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商业保理合作机会探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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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合作机会篇
✧专题摘要
银行保理定位于大中型企业客户,单笔业务规模较大,而商业保理企业则侧重于服务小微企业,更加深入某个行业区域,二者互为补充。
双方可以优势互补,错位合作。
保理企业可借助银行弥补资金和风控瓶颈,银行则可借助保理企业,渗透到各个行业中,使保理业务更加细分化、专业化。
本期专题将探讨银行和商业保理企业的合作模式和机会,分析自贸区内发展商业保理的空间,为银行更好的开展同业合作业务提供借鉴。
✧专题引入:
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并行不悖
目前,虽然国内很多银行已经开展保理业务,但是相对来说,银行保理业务仍然处于起步状态,更多的银行是将应收款质押和保理业务混同。
银行保理业务客户也集中在一批大型、优质客户身上,比如公用事业类公司。
而实际上,最需要保理和应收款质押的中小企业,往往享受不到银行保理业务带来的好处。
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在保理业务上并不存在激烈的冲突。
因为保理业务的开展有其自身特点:
①风控机制严格:
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在风险控制上存在不同的操作手法,银行主要集中在传统类风控,而商业保理公司更能引进国外、海外更加适合的商业保理公司的风控机制。
②项目团队专业:
保理区别于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应收款质押贷款,更需要一个投行、销售、风控结合的专业团队。
目前很多银行甚至支行人力严重不足,只能集中在个别项目,不能有效放大保理业务,而商业保理公司则正好无此虑。
③合规和创新:
虽然保理业务定义已经基本明确,但是在系列合规和创新的矛盾上,很多银行囿于机制的繁琐,不能有效变通,而商业保理公司则无此虑,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形成保理业务,最后形成的资产往往符合银行要求,银行可以参与和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
从保理业务的特点可以看出,银行具有资金优势和相对健全的风险评估标准体系,这些都是商业保理公司所欠缺的;
而商业保理企业则更贴近中、小、微企业的小、急、频融资需求,往往聚焦于熟悉的行业,业务操作更加灵活、高效,这些又是银行的短板。
因此,双方可以优势互补,错位合作。
✧背景知识:
银行保理业务与商业保理的兴起
✍银行保理业务及运作模式
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企业信用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服务,通常用于提高企业资金链运转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与一般贷款融资相比,保理业务准入门槛较低,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同时,企业委托保理银行或保理商,调查交易对手资信,可有效降低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违约风险。
从营业额来看,目前我国保理市场的主力是银行。
而且在银行类保理商中,不论国际保理还是国内保理,中资银行业务量市场占比都超过了95%。
保理业务的运作有单保理和双保理两种方式。
仅涉及卖方一方保理商的叫做单保理;
涉及买卖双方保理商的则叫做双保理。
近年来银行保理业务发展较快,其中尤以卖方单保理增长最为迅速,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办理一般性贷款之实,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
银监会最新发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商业保理兴起
所谓商业保理,其区别于银行保理,是由专门的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服务。
运作模式一般是这样:
销售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为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
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
保理公司的利润通常由两部分构成——融资利息与保理服务佣金。
银行保理业务的客户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不能覆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敞口,也无法满足广大中小企业提升流通效率的需求,在此背景下,以服务小微企业为主的商业保理蓬勃兴起。
商业保理的蓬勃发展存在一个前提,即企业信用管理短板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由于缺少有效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专业信用分析方法,客户信用评估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较低。
这使得企业在赊销业务中不得不面临较高的应收账款信用风险。
在许多行业中,应收账款的逾期率和坏账率均高于国际平均水平。
与银行保理侧重于融资相比,商业保理机构更专注于提供调查、管理、结算、融资等一系列综合服务,聚焦于某个行业或领域,为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
此外,相对于银行保理而言,商业保理更看重应收账款质量、买家信誉、货物质量等,而非卖家资质,争取做到无抵押,以及坏账风险的完全转移。
我国已在多个地区启动商业保理试点。
2012年6月,商务部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
2013年1月,同意港澳投资者在广州、深圳两市试点设立中外合资或外资的商业保理企业;
2013年9月,批准重庆两江新区、江苏的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园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
此后,陆续有北京、浙江、河南、辽宁等地区的企业,被批准开展商业保理试点。
商业保理的试点,意味着商务主管部门开始正式监管商业保理行业,行业监管政策明朗。
我国商业保理市场开始发力,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中国保理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重点分析:
合作机会及方式探讨
✍合作机会:
票据业务
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资金来源和规模的区别,这也形成了商业保理公司“走在银行前面,但是要依托银行”的经营共识。
银行集中了大量的资金,且银行周围集中了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等企业,但是银行怎样把这些机构整合起来做保理业务,在机制上仍然有相当难度。
如果银行能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对保理先形成银行可接受的产品或者资产,最后在保理中获益最大的还是银行,因为资金规模在银行。
目前国内商业保理分有追索和无追索两类,而大量保理公司业务集中在有追索的保理上。
目前商业保理公司主要采取增信方式来强调有追索,有以下两类:
一是承兑票据跟单保理,即卖方同步出具承兑票据进行跟单,从而保证追索权;
二是担保公司担保,由担保公司对保理业务进行增信,从而保证追索权。
第一种方式占的比例加大,也为银行提供了受让商业保理公司票据、获得卖方中间业务收入、票据买卖的机会。
具体来说,卖方开承兑需要在保理商指定银行开户(应收款托收)以及缴纳开票保证金,保理商指定银行可获得的中间业务收入;
商业保理公司有需要将收到的票据转让,银行可以收买这些票据。
这三个机会,银行可以全程参与并得到收入。
通过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银行可以完成开户、存款、票据买卖收入三大核心指标。
