期满或被开除后不愿回国者,工局及包工人应将该工人护照及应得回国路费送交就近中国使领署收存,中国官署于收到此项路费后,即在各该工人护照上批名收到路费若干字样,交还该工人收执,俾该工人欲回国时可以持赴该中国官署请愿,倘作工地点与中国官署相距辽远,包工人可暂代为收存上项路费于护照上批明。
第十五条上项华工每名应缴中国政府护照费二元,印花费二元,稽查保工事宜费三元,均由工局担负,不在工价内扣除,其英国政府一方面应有费用亦归工局自理。
第十六条驻烟英领事应以正式公文担保此项华工所往工作地点不在战争危险地位之内,所作之工不关战役。
第十七条所有本合同规定一切,工局应任从中国驻外使领各馆随时派员赴工作地点稽察是否遵守。
第十八条工局应自行出资雇用通晓华言之妥善通事料理工人一切事务,免生误会,如有华工工头彼此龃龉,工局与包工人为秉公排解,如工人有违犯地方法律情事,工局与包工人当随时知照就近驻外之中国官署接洽办理。
第十九条包工人应预备中国药品,以备华工遇有微恙时随时分给服用,此项药品须在威海检验后方可出口。
第二十条包工人代工局包办招募上项工人并料理工人事务,工局允付给包工人仲用费若干元,此外不得向工人工头及工局需索别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前项华工应受英国法律保护,与英国工人一律待遇,工局不得另订特别章程致有碍华工利益。
第二十二条为邮寄工人家书财款及接收家乡来信便利起见,工局担承代为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用华文英文各二份,双方收执,如有解释不协之处,以英文为准。
惠民公司招工合同
2433】【字体:
第一条佐治陶履德君,言明担任此次招得之工人,一经公司交付与彼之后,决不干预现下各交战国之何项战事职务,仅系为在法国或摩洛哥及亚劳智理(阿尔及利亚)各工厂,及农务之使用。
此项工人,不干预战事一节,当由法国驻北京公使担保其严加遵守。
公司一方面,应向陶履德君担保所招得之工人,当按照本合同下开第三条,至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六条办理,将来与所招工人每名订立合同之时,以上所列各条款,亦当载在合同之内。
第二条公司应于此合同签字后,即刻担任设法招集二千五百名工人,以便从速运至法国,但工人之集合与交付之时期,届时当由公司与陶履德君先期协议之。
此项招得之工人,应彼此议定在中国之一通商口岸交付于陶履德君。
此项首次招募之工人,招得后,公司应随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之请求,继续进行办理至达到五万人为止。
第三条此项工人佣工之期,定为五年,由登船之日起算,此时日应载明下开工人执照之内,但将来照常佣工期满时,由法回华,沿途所经之时日,不算在五年时期之内。
倘若首五年之期届满,工人愿在法国或摩洛哥及亚劳智理延长其居留,则必仍未失去免费送回中国之权利,此项权利,由驻京法国公使代表法国政府担保之。
第四条其作工工资,每工人每日得领法币壹法郎,由雇主直接交付于工人之手,每星期或十五天一付,按照其雇主处之定章。
与同该项工作之法国工人,一律办理。
除以上所给每日工资外,雇主应每月给付每工人工资法币叁拾法郎,此项月给工作,应交由公司所指定之一银行,以便由公司在中国存储,归工人,或其家属或其指定之人收用。
此项付款与汇款之证明,应于合宜之时,交由雇主转付工人。
要之,此项送交款项所需之费用,应由雇主担任,然经每次照例办理后,其责任便算解脱。
本条上段所定壹法郎之数,仅系指作农工土工苦力矿工等而言,即所谓之仅能作粗工者是也。
倘工人有娴熟专门手艺者,可由公司予以证明,则其应得之工资如下:
泥水工,法币壹法郎贰拾伍生丁。
木工,法币壹法郎伍拾生丁。
铁工,法币壹法郎伍拾生丁。
其本条第二节所规定之月给工资,则水泥工定为每月法币叁拾伍法郎,木工及铁工每月定为法币肆拾法郎。
如一年以后,此项专门工人手艺更加娴熟,可与雇主商议,增加工资。
届时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将其定加之数目,通知公司。
但如公司所认定之专门工人,经试用一月后,不能合格,则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可以将其改为普通工人,并给予普通工人之工资。
此项改动,当由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通知公司委员。
本条所规定之每月工资仅系工人作工日及旅行时沿途所给之价,其休息及节令日,则每工人每日仅得领伍拾生丁之偿金。
第五条每工人应在中国上船之口岸,运至法国或摩洛哥及亚劳智理招用工人之城市,免收一切船费。
合同期满时,工人仍免费送回原上船之口岸。
所有本合同所规定应给工人之工资食用,当由起程法国之日起付,惟将来工人回华时,沿途仅系给予食用。
所有中国工人,在法国已有或将来应完纳之赋税身税等等,均归雇主担负。
第六条每工人于起程时应领受新衣服全分,其数为:
蓝布衫二件。
裤二条。
鞋一双。
帽一顶。
中国袜二双,棉衲一件,棉裤一条,此外尚有旅行用被一张,及煮食应用碗碟器具。
