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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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目前,灵活就业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到2004年年底,我国从事灵活就业的约有5000万人,占就业总量的18%。
[1]而2005年,全国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有7000万人,参保的近2000万人,大量人员没有参保。
[2]针对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程度低、相应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滞后、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近乎游离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等问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系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进行了有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调研。
本课题偏重于实证研究,研究资料的来源,一是对北京市城近郊区灵活就业人员随机抽取一定量的样本进行问卷调查;二是对有关部门官员、企业管理人员、私企雇主和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个案访谈;三是通过报纸、杂志和计算机网络收集大量相关的文献及数据资料。
本报告对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对社会保险的参与和认知情况进行了概括介绍,进而梳理出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了政策性建议。
目前对灵活就业的理解与界定,是指我国城市地区的一种就业形式,它的特点是灵活、劳动关系不稳定、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险、低收入、无组织、无结构,在生产规模很小的生产或服务单位就业或个人开业。
与正规就业相比,灵活就业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中至少一个方面显得不稳定,变动性强。
从理论上讲,灵活就业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在劳动标准、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在劳动关系协调运作方面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包括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和派遣工等;第二类是由科技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的进一步变革而产生的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如目前发达国家广泛流行的非全日制就业、阶段性就业、远程就业、兼职就业等;第三类是独立于单位就业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自雇型就业、自主就业和临时就业等。
一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情况
1.基本状况及特点
(1)年龄。
在本次调查的1002人中,青壮年人占主体。
16~39岁的占68.4%,40~50岁的占23.5%。
(2)性别。
男性比例略高于女性,男性占55.4%,女性占44.6%,男女比例约为5∶4。
(3)婚姻。
已婚者占58.5%,未婚者占38.4%。
(4)文化。
文化程度不高,以初高中、中专及相当文化程度为主。
初中的占38.2%,高中、中专及相当文化程度的占39.3%,合计接近八成。
(5)来源地。
北京本地所占比例最高(36.8%),其次是河北、河南、山东和四川,以上五省市的人数超过七成。
(6)户籍。
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比例相当,农村户籍占51.4%,城镇户籍占48.6%。
来自四川的农村户籍与城镇户籍的人数比值最高,约为7∶1;北京本地的比值最低,约为1∶8。
(7)职业。
职业分布较为集中,从事商业服务业的比例最高,占34.5%;企事业单位后勤及其他服务业占15.6%;正规部门的灵活就业人员占14.6%。
2.工作时间和环境
调查中,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占16.9%。
灵活就业人员(个案第04号)说:
“我们每天工作在10小时以上,平时再有个检查什么的,那就得12、13个小时以上了。
”
3.收入和消费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收入偏低,家庭月均收入主要集中在501~1000元和1001~2000元,所占比例分别为31.0%和30.7%,合计超过六成;15.7%的人无法保证基本生活。
在访谈中,灵活就业人员(个案第04号)说:
“一个月600元,别的啥收入都没有,这点钱能干什么啊?
!
”
调查中,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的消费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孩子教育费用、房屋和看病等。
2004年家庭支出金额主要集中在5001~10000元和1001~5000元,分别占35.1%和30.0%。
4.就业期望和培训情况
调查中,如果受访者有机会选择工作,选择“收入较低的正规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占62.4%,选择“收入较高的非正规就业且无社会保险”的占37.6%。
62.7%的人认为参加职业培训对提高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有一定的帮助,但61.8%的人没有参加过任何就业培训,43.9%的人认为“学习和培训的费用高”是最大的困难。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参保率低
调查表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至少参加一项社会保险的占46.9%,有超过五成的人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
(1)养老保障缺乏。
调查表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占35.5%,参保率较低。
究其原因,一是多数人计划回原籍养老,将“自己存钱养老”的占52.1%,将“依靠子女赡养”的占35.3%;二是部分企业未为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三是现有养老保障制度不能适应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难。
(2)工伤医疗保险不健全。
调查表明,参加工伤保险的只占16.2%,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占38.8%。
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一旦出现工伤医疗事故或生病,由于缺乏工伤医疗保险,很少去医院看病。
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
(3)失业保险缺乏。
调查中,参加失业保险的仅占20.9%。
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作不稳定,会经常失业,没有城镇户口的就不能享受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期间多是靠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生活举步维艰。
(4)生育保险几乎空缺。
调查表明,参加生育保险的仅占2.9%。
目前北京市出台的有关规定只对北京户籍的女工提供生育保险,而外地女工的生育费用仍然由所在单位负担。
2.参保经济能力差
调查中,50%的人认为“没有富余的钱”是未能参保的主要原因之一。
灵活就业人员(个案第13号)说:
“我们每月就挣这么多钱,没钱上社会保险。
”
3.其他影响参保的因素
访谈表明,本市未参保的下岗职工的参保意愿相对淡一些,而在原单位已参保且年龄偏大的下岗职工的续保意愿强烈。
对于未参保的原因,回答“没有富余的钱”占50%,“不了解政策”的占34.2%,“怕届时得不到兑现”的占25.1%,这是三个主要原因。
4.断保现象严重
课题组在访谈中发现,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断保现象严重。
