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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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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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
一、森林火灾案件现场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是指森林火灾的发生地及遗留与起火原因有关痕迹物证的场所。
火灾的发生地应理解为火灾发生到火熄灭整个相连续的火场,遗留与起火原因有关痕迹物证的场所,不仅包含火场内起火部位、进出路线,也包括火场外相关的行为、物品和可疑事件等涉及的场所。
因此,与其它案件现场相比,森林火灾案件现场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它的特点。
(一)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分类
为明确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概念,进一步研究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构成要素和特点,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按一定标准对森林火灾案件现场进行如下的分类:
1.根据火源种类分为自然火源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和人为火源森林火灾案件现场;
2.根据起火原因分为放火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失火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和意外森林火灾案件现场;
3.根据起火部位和痕迹物证分布分为森林火灾案件主体现场和森林火灾案件关联现场;
4.根据发案及蔓延燃烧过程分为森林火灾最初起火现场、森林火灾蔓延扩展现场、森林火灾火烧迹地现场;
5.根据现场是否被破坏分为森林火灾原始现场和森林火灾变动现场;
6.根据案件类别分为森林火警案件现场、一般森林火灾案件现场、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和特大森林火灾案件现场。
(二)森林火灾案件现场构成要素
为了深入研究森林火灾发案规律和现场特点,做好现场勘查工作,首先要明确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构成要素。
当持续出现高温、干燥、风大等天气的高火险时节,森林植被含水率就会降低,易燃物载量加大。
如果有足够能量的自然或人为火源产生,就可能引燃起火。
火随风向沿地势迅速蔓延扩展,当失去人为控制即可形成森林火灾。
从整个发案过程来看,森林火灾案件现场是由现场时空、气候气象、森林植被、地形地貌、现场火源、痕迹物证、人员行为、环境变化等诸多要素构成。
1.现场时空
时空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载体。
依据时间一维性原理,每宗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火源产生时间、阴燃时间、引燃时间、发现起火时间、蔓延扩展时间、火场燃烧时间、熄灭时间等都可组成一条森林火灾发生发展的时间轴线。
依据空间三维性原理,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只要与森林火灾案件有关的地点或场所,无论是产生火源的地点,还是火场内火烧迹地或火场外留有痕迹物证的有关场所,都应列为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空间的范畴。
现场时间轴线和现场多向开放空间的有机组合,就构成了承载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时空框架。
2.气候气象
气候气象是影响森林火灾案件发生和现场燃烧蔓延态势的充分条件。
因现场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火的蔓延传播与其含水率有关,含水率降低燃点也会降低,易燃程度随之提高,火的蔓延速度快传播范围广。
受气温、降水、湿度、风力等气象因素的影响,当某地气温高、湿度小、空气干燥、降水少、风力大的高火险时期,只要有火源产生,就可引燃可燃物并快速蔓延发生森林火灾。
反之,即使有火源产生,也不易发生森林火灾。
气候气象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特殊的构成要素。
3.森林植被
森林植被是指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可燃物,也是火灾所损害破坏的对象。
现场可燃物包括地表上的乔木、灌木、草类、苔藓、蕨类、地衣、枯枝落叶,以及地表下的腐殖质、泥炭等。
这些可燃物的林相、林分、林龄、郁闭度、含水率、载量、分布等不仅会影响森林火灾能否发生,而且还会决定森林火灾的种类、损失、火势蔓延趋势及强度。
因此,森林植被也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的构成要素之一。
4.地形地貌
地形地貌是指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山形地势,也就是火烧迹地的地形地貌。