在合同期内,每六个月,工人得领衣服之数如下,此项首期衣服之发给,即在工人上船后六个月,蓝布衫裤各二件,鞋一双,帽一顶,袜二双。
至棉衣棉裤,则每年发给一次,以西历九月底为期,即系于一千九百十六年曾在法国过冬者,当于一千九百十七年九月底发给之。
第七条照上开第四条所规定工资外,工人从上船之日起,至合同限满之日止,其住所及粮食,俱由雇主供给无须工人出资。
每工人每日应领之粮食如左:
麦面、菽米,及稻米各种,其量以供足每工人之饱食。
肉,或鲜鱼,或咸鱼,二百三十格林母(克)。
菜蔬,二百三十格林母。
茶叶,十五格林母。
盐,十五格林母。
此外每工人尚领受需要之燃料,以为御寒及烹调之用。
其住所为公共合住之法,在工人作工之处,愈近愈妙。
雇主应给予工人需要之家具,碗碟等等,以备饮食之用;
其卧具为床板,或一床及一席一被。
第八条议定每工人给予安家费法币五十法郎,此项安家费于该工人上船时,托由公司所指定之银行交给该家属收领;
此外工人家属,于工人上船时,得领工人第一月之每月工资,其数系作旅行四十日计算,其余工人在旅行时期内所得之每月工资(按照法币壹法郎,壹法郎贰拾伍生丁,壹法郎伍拾生丁各类)作四十日计算,于轮船开行后八日,由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托由公司所指定之银行,交付与公司。
第九条工人每日作工,以十点钟为最多之数。
工人应守船厂或工厂一切章程,并应勤敏忠心作工,俾雇主无从挑剔;
但雇主人一方面对于中国工人,应为善良之待遇。
工人应享之休息日,与同工厂或船厂之法国工人一律外,其中国国庆日亦得休假一天。
除以上所例定外,工人应每日实行前往作工,如经雇主之要求,及工人之情愿,可于休息日或上节所开之节令日,仍照常作工,其工资除照平常每日工资外,并每日加给工资法币壹法郎,其作工钟点仍系每日十点钟。
如经雇主之要求,及工人之同意,可将每日作功钟点增加,除上开每日十点钟外,每加一点钟加给法币贰拾伍生丁。
如遇有工厂为法国法律限制,不许每日作工至十点钟者,中国工人在该处作工,当照法定钟点办理;
厂主不能因此将其工资扣减。
如遇有罢工及其他原因,致令工人不能作工者,则雇主仍应照给工人工资。
第十条工人患病时,应给予需要之医治,毋庸工人出资,其患病或因病不能工作时期内,仍照上开所规定给予食用,并无每月工资,仅得领每日五十生丁之偿金。
如患病过于六星期,则雇主无须给予工资,及每日偿金,但有存养该工人之义务。
如工人系染犯花柳等症,则雇主于其患病不能作工时期内,毋庸给予偿金,及工资,仅须予以食用及住所。
如工人患病过于六星期,倘其病症经医生视为须回中国者,则雇主应将此情告知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并由其通知驻法中国领事。
该领事可于接此通知之八日内,有权另选派一医生验明工人病症。
如两医生之意见相同,则工人当运回原出发之中国通商口岸,而合同所载权利义务,作为无效,彼此不任赔偿。
倘两医生意见不同,则将此问题送至工人所在地之法庭裁决之。
此项工人回国之船费,及食用,皆由雇主担负。
第十一条如在合同之时期内,工人身故,则其家属应得之赔偿金如下:
(甲)如在合同签字六个月内,工人非因受伤身故者,其赔偿金为法币壹佰叁拾伍法郎。
(乙)如在合同签字六个月后,至合同期满时,而身故者,其赔偿金为法币贰佰柒拾法郎,如工人系回国时沿途死于非命者,其赔偿金亦同。
如起程时沿途因海战事遇险,死于非命,则工人家属得有本条甲项之赔偿金,其数为法币壹佰叁拾伍法郎,但系在合同照常期满回国时,沿途不因非命身故者,则无赔偿金。
第十二条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四月九日法国颁行之作工致伤法律,对于中国工人适用之,即系如工人因作工而致伤或毙命,雇主应付予医药之费,以至完全痊愈,并给予每日偿金,如须给予终身养老等费,亦当按律办理。
但法国现行法律,对于外国工人,在法国因伤身故者,苟其家族不居住在法国境内,不得给予赔偿金。
现双方因此特行协定,如工人系因伤身故者,仍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办理,即系如在合同签字六个月内,因伤身故,其赔偿金为法币壹佰叁拾伍法郎,如系在合同签字六个月后,至合同期满者,则其赔偿金为法币贰佰柒拾法郎。
第十三条工人身故后,其埋葬应照地方普通习惯办理,此项埋葬费用由雇主担负。
又雇主须将工人身故之时日及埋葬之地方,通知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并由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转报中国领事。
第十四条如中国官府视为需要,可派一外交官或领事官,前往法国驻扎,以便视察在法国或摩洛哥及亚劳智理作工工人之住所、粮食与其作工情形等等。
但中国委员须与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接洽,而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亦应尽情告知一切。
