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PPP项目餐厨废弃物收运处一体化服务协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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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废气排放标准13
6.8厌氧发酵液检测13
6.9废气排放检测13
6.10污水水质检测14
6.11宿迁市城管局的核实和抽查14
6.12环保部门的检查14
6.13暂停服务恢复期14
第七章处理量、产成品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15
7.1计量设施的安装和检测15
7.2实际处理量的确定15
7.3餐厨废弃物收运处基本单价及调整16
7.4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的计算16
7.5产成品计量17
第八章开票和付款17
8.1账单和发票17
8.2逾期付款18
8.3地点18
8.4货币18
第九章暂停服务18
9.1计划内减量服务18
9.2计划外暂停服务19
第十章不可抗力20
10.1不可抗力20
10.2免于履行21
10.3不可抗力的通知21
10.4费用的承担21
10.5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21
10.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21
10.7不可抗力期间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21
第十一章违约金22
11.1项目公司违约22
11.2项目公司运营期间违约金支付22
11.3违约金争议22
第十二章解释和争议的解决22
12.1解释22
12.2争议解决23
第十三章其它23
13.1通知23
13.2非弃权、协议文字24
13.3生效24
附件1收运和处理服务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26
附件2调价公式27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一体化服务协议
前言
本协议于2015年月日由下列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正式签署:
宿迁市城管局: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下称“宿迁市城管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
【中标社会资本方】:
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公司注册地为:
。
行政总裁:
。
宿迁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宿迁市城投公司”):
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隶属于宿迁市人民政府的国有企业法人,其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
项目公司系由宿迁市城投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合资成立。
出资双方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相应权利及义务。
宿迁市城管局以特许经营方式授予项目公司为宿迁地区餐厨及废弃油脂合法收运处理企业。
宿迁市政府各部门联合执法协助项目公司对餐厨及废弃油脂的收运及处理。
鉴于:
宿迁市城管局已与社会资本方、政府出资人草签了《宿迁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
为此,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用词及语句具有下列含义:
“项目设施”
指宿迁市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处置系统提供服务所需的和所附带的所有厂内固定资产、可移动资产及在其围墙内的场地上附着的所有为实现项目协议目的所需用的相关设备和设施等。
“废弃物处理厂”/
“工程”/“项目工程”
指宿迁市餐厨废弃物处置厂一期工程,包括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处置系统。
“项目公司”
指政府出资人(宿迁市城投公司)与中标社会投资人按照《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合资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城管局以特许经营方式授予该公司为宿迁地区餐厨及废弃油脂合法收运处理企业。
“本项目”
指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宿迁市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处置厂区内全部设施;
至特许经营期满把全部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宿迁市城管局或宿迁市政府指定机构,并保证项目设施正常运行的所有相关活动。
“本协议”
指宿迁市城管局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对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运营和维护项目实施监管的协议,包括所有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服务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及其附件。
“特许经营协议”
指由宿迁市城管局和项目公司签署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批准”
指项目公司须从政府获得的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须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特许经营权、认可或相同及类似的文件。
“中国法律法规”
指现有的和将来不断修订的公开发布并实施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地方(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的适用法律法规。
“法律变更”
指(a)在本协议签订日之后,任何中国境内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或(b)在本协议签订日之后,某一政府部门对任何批准的颁布、延期、或修改附加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导致对本项目实施的要求和项目公司的经济利益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生效日”
指宿迁市城管局、中标社会资本方及宿迁市城投公司签署《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运处一体化服务协议》后,宿迁市政府向项目公司移交项目土地之日。
“商业运行日”/
“开始商业运行日”
指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第7.4款确定的完工日之次日。
“运营期”
指自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日止的期间(含本日)。
“运营日”
指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止的二十四小时。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商业运行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商业运行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
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
“额定废弃物处理量”
指宿迁市餐厨废弃物处置厂一期工程设计餐厨废弃物处理能力,为100t/d。
“额定油脂处理量”
指宿迁市餐厨废弃物处置厂一期工程设计废弃油脂处理量,为28.3t/d。
“实测餐厨废弃物处理量”
指项目公司地磅斤检计测的每日实际餐厨废弃物进入量。
“初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基本单价”
指社会资本合作方在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标明的自服务开始日至第一次调价日期间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基本单价。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基本单价”
指项目公司按本协议处理餐厨废弃物而应获得的单位收运处服务费,亦简称“基本单价”。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超额单价”
指项目公司按本协议收集运输和处理超额处理量而应获得的单位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亦简称“超额单价”。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补偿单价”
指项目公司按本协议收集运输和处理补偿处理量而应获得的单位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亦简称“补偿单价”。
“变动成本”
本项目中主要指动力成本和外购原材料成本。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
指按本协议所确定的由宿迁市财政部门向项目公司支付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费用。
“进量”
指项目公司从接收点收集的未经处理的餐厨废弃物。
“产成品”
指项目公司通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制成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沼气、粗油脂等。
“不可抗力”
具有本协议第十章所确定的含义。
“政府”/“政府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江苏省、宿迁市及其任何下属部门,以及对项目公司、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江苏省、宿迁市政府的任何部门、机构、组织、代理机构。
“项目协议”
指本项目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运处一体化服务协议的总称。
“项目文件”
