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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①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
②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四、征管法新增内容
1、无偿服务第一次进税收法律
2、税收信息化第一次进税收法律
3、负责征收、管理、稽查、复议的人员职责应分开
4、回避制度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要掌握的内容有七个
一、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①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关键字: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生产经营地、纳税人义务发生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②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③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
四、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
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改变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账号;
改变工商证照等涉及税务登记内容的都需要变更。
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不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
注意:
经营地由城区移至郊区,不是变更税务登记,而是注销税务登记。
五、注销税务登记
①适用范围(多选):
a、经营期满而自动解散;
b、企业由于改组、合并等原因而被撤消;
c、资不抵债而破产;
d、纳税人住所、经营地迁移而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
e、被吊销营业执照;
f、其他情况。
②时间:
15日内(区别:
开业、变更都是30日内);
没有时限要求。
③程序:
先销税务、后销工商登记(被吊销执照的除外)
④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六、扣缴税款登记
并不是所有的扣缴义务人都要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是否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与细则13条结合。
七、新征管法税务登记的新增内容
1、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限(申报时限30日,审核发证时限30日)
2、规定工商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制(15条2款、细则11条)
3、强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制(15条3款,细则13条)
4、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银行开户制度(17条)
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掌握内容有三点
一、账簿、凭证管理
①设置的范围:
依法律、行政法规设账。
(设置账簿的时间、设哪些账簿。
15日、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
②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③备案制度。
(备案的时间、哪些资料需要备案。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④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二、发票管理(注意与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相结合)
①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税就不行)指定企业印制;
其它发票由省级国税、地税指定企业印制
②发票的领购:
(注意发票的领购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其它纳税人不能领购,需要时可到税务局去代开)
不得跨省使用,不得跨规定地使用、进出境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④发票的保管:
分税务机关保管和纳税人保管两个层次
⑤发票的缴销:
包括收缴和销毁。
三、税控管理(掌握)
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要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税控装置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由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细则28条)。
不能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0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三节
纳税申报要掌握的内容有三点
一、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减免税期间也应申报
只要有纳税义务发生,就应该主动申报纳税。
二、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使用纳税申报专用信封,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报日期)、数据电文(网络、电话、ic卡、银行网点等)(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其它方式(如简易申报、代理申报。
注意简易申报的适用范围。
)
注意:
邮寄、数据电文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
三、延期申报管理:
法定申报期内申请,纳税期内预缴,核准延期内清算。
注意与缓缴的区别,批缓报省级税务局。
第三章税款征收
要掌握的内容有13个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①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②只能依法征税
③不得违法开、停、多、少征、提前或延缓、摊派税款
④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征税。
⑤征收税款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税务机关扣押、查封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收据或清单。
⑥税、滞、罚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⑦税款优先原则(重点掌握)
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无论债权的发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还是之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破产是例外。
b、纳税人欠税发生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c、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①按应纳税额计算的不同分: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②按入库的方式的不同分:
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其他方式。
三、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不得在征收税款中坐支。
四、延期缴税制度:
有特殊困难,书面提出、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批准期内免滞纳金。
注意:
什么是特殊困难(2个),批缓需报送哪些资料(4种),计划单列市也有批缓权限。
五、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掌握)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注意新旧征管法的衔接)
六、减免税收制度
①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②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③减免税申请必须经法定减免税审批机关审批
④在享受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⑤纳税人享受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15日内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停止减免
⑥减免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七、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①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无法准确掌握时,应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具体适用情况有6条(征管法35条),注意多选题和简答题。
②核定方法(细则47条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a、参照同类或者类似行业收入水平相近核定
b、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c、按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测算
d、其它合理方法
******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核定的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可调整税额。
③税收调整制度