第十五条工人在居留法国时期内,当享有法国法律对于一切国民所保证之自由权,并最要之信教自由权。
在工人一方面亦应遵守法国法律。
雇主应注视中国工人,使不受其他工人种种设法之恶待。
第十六条陶履德君或其受权人,组织一事务所于巴黎,为办理留在法国或摩洛哥及亚劳智理之中国工人各项事务之总机关。
篇二:
英国工资制度
英国的工资制度
20XX年8月18日作者:
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辑:
王德平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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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企业的工资制度
一般来说,蓝领的工资是按小时定的,而白领则只要是大企业就有资格制度,资格决定年俸的多少。
就英国公司的工资体系来讲,不管是蓝领还是白领都是根据职务的价值来决定基本职务工资的。
全年工资的基本形态则是基本工资(年薪)(奖金(补贴(公司的车(公司借给职员的)。
企业的退休金一般是退休前工资的1/60乘以工作年限,但工作年限的上限是40年,并且最后工资的上限为年薪6万英镑,此上限随物价指数向上调整。
无论是哪一家企业都准备参照其他企业的工资水平决定工资。
为确保劳动力不致流失,各公司尤其注意竞争对手企业的工资水平,在决定新职员的工资时,各公司都非常重视劳动市场的行情。
定期增加工资对蓝领来说是在就职后数年间进行,从那以后就不再定期增加工资了,白领特别是综合管理人员则每年增加一次工资,增加多少要根据人事考核的结果而定。
但由于英国各公司是按职务定工资,只要职务不变,工资也就等于封顶。
因此一年一次的增加工资一般是根据物价上涨和其他企业的工资上涨幅度决定的。
构成职务工资基础的人事考核是广为采用的,其方法是基于目标管理基础上的业绩考核。
企业提拔经营管理人员不靠论资排辈,而注重本人的能力。
二、英国工商企业中的半浮动工资制
这是英国新近推行的一项工资制度。
目前在英国工商企业中,雇主不再将雇员原固定工资的数额全部支付给雇员,而是将雇员原固定工资的2/3定为固定工资,其余1/3则同企业利润挂起钩来,由企业盈利多少来确定。
英国政府认为,实行半浮动工资制度具有三点好处:
第一,有利于减少社会失业人数。
工人工资随着企业盈利多少而增减,这可使企业在面临困境时削减工人工资,而不裁减工人的人数。
第二,有利于增强劳动力的流动性。
企业主普遍乐意多雇工人,因为支付给新工人工资只及在职工人工资的1/3。
第三,有利于改善劳资关系,由于工人工资的多少取决于企业利润高低,这就促使工人更加努力地工作,更加关心企业的兴衰。
企业集团管理的模式选择
企业集团管理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保证,合理配置企业集团资产,发挥集团优势,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
企业集团公司对集团内成员单位的财务管理模式可分为“集权式”、“分权式”和“集团总部指导下的分散管理”三种。
(一)“集权式”管理模式
采用本模式的企业集团,财权绝大部分集中于母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采取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
集权式的特点:
财务管理决策权高度集中于母公司,子公司只享有少部分的财务决策权,其人财物及供产销统一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资本筹集、投资、资产重组、贷款、利润分配、费用开支、工资及奖金分配、财务人员任免等重大财务事项都由母公司统一管理。
母公司通常下达生产经营任务,并以直接管理的方式控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在某
种程度上,子公司只相当于母公司的一个直属分厂或分公司,投资功能完全集中于母公司。
集权式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优点:
(1)便于指挥和安排统一的财务政策,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2)有利于母公司发挥财务调控功能,完成集团统一财务目标;
(3)有利于发挥母公司财务专家的作用,降低了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4)有利于统一调剂集团资金,
保证资金头寸,降低资金成本。
集权式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的缺陷:
(1)财务管理权限高
(2)高度集中于母公司,容易挫伤子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抑制子公司的灵活性和创造性;