医疗保险的断保比例最高,超过两成。
三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原因,也有企业雇主、政府及其出台的有关政策等的原因,主要表现为在政府、企业和个人间进行着利益博弈。
1.政府方面的原因
从北京城市角度看,农民工和外地城镇人员进京为首都建设做出了贡献,但也增加了就业、住房、公共设施、交通和教育环境等各方面的负担。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北京城市居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成为政府优先考虑解决的问题,为外来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必然增加政府财政负担。
所以,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难以被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但其可行性和执行情况却并不理想。
2.雇主方面的原因
雇主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大量使用临时工而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
因此,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不高,阻碍了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3.灵活就业人员自身方面的原因
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弱势群体,其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正当维护,究其自身原因为以下几点。
(1)缺乏经济能力。
从事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一般来自偏远的农村,家庭条件比较差,打工的主要目的就是赚钱,以解决家里老人养老、孩子上学和兄弟结婚等问题,缺乏参保的经济能力。
(2)不了解相关政策、对政府不信任。
中国社会保障政策在城市已经相对完备,但农村社会保险政策正处于酝酿和初创阶段。
农民工大部分来自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省份,在农村很少接触到社会保险政策。
调查中的502名农民工,没有听说过社会保险的占24.9%。
访谈中,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偏低,对国家相关政策关心不多,对政府和社会保障制度不信任。
(3)灵活就业市场供大于求。
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大,劳动力价格低廉,他们之间存在着激烈竞争。
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即使想参加社会保险,也不敢要求单位投保,这要冒被辞退的风险。
(4)组织化程度低。
目前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还缺乏组织性,很少加入工会、协会或者其他团体。
尤其这个群体中的农民工,他们原先从事农业劳动,相对独立地承包土地,相互间协作较少,群体结合更多依靠的是感情联系。
另外,农民工当中绝大多数不是党员,党组织也很少在他们中发展党员,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4.制度方面的原因
(1)制度设计层面的原因。
①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缺陷。
第一,“一次性清算待遇”是指虽然保险缴费同正规就业人员一样,但退休时一次性领取养老金而不是按月领取,这使许多灵活就业人员感到受歧视。
第二,“保留统筹部分”的规定系指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3%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17%进入社会统筹(2006年新制度规定个人账户为8%,单位缴费部分不进入个人账户),而农民工退休后只得到个人账户部分,统筹部分留在社会保险机构,这损害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利益,导致用人单位和农民工都不满意。
第三,与现实脱节的政策规定可行性差。
比如《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可以跨统筹区域转移,可以与农保相衔接。
但各地农村养老保障政策和制度建设进程并不一致,还存在许多技术操作和利益关系协调的问题,缺乏衔接的养老保险关系导致很多人频繁参保退保。
②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缺陷。
第一,保障范围有限。
如《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无明确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只提供农民工在京打工期间的医疗保障,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这把患大病、急病而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保姆、小时工、小手工业者和小商贩等排除在外,而他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是迫切的,以至于很多时候成为农民工群体中最弱势、最容易受到影响的一群。
[3]第二,保障层次单一。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多样,有的相对稳定,城市化倾向明显;有的极不稳定,随时可能返回原籍,因而他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不同。
目前灵活就业者参保办法仍未充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不利于不同层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2)政策操作层面的原因。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以工伤保险为例进行分析。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推广难主要有以下原因。
①相关政策相互矛盾。
2004年8月1日,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出台的《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规定,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应依法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建筑工程项目甲方出资。
而实际上,甲方工程款中并未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费,最后只能由总包方出资,而总包方难以同时参加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这成为建筑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伤保险的关键所在。
②侥幸心理作祟。
包工头对工伤事故存在侥幸心理。
另外,工伤保险在处理工伤事故时会把事故公布于众,既会影响包工头以后承揽工程,也会给工程项目甲方产生负面影响,各方都有隐秘实情的动机,限制了工伤保险的推广。
[4]
③处罚不力。
有关部门对未参保企业的处罚未能推动其参保,虽然按条例进行罚款,但罚款并没有用来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收取也难以得到落实。
四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社会保障是灵活就业人员自身的迫切需求,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体现效率与公平的需要,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将来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创造条件,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员平等享受法定权益,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更有利于减轻未来的社会保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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