指本协议(包括附件)、建筑承包协议、设备及材料供应协议、项目公司的合作协议、章程、融资文件及其他与本项目的开发、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设备采购、安装、测试、运营及维护有关的协议。
“谨慎运营惯例”
指大部分中国的餐厨废弃物处理企业对于同类设施采用或批准的惯例、方法及做法(包括大部分中国餐厨废弃物处理企业所采用的国际惯例、方法及做法),在按照已知事实或做决策时通常应了解的事实进行合理判断的过程中,上述惯例、方法及做法应随时以符合法律、法规、可靠性、安全性、环境保护、经济而快捷的方式达成预期的结果。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证:
(1)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营需求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制造商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设施并处理紧急情况。
(3)由知识丰富且受过培训和富有经验的人员适当使用设备、工具和程序进行保护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保证本项目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4)进行恰当的监测和调试,以保证设备按照设计功能运行,并为设备在正常和紧急状态下均能正常运行提供保证。
(5)安全操作设备并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遵守有关压力、湿度、温度、化学含量、工作电压、电流、频率、旋转速度等的限制要求。
“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不行为或不可抗力。
“违约利率”
指违约事件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一个百分点。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2解释
1.2.1解释规则
(a)协议文件
本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2,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b)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
(c)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d)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e)本协议与附件的一致性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
如果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本协议为准。
1.2.2解释
在本协议中:
(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7)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8)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9)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2.1宿迁市城管局的声明和保证
宿迁市城管局在此声明:
(1)宿迁市城管局已经获得宿迁市政府的授权,宿迁市城管局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宿迁市城管局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宿迁市城管局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3)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宿迁市城管局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项目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4)宿迁市城管局有义务并有能力在特许经营期内向项目公司无偿提供协助,并按照服务协议的规定,申请宿迁市财政部门向项目公司支付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
(5)本协议不限制宿迁市城管局的法定权力,宿迁市城管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2.2项目公司的声明和保证
项目公司在此声明:
(1)项目公司为一家由【中标社会资本方】为本协议及本项目实施之目的,与宿迁市国有出资人宿迁市城投公司在宿迁市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将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理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2)项目公司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项目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项目公司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项目公司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项目公司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宿迁市城管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项目公司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运营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6)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可在项目贷款银行设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的专户。
(7)本协议不限制宿迁市城管局的法定权力,宿迁市城管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2.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
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协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七章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2.4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提供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的义务以及宿迁市城管局接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并申请宿迁市财政部门为此付款的义务,应自开始商业运行日起。
第三章期限
本协议自生效日起生效,并应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见特许经营协议第3.3条)保持完全有效,除非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
第四章宿迁市城管局的权利和义务
4.1宿迁市城管局的主要权利
4.1.1于本协议有效期限内,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4.1.2对项目公司随时检查其日常生产情况,在不影响项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随时检查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处理厂。
4.1.3依法受理、调解、查处社会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投诉。
4.1.4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处理厂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
4.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4.2宿迁市城管局的主要义务
4.2.1在其职责范围内为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条件,主动或者根据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其解决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困难。
4.2.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宿迁市城管局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对本次特许经营范围以外餐厨废弃物的管理不会对本协议项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产生不利影响,并且按符合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进行。
但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宿迁市城管局做出可能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或可能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厂的安全或可靠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行为。
4.2.3依法保障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非法干预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并协助其处理好与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的关系,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环境。
4.2.4充分听取并采纳项目公司的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及监管手段。
4.2.5确保按本协议按时足额支付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
4.2.6协助项目公司以不低于其它商业用户的条件,获得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须的所有公用设施条件的供应,包括电、水、道路和通讯等。