度集权虽能降低或规避子公司某些风险,但决策压力集中于母公司,一旦决策失误,将产生巨大损失。
(二)“分权式”管理模式
采用本模式的企业集团,子公司拥有充分的财务管理决策权,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以间接管理为主。
分权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在财权上,子公司在资本融入及投出和运用,财务收支费用开支,财务人员选聘和解聘,职工工资福利及奖金等方面均有充分的决策权,并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自身情况做出更大的财务决策;
在管理上,母公司不采用指令性计划方式来干预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以间接管理为主;
在业务上,鼓励子公司积极参与竞争,抢占市场份额;
在利益上,母公司往往把利益倾向于子公司,以增强其实力。
财务管理权限集中与分散互为反正,由此产生的利弊也大致相反。
分权式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优点;
(1)子公司有充分的积极性,决策快捷,易于捕捉商业机会,增加创利机会;
(2)减轻母公司的决策压力,减少母公司直接干预的负面效应。
分权式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缺陷:
(1)难以统一指挥和协调,有的子公司因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甚至损害公司
(2)弱化母公司财务调控功能,(3)整体利益;
不能及时发现子公司面临的风险和重大问题;
难以有效约束经营者,从而造成子公司“内部控制人”问题,挫伤广大职工积极性。
(三)集团总部指导下的分散管理
绝对的集权和绝对的分权是没有的,集团总部指导下的分散管理模式强调分权基础上的集权,是一种集资金筹集、运用、回收与分配于一体,参与市场竞争,自下而上的多层决策的集权模式。
此模式既能发挥集团母公司财务调控功能,激发子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有效控制经营者及子公司风险,有利于克服过分集权或分权的缺陷,有利于综合集权与分权的优势,是很多企业集团追求的相对理想模式。
(四)选择集团财务管理模式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三种模式各有千秋,企业集团应依据自身状况权衡利弊。
一般而言,企业集团选择财
务管理模式时应主要考虑股权集中度、子公司性质、集团规模、母公司经营者风格等因素。
二、企业集团管理模式选择的现实构想
针对一个具体的企业集团不同财务管理内容,对其财务管理的集权分散程度应加以权
衡,进行选择,为解决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选择以及企业集团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找一个突破口。
(一)强有力的集权
1、现金管理。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流转的起点和终点都是现金,其他资产都是资金在流转中的转化形式。
因此,现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中心,如何把母子公司分散的现金集中起来,降低现金的持有水平,保证集团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是集团财务管理面临的重要问题,对子公司财务的集中管理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条件。
必须加强:
(1)银行账户管理。
针对目前企业集团出现的子公司私自在银行开户截留现金的问题,母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开户的控制,子公司在银行开户须经母公司审批,所开账户必须由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现金预测。
为了使现金管理变被动为主动,克服短期行为,母公司应通过整体预测,对集团以现有资金能做多大的经营规模,需要多大的融资规模可寻求的资金来源等有一个清
楚的认识。
对于财务部门而言,则要随时掌握每一个时期和时点可以运用和必须支付的现金。
(3)筹资管理。
母公司在现金预测基础上,研究集团资金来源的构成方式,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