国内商业银行对商业保理公司形成的合作,目前主要集中在票据贴现和授信上。
授信方面,银行对商业保理公司主要开出同业授信或者普通企业授信。
商业保理公司需要的资金周转快,且具有一定的杠杆规模,而商业保理公司获得的银行资产基本都是银行承兑票据,属于无风险范畴,这种授信方式以及规模,恰恰掣肘了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合作的基本诉求。
相比于银行自己开展保理业务,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是一种以点覆盖面的合作,合作放大效应不言而喻。
如果银行只是单纯的盯住传统授信模式,会抑制银行自我的创新能力,也会失去一些业务制高点。
✍合作方式:
资产证券化
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衡量,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合作:
首先,商业保理公司有对保理资产进行证券化需要。
除了寻求银行的资金合作,商业保理公司也可以向大众进行证券化募资,募资对象可以是银行;
其次,证券化后的资产,在增信上得到全面提升,能够更符合社会大众包括银行的青睐;
第三,证券化后资产变现性增强。
应收账款本身一个缺陷就是变现性不确定,但是通过证券化,证券产品可以流通交易,变现性大大增加。
最后,现有的合作平台。
如金交所的建立和运行,实际上提供了一个资产证券化的平台。
商业保理公司目前采取的跟单保理,实际上将需要证券化的资产风险降到了几乎为零。
由于保理业务都是短期甚至极短期(不超过6个月),因此即可以作为票据业务开展,又可以通过证券化进行变现交易。
而这样通过证券化的跟单产品,实质上是银行全担保债权产品,可以从某种角度理解为票据质押产品。
对于银行来说,这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权转移到了商业保理公司手里,实质上是牺牲了一定收益来取得更高的安全和变现能力。
除资产证券化方式之外,未来双方合作还可探讨以下模式:
一是商业保理将自身保理业务再转让给银行,银行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二是银行可将买方的信用风险外包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买方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三是商业银行联合商业保理公司对借款人或买方进行资信调查,灵活取得相关应收账款转让凭证。
以上只是对商业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一些探讨,随着我国金融改革日渐深入,以及大众对应收账款资产的日益重视,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合作是必然趋势。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早一步对此进行探讨和布局,才能获得先发优势。
✧延伸分析:
上海自贸区商业保理发展空间
2014年2月25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
这是自2013年9月份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以后,自贸区管委会就具体业务公布的第一个管理办法。
在“央行30条”的背景下,区内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有望在将来开展更多的跨境保理业务。
但具体怎么做,还不甚明朗,我国商业保理公司发展存在的“三大瓶颈”同样制约着上海自贸区商业保理的发展。
1、经营范围扩大
此次《暂行办法》最大的改变在于进口保理业务与离岸保理业务的放开。
对于进口和离岸保理业务,客户会有一定的需求。
将这两项业务放开之后,会吸引更多的商业保理企业集聚上海。
按照《暂行办法》,作为自贸试验区整体方案中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的一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同时,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内资保理公司、已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只需向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外资保理公司,先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在取得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的备案证明后,到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新设及已设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出具批准文件,企业凭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截至2014年1月底,自贸试验区内已有18户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增加“兼营商业保理”的经营范围。
2、具体操作办法尚未明晰
虽然上海自贸区里商业保理的业务范围扩大了,但具体怎么做,还不甚明朗,比如“离岸保理”,现在还只是个概念。
离岸保理与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有什么不同;
涉及到自贸区的保理公司或金融机构,享受到的自贸区政策,是否对公司发展更有利。
比如外债方面是否能放开一些,包括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如何对接;
在自贸区设立的保理公司,是不是比区外的来得更有优势等都具有不确定性,且政策也需要时间去协调。
3、依然需要资金托管行
《暂行办法》继承了浦东新区的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委托上海自贸区内已加入国际性保理企业组织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并在该银行开设商业保理运营资金的专用账户。
银行变相地成为商业保理公司的第二级管理、审批部门,弱化了企业的效率,而且在双方系统的对接上复杂程度增加。
监管办法实践操作中怎样执行,目前尚不明确。
3、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三大瓶颈
(1)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渠道
目前真正在开展保理业务的以大型国企背景、上市公司的为主,主要原因是因为国企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融资渠道、较低的资金成本,同时又有丰富的上下游客户资源,风险较低。
而对于大量的民营企业背景的保理公司来讲,其融资成本较高,而且在目前基本无法从银行获得授信贷款的情况之下,保理公司除了自有资金之外,要扩大保理业务规模,只能从其他民间渠道融资。
如P2P、基金等,成本更高。
(2)政策面的协调问题
政策面的问题,包括与外管局的协调,以及与税务部门的协调等。
以天津滨海新区为例,天津滨海新区内的商业保理公司,其融资利息部分,营业税是按差额征收的,浦东新区和上海自贸区则没有相关规定。
商业保理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年化利率是12%,这笔钱可能是保理公司从银行贷款而来,银行利率是8%,那实际上,保理公司在中间赚取的只是4个点的利差,天津规定,保理公司交营业税只要交这4个点的就可以;
而按照目前的情况,上海自贸区的商业保利公司可能需要按12个点征税。
(3)专业团队欠缺
做保理业务最重要的是要控制住风险,我国整个保理行业发展时间不长,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的做法有很大差别:
银行最大的问题,它是用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来做保理业务,很多是借保理的名义来做贷款,关注点不一样,客户群体不一样,风险也不一样。
保理行业发展时间短,业内具有扎实保理业务基础并且有丰富保理行业经验的人才及其紧缺,商业保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无法与银行相对比,加上自身团队保理业务及风控经验不足,很难把握保理业务的风险特点,难以较好的把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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