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谱辐射治疗仪器行业发展调研及代表企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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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每年组织开展两次以上机具投档工作,对农机生产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机具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补贴机具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
鉴于补贴机具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补贴资金(不含累加补贴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所需的机具给予不超过15%的累加补贴,对我省主要农产品及特色优势农业产业生产所需的机具给予不超过10%的累加补贴。
当年度省级财政资金使用完结,不再累加补贴。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组成,资金安排采取年度资金下达和动态调剂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测算本级补贴资金使用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新产品试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支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督促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针对资金余缺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
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一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单台或单次购置机具享受的补贴资金较大的,鼓励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具体额度由设区市级指导县级自主确定。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人身份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自主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提出补贴申请。
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补贴申请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不足、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未及时兑现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给予补贴。
探索利用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网上补贴申请试点。
(三)受理审核。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符合
规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核。
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可按照先申请先补贴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
(四)公示信息。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后,应及时通过当地政府网或农业信息网等网站上“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购机者购买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兑付资金。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集中提交经审核的上个月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函,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提交资金结算函。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结算资料进行形式审核,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相关制度进行资金拨付管理,并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函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以上五个程序为主要的操作流程,县级可结合实际适当细化调整。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在补贴资金结算前或结算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验。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已拨付资金的补贴机具建档。
乡镇受理的,在当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统一送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归档。
六、补贴参与方主体责任义务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要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销、谁负责,谁购机、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积极配合和协助农机化、财政等部门开展补贴产品抽查核验等工作。
农机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配置参数、铭牌内容、经销商授权、售后服务、产品归档申报材料及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存在补贴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况,应主动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并对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福建省农机监理所提供技术参数。
农机经销企业应对销售补贴产品的行为、机具发票、售后服务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农机经销企业每月底前应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已销售补贴产品的情况。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自主购机行为、购买机具及未享受财政其它项目补贴的真实性负责。
存在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位,形成工作合力。
县级政府应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农机化、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
要加强日常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
要加强业务培训与廉政教育,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设区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管理,重点开展对县级补贴方案预先审核、县级补贴资金需求审核与动态监测、县级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县级补贴信息公开的指导检查、补贴政策宣传、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运用管理、违规行为及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补贴政策延伸绩效管理与督导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共同做好县级补贴方案制定、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申领受理审核、补贴机具抽查核验、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农机补贴工作实施有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各县(市、区)财政每年按不少于本县实际使用补贴资金总量的1.5%安排工作经费。
(二)优化管理服务。
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升级完善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升政策实施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强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受理点等开展受理申请、登记、审核等“一站式”服务,鼓励开展手机APP申请办理补贴,提供便捷、优势、高效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补贴申请下放到乡镇一级,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抽查核验、受益对象公示等工作。
鼓励开展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简化优化购机者申领补贴的手续,取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限制。
(三)加强宣传推广。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宣传农机补贴政策,可采取制作宣传卡(单)、进村入户、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报纸电视主流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熟悉与共享党的强农惠农政策。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与规范农机补贴受理点、经销点等场所宣传补贴政策的工作机制。
设区市、县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满意度高的新型、实用农机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四)落实信息公开。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定期公示公布补贴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
在政府网或农业信息网等网站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在专栏上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申请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资金规模、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确保信息公开、投诉咨询等各项工作及时到位,资金使用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实时公布。
要在农机购机补贴受理点设置信息公示栏,定期公示公布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每季度以信函等形式,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格式见附件3)寄送相关行政村。
(五)强化监督管理。
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
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推进绩效管理向市县延伸。
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与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鼓励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验、补贴额监测调查、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
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补贴机具的监测与管理,发现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办法》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查处。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认证机构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要依法依规开展鉴定、认证、评估(评审)等工作,认真履行责任义务,对出具的结论真实性负责。
本方案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同意,报送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印发实施;
设区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汇总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每年12月10日前,设区市级农机化、财政部门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包括县级的总结报告、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报达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
1.福建省2018-2020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福建省2018-2020年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年度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福建省2018-2020年
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4大类35个小类76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2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1.2.2灭茬机
1.2.3筑埂机
1.2.4铺膜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
2.1.2小粒种子播种机
2.1.3根茎作物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营养钵压制机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含甜菜、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摆
秧机和油菜栽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含甘蔗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蔬菜收获机械
4.2.1果类蔬菜收获机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5.2花生收获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花生脱壳机
6.4.2干坚果脱壳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电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
7.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饲料(草)粉碎机
8.1.2饲料混合机
8.1.3颗粒饲料压制机
8.1.4饲料制备(搅拌)机
8.2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清粪机
8.2.4粪污固液分离机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冷藏)罐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9.1.2网箱养殖设备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2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2.1.2水帘降温设备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3.1.2手扶拖拉机
13.1.3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
14.1养蜂设备
14.1.1养蜂平台
14.2其他机械
14.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2.2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4.2.3沼气发电机组
附件2
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5大类8小类10个品目)
1.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1.1榨油机械
1.1.1液压榨油机
1.2果蔬加工机械
1.2.1水果热缩膜机
2.水产机械
2.1水产养殖机械
2.1.1插拔桩机
2.2水产捕捞机械
2.2.1紫菜收割机(不带工作平台)
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3.1挖掘机械
3.1.1挖坑机
4.设施农业设备
4.1食用菌生产设备
4.1.1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4.1.2食用菌料混合机
4.1.3食用菌料翻堆机
4.2设施农业库棚
4.2.1机库
5.其他机械
5.1农用航空器
5.1.1植保无人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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