a、关联企业(细则51条),有3个判定标准,其中“其它利益上具有关联关系”有6个标准
b、税收调整原则(征管法36条)
对于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收取或者支付价款和费用的,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才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c、税收调整范围(细则54条)有5种情形
d、税收调整方法(细则55条)有4个方法
e、预约定价制度(细则53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标志着预约定价制度正式在我国启用
八、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掌握执行程序)
①核定应纳税额②责令缴纳③不缴纳,扣押(不须经县以上税务局或者分局局长批准)④缴纳了税款,解除扣押或拍卖扣押品⑤不缴纳的,拍卖变卖抵缴税款(须经县以上税务局或者分局局长批准)
九、税收保全措施(掌握)
①前提:
a、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b、在纳税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内
②两种形式: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存款不足时)
a.税收保全不当,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b.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之列
③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四点)
a、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其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b、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担保书须经纳税人、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c、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a.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
b.冻结数额以应纳税款为限,不是全部存款
c.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d、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a.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b.扣押的,开收据;
查封的,开清单
④税收保全的终止
a、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了税款,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
b、经税务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
十、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掌握)
①适用范围: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与税收保全的区别)②原则:
告诫在先
a、税款强制征收(扣缴税款):
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开户行扣款。
并可同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罚款。
b、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④滞纳金的强行划拔: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滞纳金也可以单独强制执行。
特定条件包括罚款(88条)。
⑤其它注意事项
a、执行扣押时,必须有见证人
b、扣押财产以应纳税额为限,但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予以保留。
十一、强制执行的细则规定:
58、63、64、65、66、67、69
十二、欠税清缴:
(重点掌握内容)
①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在省级税务局
②税款优先原则:
(有三点)
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b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c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③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a、离境清税制度
b、代位权、撤销权
c、合并、分立制度
d、大额资产报告制度(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e、欠税公告制度
十三、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①退还(51条)
a、方式:
税务机关发现的,立即退还;
纳税人发现的,申请退还。
b、时间性要求:
税务机关发现,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退还(细则78条),
纳税人发现的,自接到退税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
c、退还的时限
税务机关发现的,没有时间限制,不论纳税人何时多缴的税款,都要退,但是不加算利息。
纳税人发现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退还,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是不包括依法预缴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细则78条2款),而且退税利息按当天人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细则78条3款)。
d、抵缴欠税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
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细则79条)。
纳税人对超出欠缴税款的多缴税款和利息,拥有先要求退还后抵扣的权利。
即如果纳税人先要求抵缴下一期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先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纳税人不要求抵缴的,税务机关将多缴的税款和利息退还纳税人。
②追征(52条)
a、税务机关责任,在3年内要求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责任是指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细则80条)。
b、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延长到5年。
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意愿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细则81条)。
特殊情况是指少缴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细则82条)。
c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第四章税务检查
重点掌握2个内容
一、六大税务检查权限:
①查账权。
②场地检查权
③责成提供资料权(必须是与纳税相关的)
④询问权(与纳税相关)
⑤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只能检查应税物品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但不能验货。
⑥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查核存款账户权。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二、以前纳税期的税收保全和强制
1、属于简易保全和强制的一种,在新征管法中37条还有所体现,但是37条和55条有本质的区别。
2、必须注意前提条件:
一是必须是以前纳税期,二是必须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
三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可直接采取保全或强制,无须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
篇二:
学习征管法总结
2001年4月28日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修正案,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征管法》的修订,认真贯彻了强化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精神,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收入分配都有重大意义。
几年来,在上级局和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我们把贯彻落实《征管法》作为贯彻税收工作的红线,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思想,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各级领导及广大纳税人的赞誉。
一、主要做法1、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征管法》的精神实质为保证《征管法》学习贯彻,我们把组织税干学习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作为首要任务。
新《征管法》颁布后,我们及时对税干进行了学习培训,一是县局组织了二期骨干培训班,对从事征管、法规等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二是在各单位自学的基础上,对税务干部进行三次全员的学习培训,分期分批组织轮训班,逐条逐句加以学习,确保每位征管一线税务干部弄懂会用。