子公司所须资金不得擅自向外筹集,而须在集团内部筹集,并由母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此项业务,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还可以借助价值规律,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有偿使用即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时支付利息。
2、预算管理。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集权管理还体现在,母公司对制定用于指导各子公司的预算拥有最终决定权。
母公司根据集团发展规划,提出一定的总目标,据以编制公司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各项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子公司。
子公司根据母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和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年度预算,上报母公司审批。
母公司成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和平衡各子公司的预算,并汇总编制集团预算。
经批准后的预算下达给各子公司,据以
指导其经营活动。
预算执行过程中,母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偏差,保证预算的完成。
(二)集权与分权的适当结合
1、投资管理。
集团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集团公司的发展方向,因此集团投资管理倾向予采用集中管理。
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资金加以集中管理之后,投资管理可以适当分权,即子公司有权制定一定金额以下的投资项目,但一般占集团投资很小的一
部分。
有的集团是根据子公司等级来划分投资权限,超过规定限额的投资项目要向母公司提出申请。
母公司应建立健全子公司对外投资立项、审批、控制、检查和监督制度,并重视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防止出现只投资不管理的现象,规范子公司投资行为。
2、利润分配。
母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主体,其利润分配是集团分配的核心内容。
母公司可以控股方式形成,对应的是按股份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对母公司而言,子公司所增利润要按一定的比例留在母公司,以便满足集团的长远发展需要,同时也要保证子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得到逐步增加,这是集团凝聚力的动力源泉。
对于子公司的工资,资金的分配应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健全对子公司工资、奖金分配的检查和控制制度。
子公司要严格按照母公司规定的工资奖金计提原则,在计提工资金额范围内自主分配。
(三)广泛彻底的分权
母子公司财务的集中管理并不排斥子公司的独家核算,而母子公司各自平等独立的法人地位,为财务管理的分权化提供了依据,子公司在母公司审定的决策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自己的生产、销售、投资、分配等享有法定的经营权。
子公司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从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一条龙经营。
在订立合同、业务购销、资产负债和留存受益的核算上,均体现了子公司应有的独立核算地位;
制单、审查、记账和报表系统均由子公司按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办理。
四大误区阻碍财务管理误区一:
片面追求财务数据集中,缺少对集中财务的集中式和分布式应用需求的全面理解
误区二:
对企业绩效管理在集团财务中的核心作用认识不足
误区三:
集团财务解决方案的业务导向重视不足,财务业务一体化发展缓慢
误区四:
平台化概念泛滥,基础平台的实际应用与领先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中国绝大
部分企业处于快速成长阶段,企业的重组、分立、合并频繁发生,并处在全球化的起步阶段,
“一套账”无疑会使企业的重组和调整更加艰难
近两年,国外跨国集团集中财务的管理模式日益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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