因日照、气温、降雨、贮水、地形风等诸多因素,不同的坡向、坡位、坡度、海拔高度、山脊、山谷、平地、高地、湿地、河流、湖泊等地形地貌会直接影响森林植被的分布,同时也会形成不同的小气候。
由此直接影响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制约林火的蔓延传播速度和方向。
5.现场火源
现场火源是形成森林火灾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起火原因和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
根据燃烧原理,火源、助燃物和可燃物三者缺一不可。
当气象和植被均具备高火险条件时,只要有火源产生就可能形成森林火灾。
不同种类火源的产生也有各自的规律和条件,每一种火源都与现场特定时空发生的自然现象、有关人员活动有内在的联系。
6.痕迹物证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痕迹物证是现场信息的载体,也是确定火源种类和起火原因、认定行为人及评估损失的重要证据。
如现场中燃烧、雷击、电线短路、电磁、爆炸、整体分离、手印、足迹、工具、枪弹、动物蹄迹、生产生活设施、机械、木材、药材、山特产品、猎具、衣物、食品、包装袋、器皿、炭泥、发酵植被物、香烟、火机、微量物质等痕迹物证。
7.人员行为
除自然火源以外,人为火源形成的森林火灾均与有关人员行为密切相关。
由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不同,森林火灾的起火原因也各有差异。
无论主观上故意、过失或意外,产生火源的行为都可通过发案时空、感知记忆、现场状态及痕迹物证等直接或间接反映出来。
如行为人的案前准备、进出现场路线、起火部位活动、案后反常等,都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8.环境变化
由于有关事件的发生或相关人员的行为产生火源引发森林火灾,因此现场也会形成相应的痕迹,物品的增加或减少、产生或灭失、位移或破损等。
同时火场因燃烧、扑救、自然等因素也会形成形态各异的环境变化。
起火前后现场环境的各种变化,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显著特征。
如盗伐现场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起火前现场留有伐根、工具等痕迹,火场外有运出的木材,起火后燃烧产生烟雾和火光,现场有烧毁烧损的林木等。
以上森林火灾案件现场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
时空是现场的存在形式,气候气象、森林植被、地形地貌是森林火灾发生的充分条件,现场火源是必要条件,痕迹物证是现场的基础,人员行为是现场的核心,环境变化是有关事件发生、人员活动、植被燃烧的必然结果。
(三)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特点
根据发案过程和现场构成要素,森林火灾案件现场与其它案件现场相比较,无论是外观整体态势,还是有关人、事、物的内在联系,都具有以下特点:
1.现场暴露性
因森林火灾发生在野外,现场属于开放的空间,灾前产生火源的事件或人员活动情况一般是显而易见的。
起火后植被的燃烧也会发光、形成烟雾和声响,蔓延燃烧痕迹明显稳定不易消失。
如:
雷击痕迹及闪电雷声,起火部位的生产生活设施、人员活动迹象,燃烧蔓延痕迹方向、烧毁烧损林木,放火因果利害关系等在现场都有一定的暴露。
2.现场破坏性
可燃物的燃烧是现场被破坏的主要原因,植被燃烧越彻底现场破坏越严重,加之野外空旷、天气变化、人为扑救等原因使森林火灾案件现场更加复杂。
如:
由于燃烧使现场可燃烧物化为灰烬,产生的高温使大部分痕迹物证灭失;自然界的日照、降水、刮风等对现场原始状态的破坏;扑救山火打隔离带或“用火攻火”;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等。
3.时空追溯性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时空的追溯性,是从确定火源产生时间和地点的角度,以查明火源种类和起火原因为目的逆向思维。
在此暂不考虑森林火灾燃烧多长时间,现场范围有多大,只要依据森林火灾的燃烧时间轴线反向追溯至火源产生时间,依据现场可燃物蔓延扩展规律圈缩追溯到最初起火部位,高效准确地查明火源产生的时空,就可确定这一特定时空与火源有关联的人、事、物。
4.勘查前瞻性
森林火灾发生后,现场勘查人员第一时间很难到达中心现场,即使到达现场也不能进入未熄灭的火场进行勘查,火被扑灭或自然熄灭现场已遭到严重的破坏。
临时勘查外围现场也不可能掌握灾前现场及周边基本情况。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及各地的发案规律,一般是可以预测森林火灾的发生时间和重点区域。
为此,发案前即勘查重点区域环非常境,采集基础资料和动态信息,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一个重要特点。
5.火源特定性
根据火源产生的规律,不同种类火源的出现时间、地点和引燃起火过程也各有差异。
每一种火源都与现场特定时空发生的自然现象、有关人员活动有内在的联系。
如:
自然火源的产生要具备雷击、炭泥自燃等条件,人为火源的产生与有关人员某种生产、生活活动密切相关。
虽然森林火灾的火源种类较多,但每起案件现场火源都与特定的人、特定的事、特定的火源有直接的关系,很少出现几种火源引发一起森林火灾的现象。
6.火因关联性
火源是引发森林火灾的必要条件和直接原因,每一起森林火灾的起火原因都与产生火源的人、事、物具有关联性。