三是组织新《征管法》的培训考核,我们先后采取考试、竞赛等多种方式,对税务干部学习领会情况进行考核,把考核情况作为执法上岗的首要条件。
作为税务执法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征管法的学习是个长期的过程,几年来,我们一是认真抓好中层干部的培训,每年都对股所长集中培训,增强中坚力量的依法治税意识;
二是抓好重点岗位的培训,特别是对征收、管理、稽查等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大家依法治税的自觉性;
三是针对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运用典型事例,特别是运用一些因程序不到位而导致败诉的案例进行引导和教育
、建立科学实效的征管机制,牢筑贯彻实施征管法的基础——建章建制,规范管理。
为了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切实把《税收征管法》的贯彻执行落实到实处,针对税干在工作中的随意性、不统一性,我们根据不同时期的税收征管现状,先后制定了《稽查局稽查管理办法》、《发票、证册工本费管理规定》、《饮食业税收管理办法》、《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关于五四一驻绛各厂所属运输处税收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登记、分类管理办法》、《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管理制度》、《关于统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款征收标准的通知》、《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建筑行业有关税收管理办法》等具体的规章制度,为我局的税收征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局班子领导及征管股负责人起草了《税收征管文书运用范本》(草案),为当时全区出台正式文本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为全区地税系统征管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
——科学合理配置机构和人员资源。
我们抓住时机,对机构和征收人员进行了整合,收缩征管机构,实行集约化管理,提高集中征收度,县城范围内由原来的城镇所、城关所、车辆管理所各自为政改为统一征收、区域管理,节省了人力物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实行专业化管理,分别设立专业性的管理、征收、稽查机构,使征、管、查职能分离,形成制衡关系。
我们对征收分局更新建制整合后,成立了管理股室、登记征收股室,各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交叉、不重复,起到了相互监督促进作用。
今年6月底7月初,我们还要进行新的一轮税收征管改革,使机构更加规范化,管理更加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
——加快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网络化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信息化建设是依法治税的切入点,我们努力加大地税工作的科技含金量,加大科技兴税力度。
几年来我们在经费非常紧缺的情况下,用“省一点”、“借一点”、“争取一点”等办法筹集到部分资金,在县城范围内建起高标准的税收网络。
县城范围内所有工商业纳税户全部实行微机管理,实现了征收信息化的高度集中,税源监控面达100%。
其他各基层单位实行数据采集,集中输入的办法,也大大提高了信息的集中性、准确性,借此实现了“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根本转变,减少了人为因素的随意性、不公正性。
3、建立严格的考核管理机制,强化依法治税的措施2003年年初,我局制定出台了《岗位职责及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坚持六个原则,做到了三个明确,即:
坚持职责分别不交叉原则、奖罚结合重在激励原则、公平公正便于考核追究原则、岗责结合提高效率原则,做到了定岗、定责、定目标、定时限,明确了工作岗位和权限,明确了工作目标和职责,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时限。
该考核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三个细化,即工作岗位细化,职责内容细化,责任追究细化。
这样,全局82名税干上至局长,下至科员、办事员,人人头上有了明确的职责内容,并对每条职责内容详细作了办理时限、标准、质量等要求。
随后,根据各岗位职责内容要求,制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452条。
整个考核体系实行百分制,依据每条职责内容的轻重缓急核定出分数,责任追究措施中再核定出扣分标准办法。
同时,注重各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达到了岗位相接,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效果。
推
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落实依法治税的一项有效措施,而考核评议则是实施执法责任制追究的重要手段。
对考核评议我们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考核组织。
成立了专门抓落实的固定考核小组,抽调计会、征管、监察等骨干人员组成,一季一考核。
二是明确考核内容。
我局采取百分制评议税收执法责任状况,主要包括税收执法检查,征管质量检查,目标管理考核等几个方面,同时对税收执法人员也考核了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文书使用等方面。
三是明确结果。
每次考核结果都要点明具体事项,好的好在哪里,差的差在哪里,具体因为哪些问题而扣了分,直接与奖金挂钩,大大激发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截止2004年底,我们共追究内部人员45人(次),追究金额2万余元。
4、加强执法保障,改善依法治税环境一是进一步加大了税法宣传力度,实现了由税务部门征税向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转变。
我局把税收宣传看作是提高全民纳税意识,优化税收环境的有效途径,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在指导思想上,坚持着眼于增强公民的依法治税观念,着眼于优化税收法制环境,着眼于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
在宣传对象上面向党政领导,面向广大纳税人,面向社会各界,使税法深入人心;
在宣传形式上,一方面大张旗鼓表彰先进,另一方面公开曝光反面典型;
在宣传内容上,我们注重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能力和质量,同时突出宣传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
在宣传手段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做到群众喜闻乐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先后开展了“纳税人考税官”、“税收知识对抗赛”、“我能背诵征管法”等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的活动,同时注意与为纳税人服务相结合,发挥地税部门的纳税辅导和咨询作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密切部门协作,实现了由税务部门单兵作战向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联合共管的转变。
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地税工作,赢得党政领导充分的信任和支持。
加强与国税、工商和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的协同作战,加强信息交流,共筑依法治税防线,联手打击偷抗骗税活动,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已经形成。
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实现了由自律向自律与监督相结合的转变。
我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办税,在社会上聘请了特邀监察员,并诚邀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我们的工作肉中挑刺,通过监督促进自律。
二、主要成效
(1)纳税环境进一步优化。
《征管法》实施以来,通过不懈的努力,业户的纳税意识明显增强,纳税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纳税户由过去的税务人员上门催税变现在的主动缴税。
全县业户的纳税登记率、申报率平均达到了95.5%以上。
县城范围内申报率达到了100%。
(2)从严治税、执法刚性明显增强。
各征管单位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敢于动真碰硬。
各征管单位滞纳金加收率达到了100%,处罚率平均达到了90%,其中南城分局、古绛所、北城分局达到了100%。
几年来各基层单位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13起,挽回税款28765元,清理回欠税69万元。
去年1月份,我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认为绛县某信用社有偷税嫌疑,根据税务案件有关规定,我们依法对该单位进行了检查,根据《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做出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共查收税款6617.89元,罚款3471.42元,加收滞纳金5640.42元,真正起到了“以查促收”的效果,有力地捍卫了税法的尊严,增强了税法的刚性,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3)执法水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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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管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