如果条件允许并成熟,可协助项目公司实施沼气入网。
4.2.7应尽最大努力为项目公司争取相关的政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减免等。
4.2.8授予项目公司为宿迁地区餐厨及废弃油脂合法收运处理企业,宿迁市政府各部门联合执法协助项目公司对餐厨及废弃油脂的收运及处理。
第五章项目公司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5.1项目公司的主要权利
5.1.1于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享有充分、完整、独立及自主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和决策权。
5.1.2于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对提供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享有相应的收益权。
5.1.3对因不可抗力或因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或因紧急情况下项目设施被依法征用等因素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而导致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时,享有给予合理补偿的请求权。
5.2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
5.2.1从商业运行日起,项目公司应每日二十四(24)小时,每年三百六十五(365)日【闰年三百六十六(366)日】连续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废弃物,并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但第9.1条下的计划内减量服务期间除外。
5.2.2餐厨废弃物处置产生的固渣由项目公司全权负责运输和处理,但采用的固渣处置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江苏省以及宿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5.2.3对宿迁市城管局根据项目协议对项目设施的监督检查予以尽力的配合与协助。
5.2.4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宿迁市城管局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投资或从事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活动。
5.2.5项目公司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行年维护计划,将其下一年度的重大维护和更新计划书面通知宿迁市城管局。
5.2.6项目公司应在中长期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作出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件报送宿迁市城管局备案。
5.2.7自项目商业运行日后第二个运营月起,项目公司应于每月五(5)日前向宿迁市城管局提交按格式填写的本项目设施上一运营月的运营记录。
最后一个运营月的运营记录应当在该运营月结束后的五(5)日内提交。
5.2.8项目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宿迁市城管局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
5.2.9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处置厂的运营维护手册。
5.2.10在不损害上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应保证在整个运营期内:
(1)始终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谨慎运营惯例、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运营项目设施;
(2)使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标准提供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
(3)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包括《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的要求。
5.2.11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应按照行业惯例谨慎运营宿迁市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处置厂一期工程。
5.2.12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宿迁市有关部门的创建、迎检、学习参观等各项活动,前提是该等活动不影响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处置厂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章技术规范和要求
6.1总体技术要求
6.1.1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须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装备,做到项目整体功能完整、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保护环境、安全卫生、资源利用、经济合理和管理科学等;
确保宿迁市餐厨废弃物处置厂一期建设工程建设质量与项目运行的安全、可靠,满足国家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各项要求。
6.1.2总体技术要求
6.2收集阶段技术要求
6.3运输阶段技术要求
6.4处置阶段技术要求
本项目所有产出物排放标准,均执行本项目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的要求,并且能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的环保验收。
6.5固渣排放标准
6.6污水排放标准
6.7废气排放标准
6.8厌氧发酵液检测
项目公司应定期取样厌氧发酵液,对更多指标(挥发酸、氨氮等)进行实验室测试,测试结果及时反馈,以便操作人员利用这些测量、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发酵罐运行参数,保证厌氧消化过程的持续和稳定。
6.9废气排放检测
6.9.1项目公司检测义务
(1)餐厨废弃物处置厂排气筒(高度在15米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公司须在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处设置采样点,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
(2)检测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集一次,取其最低测定值。
(3)检测标准应严格遵循《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建的要求。
6.9.2废气检测报告
(1)项目公司应如实记录每次检测的所有结果,并于每月的五(5)号前向宿迁市城管局提供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检测结果报表及其电子文档;
(2)废气检测各项指标项目按环保标准或环保部门的要求执行;
(3)任何一次检测的任何排出废气指标超标,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宿迁市城管局。
6.10污水水质检测
6.10.1项目公司的检测义务
(1)应在污水处理系统内设立专门的水质分析化验室,按规定配齐经过专业培训、并有上岗资格的化验员,负责对污水处理系统日常的出水水质和固渣的分析检测;
(2)对污水出水水质进行检测的指标和检测周期按环保标准或环保部门的要求执行;
(3)特许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法律对所执行的上述规定进行调整,项目公司应当及时适用变更后的规定;
(4)本项目污水达标排放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
6.11宿迁市城管局的核实和抽查
宿迁市城管局有权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对项目公司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6.12环保部门的检查
6.12.1宿迁市环保局有权在任何时候对项目公司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6.12.2宿迁市环保局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由其自身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抽查或检查的结果表明项目公司的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检测结果不真实,则项目公司应负担该等费用并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罚及整改意见。
6.13暂停服务恢复期
(1)项目公司计划内减量服务或计划外暂停服务等非其自身原因导致其停产超过24小时且不到48小时而恢复运营时,考虑到恢复要有一个时间过程的因素,故双方商定:
允许其有1-2天的恢复期,超过此期限而餐厨废弃物处置排放物未达标,项目公司将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责任;
(2)项目公司计划内减量服务或计划外暂停服务等非其自身原因导致其停产超过48小时而恢复运营时,考虑到恢复要有一个时间过程的因素,故双方商定:
允许其有2-3天的恢复期,超过此期限而餐厨废弃物处置排放物未达标,项目公司将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处罚;
(3)非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暂停服务恢复期内的未达标检测项次不纳入月综合达标率的考核。
第七章处理量、产成品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
7.1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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