自然火源的起火原因,要符合自燃条件或客观现象,只有具备产生自燃火源的条件才能引发森林火灾。
人为火源的起火原因,由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产生火源的行为,现场中就会遗留有痕迹物证,也会通过现场环境的变化,反映出不同的动机和目的。
因此也可确定是放火、失火和意外起火。
起火原因的关联性,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的显著特点。
二、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是指森林公安机关的侦查、技术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调查访问等方法,对与森林火灾案件有关的时空、人、事、物等进行实地勘验检查和调查访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现场勘查是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的起点和基础,是获取火源种类、起火原因、火灾损失、破案线索和诉讼证据等重要途径。
在高火险的特殊时期,一旦发生森林火警,森林公安机关就应按照《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工作预案》及时进行现场勘查。
在一时无法判断是否成灾或性质不定的情况下,也应参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公安部颁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在第一时间即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一)现场勘查的目的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的目的,就是查明火源种类及起火原因,获取破案线索和诉讼证据,为确定森林火灾案件的性质、划定侦察方向和范围、锁定嫌疑人等提供依据。
实践证明,凡是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成功的案例,就能及时提供有价值现场信息,为及时准确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提供保障。
相反,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不利,未及时提供有价值现场信息,致使起火原因不清,案件性质无法确定,形成久拖不决的悬案。
(二)现场勘查的任务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工作量大环境复杂,勘查难度大时间紧迫。
为保证现场勘查工作顺利进行,勘查人员要明确现场勘查的任务。
1.查明起火时间。
火源产生时间、阴燃时间、发现最初起火时间、火场燃烧时间及方向和速度;
2.查明起火地点。
具体行政地名、施业区、林班、小班、地理坐标、森防林火监测系统发现最早起火位置、几处起火点及先后顺序;
3.查明最初起火区域当时气象。
风向、风力、气温、湿度、雷电、降水、森林火险等级等;
4.勘验查明最初起火现场痕迹物证与火场内外人、事、物的内在联系;
5.勘验查明最初起火区域灾前状况:
地形地貌、植被林相、地理资源、自然村屯、人员活动、生产生活设施、火源种类等情况;
6.对现场进行临场讨论,分析、实验、复原、重建现场,明确火灾性质、确定火源种类和起火原因、划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推断行为人个人特点及具备条件;
7.配合有关部门勘测查明灾后火场范围、火烧迹地内有林面积、林分比例、烧毁烧伤林木等,为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提供依据;
8.按法定程序勘验检查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现场,对伤者进行伤情检查,对尸体进行死因等检验;
9.按规定完成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实验报告等。
为出具《森林火灾起火原因认定书》、《技术鉴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等提供客观依据。
(三)现场勘查的内容
森林火灾案件现场勘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现场访问和实地勘验检查。
具体内容包括:
现场保护、组织指挥、现场勘验、现场访问、勘查记录、紧急措施、现场实验、现场复原、临场讨论、现场处理等。
1.现场保护
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森林火警后,依照事先制定工作预案迅速就近派员赶赴初发火情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紧急处置,做好勘查前的现场状况记录和现场保护工作。
最初到达现场的森林公安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和保护重点,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同时记录好到达时间、进出现场人员、火场原始状态和发生变化等。
先期执行现场保护的森林公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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